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综合保税区条例

2024-05-14

1. 汕头综合保税区条例

第一条 为推进和保障汕头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汕头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的规划、建设、管理、服务和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综保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具有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第三条 综保区依法实行特殊贸易和投资优惠政策,执行相关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

  推进综保区与中国(汕头)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政策联动、功能互补、优势叠加,支持综保区复制推广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符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的创新制度措施,鼓励综保区与汕头港联动发展。

  鼓励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综保区内投资、兴办企业或者设立机构,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综保区建设发展工作的统筹和领导,及时研究解决综保区建设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通过政府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综保区的建设和发展情况。第五条 综保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依法行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市级管理权限。管委会行使的具体市级管理权限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濠江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综保区开发建设等工作。第六条 管委会应当按照管理统一、权责一致、顺畅高效的原则,建立适应开放型经济和制度创新的管理体制。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协调综保区的改革发展和体制机制创新,制定、实施各项管理制度;

  (二)编制综保区发展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按法定程序报请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对土地利用依法实施管理;

  (四)组织编制产业发展目录,组织、推进招商引资、产业布局、开发建设,按照权限审批、核准投资项目,协调综保区的重点投资项目建设;

  (五)负责综保区建设、投资贸易、企业服务、人才引进、科技促进、安全生产以及财政、统计、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管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和公共服务工作;

  (六)协调配合海关、税务、公安、市场监管等驻区单位的行政管理工作;

  (七)履行国务院、广东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市和濠江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管委会履行职能所需且能够有效承接的行政职权,依法通过授权或者委托等方式调整由管委会行使。

  市和濠江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授权或者委托等方式将行政职权调整由管委会行使的,管委会应当主动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及时将承接的行政职权纳入行政职权目录管理,确保相关责任落实到位。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明确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依法不能授权或者委托行政职权的,有关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综保区派驻机构或者执法人员。第八条 管委会根据改革创新发展需要,可以编制行使有关行政职权的目录,依照法定程序报有权机关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

  管委会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公布第一批行政职权目录;目录内容发生调整的,应当及时更新。第九条 管委会应当与市和濠江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沟通协调和联动执法的工作机制。

  对未赋予管委会行使的行政职权,以及不由管委会承接的民政、治安、消防、生态环境、文化、教育、卫生、交通运输、食品安全等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管理的公共服务事务,由市、濠江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依法办理。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综保区功能定位、管理体制以及管委会的职责,建立有利于综保区建设发展的财政保障体制,由管委会依照有关规定自主安排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取得的各项收入和资金。

  中央、省下达综保区的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市级财政预算下达的资金,由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安排,用于综保区的建设发展。

  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财政管理制度,并接受市财政部门绩效评价和审计部门审计。第十一条 管委会可以向社会公开聘用政务服务人员承担相关辅助性工作,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合理确定薪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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