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概论

2024-05-15

1. 商法概论

1、简述商业名称登记的效力。

答:商业名称一经登记,商事主体就取得该商业名称的专用权,即获得名称权。一旦获得名称权,商业名称发生排他效力和救济效力。所谓排他效力是指商业名称一经登记,即发生排斥他人为相同或类似的商业名称登记或使用该商业名称的效力。救济效力是指商业名称登记而取得专有使用权,商事主体可据此排斥他人使用相同或类似商业名称于同一营业。

2、简述制作商业帐簿的意义。

答:(1)商业账簿的基本意义在于,向各财务会计信息的使用人提供相关可靠、清晰可比的财务会计信息,以作为决策依据。(2)商业账簿也是相关国家机关审核商事主体的营业状况或实施行政行为的依据。(3)商业账簿可以成为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

3、简述商业登记的意义。

答:1、是国家对商事主体的商事行为进行法律调整的重要前提。2、是国家对商事主体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3、是商法维护商事主体的合法地位,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4、是保障商事主体依法进行正常经营活动的必要形式。5、是维护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

4、简述合伙协议的性质和主要内容。

答:在传统民商法上,商事合伙是二人或二人以上互约出资、以共同经营营利性事业为目的的契约,合伙人均负有对合伙出资的债务,该债务在合伙人相互之间构成对价关系,故合伙协议为双务及有偿契约。在我国《民事通则》及《合伙企业法》都要求合伙人就合伙事项达成书面协议,《合伙企业法》还规定书面协议时合伙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的必备文件。

5、商法对双方商事法律行为的控制有那些措施?

答:一、强行法的法律控制;二、推定法的法律控制。

 6、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的区别。

答:普通合伙需要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有限合伙只在其认缴的合伙出资的限度内,对合伙的债权人承担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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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概论

2. 商法导论课程里普通法的概念和特征

亲,你好,普通法系(common law),又称英美法系,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指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大陆法系相比较而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摘要】
商法导论课程里普通法的概念和特征【提问】
亲,你好,普通法系(common law),又称英美法系,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指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大陆法系相比较而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回答】
普通法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但并不仅仅是指普通法。它是指在英国的三种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的总称。美国法律,作为一个整体来说,属于普通法法系,但它有自己的不同于英 征。【回答】

3. 商法导论课程里普通法的概念和特征

普通法是12世纪前后发展起来的,由英国王室法庭实施于全国的普遍适用的习惯法和判例法。普通法实际上是中央集权制度建立和王权强化的结果。(《外国法制史》复旦大学出版社 何勤华,李秀清主编)所谓普通是相对于特殊而言,具有“共同”、“普遍”、“通行于全国”的意愿。从普通法的这一最初含义出发,又引申出其他四种含义:① 与制定法相对而言,普通法是指判例法;② 与衡平法相对而言,是指上述普通法法院的判例;③ 与大陆法系相对而言,是指英美法(见英美法系);④ 与教会法相对而言,是指世俗政权或法庭发布的法律。【摘要】
商法导论课程里普通法的概念和特征【提问】
普通法是12世纪前后发展起来的,由英国王室法庭实施于全国的普遍适用的习惯法和判例法。普通法实际上是中央集权制度建立和王权强化的结果。(《外国法制史》复旦大学出版社 何勤华,李秀清主编)所谓普通是相对于特殊而言,具有“共同”、“普遍”、“通行于全国”的意愿。从普通法的这一最初含义出发,又引申出其他四种含义:① 与制定法相对而言,普通法是指判例法;② 与衡平法相对而言,是指上述普通法法院的判例;③ 与大陆法系相对而言,是指英美法(见英美法系);④ 与教会法相对而言,是指世俗政权或法庭发布的法律。【回答】

商法导论课程里普通法的概念和特征

4. 商法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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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经济的产生导致了票据制度的出现,而商品经济在近现代的繁荣更是促进了票据制度的完善。票据是指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在票载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 票据是一种流通证券,具有很强的流通性,一张票据可以在许多人之间流转。在现代,票据除作为流通工具之外,还担负着多种经济职能,如汇兑职能、信用职能、支付职能、结算职能和融资职能。为了充分发挥票据的这些职能,票据法必须促进票据流通。票据法以票据流通为基础,要求票据流通的简便、灵活和迅速,因此,票据法必须体现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票据行为无因性,也称票据行为的抽象性和无色性,是指票据行为有无效力,取决于其形式要件是否具备,而不取决于票据原因。这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指票据是否有效,只取决于票据的形式要件,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取决于票据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和持票人本人接受票据时的行为和主观心态如何。另一方面是指票据行为与作为其发生前提的实质性原因相分离,从而使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再受原因关系的有无及其存废的影响。这一点在法律关系上的体现,就是使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相分离。票据的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与已经生效的票据和已经形成的票据法律关系无关(直接当事人除外),票据基础关系不影响票据的效力。以上两个方面是相互关联的:正是因为票据行为的有效与否只取决于票据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因此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受票据原因关系影响。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1)一个票据行为只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其效力就独立存在;(2)持票人不负证明给付原因的责任;(3)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
  票据行为无因性,不仅是各国票据法理论共同遵守的规则,也是各国票据立法确定的一项重要原则。票据行为无因性加速了票据的流通,充分发挥了票据的各种经济职能。但是,票据行为无因性又不是绝对的,因为流通要以必要的安全性为其基础和保障。当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有可能导致损害交易安全时,则应对票据行为无因性加以限制。对此,有些国家规定得比较宽松,对票据行为无因性限制较少,如大部分英美法系国家;有些国家规定得比较严格,对票据行为无因性限制较多,如很多大陆法系(日内瓦统一法系)国家。这就形成了不同的立法风格。但这种限制只是票据行为无因性原理的例外,票据行为无因性原理在整个票据法中的重要地位是不容质疑的。

5. 商法学案例分析

营食堂期间其自主聘用人员的工资、社会统筹保险等福利由其自理;郭双民有权自主聘用调用工作人员,郭双民自聘人员必须在中保公司备案,经该公司审核同意后才能上岗;承包期2007年10月8日至2009年10月7日。之后,郭双民开始经营该员工食堂,并于2008年5月23日聘用张胜利做厨师,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08年10月8日,

商法学案例分析

6. 有关经济法即民商法的一些案列问题分析题,希望有关法律的专业人士尤其是大学的经济法老师帮忙解围。

案例1:关于标的物风险转移的相关理论,按照合同法第142条之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我国对风险转移采取交付主义,风险只和是否交付有关,而与是否付清钱款,所有权是否转移无关。本案中的关键是车辆是否已经交付给张三,也就是说张三是否已经提车。如果已经交付了,那风险由张三承担,如果没有交付,风险由公司承担。
案例2:关于机动车的保险,一般分为交强险和商业险,但无论哪种都是一个保险合同关系。有约定从合同约定,那就要看保单上是否约定了该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免责。
案例3:关于合同相对性前面两位说得很清楚了,此外,合同违约原则上适用无过错原则,即使甲公司以丙公司无法交付作为抗辩理由,也不能免除其法律后果。

以上无责任言论,仅做参考。

7. 商法总论的介绍

《商法总论》通过使用大量图片,对商法基本概念、基本知识进行形象、生动地介绍和说明,使学生通过学习,对国内外商法的发展和现状,以及商法的基本知识结构有一个系统地了解,对商法有一个初步的感性认识。避免了理论说教的枯燥乏味,可有效地提高学生对商法学习的兴趣,有利于学生以后在此基础上,对商法进行更加深入地学习和研究。该教材是商法学基础知识教材,适合于初学商法的法学本科学生和非法学本科学生使用。

商法总论的介绍

8. 商法的介绍

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具有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又具有商主体严格法定等原则。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海商法、破产法、票据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