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十不准的内容

2024-05-13

1. 岗位十不准的内容

法律分析:1.严禁发表同中央决定不一致的言论。
2.严禁散布与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不一致的意见。
3. 严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4.严禁对重大问题不请示不报告,搞“先斩后奏”、“斩而不奏”
5.严禁阳奉阴违,对党组织说假话。
6.严禁制造、传播政治谣言。
7.严禁购买、传看不符合中央精神的政治性刊物、音响制品。
8.严禁以任何形式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9.严禁支持、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
10.严禁参加任何宗教组织、参与任何封建迷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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