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海牙国际法庭是中国什么时候发布消息

2024-05-16

1. 7月12日海牙国际法庭是中国什么时候发布消息

海牙国际仲裁法庭这货其实根本不是法庭,很多人可能把它和真正的海牙国际法庭混淆了。真正的海牙国际法庭里中国可是有大法官和大律师的。这个所谓的海牙国际仲裁法庭(The 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 PCA)没有国际法庭的权威,就是个调解组织,连私人的事情都管,当然只要你出钱。该组织成立117年来总共就接受过16起仲裁请求,包括现在狒狒的请求,基本就是个无人问津的货。

7月12日海牙国际法庭是中国什么时候发布消息

2. 二战后有那几个国家参与了远东军事法庭的审判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由中国、苏联、美国、英国、法国、荷兰、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菲律宾等11个国家代表组成:
  参与国家    法官   备注    
  澳大利亚   威廉·韦伯爵士(Sir William Webb) 澳大利亚最高法院法官    法官团主席   
  加拿大   爱德华·斯图尔特·麦克杜格尔(Edward Stuart McDougall) 前法官   加拿大省最高法院   
  中国   梅汝璈律师   立法院立法委员   
  法国   亨利·柏奈尔(Henri Bernard)   巴黎首席检察官及首名军事法官   
  印度   拉达宾诺德·巴尔(Radhabinod Pal) 加尔各答大学法学院讲师   曾提出异议   
  荷兰   贝尔特·罗林( Professor Bert R?ling)   乌特勒支大学法学教授   
  新西兰   艾里玛·哈维·诺斯克罗夫特(Harvey Northcroft)   新西兰军法处长   
  菲律宾   德尔芬·哈那尼拉(Colonel Delfin Jaranilla) 律政司   最高法院成员   
  英国   帕特里克·德富林勋爵(Hon Lord Patrick   苏格兰最高法院法官   
  美国   约翰·帕特里克·希金斯(John P. Higgins)   麻省最高法院首席法官   
  美国   密朗·C·克莱墨尔将军(Major-General Cramer)   于1946年7月代替希金斯   
  苏联   伊凡·密切叶维支·柴扬诺夫将军(Major-General I.M. Zarayanov   最高军事法院成员

3. 今天还亚国际法庭将中国海南多个岛屿给菲律宾是真的吗

海牙国际仲裁法庭这货其实根本不是法庭,很多人可能把它和真正的海牙国际法庭混淆了。真正的海牙国际法庭里中国可是有大法官和大律师的。这个所谓的海牙国际仲裁法庭(The 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 PCA)没有国际法庭的权威,就是个调解组织,连私人的事情都管,当然只要你出钱。该组织成立117年来总共就接受过16起仲裁请求,包括现在狒狒的请求,基本就是个无人问津的货。

今天还亚国际法庭将中国海南多个岛屿给菲律宾是真的吗

4. 海牙国际法庭对中国有管辖权吗

在2009年7月31日,联合国的192个会员国都是《法院规约》的缔约国。中国是联合国成员,海牙法庭对中国有管辖权

5. 二战后的东京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中的中国首席检察官是谁

电影《东京大审判》里面就有,叫梅汝璈

二战后的东京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中的中国首席检察官是谁

6. 谁知道中国最早的第一女律师是哪位?

郑毓秀是中国最早的女博士。她的专业是法学,她还是中国最早的女律师。而这样一位女杰就出自宝安,也就是现在的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的乐群社区。

法制是公民社会的基础与保证,也是近代化的显著标志。近代岭南人物辈出,其中不乏中国法学界的先驱。留学生之父容闳取得美国耶鲁大学学士学位后,于1854年返国,曾在香港任见习律师。伍廷芳1874年自费留学英国,入伦敦学院攻读法学,获博士学位及大律师资格,成为中国近代第一个法学博士。

郑毓秀生活的时代较晚,相比于两位前辈,她只能是后学,但是在女性中,她又是先驱人物。1924年,郑毓秀获得巴黎大学法学博士学位,成为中国女性第一位获此殊荣者。回国后,她突破重重阻隔,在上海开办“魏郑联合律师事务所”,成为中国第一位女律师。此后,她又先后出任过上海地方审判厅厅长、监察厅厅长、上海法政学院院长、教育部次长等职。1928年,郑毓秀被推举为“民法起草委员会”五委员之一,她将妇女婚姻自主权利第一次写进了法律条文之中。

郑毓秀是宝安的骄傲,也是深圳的骄傲。1996年,绮云书室成为深圳市文物保护单位,在很大程度上印证了郑毓秀的成就。郑毓秀的事迹不应淹没在历史的尘埃中。

叛逆让她成了“大脚女人”

郑毓秀1891年出生于新安县西乡镇屋下村,如今依然留存的绮云书室就是她童年生活和学习过的地方。她的父亲郑文治,在清廷户部任职,长年留居北京,母亲出身大家闺秀,但长期受父亲冷落,婚姻可谓不幸。母亲的遭遇和性格影响了郑毓秀,使她渐渐形成叛逆和正直的品质。她小时候喜欢听母亲讲故事,最喜欢听花木兰替父充军的故事。

郑毓秀7岁那年随祖母及全家迁徙到广州,他们住在广州西关一座宽敞豪华的宅院里。在当时,女孩子尤其是大家族的女孩子都得裹脚。祖母按规矩也让郑毓秀裹脚,但是第一天裹脚让她无法忍受,她当晚就将裹脚布解开,第二天脚又被佣人裹上了。第三天早上,郑毓秀扶着墙慢慢走进学堂,当私塾先生讲课时,她突然尖叫起来,躺在地上,乱蹬乱踢,大叫大喊。当祖母出现时,郑毓秀勇敢地对她说:“我绝不裹脚,嫁不出去也不裹!”

郑毓秀就这样成了“大脚女人”。多年之后,回想起幼时反抗“缠足”的情景,她都会开心地笑起来:“那个小姑娘真的是又勇敢又机智啊!否则,那一双‘三寸金莲’如何在平津铁路线上自由地穿梭行走?如何东渡扶桑西去法国呢?”

郑毓秀后来用英文写过一本自传,叫《我的革命生涯》(MyRevolu�tionaryYears)。反对缠脚,是她革命的开端。

1903年,12岁的郑毓秀与母亲从广州经香港到北京,进入崇实女校学习,接受中国语言、历史、地理、算术等科目的正规化教育。在父亲的书房,她读到了邹容的《革命军》,不禁热血沸腾。

13岁那年,郑毓秀由父亲和祖母做主,许配给广东某高官之子。这门婚姻在当时看来门当户对,但因父母婚姻的不幸,使幼小的郑毓秀对这门婚姻表示了本能的反感,她提笔给曾家公子写言,坦率地表明自己的意愿,希望解除婚约。在她的坚持下,退婚终于成功。之后,郑毓秀一家搬到天津,进入美国教会办的一所中西女校读书。

年少曾加入“敢死队”

郑毓秀在北京、天津的朋友,尤其是在北京大学读书的大哥为她拿回很多关于革命党的资料,她阅读后渐渐萌生革命念头。当她获悉革命党人在日本的消息后,说服父亲同意,前往日本留学。在廖仲恺的介绍下郑毓秀加入同盟会,这一年是1906年,郑毓秀只有15岁。不久,同盟会安排郑毓秀回国担当“情报员”。因为其父在北京做过清廷户部的官职,所有的邮件不需要检查就可以直接寄到郑家。

1908年,光绪与慈禧太后先后死去,远在河内坐镇指挥武装起义的孙中山敏锐觉察到“人心必大动,时局可为”。郑毓秀所在的“京津同盟会”在李石曾的领导下,也开始了革命行动。“京津同盟会”组织成立“敢死队”,目的是暗杀清廷要员。郑毓秀经李石曾同意加入“敢死队”,任务是由天津秘密运送炸药至北京。

1911年10月,武汉三镇光复,革命党人起义成功。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宣告成立,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但当时南北对峙,京津同盟会决定除掉袁世凯,这一暗杀计划由郑毓秀负责。暗杀行动再次失败,郑毓秀在行动中受伤,她凭着机警逃离现场。

巴黎留学生活十分优裕

1912年2月12日,清帝退位,中国几千年来的帝王统治结束了。面对现实,郑毓秀从最初的喜悦转而困惑、茫然:革命的结果只是赶跑了一个皇帝,换了一个总统,平民们依然过着贫穷的生活,社会并没有太大改变。她开始读书,开始思索人生的意义。李石曾鼓励郑毓秀出国留学,增长见识,将来为建国大业所用。

1913年底,郑毓秀回祖籍宝安屋下村祭祖后,乘船经新加坡,与吴稚晖等人前往法国。她于1914年初来到巴黎,入读巴黎一所女子中学学习法文。郑毓秀天资聪颖,又埋头苦读,法文进步很快。

郑毓秀在巴黎的留学生活过得十分优裕,1914年4月,郑毓秀入住巴黎市区的克瑞桑街6号。同住的除了从中国带来的管家董五与厨子韩、李两女佣,还有亲朋好友等,这里如同“留学生之家”。“郑公馆”不仅是留学生爱去的地方,王宠惠,张人杰、李石曾、胡汉民等昔日革命同志和傅斯年、陈寅恪等学界精英也是她的座上客。

同年她考进巴黎的索邦大学(巴黎大学的前身)攻读法政。在选择专业上,郑毓秀经过了一番思索。她认为所学的专业一定要为今后回国所用。她清楚地认识到,从君主政体到共和政体的转变过程中,中国将要缔造一个民主的政府,特别需要法律来保障,这样人民才可以充分享受民主、自由。郑毓秀废寝忘食地阅读有关专业书籍,成为该年级学生中的佼佼者。1917年,郑毓秀以优异的成绩获得索邦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1924年,郑毓秀在巴黎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在巴黎大学一座哥特式建筑风格的教室里,主考官穿着红色长袍,坐在巨大的桌子前,郑毓秀站在他们面前宣读论文概要。那一刻紧张而激动,当主考官全票通过郑毓秀的博士论文后,她向老师们深深地弯下腰表示真诚谢意。然后,她冲出教室,向同伴高喊“通过了,通过了!”

1929年,郑毓秀的博士论文《中国比较宪法论》由上海世界书局出版,凌君其、翰之帮助译成中文。

民国第一位女律师

1926年郑毓秀从旧金山乘船返回中国。国内报纸纷纷刊登她的博士大幅照片与载誉归国的消息,北京女子师范大学准备聘请她赴该校任教,但她的法国同学,同为法学博士的魏道明劝她在上海联手开办律师事务所。

1915年司法部曾公布《修正律师暂行章程》,其第二条规定:律师应为“中华民国之满二十岁以上之男子”。当时妇女可以从事社会上各种自由职业或慈善事业,惟对充当律师,仍加禁止。郑毓秀仔细研究了上海的司法制度,发现女性虽然不能在国际混合法庭和中国法庭充当律师,但作为一名取得法国律师牌照的中国人,她可以在法国租界的法庭出现。郑毓秀与魏道明一起,征得法国领事的同意,在法租界开办了“魏郑联合律师事务所”。郑毓秀因此成为中华民国第一位女律师。(直到1927年7月,民国政府新颁布的律师章程,关于律师资格,第二条规定:律师应为“中华民国之人民满二十岁以上者”。)

1926年在上海法租界,魏郑联合律师事务所正式开业,郑毓秀负责有关妇女诉讼代理,而另一些诉讼由魏道明代理。他们坚持着法律的公正,不将律师事务所当作纯粹赚钱营利的机构,秉承着最初的意愿,维护着法律的尊严和公正。渐渐地,郑魏两大律师成为上海上流社会的热点人物。北伐军逼近上海时,二十多名国民党人被当局拘捕,郑毓秀设法将他们引渡到法租界,随后又找到法国驻中国领事将他们释放。1926年,大学教授杨杏佛在上海被捕,郑毓秀利用她的关系,向法租界当局疏通将其释放。

京剧大师梅兰芳与著名女伶老生孟小冬由相恋到反目,郑毓秀曾作为孟小冬的辩护律师出面调解,梅大师以4万元平息了这场由恋到“恨”的纠葛。

屡次打赢官司,“郑魏联合律师事务所”获得中外人士的接纳与尊重,中国法官对名声日隆的郑魏二博士也敬仰不已。以男女两博士的号召力,一时门庭若市,应接不暇。诉讼业务由专办律师以魏郑名义处理应付,即已绰绰有余。

为法制教育与立法而奋斗

1927年3月,北伐军抵达上海,郑毓秀与魏道明率先接应。此后,上海归属国民政府管辖,郑毓秀被推举出任上海地方审判厅厅长。她曾经一度犹豫,因为一旦接受委任,就意味着要放弃律师职业。最后,在老友王宠惠的劝说下,她终于同意接受委任。王宠惠同时竭力推荐魏道明出任南京国民政府行政司法部部长。

1927年8月,郑毓秀与魏道明在杭州举行婚礼。年底,郑毓秀被任命为上海法政大学校长。该校原是孙中山先生为培植革命建设的法政人才所建。郑毓秀接任校长后,着手制订改进校务与扩展计划,除保持自由研究的优良学风外,并注重司法业务,以理论与实际结合。1928年,该校改名私立上海法政学院,当时学生已增为800多人,一时人才济济。

1928年11月,国民政府立法院成立,郑毓秀获任为第一届立法委员,为最初的51名委员中仅有的两名女性之一。她同时还任法制委员会与外交委员会委员。

她还被推为民法起草委员会五委员之一,与傅秉常、林彬、史尚宽、焦易堂共同拟订《民法》草案。郑毓秀浏览了大量的欧美有关法律,汲取世界法律的精华,将其与中国国情结合,草拟这部中国民法典。她本着法国大革命人权宣言“人人生而平等”的理念,促使《民法》对旧社会组织以重大变革,规定未婚、已婚女子,与男子同享平等的继承权;承认夫妻彼此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并规定家庭中未婚成年女子有权签订或废止婚姻契约;已婚妇女有权保留自己的姓氏,不冠夫姓。意即男女在家庭中地位平等。这部《民法》草案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是郑毓秀为努力维护女权的结果。

郑毓秀小传

郑毓秀(1891年-1959年),广东新安县西乡镇屋下村(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乐群社区)人。1906年,在日本经廖仲恺介绍加入同盟会,次年回国参加京津同盟会“敢死队”。1924年,在巴黎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为中国女性获博士学位第一人。1926年在上海与魏道明合作开办律师事务所,为中国第一位女律师。后曾任上海地方审判厅厅长、国民政府立法委员、教育部次长等职,曾参与修订中国第一部民法。1959年12月16日病逝于美国洛杉矶,终年68岁。

郑毓秀与绮云书室

11月23日,在《穿越世纪苍茫——郑毓秀传》作者唐冬眉女士的陪同下,记者来到郑毓秀幼年读书的地方——绮云书室,绮云书室坐落在西乡第二小学校园内,古朴而宽阔的建筑与附近的高楼大厦形成鲜明的对比,透出一股强劲的文化底蕴。校园内还有一座郑毓秀雕像,唐冬眉介绍,是以郑毓秀当年在法国取得法学博士学位时的照片为参照塑成的。

说到绮云书室,就必须提及郑毓秀的祖父郑姚。郑氏家族是宝安一带的大姓,据考证,他们最早是在北宋时期由中原南迁的。在清朝末年,宝安郑姓中最著名的人物莫过于郑姚了。郑姚有一个绰号叫“界木姚”,他是“郑氏王国”的缔造者,是族人为之骄傲的一个“传奇”。郑姚早年家贫,十六七岁时,便替人家做工。后拜师学木工手艺,凭着吃苦耐劳和聪颖机灵,学得一手技术精湛的木工活。因其手艺好,宝安(当时叫新安)县城所在地南头的街坊,凡盖屋娶媳妇、嫁女儿必请郑姚去打造所需的家具。久而久之,郑姚便得了“界木姚”的美称。

渐渐有了一点积蓄后,郑姚投资做起粮食和木材生意,靠着聪明和运气迅速发迹,很快成了富甲一方的人物。

19世纪40年代初期,香港被英国统治,郑姚看准了香港变成商埠后,地产营造业将会有较大发展。于是,他前往香港,将多年积蓄全部投入经营地产业,兴建了许多高楼大厦,成为长袖善舞的大商人。用今天的人物相比,郑姚当年是属于李嘉诚、霍英东级别的大腕。

郑姚共娶妻七个,生有七子七女。老三郑文治,在清政府户部任官,长年留居北京,后弃官经商,在天津、北京的私宅达200多间。郑毓秀是郑文治最小的女儿。

绮云书室是郑姚于清光绪十一年(1885年)建造的。绮云书室俗称“界木姚祠堂”,位于屋下村东面,紧邻着郑氏祠堂,其西面是西乡墟正街,北帝古庙及王大中丞祠。书室占地3600多平方米,是宝安历史上最大的私人书室建筑,建筑物包括大门、围墙、前殿、中殿、后殿、东船厅、西书楼、明楼、花园、金鱼厅及厨房、水井等。记者在工作人员的带领下,走进高大宽敞的书室,端详其木雕、石雕、砖雕,发现工艺精湛,岁月的尘迹并没有完全掩埋其当年的风采。文物专家称,单从建筑艺术的角度而言,它都称得上是珍贵的文物。唐冬眉告诉记者,书室的木构件均用粗大的红木制作,质地上乘,选料考究,为岭南地区所罕见。其粗壮的木柱尤其醒目,历经百年依然坚固如初,据说连钉子都很难钉进去。

绮云书室是幼年的毓秀与哥哥姐姐及一大群堂姐妹兄弟学习玩耍的天堂。建造如此大的书室,足可见郑姚对教育文化的远见和重视程度。

绮云书室是郑姚投资诸多项目中的一个,他让家族及乡邻的孩子有了一个读书的乐园。他的孙女郑毓秀日后成为中国第一位女博士、女律师,也是政坛叱咤风云的女杰,为郑氏家族光宗耀祖,她早年的启蒙教育就是在“绮云书室”完成的

7. 国际法庭的起诉程序是那些?

  一、国际法院管辖权
  该管辖权包括两方面:一是咨询管辖权、二是诉讼管辖权,其中咨询管辖权是指有资格提出诉讼的国家。国际法院只能审理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争端。但并不是每一个国家都可以向国际法院提出诉讼,只有理约国的会员国有这种权利。那么理约国非会员国能否向国际法院提出诉讼?可以,但必须借助安理会关于国际法院规约的条件。例如瑞士,瑞士不是理约国的会员国,但他就借助了安理会关于这方面的规定。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有资格向国际法院提出诉讼不等于国际法院有管辖权。我来给大家举一个例子,大家还记得南斯拉夫危机时美国炸了我们的大使馆吧,当时我们国内很多人都主张把这个案子交给国际法院来裁决,这样就造成了两国紧张的局势。中国做为理约国的会员国有权向国际法院起诉美国这一行为,但问题在于中国能否提出诉讼,提出诉讼的条件就涉及到法院管辖权的问题。法院管辖权行使的前提必须是当事国双方自愿,大家考虑一下,如果中国对美国起诉法院的管辖权在什么地方?换个说法,如果被起诉方不同意国际法院该如何解决呢?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三例条第六款如果双方对管辖权发生异议将由双方自行解决管辖权问题。那么一个诉讼当事国怎样表达对法院管辖权的问题,当事国决定法院管辖权有几种办法:第一种是借助法院规约第三条第二款即强制执行管辖权;第二种是当事国双方签订专门协定;第三种是制定解决争端的条款。第一种办法就是说当事国可以事先发表声明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的执行,假定当事国双方都事先发表这样一份声明,那么事情就比较好解决了。在中美使馆这个问题上,如果中美同时发表过类似声明,那么我们说国际法院就有权执行管辖权。但在这个问题上绝大多数国家在发表声明时都持有一定的保留,并且国际法没有规定保留范围。例如美国曾经发表过在内政争端方面不接受管辖权,甚至美国还对内政这个词做了更进一步的解释,内政即由美国来决定的事。大家不难看出,事实上美国对内政这个词的解释就是对国际法管辖权的完全否认。因此在国际法院中有一部分法官认为这是非法的,而另一部分法官认为国际法对这方面的规定是不明确的,那么这个问题至今没有解决。第二种办法是当事国双方在谈判无效的情况下将案件交给国际法院裁判,双方通过裁判达成共识并签订协议。一般情况下这种方法是最好的。第三种办法就是如果当事国对公约中规定条款的解释和适用性发生分歧时可以通过国际法院进行裁决,但这只是公约的附加条件。例如在《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最后就有类似的条款,但这个公约的特点是如果你参加就没有保留权。大家都知道,中国和日本之间有一个旧的化学武器的问题。二战时日本在中国留下的化学武器问题根据公约日本就必须帮助中国解决,如果双方发生分歧可以通过国际院进行裁决。这里还有第四种办法,关于第四种办法有一个例子:英国与阿尔巴尼亚曾经在一次海上事故中产生争端。当时英国的船只在靠近阿尔巴尼亚领海的海域内被阿的水雷击中沉没,英国向国际法院提出诉讼。但阿认为国际法院没有执行管辖权的依据。而国际法院对阿的拒绝也做出了回答,国际法院的依据是:阿曾经在这之前对安理会关于在规定海域内有意阻挠别国船只航行并涉嫌武力攻击的国家,交予国际法院裁决的声明表示支持,而英国正是根据这一声明对阿进行起诉地,因此根据这一点国际法院认为有管辖权。

  法院的管辖权分为这几种方式,但这也不是一个很简单的问题。当事国双方是通过特殊协议将案件提交给国际法院的,否则他们不会接受国际法院的裁决。因为他们都会强调管辖权的问题,这里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法院没有管辖权;第二种情况是法院有管辖权但不允许法院来解决。

  有这样一个例子能够反映第一种情况。大概在去年,巴基斯坦向印度提出诉讼。因为印度在印巴边界上用导弹击落了巴基斯坦的一架海军飞机,当时巴基斯坦在国际法管辖权方面的依据是根据印巴两国曾经在借助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方面发表过联合声明。但印度方面认为当时在作联合声明时他们是有保留地。其中声明中有这样一条:“曾经参加过英联邦的国家,不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因此印度认为国际法院没有管辖权。印度这种说法事实上是针对巴基斯坦的,因为印度曾经在印巴冲突中由于同时与巴基斯坦接受管辖权而遇到过这方面的教训。为此印度立即在事后修改了声明中的一些条款,例如刚刚提到的那一条。巴基斯坦方面对印度提出的说法给予了反驳,巴认为印度的这些条款是对巴的歧视。但法院是怎样解决地呢?法院认为印度的保留是有根据的,因此法院宣判印度胜诉。说到这里大家肯定会问为什么要判印度胜诉。因为国际法院与一个国家的法院有着本质的区别。国家法院是由直接政府控制地,因此在审理案件时不会考虑自身有无管辖权。而国际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考虑到公正性以及一些国际关系方面的问题,因此必须依照国际法和一些相关的国际公约来受理。

  另一种情况有这样一个例子。伊朗曾经起诉美国,原因是在两伊战争时美国炸毁了伊朗在海上的几个钻井平台,要求美国为此赔偿。管辖权的依据是什么?因为伊朗并没有接受法院的强制管辖权,而美国因为在尼加拉瓜案件上的失败也退出了强制管辖权。1949年伊美之间曾经建立了《合并通商友好条约》,伊朗提出美国违背了条约的规定。而美国反驳伊朗,说这不涉及到自由通商法的问题,这与中立法和战争法有关,因此美国认为法院没有管辖权。那么法院是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的呢?法院认为这个案件与自由通商法有着直接的联系,因为伊朗的海上石油平台有很多石油管道是与其他国家相连地,这就说明伊朗和其他国家有石油生意。那么法院认为这个案件触及了自由通商法,因此法院就有管辖权。但法院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开始审理此案,因为当事国双方都想再等一等。

  通过以上这两种情况,我们可以看到,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并不是由当事国单方面提出诉讼或认同才能执行地,因为这涉及到当事国双方的认同协议以及对法律适用性的认可。


  二、国际法院简介
  1.国际法院主要功能是对各国提交的法律争端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以及有关条约及公约做出判决,或对联合国其他机构提出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国际法院是民事法院,只受理主权国家之间的争端,它没有刑事管辖权,不能审判个人,例如战犯。按照有关规定,只有当事国一致同意提交国际法院的法律争端,国际法院才能做出裁决。

  2.国际法院是具有特定管辖权限的民事法院(解决国家间争端和向经正式认可的联合国机构和专门机构提供咨询意见),没有附属机构。

  然而,1946年以来设立的大量区域法院和特设法庭造成了一些混乱。

  国际法院没有刑事管辖权,因此无法审判个人(例如战犯)。这项任务属于国内管辖、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前南问题国际法庭)和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等由联合国设立的特设刑事法庭及国际刑事法院。

  国际法院还必须区别于专门处理与欧洲联盟事务有关案件的欧洲法院(位于卢森堡),以及根据人权公约设立的审查指称违反人权公约情事的欧洲人权法院(位于法国斯特拉斯堡)和美洲人权法院(哥斯达黎加圣何塞)。这三个法院可审查私人(诉国家和其它被告)提交的案件,而这类案件国际法院不能受理。

  国际法院还有别于国际海洋法法庭(海洋法法庭)等专门国际审判法庭。

  国际法院不是各国司法机构可以上诉的最高法院,不是个人提出最终申诉的法院,也不是任何国际法庭的上诉法院。但是,在其具有管辖权的案件中,国际法院有权就仲裁裁决的效力作出裁定。

国际法庭的起诉程序是那些?

8. 都有哪些大国不承认海牙国际法庭?

美国,俄罗斯、中国等大国都不承认海牙国际法条,承认它的只有共有66个国家依照《规约》第三十六条第二和第五项提出声明,承认法院的管辖权具有强制性(其中许多国家附有保留)。
这些国家是:澳大利亚、奥地利、巴巴多斯、比利时、博茨瓦纳、保加利亚、柬埔寨、喀麦隆、加拿大、哥斯达黎加、科特迪瓦、塞浦路斯、刚果民主共和国、丹麦、吉布提、多米尼克、多米尼加共和国、埃及、爱沙尼亚、芬兰、冈比亚、格鲁吉亚、德国、希腊、几内亚、几内亚比绍、海地、洪都拉斯、匈牙利、印度、日本、肯尼亚、莱索托;
利比里亚、列支敦士登、卢森堡、马达加斯加、马拉维、马耳他、毛里求斯、墨西哥、荷兰、新西兰、尼加拉瓜、尼日利亚、挪威、巴基斯坦、巴拿马、巴拉圭、秘鲁、菲律宾、波兰、葡萄牙、塞内加尔、斯洛伐克、索马里、西班牙、苏丹、苏里南、斯威士兰、瑞典、瑞士、多哥、乌干达、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乌拉圭。

扩展资料:

该法院的管辖权有两个方面:
一、法院须就联合国行使主权自愿向其提交的争端做出裁决。截至2010年7月31日,海牙国际法庭有192个国家为《国际法院规约》缔约国,其中66个国家根据《规约》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向秘书长交存了承认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此外,约有300份双边或多边条约规定,在解决这些条约的适用或解释所引起的争端方面,法院具有管辖权。
各国也可根据特别协定向法院提交具体争端。一国在向法院提交争端时,可引用《法院规则》第38条第5款,以请求书所针对国家有待作出或表示的同意作为法院具有管辖权的依据。如后一国家接受此管辖,则法院具有管辖权。
二,大会或安全理事会可就任何法律问题咨询法院意见,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其他机关和专门机构也可就其活动范围内出现的法律问题咨询法院意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海牙国际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