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汇怎么办

2024-05-15

1. 出口退汇怎么办

一.预付货款方式
流程说明
1.客户与供货商进行销售沟通、下定单,由客户向进出口公司提供定单信息并支付全额人民币货款。
2.进出口公司向客户发出收取税款及代理费等费用的收款通知。
3.进出口公司与客户及供货商签署进口代理合同,进出口公司收款后对外付汇。
4.供货商安排工厂发货并提供发票、箱单等运输单据。
5.进出口公司负责运输及接收货物,并通知客户,由客户决定并书面通知货物是否进入保税库。
6.客户向进出口公司支付进口税款、代理费等,进出口公司办理通关手续、向客户交货并提供进口税单。
说明:
⑴付汇金额大于3万美元,不管是否超过合同金额的15%都要求出具银行保函。
⑵付汇金额大于10万美元且超过合同金额的15%,要求出具银行保函,并去外管局作备案。
⑶如预付金额超过合同金额的15%,需在合同中明文规定。

出口退汇怎么办

2. 汇兑结算方式下如何办理退汇

汇款人因故对汇出的款项要求退汇,分如下情况处理,
 
 1、如果汇款是直接汇给收款单位的存款账户入账的,退汇由汇出单位自行联系,银行不予介入。
 
 2、如果汇款不是直接汇往收款单位存款账户入账的,由汇款单位备公函或持本人身份证件连同原信、电汇凭证回单交汇出行申请退汇,由汇出银行通知汇入银行,经汇入银行查实汇款确未解付,方可办理退汇。
 
 3、如果汇入银行接到退汇通知前汇款已经解付收款人账户或被支取,则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款手续;
 
 4、如果汇款被收款单位拒绝接收的,由汇入银行立即办理退汇。

3. 汇款已经汇出银行的业务可以申请办理退汇吗?

汇款人在款项已经汇出汇出行时,可以申请退汇
汇款人办理退汇时,对在汇入银行开立账户的收款人,必须达成一致退汇意见,否则银行不办理退汇手续。
对在汇入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汇款人申请退汇时,必须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及原信、电汇回单,由汇出行通知汇入行,经汇入行核实汇款确未支付,并将款项退回汇出行时,方可办理退汇,否则,不得办理退汇。
汇入银行在已收款人拒绝接受汇款时,立即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已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支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汇款已经汇出银行的业务可以申请办理退汇吗?

4. 退汇需要办理什么手续?流程是怎么样的?

不用发电文,合同取消应该有协议的,给银行就可以了,银行会把钱按照原路经退回去,填几个单子就可以了退汇的处理退汇是将汇出的汇票退还原汇款人。退汇的原因主要有:汇款人因故退汇,收款人拒收汇款;以及超过规定期限无法支付的汇款。1
.汇款人要求退汇的处理
按规定汇款人要求退汇,只限于不直接收帐的汇款。汇款人要求因故退汇时,应备函或本人身份证
,连同原汇兑凭证回单联交汇出行。汇出行收到后,先以电报或电话方式通知汇入行,经汇入行证实汇款确为被支付方可受理。
汇出行受理退汇后,应填制四联退汇通知书,并在第一联退汇通知书上批注×月×日申请退汇,待款项退回后再办理退款手续字样后,加盖业务公章退交汇款人。第二三联交汇入行。第四联与公函和回单一起保管。如汇款人要求以电报通知退汇时,只填两联退汇通知书,一联为回单,一联备查,另以电报通知汇入行。
汇入行收到第二三联退汇通知书或通知退汇的电报后,应先查明款项是否已解付。对已转入应解汇款科目尚未解付的汇款,办理时应向收款人联系索回便条,并以第二联退汇通知书代转帐借方传票进行转帐
2.汇入行主动退汇的处理
汇款汇入后,超过两个月无人领取时,汇入行可办理退汇。
退汇时,由汇入行填写特种转帐传票,与联行有关科目的对转,通过资金汇划系统弁理退汇手续
到外管申请须提供的资料:
1.书面申请
2.原进口合同及退汇协议.(中外文译)
3.原预付货款对外汇凭证(银行出具的境外汇款申请书)
4.进口付汇核销单 (如有)
5.银行出具的退汇资金汇入境内的证明
经外管局核准后企业到收汇银行办理入账或结汇手续.
企业再持相关材料到外管办理收汇数据注销手续.上述手续完成后到贸易信贷系统中办理注销申请.

5. 进出口退汇业务办理流程?

企业出口收汇核销流程
  出口单位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供核销凭证:
  (一)以"一般贸易"、"进料非对口"、"有权军事装备"、"无权军事装备"、"对台贸易"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 
  (二)以"易货贸易"方式出口的,提供易货合同、核销单、报关单,属全额易货的,还应当提供易进货物的进口报关单;部分易货的,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以及进口报关单。
  (三)以"来料加工"、"来料深加工"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同一合同项下的出口首次进行收汇核销报告时,还应当提供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执行时,还应当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四)以"补偿贸易"方式出口且合同规定以实物形式补偿的,提供补偿贸易合同、核销单、报关单以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报关单金额大于进口报关单金额时还应提供核销专用联。 
  (五)以"进料对口"、"进料深加工"、"三资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全额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进料抵扣的,需到外汇局进行进料抵扣登记,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差额部分的核销专用联以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
  同一合同项下的出口首次进行抵扣核销报告时,还应当提供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执行时,还应当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以"进料深加工"方式出口且转入方以"进料深加工"方式进口的,提供经商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提供人民币入账凭证和进口报关单。 
  (六)以"货样广告品A"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收汇核销的提供核销专用联,对单笔不收汇金额超过等值500美元的,提供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七)以"对外承包出口"方式出口的,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对外承包的核准件、承包工程合同或协议、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
  (八)以"退运货物"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进口报关单,对于已经办理付汇手续的退运货物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
  (九)以"进料料件复出"、"进料边角料复出"方式出口的,其中收汇的核销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注明"进料对口"或"进料深加工"等方式的进口报关单。
  (十)以"进料料件退换"方式出口的,有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进料加工类的进口报关单。
  (十一)以"对台小额"方式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外币现钞结汇水单和购货发票;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人民币入账证明。
  (十二)以"保税工厂"、 "出料加工"方式出口的,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加工后货物运回且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
  (十三)以"租赁贸易"和"租赁不满一年"方式出口的,提供租赁合同、核销单、报关单,如外商为承租方的,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若收回的租金不足核销的,还应当提供进口报关单;如我方为承租方的,还应当提供进口报关单电子底账打印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
  (十四)以"寄售代销"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不能全额收汇的,还应当提供寄售代销确认书。
  (十五) 以"边境小额"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外币现钞结汇水单、购货发票;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人民币入账证明(在境外贸易机构已开立人民币边境贸易结算专用账户的地区,可以提供境内人民币资金划转证明);以毗邻国家货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经海关核验的携带毗邻国家货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汇入汇款证明;以易货方式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进口报关单;通过境内居民个人汇款收回外汇货款的,提供报关单、核销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 
  以" 旅游购物商品"及"一般贸易"方式报关的包机贸易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以外币现钞或个人汇款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购货发票及外币现钞结汇水单或个人汇入汇款结汇水单;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人民币入账证明。
外汇局收到出口单位报告的核销凭证后,应通过"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及其他相关系统核对出口单位报告数据的真实性。如提交的核销凭证与海关、银行传送的数据不一致或提交的审核材料不齐全,应退出口单位进行更正。海关、银行在接到出口单位的更正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核销凭证或电子数据的核对、修改手续。
  外汇局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后,应当在相应的核销专用联、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上加盖"已核销"印章。
  对于差额核销和以外币现钞、毗邻国家货币、人民币等核销的,还应当在核销单退税联上签注净收入金额、币种、日期。除手工录入出口收汇电子数据的留存核销专用联外,其余单证退还出口单位。
  对于出口单位分次使用的核销专用联(含有预收款的收汇),外汇局应在核销专用联上签注已核销金额或余额后退还出口单位,出口单位在第一次凭该核销专用联(并带复印件)办理核销手续后,将该核销专用联原件留存归档,以后凭该核销专用联复印件办理核销,但需先到银行对该复印件上的预收款确认、盖章。
  提示:
  出口单位出口货物后,应当在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持规定的核销凭证集中或逐笔向外汇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对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出口单位应当在货物出口报关后60天内凭远期备案书面申请、远期收汇出口合同或协议、核销单、报关单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
  出口单位报告出口收汇核销时,需打印一式两份""贸易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鼠标右键点击此处下载)。
  
进口付汇业务流程:第一步:进口单位经商务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或备案取得进出口权,并取得中国电子口岸IC卡;

第二步:进口单位持有关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

第三步:外汇局审核无误后,为进口单位办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手续;

第四步:进口单位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判断是否需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备案表”手续。如需要持有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备案手续,领取进口付汇备案表;如不需要进口单位持有关材料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开证或购汇手续;

第五步:进口单位在有关货物报关后一个月内到外汇局办理进口核销报审手续。(货到付款结算方式的进口付汇除外)法规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自动核销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4]82号)

进出口退汇业务办理流程?

6. 【如何办理出口退汇业务】

(一)需提供的资料:
1、未出口报关但已预收全部或部分货款后因故终止执行合同,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退赔外汇申请。
(2)出口合同。
(3)终止执行合同证明或退赔协议。
(4)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或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
2、已出口收汇、未办理核销的,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退赔外汇申请。
(2)出口合同。
(3)退赔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
(4)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
(5)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报关单。
(6)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7)加盖海关“验讫章”并注明“退运货物”字样的进口报关单(退货赔付时提供)。
3、已出口且已核销的,提供以下材料:
(1)出口合同。
(2)退赔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
(3)核销单退税联正本或税务部门出具的未退税(或已补税)证明。
(4)加盖海关“验讫章”并注明“退运货物”字样的进口报关单(退货赔付时)。
4、境外将货款错汇入境内未核销的,提供情况说明、外方要求退汇函件、核销专用联或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
(二)主要法规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2、《关于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三)备注:
1、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相应冲减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实绩后出具“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并加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
2、对提供进口报关单的,外汇局应按规定在“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中对相应的进口报关单进行核注、结案。
3、对已出口收汇未办理核销的退赔外汇,应先办理核销后再进行“已出口赔付”处理。
4、自动核销企业发生退赔:由外汇局指定一笔该企业符合要求的收汇数据进行冲减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