福建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

2024-05-13

1. 福建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税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全省财税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财税发展战略、规划和改革方案,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省与市县、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关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等规章制度。承担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省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省和省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拟订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三)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有关办法,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四)贯彻执行中央的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制定和执行省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全省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管理省级财政专户;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五)在中央赋予我省税收管理权限范围内,提出地方税立法计划、地方税种的增减和税目、税率的调整建议;参与税收政策的研究制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提出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政策的建议;根据预算的安排,确定财政税收收入计划。(六)负责制定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需要全省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七)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八)负责办理和监督省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省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省级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全省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九)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省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全省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十)贯彻执行政府国内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制定全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负责统一管理全省政府外债,制定基本管理制度。(十一)负责管理全省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贯彻落实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全省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拟订和执行会计委派制,指导和管理会计委派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十二)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规范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加强对困难县财政指导监督。(十三)牵头起草全省农村综合改革规划、方案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推动农村综合改革工作;负责全省农村综合改革财政性资金的管理。承担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十四)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福建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

2. 福建省财政厅的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管理和协调厅直属院校的有关职责。(三)增加负责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监督管理的职责;增加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职责。(四)加强改革完善预算和税政管理。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健全税政管理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五)健全省和市县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增强市县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六)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加大对禁止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的支持力度。(七)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省与市县、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缩小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八)积极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将适合市县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具体项目审批和资金分配工作下放给市县政府。

3. 福建省财政厅的人员编制

省财政厅机关行政编制为207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行政编制4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5名、总会计师(副厅级)1名、农发办主任(高配副厅级)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处长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1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29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司机编制6名)。

福建省财政厅的人员编制

4. 福建省财政厅的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照《福建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说明》,编制《福建省财政厅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福建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上查阅。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一、主动公开(一)公开范围根据《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福建省财政厅应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主要信息:01.机构概况类,包括机构职责、领导分工、机构设置等组织情况;02.规范性文件类,包括财政规范性文件及财政政策;03.规划计划类,包括财政发展规划、专项计划;04.统计信息类;05.财政预决算报告;06.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和标准;07.政府采购类;08.行政许可类,包括行政许可、审批的办事流程、依据、所需材料及相关办理结果;09.重大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10.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和实施情况;11.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12.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25.行政执法类;30.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序号为信息类别,具体信息目录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上公布。(二)公开形式福建省财政厅在门户网站上公开福建省财政厅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此外,还将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上公开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亦可在省档案馆、图书馆查阅。(三)公开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查询方法公众可以通过上述公开形式中的任何一种方法查询。还可以通过省财政厅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查询,该栏目支持信息索引检索、全文检索等查询方式。(五)索引号编制说明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规定,本索引号由23位代码组成,是每条政府公开信息的唯一识别代码。索引号由信息生成机构代码、信息类别、信息生成年度、流水号组成,其间以“-”链接。其中前7位是机构代码,福建省财政厅的机构代码为:FJ00112;第9位至第12位是信息类别代码,即公开范围中所述的信息类别,分为一级类目代码和二级类目代码,分别用两位数字编制,一级类别代码依照“公开范围”中的规定,二级类目代码一律用“00”填充;14至17位是信息生成年度;19至23位是流水号,流水号由两部分组成,前两位代表信息生成处室,后三位按当年信息生成的时间顺序由001开始连续编号。在流水号信息生成处室中:00为省财政厅;01为办公室;02为综合处;03为条法处;04为税政处;05为预算处;06为国库处;07为行政政法处;08为教科文处;09为经济建设处;10为农业处;11为社会保障处;12为外经处;13为企业处;14为金融处;15为外债处;16为会计处;17为统评处;18为监督局;19为农改处;20为人事教育处;21为会计委派处;22为机关党委;23为监察室;24为采购办;25为老干处;26为省控办;27为省农发办;28为科研所;29为财税信息中心;30为省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31为省国有资产管理教育中心;32为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33为会计考试管理中心;34为厅机关服务中心;35为省资产评估管理中心;36为两费管理中心;37为干部教育中心;38为国库支付中心;39为票据所;40为亚行办;41为厅属单位资产管理中心。二、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申请获取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的相关政府信息。(一)福建省财政厅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单位名称:福建省财政厅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信地址:福州市中山路5号福建省财政厅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二)申请方式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登录福建省财政厅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福建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书面申请申请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福建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福建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申请人可通过前述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3.口头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面申请方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福建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在口头申请过程中,申请人需配合工作人员记录申请人的姓名、年龄、职业、身份证明、通讯地址等基本要素。最后需申请人签字或签章确认。(三)申请处理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见福建省财政厅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四)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凭有关证明,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三、监督方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 福建省财政厅的其他事项

(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依据省政府、省财政厅等有关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含下属事业单位和派出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负责制定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接受省财政厅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二)省财政厅与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关系。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监管企业在财务会计方面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省财政厅监督。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措施,包括省属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分流人员费用,破产企业安置职工等费用,由省财政厅按规定处理。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所监管的国有资本进行预算管理,适时按有关预算编制规定,编制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作为全省总预算的组成部分,由省财政厅统一汇总和报告,预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省财政厅监督。(三)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1.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发挥发展规划、计划、产业、财税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导向作用,形成更加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提高宏观调控水平。2.建立全省科技工作重大问题联席会议机制。省科学技术厅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等部门应加强沟通与协作,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福建省财政厅的其他事项

6. 福建省统计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统计局设14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财务处)综合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和局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等工作;负责重要文件、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直属单位行政事业经费、专项资金、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监督管理由中央、省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和专项投资;建立并管理全省统计信息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二)政策法规处(省统计执法检查队)起草统计法规,拟订统计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组织开展统计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重大的统计违法案件;承办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负责本省范围内涉外调查活动的监督管理,承办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工作;办理统计行政复议、应诉和其他法律性事务。(三)统计设计管理处拟订统计体制改革规划和方案;拟订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和方案的实施意见;拟订全省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标准,管理部门统计标准、统计调查项目和设区市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协调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设计管理省级的专项调查任务。(四)综合统计处监测预警全省国民经济运行,分析研究经济社会重大问题,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提供经济社会综合性统计数据,管理综合统计数据库;参与政府及其部门绩效评估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工作;负责统计数据发布、统计新闻宣传和统计信息工作,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全省性基本统计资料,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五)国民经济核算处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核算全省及各设区市国内生产总值;组织实施投入产出调查,编制全省投入产出表、资金流量表(实物交易部分)、资产负债表和国民经济账户;开展全省综合经济与资源环境核算;整理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开展分析研究;监督管理本省各地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六)工业交通统计处组织实施工业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等基本统计数据;对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七)能源统计处组织实施能源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全省及各地区、主要耗能行业节能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使用、节约以及资源循环利用状况的统计监测;配合节能主管部门开展节能目标考核;对数据质量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八)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房屋、公用事业和固定资产项目管理等统计数据;统计数据检查和评估;指导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九)贸易外经统计处组织实施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旅游、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统计数据。(十)人口和就业统计处组织实施全国人口普查、人口抽样调查、劳动力、收入等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就业统计数据。(十一)社会和科技统计处组织实施科技、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妇女儿童两个发展纲要执行情况的统计监测;综合整理和提供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统计数据。(十二)农村统计处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统计、农村基本情况统计,协助组织实施全国农业普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开展农村、农业、农民等专项调查;对数据检查评估;指导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十三)服务业统计处组织实施服务业统计调查;综合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统计数据检查评估;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十四)人事处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承担指导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具体工作,按有关规定协管设区市统计局及地方调查队部门领导。负责统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全省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7.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的内设机构

 (一)负责省局机关政务的综合和协调工作。(二)起草和审核重要文件,审核把关局机关公文。(三)负责全省性地税工作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等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工作。(四)负责有关会议、文件和领导批示、指示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五)负责政务信息的编发、报送工作。(六)负责《福建地税年鉴》的编辑和发行工作。(七)负责省局文件的收发、运转和局党组有关文件的发送工作;负责税务报刊的征订、统计工作。(八)管理文书档案与机关图书馆(室)。(九)负责机关机要保密、安全保卫工作;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组织办理省人大、省政协的提案和议案。(十)负责制定机关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管理机关财务、财产、车辆装备、接待以及其他行政事务。(十一)负责省局干部职工的医疗保险及保健工作。(十二)负责省局离退休干部的用车工作。(十三)负责指导和检查地税系统的办公室工作。(十四)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一)负责汇总、编制地方税收立法规划,组织起草地方税收法规、规章草案及其实施办法,并负责审核上报;会同有关处室审核、协调有关部门转来的法规、规章草案中涉及税收方面的条款。(二)负责省局与有关单位联合制定下发的对纳税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批复、补充或解释性文件)的审核会签工作。(三)负责税务听证、复议、应诉和赔偿工作,制定行政处罚工作制度。(四)负责拟定和解释税务行政执法责任、税收执法检查、税收执法过错追究、重大案件审理等税收业务规章制度。(五)负责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六)负责指导地税系统的政策法规工作;负责地税系统税收法制业务培训工作。(七)负责省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八)负责税务司法方面的鉴定、解释工作,对外出具税收法律意见书。(九)负责定期对省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鉴定;负责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汇编工作;负责地方税收文告工作。(十)负责重要的税收政策、法规和地方税制改革方案调查研究的组织协调工作。(十一)负责税务学术团体的成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审查工作,指导和监督税务学术团体依照其登记的章程开展业务活动。(十二)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负责营业税、细则和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二)负责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关于涉外税收的工作部署,指导全省地方税务系统的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牵头制定具体的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三)负责贯彻落实国际税收协定和反避税的组织工作。(五)负责组织实施涉外税收纳税申报审核评税工作。(六)负责营业税、文化事业建设费和涉外税收优惠的审核审批工作。(七)负责营业税、文化事业建设费、全省涉外地税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单项征管经验交流工作。(八)参加国家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等上级部门召开的有关营业税、文化事业建设费和涉外税收工作会议,并负责省局召开涉外税收会议的组织工作。(九)负责研究相关地方税政策法规,提出有关涉外税收政策调整的建议。(十)负责组织开展相关业务的调查研究活动,提出完善政策,加强征管的建议和意见。(十一)负责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在执行中的一般性解释和处理工作。(十二)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负责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政策管理,在权限范围内对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执行过程中作一般性解释和处理。(二)负责制定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审核、检查政策性减免所得税事项;审核总机构管理费的预决算。(三)落实集体、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的会计制度,促进行业财务管理。(四)负责指导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五)开展调查研究,提供有关税收政策的调整处理意见。(六)协助税政管理一处做好所负责的税种的涉外税收政策管理工作,包括执行税收协定、情报交换以及提出涉外税收政策调整的建议等事项。(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负责房产税、资源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屠宰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教育费附加、社会事业发展费、以工建农以工补农资金及国务院、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其他费、金等(以下简称“财产税、行为税、目的税、费金”)政策管理工作,制定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二)按照税收管理权限,负责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在执行中的一般解释和处理工作,组织办理有关税收政策性减免中的具体事项。负责提出有关税收政策调整建议。(三)配合计划财务处编制财产税、行为税、目的税、费金收入计划建议数和分析收入进度情况。(四)负责对财产税、行为税、目的税、费金法规政策、征管方面政策的有关问题进行检查和调研工作。(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财产税、行为税、目的税、费金的政策、法规宣传培训工作。(六)协助税政管理一处做好所负责的税种的涉外税收政策管理工作,包括执行税收协定、情报交换以及提出涉外税收政策调整的建议等事项。(七)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负责社会保险费法规、政策的解释和贯彻实施。(二)研究草拟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办法、措施。(三)指导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审核、稽核检查及相应违章处理。(四)开展社会保险费法规、政策、社保业务知识培训。(五)配合做好社会保险费收入统计分析和社会保险费法规、政策宣传工作。(六)配合开发和完善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应用与维护。(七)负责政府授权(委托)的除随流转税征收的费种之外的其他费、金(含规费、基金,但不包括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和政策服务。 (一)负责贯彻实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有关税收征管办法、制度、规定等。(二)负责协调解决征管工作中的争议问题;调查研究税收征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改革、完善、制定税收征管办法并组织实施。(三)负责指导基层征收单位的日常税收检查工作,配合司法部门查处暴力抗税案件。(四)负责管理税务登记工作,包括:办证、换证、验证、注销等;负责组织清理漏征漏管户工作。(五)负责管理纳税申报工作,制定、完善、推行纳税申报的各项制度办法。(六)负责管理延期缴纳税款工作。(七)负责地税系统征管业务规程的统一管理工作。(八)负责办税员的管理工作。(九)负责地税发票的管理工作,具体有:1、负责发票种类确定、式样设计及换版工作。2、负责组织全省发票检查工作。3、负责发票开具、取得的管理工作。4、负责发票准印厂、防伪品供应厂家资格的审批和撤销工作。5、负责发票防伪措施的确定。6、负责发票监制章的式样设计。(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负责制定全省税收计划、会计统计、税收经费、内部审计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整理审核归档会计统计、税务经费资料,负责系统年度税收会计统计资料(年鉴)、财务制度的汇编。(二)组织编制全省地税税收收入计划,检查税收收入计划的执行情况,按旬、月、季、年及时地汇总上报收入数据,做好收入趋势分析、预测,定期提交形势分析报告。(三)组织开展全省重点税源监控工作,进行经常性、专题性、全省性的经济税源的调查研究,开展税收会计统计分析调研工作,提交有关报告和数据资料。(四)负责与国库对帐,审核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定期编报月、季、年收入报表。(五)组织实施地税系统税收会计统计工作的检查和全省税收会计统计年报会审工作,及时上报会审报告。(六)负责税款征解、入库、提退工作的组织管理工作。(七)编制全省税务预算内外经费收支计划,落实、分析、审核预算执行情况,提交预算执行分析报告。执行本级会计核算及全省经费报表审核、汇总,负责全省地税系统经费决算工作。(八)负责全省地税系统基本建设、装备、票证计划的审核汇总并提出经费预算安排,并负责各项经费的核拨工作,参与基本建设的立项和大宗采购工作。负责地税系统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九)指导和监督系统各级地税机关的财务管理;负责各地市局银行帐户的撤立的审批;负责原省税务局经费帐户的管理事宜。(十)组织对系统预算内外经费收支、预决算、固定资产管理的审计监督,实施对系统、局本部、直属行政单位各种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审计监督,开展对所属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十一)负责地税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及时通报全省内审情况,并做好审计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十二)组织重点审计,参与领导干部的离任、离岗以及有关部门的其他事项审计。(十三)组织做好全系统税收计划、会计统计、经费、内部审计的业务培训工作。(十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组织研究、制定、实施全省地税系统税收宣传、教育、基层思想政治工作计划,指导、协调各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二)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税收宣传活动,部署并实施每年四月份的全省“税收宣传月”活动。(三)统一组织、协调和管理本系统新闻报道工作,负责联系各新闻单位,办好各有关报刊、电台、电视台的税收宣传专栏;建立健全全省地税系统税收宣传通讯网络,组织指导通讯员采写稿件、提高素质,完成宣传报道任务。(四)指导、协调《福建税务报》工作,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五)负责对外宣传的摄影、摄像工作,收集、整理和保管各种宣传影像资料档案。(六)负责部署、检查、指导全省地税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基层文明建设。(七)组织协调全省地税系统开展评先推优工作和文化体育活动。(八)配合地方党委,负责指导地税系统基层党建工作。(九)制定干部培训、成人教育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十)负责省税务学校学历教育和干部培训的协调和指导工作。(十一)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负责省局机关政务的综合和协调工作。(一)负责全省地税系统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的垂直领导和统一管理。研究制定全省地税系统班子建设、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和老干部管理工作的计划、规定、制度、办法以及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地税系统各级领导班子的考核任免、后备干部的考察培养和管理工作。(三)负责地税系统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组织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负责地税系统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考核、调配、辞职、辞退、离退休和奖惩、申诉、控告等工作。(四)承办省局党组的日常事务。负责党组收发文的登记、运转与管理;草拟党组的有关制度,组织党组民主生活会材料,审核党组有关发文;草拟党组会议的通知、记录和党组纪要的编写工作;负责党组议定事项的督查、落实;负责办理党组书记、党组成员交办的有关事项。(五)负责各级地税机关党的工作。负责指导市、县(区)地税局党组的民主集中制建设、民主生活会制度以及党组议事规则的制定和落实工作。(六)负责地税系统各级领导干部个人重大问题报告制度和个人收入申报制度的贯彻落实。负责系统干部监督审查工作。(七)负责系统各级地税局机构改革工作。制定和印发市、县(区)地税局“三定”规定,组织实施职位分类工作、制作《职位说明书》;负责系统基层征收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管理工作。(八)负责省局各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负责系统有关人员职称考试、考核和聘任工作。(九)负责地税系统的外事管理工作。负责系统工作人员出国(境)审查与报批工作。(十)负责系统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管理省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和系统有关人员的干部档案;负责编报人事信息和人员统计工作;制作和管理系统工作人员工作证。(十一)负责贯彻执行各项劳动工资政策和工资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地税系统工资基金管理和年审换册等工作。负责系统工作人员日常工资变动的审核和审批工作。(十二)负责系统工勤人员和临时人员的管理。负责系统工勤人员的招收、调动以及技术等级考核等工作。(十三)负责系统人员养老保险和抚恤费的审批。(十四)负责贯彻党的老干部政策,指导系统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认真落实离休干部的管理工作,做好安置、疗养、慰问等工作,配合局办公室做好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用车事宜;负责局机关老干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十五)负责系统处级领导干部、人事干部培训工作;协助宣教处、机关党委做好系统和机关人员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十六)负责省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的考勤、休假以及请销假的管理工作。(十七)负责省局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机关廉政建设、安全保卫、保密等项工作。(十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协助省局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二)检查全省地税系统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三)配合有关部门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四)负责对地税系统税务人员(含省局机关)行政违法和税务执法违纪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五)负责对地税系统工作人员(含省局机关)的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受理工作。(六)配合人事处对地税系统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干部任免提出建议;负责地税系统专职纪检监察干部业务培训的组织工作。(七)负责地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调查研究的组织工作。(八)负责地税系统领导干部离任(岗)审计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工作。(九)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直党工委、局党组的决议、指示,研究制定机关党建工作计划、规定以及实施意见。(二)负责机关政治理论学习和时事政策教育的组织工作,协助局领导做好机关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三)负责机关党员教育、发展和管理。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党员轮训和党务干部集训;承办党员发展、转正的审批工作;督促落实党内生活制度,收缴和管理党员党费。(四)按照《党章》和《准则》的要求,对机关党员干部实行党内监督,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抓好机关党风廉政建设。(五)协助党组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团组织的干部,配合人事部门对省局机关人员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六)负责对机关工、青、妇组织的领导,支持工、青、妇组织依照章程开展工作。(七)负责机关精神文明建设的各项工作,组织开展机关评先评优活动和文化体育活动。(八)开展机关党建工作调研,注意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及时向党组和上级党委汇报。(九)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十)牵头组织局机关扶贫挂钩、对口帮扶工作。(十一)承办局领导和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负责省地税系统计算机技术应用于税收管理各个环节的指导检查与管理工作。(二)负责研究制定省地税系统税收信息化工作的有关政策和发展计划。参与研究省地税系统税收管理现代化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实施方案。(三)贯彻执行上级信息化建设的标准规范,制定全省地税系统信息化标准和规范;负责全省地税系统信息技术标准和规范的组织实施、检查和指导工作。(四)负责制定全省地税系统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系统计划资金安排方案,组织实施检查指导硬件系统的选型、购置、配备,组织规划软件系统的方案以及软件产品的选购配置,办公自动化的组织规划、设计工作。(五)负责制订省地税系统计算机应用管理工作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和网络通信、网络安全管理工作。(六)负责组织地税系统计算机技术的培训工作。(七)负责规划和制定与有关部门的计算机联网和对外信息交换的方案。(八)负责省地方税务系统网络建设规划方案和办公楼综合布线方案的审核、审批与指导检查等工作。(九)参与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制定和调研。配合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省地方税务系统人员计算机基础普及培训教育。(十)完成省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省地税系统国际税收协定的执行,研究制定和实施税收协定执行的管理办法。二、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地税系统反避税工作。开展反避税调查、协查和联查等工作。三、负责外国居民税收监管。依据有关税务管理规范,组织实施对我省外国公司在境内设有或未设有营业机构场所而来源于中国境内收益的税收管理、非贸易付汇及部分资本项下售付汇凭证的开具和管理、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四、负责全省地税系统的涉外税收情报交换工作。组织实施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负责有关税收情报收集、转发、调查、审核、翻译和汇总上报工作。五、负责组织开展与国际及港澳台税务管理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实施对本国居民境外所得的有关税收管理规范,对本国居民境外经营活动依照税收协定提供税收支援,组织实施有关国际税收的交流与合作事项。六、负责组织实施和牵头协调总局国际税务司部署的涉外税收其它单项工作。七、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地税系统国际税务事项管理业务培训,提供咨询辅导。八、参与省局机关外事活动的有关事宜。九、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的内设机构

8. 福建省公务员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公务员局设11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综合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统计、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和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等工作;承担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管理局机关行政事务。(二)政策法规处(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起草全省人事人才政策法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有经济企业人才统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公经济人才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承办管辖范围内的公务员申诉控告案件,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负责全省政府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审核审批工作。综合管理全省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指导人事争议调解和预防工作,依法处理人事争议,承担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负责拟订全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政策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政策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承担省直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综合管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拟订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有关部门组建系列(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库)的审批工作;承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审核确认及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组织开展各类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工作;承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高技能人才工作;拟订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参与研究拟订企业和农村人才开发政策。(四)专家工作处负责拟订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青年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选拔、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和省级人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高技能人才的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承办回国来闽定居专家有关工作;组织开展专家宣传、表彰活动。组织实施博士后管理制度,承担省博士后管理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五)职位管理处组织实施公务员职位分类、职位管理等制度,承担政府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登记工作,负责省级行政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职位和非领导职数的设置和管理;组织指导政府公务员竞争上岗、公开选拔工作;承担代省政府向省人大提交省政府组成人员任免提案有关工作,承办省管有关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事宜。(六)考试录用处综合管理政府公务员和政府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录用工作,负责省直行政机关公务员录用审批;承担国家公务员局委托的有关考试录用工作;负责公务员(福建)考试录用测评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承担全省公务员考试题库建设工作,指导全省公务员考试命题专家队伍、面试考官队伍和科研队伍建设。(七)考核奖惩培训处综合管理政府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拟订考核政策,承担省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备案工作;综合管理政府奖励表彰工作,拟订政府奖励表彰制度,负责以国家、省政府名义奖励表彰人员和集体的审核推荐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以省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表彰活动和全省系统先进评选表彰活动,按规定负责公务员奖励的审核或审批工作;按规定拟订完善政府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政策,负责惩戒工作综合指导和处分决定备案工作,组织实施公务员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建设政策;拟订政府公务员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政策、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政府系统干部院校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干校系统教师职称的评定工作。(八)流动调配处(省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人才流动和引进工作,拟订人才市场发展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人才市场;拟订国(境)外机构在我省招聘专业技术人才的政策法规;拟订人才引进政策并组织实施,承办省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中央在闽单位引进人才工作;牵头拟订闽台闽港闽澳人才交流合作政策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出国留学人员来闽工作;拟订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政策,承办省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中央在闽单位及我省特殊需要人员的调配工作,管理省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中央在闽单位工勤人员招收工作;按规定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按规定承办省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中央在闽单位人员进榕有关事宜;参与援藏、援疆干部选派、管理等工作;负责拟订政府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分流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牵头拟订全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负责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承担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派遣和就业统计分析工作,培育和管理毕业生就业市场,组织开展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检查评估,承担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全省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统筹规划、指导和协调。(九)工资福利处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政策和工资调控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承担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统计,完善工龄计算政策,拟订完善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福利政策、退休政策和离休干部的有关待遇规定;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的政策。(十)军官转业安置处(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拟订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编制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家属的随调随迁安置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维稳工作;负责全国(全省)模范(先进)军转干部、军转安置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工作。承担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十一)人事处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等工作。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