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的原因以及存在的法律风险

2024-05-13

1. 股权代持的原因以及存在的法律风险

1、股权代持协议是否合法?
在法律上,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的合法性已经被司法解释予以确认。
2、股权代持的原因
中国资本市场的高市盈率可能是催生股权代持的根本动因。细分至个案,存在下述原因:
(1)使股份公司发起人数量符合法律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不超过200人,在实践中因为对高管的股权激励等原因,一些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远远超过200人,在这种情况下,为使发起人数量符合法律规定,股权代持也就势在必行。
(2)规避关联交易。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不但需要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而且该等关联交易需要向税务机关单独申报。中国资本市场一个不容否认的现实是,关联交易是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调节利润的蓄水池。为规避此等情形,一些公司采取了股权代持。例如,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成功过会之后,实际控制人转让了其持有的公司重要客户上海世恩实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意图减少公司的关联交易。从财务数据上来看,上海世恩在德威公司年销售收入中占据了半壁江山,从股权受让人的履历来看,受让人与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股权代持的安排非常明显。在受到业界的普遍质疑后,德威公司实际控制人索性于2011年3月注销了上海世恩公司。
(3)业务发展的需要。2010年初,易讯无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易讯公司)创业板IPO被否,就与多次安排股权代持有直接关系。易讯公司的实际股东徐立华等四个自然人是以生产手机为主要业务的波导股份的重要关联方,而易讯公司经营手机增值电信业务,需要与多家手机生产厂商合作。为在市场上保持易讯公司独立的身份,以便能够与其他与波导股份具有竞争关系的手机生产厂家在客户终端内置方面进行合作,徐立华等四自然人股东决定不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持有易讯公司的股权,而是委托第三方代为持有股权。
(4)规避竞业禁止的限制。《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从该条来看,法律并未禁止董事或高管投资设立与上市公司相竞争性业务的公司。但是许多公司章程明确了董事、高管不得投资设立与公司业务竞争性的公司。作为一种变通的投资方式,一些董事、高管便采用了股权代持的方式投资与其任职公司竞争性业务的经营实体。
(5)权力与资本的交易。这是指上市公司通过股权代持向权力人进行非法利益输送。考虑到民营企业的成长壮大与当地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到了上市的时候,利益输送便表现为股份代持。
(6)其他原因。例如,一些外国投资者为规避中国法律对于外资市场准入的限制,往往通过中国居民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知名人士为了避免引起关注,借用别人名义持有股权或股份。
3、股权代持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1)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被否定的风险。实践中,如果设定股权代持的目的在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外资为规避市场准入而实施的股权代持、以股权代持形式实施的变相贿赂等,该等股权代持协议最终可能被认定无效。
(2)名义股东恶意侵犯实际出资人合法权益。第三人基于信任工商部门的工商登记信息与名义股东就股权发生转让或质押等法律行为,实际出资人不能以股权代持协议来对抗第三人,要求确认名义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无效。
(3)隐名股东难以确立股东身份、无法向公司主张权益的风险。隐名股东如果想从幕后走到台前,成为法律认可的股东,必须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实际出资人方可向法院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之后,隐名股东才能够成为显名股东并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

股权代持的原因以及存在的法律风险

2. 股权代持存在哪些法律风险,该如何破解

股权代持对名义股东存在一下4点风险:
1)名义股东「假戏真做」,私自占有收益或擅自处置股权
 尽管公司的出资是实际出资人实际投入,但毕竟对外公开资料显示名义股东是公司的股东,对股权代持并不知情的第三人(包括公司其它股东),有理由相信名义股东有权利处置其持有的股权。因此,名义股东完全有可能以公司股东名义占有该股权收益,或擅自转让该股权,或在该股权上设置担保,致使实际出资人的权益受到损害。
2)因名义股东的个人债务,牵连到该股权被处置
如果名义股东个人对外债务无法清偿,致使债权人主张权利,提起诉讼及财产保全措施,名义股东名下资产,包括代持股权,均可能被法院查封冻结,并被最终处置。
3)名义股东拒不按照实际出资人的意愿履行股东义务或行使权利
 实际出资人无法直接作为公司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而必须借助名义股东来实现其意愿。但名义股东如果不配合,可能导致实际出资人的权利(如分红权、表决权等)无法行使,或无法按照实际出资人意愿行使。
4)名义股东违法经营,造成实际出资人投资失败
 部分实际出资人并不参与经营管理,只做幕后老板,由名义股东负责日常管理。名义股东如果擅自违法经营,可能导致公司严重亏损或被行政处罚,无法继续经营不得不关门走人。

3. 股权代持是否合法?如何避免风险?

股权代持合法,避免风险的方式有:
1、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约定由名义出资人作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股东权利;
2、实际出资人应当保留履行出资义务的证据。
一、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有哪些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情形有很多,主要包括股权转让瑕疵、代持股行为、股东除名、虚假增资行为等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企业不是股东和法人是否有权利设立法定监事
公司实际的出资人,通过委托人代持公司股权。实际出资人A与名义出资人B之间签订有委托持股协议。B是公司名义上的股东,参与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行使公司控制权利,但B所做的一切完全是按照实际出资人A的意愿。
三、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是怎么样的?
隐名股东要退股时,显名股东的法律地位:
1、隐名股东虽不是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但由于公司的成立起因于隐名股东的出资,根据资本维持和不变的原则,隐名股东不得抽回资金,逃避风险和责任。
2、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出资的,其约定不得对抗公司。但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且公司已经认可以其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
3、一方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双方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实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实际出资人主张名义出资人转交股息和其他股份财产利益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等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股权代持是否合法?如何避免风险?

4. 股权代持存在的法律风险有什么?

(1)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被否定的风险。实践中,如果设定股权代持的目的在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外资为规避市场准入而实施的股权代持、以股权代持形式实施的变相贿赂等,该等股权代持协议最终可能被认定无效。
(2)名义股东恶意侵犯实际出资人合法权益。第三人基于信任工商部门的工商登记信息与名义股东就股权发生转让或质押等法律行为,实际出资人不能以股权代持协议来对抗第三人,要求确认名义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无效。
(3)隐名股东难以确立股东身份、无法向公司主张权益的风险。隐名股东如果想从幕后走到台前,成为法律认可的股东,必须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实际出资人方可向法院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之后,隐名股东才能够成为显名股东并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
(4)名义股东自身出现问题,对实际出资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风险。如果名义股东出现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依法查封其代持股权,并将代持股权用于偿还名义股东的债务。
股东代持协议存在法律效力被否定的风险;名义股东自身出现问题,对于实际出资人的利益容易造成损害;隐名股东无法确认其股东身份,无法向公司主张权益;容易出现名义股东恶意侵犯实际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的风险。
一、隐名股东如何显名
正确的思路,应是直接适用《公司法》第71条第2款之对外转让股权规则,首先须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间达成股权转让合意,进而才能谈得上其他股东的同意问题,其他股东的同意才有意义。唯有如此,方能贯彻名义股东是公司真正且合法股东的立场。仅仅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能代替显名股东做出处分意思、处分行为,隐名股东不得自行主导公司变更股权登记,毕竟显名股东虽然名为“显名”,但“显名”这个定语并不会对其股东权利本身有任何限制,他拥有完整的股东权利,隐名投资关系仅作用于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隐名股东不得为无权处分。
倘若名义股东不同意转让,在有股权转移义务之约定时也不愿意转让其股权,此时实际出资人只能基于其与名义股东间的隐名投资合同关系,主张名义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请求其履行合同约定之处分股权之给付之债。通过法院判决的强制力代替名义股东处分股权之意思,从而做出股权处分行为,满足股权转让行为要件,促使发生股权移转的法律效果。

5. 股权代持是否合法?如何避免风险?

股权代持合法,避免风险的方式有:1、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约定由名义出资人作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股东权利;
2、实际出资人应当保留履行出资义务的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股权代持是否合法?如何避免风险?

6. 股权代持是否合法?如何避免风险?

股权代持合法,避免风险的方式有:1、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约定由名义出资人作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股东权利;2、实际出资人应当保留履行出资义务的证据。【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7. 如何避免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


如何避免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

8. 代持股权涉及到法律风险吗?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来持有股权的一种行为。股权代持也实践中较为普遍,但是股权代持是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的。(1)实际出资人难以确立股东身份的风险: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但是投资收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收益,投资收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人)主张,而不能直接向目标公司主张,存在一定的局限性。(2)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风险:在一般的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在幕后,名义股东则在台前代为行使股东权利,很可能出现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情形。(3)而名义股东也有风险,比如:当实际投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时,若债权人追索,则名义股东需要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其不能以不是实际投资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一、隐名股东是怎么规定的
隐名股东相关法律规定有《公司法》第二十四条明确对隐名股东的权益以及在签订相关合同时需要说明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在涉及到隐名股东的股权或者利益分配情况的纠纷矛盾时,应当按照该条款进行合法的判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隐名股东股权确认
对于隐名投资人的确认,法院通常分三种情况予以认定:
第一种情况,当事人之间约定以一方名义出资(显名投资)、另一方实际出资(隐名投资)的,此约定对公司并不产生效力;实际出资方不得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只能首先提起确权诉讼。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且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其他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
第二种情况,双方约定一方实际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且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的,如实际出资人主张名义出资人转交股份财产利益,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第三种情况,一方实际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但双方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且实际出资人亦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双方之间不应认定为隐名投资关系,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