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击疫情期间,进出口税务应如何办理?

2024-05-15

1. 抗击疫情期间,进出口税务应如何办理?

退税证明的申请国家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并且使疫情传播的风险大大降低,规定了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提交电子数据,来申请开具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在相关税务部门审核电子数据无误后,可以为纳税人开具相关证明。纸质资料的报送在疫情期间,税务机关采取了“非接触式”方式进行出口退(免)税备案及备案变更、证明开具和退(免)税申报的申请,导致了很多本应报送的相关纸质资料的企业不知所措。涉税事项超期的处理方式因为疫情来势凶猛,从而导致了很多企业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证明开具、出口收汇等事项。这时财务人员可以依据《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待收齐退(免)税凭证、相关电子信息或者收汇后,再对各项事宜进行申报办理。

抗击疫情期间,进出口税务应如何办理?

2. 疫情期间,怎么办理出口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明确了疫情期间纳税人如何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事项,这里主要要掌握以下四点。
第一,“非接触式”的申报。疫情期间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网上渠道提交申报电子数据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开具证明和进行退(免)税的申报,一、二、三、四类的出口企业在申报所有的货物劳务和服务进口退税的时候,都可以只提供申报电子数据,暂时不需要报送纸质的资料。
第二,“非接触式”审核的反馈。疫情期间,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报后,仅审核电子数据,无问题的即可为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事项。
第三,逾期业务的办理。因疫情的影响,纳税人2019年的出口业务可能无法在2020年4月征期结束前申请退(免)税或者完成收汇,不少纳税人担心逾期不能办理退税,对这个问题,4号公告明确过了4月征期纳税人只要退(免)税的凭证信息齐全,完成收汇就可以申请办理退税。
第四,事后补报资料。在疫情结束后的第二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纳税人应按照现行的规定补报应报送的相关的纸质申报表单及资料。

3. 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是否可以在网上办理出口退税相关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以下简称“网上”)提交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备案变更和相关证明。税务机关受理上述退(免)税事项申请后,经核对电子数据无误的,即可办理备案、备案变更或者开具相关证明,并通过网上反馈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纳税人需开具纸质证明的,税务机关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确需到办税服务厅现场结清退(免)税款或者补缴税款的备案和证明事项,可通过预约办税等方式,分时分批前往税务机关办理。
第六条规定: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的所有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均可通过网上提交电子数据的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后,经审核不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并通过网上反馈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
第七条规定: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办理退(免)税。
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第八条规定:疫情防控结束后,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出口退(免)税应报送的纸质申报表、表单及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对补报的各项资料进行复核。

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是否可以在网上办理出口退税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