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材局建材行业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2024-05-13

1. 国家建材局建材行业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推动建材行业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建材工业的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建材行业科学技术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应用于国民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建材科学技术新成果(包括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成果);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软科学以及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信息等发挥技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成果,均属于本办法的奖励范围。第三条 建材行业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由国家建材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评审结果经科学技术委员会报国家建材局审批。建材行业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设在技术发展司专利成果处,负责申报项目的受理和形式审查,组织初审,受理异议,办理颁奖等有关事项。第二章 奖励等级和申报条件第四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其获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为三等: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一等奖  主要完成单位奖状     五千元
        主要完成人个人证书
   二等奖  主要完成单位奖状     三千元
        主要完成人个人证书
   三等奖  主要完成单位奖状    一千五百元
        主要完成人个人证书
第五条 县、团级以上(含县、团级)独立基层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基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最高奖金额不得高于一千元。第六条 获建材行业部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和基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其奖金由获奖项目单位从各自的留成利润中支付。按照(85)财税字第365号文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第十条规定,本办法的奖金不计入单位的奖金总额,不征收奖金税。第七条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建材行业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计),属于:
  1.国内首创的;
  2.本行业先进的;
  3.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科学技术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科学技术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对引进国外的高于国内同类设备先进水平的重大生产设备和先进技术水平的技术,经消化、吸收,首次研制出适合于国情的同类设备或有所创新、发展,提高了所引进国外技术的水平,已用于生产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信息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六)为实现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所取得的创造性研究成果,并经实践证明取得显著的综合社会经济效益的,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研究制定我国建材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与政策,以及在研究国家宏观决策与控制研究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2.在制定国家或省、国家建材局发展规划中,对技术评价、预测或系统分析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3.在组织实施建材重大科技攻关、重大设备研制、重大工程建设、重大技术改造以及开发重要新兴产业中,运用现代科学管理方法和手段,做出创造性贡献的;
  4.在重大引进基础上的可行性论证、技术经济分析以及消化、吸收工作中,运用现代科技管理方法与手段,做出突出贡献的;
  5.在组织智力开发、人才培养和人才管理工作中,有独创性贡献的;
  6.在经济、科技、教育等体制改革、科技立法、现代化管理等工作中有独创的见解和途径,作出创造性贡献的;
  7.在软科学研究的理论或方法方面有独创,有国内外公认的专著、论文,并对制定政策与规划,推动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起到重大的作用。

国家建材局建材行业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2. 国家建材局建材行业科技基金项目评审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确保建材科技基金在促进行业科技进步、增强科技发展后劲中发挥积极作用,使基金的评审工作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准确性,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建材行业科技基金项目的评审是对项目的科学意义、学术思想、立论依据、研究内容和目标、技术路线、研究实力、经费预算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第三条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科技委)负责建材行业科技基金项目的评审工作。第二章 基金资助的范围和条件第四条 建材科技基金的资助范围是对建材行业技术进步有重要意义的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申请基金资助的项目,必须符合建材工业科学技术政策和科技发展规划以及建材科技基金项目指南的要求。第五条 建材科技基金择优支持项目的条件为:
  (一)有重要科学意义或有重要应用前景的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二)必须是学术思想新颖,立论依据充足,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特别是结合建材工业建设、资源特点、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等所作的应用基础研究和开拓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的研究工作,近期内可望取得成果或阶段性成果的。
  (三)申请者和合作者具备相应的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有一定的研究工作积累,基本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有可靠保证的。
  (四)经费预算实事求是,根据充足的。第六条 建材科技基金鼓励跨学科、跨单位、跨部门、跨地区的合作和有利于促进建材科研、教学、生产相结合的研究。第七条 基金项目应突出基础性、学术性和创造性,其中创造性是核心。对应用基础的研究,在强调创新性和学术性的同时,还要考虑为我国经济建设服务的战略价值和经济效益。第三章 基金项目的评审原则和标准第八条 基金项目的评审原则是“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要用科学化、民主化的工作方法来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第九条 基金项目的评审标准是:
  (一)研究项目的意义。项目是否可能在所属学科及工程领域导致新的发现或在已有的基础上取得突破性的进展,或者对该领域及其它科学技术领域的发展产生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研究成果的应用性或相关性。主要对应用基础研究而言,衡量该项目的研究工作是否可以作为新技术或改进技术的基础,或有利于解决其它领域某些问题。
  (三)研究项目对科学与工程基础结构的影响。申请项目是否有助于加深理解或者提高建材行业的科技与工程研究以及培养人才的作用。
  (四)研究能力。包括参加人员的素质和承担单位完成项目的条件,也是评价申请项目的重要因素。第四章 基金项目评审程序第十条 各单位申报的科技基金项目,经国家建材局科技发展司形式审查和筛选后,将审查合格项目的汇总表连同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审查意见等材料,于每年四月下旬交国家建材局科技委办公室。第十一条 国家建材局科技委办公室将送来的项目按专业分送科技委各专业组评审。第十二条 专业组应预先将每个项目送请1-2位本专业组或临时聘请的同行专家审阅,写出书面意见,在专业评审组会议上逐个介绍,在充分讨论、分析、评价的基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有参加会议半数以上的人数通过便可推荐给予资助。第十三条 专业组评审会议于每年五月中旬召开。第十四条 对具有重大科学意义或重要实用价值、申请费用超过10万元的重大项目,除经有关专业组评审外,还要送国家建材局科技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第十五条 专业评审会议评审后的项目,需填写《建材行业科技基金项目专家评审意见表》,内容包括:
  (一)评审意见和结论。
  (二)应予资助的项目及资助金额建议。
  (三)有关申请项目合并或分解的建议。
  (四)提出重大项目需增加资助的建议。
  (五)缓列或否定的项目及其理由。
  (六)建议资助项目排队的次序。
  评审意见表由专业评审组组长签字后连同申报项目的原始材料,统一交国家建材局科技委办公室。第五章 评审纪律第十六条 参与评审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对各种评审意见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泄漏评审内容,不得将评审情况向本人所在单位汇报或向单位群众传播。同行评议或评审意见要按秘密文件归档。科技委上报评审意见时不署评审人员的名字。如发现评审人员有泄密现象。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3. 国家建材局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课题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建材软科学研究水平,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鼓励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任务的有关部门或研究单位。第三条 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成果奖的评审,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政策研究管理处负责申报项目的受理和形式审查,组织初审、终审、及报局科学技术委员会软科学专业组审定以及办理颁奖等有关事项。第二章 奖励等级和申报条件第四条 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成果奖,按其获奖成果的研究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建材行业发展所起的作用大小分为四等: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一等奖  主要完成单位奖状  二千元
         主要完成人个人证书
    二等奖  主要完成单位奖状  一千五百元
         主要完成人个人证书
    三等奖  主要完成单位奖状  一千元
         主要完成人个人证书
    四等奖  主要完成单位奖状  五百元
         主要完成人个人证书
第五条 鉴于软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属于科技进步奖励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第十条和财政部《关于免征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税的通知》第十条规定,获奖成果的奖金由获奖单位从各自的留成利润或事业费中支付,奖金不计入单位的奖金总额不征收奖金税。第六条 获三等奖以上的成果经政策法规司推荐可进一步申报建材行业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七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可以申报软科学研究成果奖。
  (一)在建材行业制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重大技术经济政策等过程中被采纳,研究方法有创新,并经实践检验产生明显效益的;
  (二)在行业管理与企业管理中研究并提出了创造性的科学管理方法与手段,付诸实施并取得实际效果的;
  (三)在行业发展重大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技术经济分析中,运用现代科技管理方法与手段解决了实际问题的;
  (四)在体制改革、科技立法等工作中研究提出新的方案,付诸实施并产生实际效益的;
  (五)在软科学研究理论或方法方面的创新,在推动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方面起到重大作用的;第八条 凡申报软科学成果奖的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经过鉴定(或验收)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二)鉴定以后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
  (三)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研究人员均已协商一致;
  (四)提供课题来源证明、鉴定证书或验收证明、成果应用证明、研究报告和相关的背景材料(背景材料是指为论证研究报告中提出的观点和结论而形成的调研报告、分析报告、数据测算报告等)。第三章 奖励的申报和审定第九条 凡列入《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计划》的成果可由承担研究单位直接申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建材局(公司)及其他部门下达的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课题,其成果申报时须经下达单位推荐。申报奖励的成果均须填写《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成果奖申报书》。
  凡已获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或已经评审未授奖的成果(有实质性改进者除外),不得申报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成果奖。第十条 软科学研究成果奖的奖励对象是指:直接参加软科学研究工作并做出贡献的人员。政府部门和主管单位的管理人员确曾参加软科学课题具体研究工作并切实做出了贡献,亦可作为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之一参加申报奖励,但在申报书内应附具详细书面材料和旁证材料,如实说明其所做贡献,并由申报单位出具证明,本人签字,方可申报。第十一条 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依贡献大小顺序排列。其限额数为: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四等奖
主要完成人(人)    12   8   5   4
主要完成单位(个)   8   5   3   2
第十二条 凡申报软科学研究成果奖,每项成果须交纳评审手续费30元。不交费的,不予受理。第十三条 凡通过形式审查的成果可参加初评、终评和审定。其程序如下:
  (一)政策法规司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初评。初评主要从成果内容、研究方法、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填写《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成果奖初评表》。
  (二)每项申报成果由政策法规司确定三名主要审查人员(简称主审员),由主审员填写《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成果奖终评表》,同时对成果提出书面评审意见。在评审会上,主审员负责向局科学技术委员会软科学专业组介绍该成果的主要研究内容,取得的实际效果,产生的社会经济影响等。必要时,申报一等奖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需在评审会上对评审委员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答辩。
  (三)评审会需有三分之二委员到会方为有效。评审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一等奖项目须经到会评审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二、三、四等奖项目须经到会评审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国家建材局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课题成果奖励办法

4. 国家建材局建材工业科技成果推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继续坚持“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加速建材工业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以推动建材工业的发展和技术进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技成果推广是指科技攻关、技术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等各类应用技术成果在完成中是不通过鉴定后,向工业化批量生产转移,是科研、开发的延伸。其目的是采用先进的、成熟的(特别是配套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更新改造传统工艺的装备,以提高产品质量、增加品种、减少消耗、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第三条 建材工业科技成果推广的重点是优先推广利用有利于调整建材工业产业结构、技术结构和产品结构、节约能源、提高建材产品出口创汇能力的项目,促进建材工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第四条 科技成果推广实行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和技术市场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列入推广计划的科技成果在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中应优先采用。第六条 建材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主管部门为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材局(公司)。建材企业、事业单位应有专人负责推广工作。第七条 维护知识产权,保护成果提供单位的合法权益,各类成果均实行有偿转让。不准非法窃取他人成果。第二章 选项原则第八条 推广项目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发展建材工业的产业政策,对行业技术进步有促进作用。
  (二)技术先进、实用可靠,已完成中试和通过鉴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完成生产示范,证明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三)投资效益好,回收周期短;
  (四)适用范围广,具有推广前景,能形成一定覆盖面;
  (五)技术依托单位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较强的服务能力。第九条 推广项目优先选择国家各类科研攻关、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等计化的成果、获国家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的成果。第三章 计划编制和管理第三章 计划编制和管理第十条 国家建材局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的编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材局(公司),国家建材局直属单位单位、事业单位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基层单位申报。申报单位应按要求填写《国家建材局科技成果重点推广项目申报书》,并提供有关鉴定书、技术文件及已实施单位经济效益证明。建材系统外单位申报项目须向所在地的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建材局(公司)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各科技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对申报项目组织审议后,将确定审报项目的申报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式十份,上报国家建材局科技发展司。
  (三)国家建材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经国家建材局审批后,纳入《国家建材局科技成果推广计划》并发布。第十一条 国家建材局在《国家建材局科技成果推广计划》中,选拔效益好、覆盖面大、对技术进步有导向作用的优秀项目,向国务院生产办、国家科委推荐申报国家级推广计划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材局(公司)根据《国家建材局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制定地方推广实施计划,报国家建材局备案。第十二条 实施《国家建材局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家建材局科技成果计划》项目实施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强的技术力量和较高的管理水平,吸收新技术积极性高。
  2.具有所需的生产基础设施,能源及原材料有保证。
  3.具有相应的自筹资金,资信好,有还款能力。
  (二)关于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申请实施单位需委托项目技术依托单位认真编写项目可行性报告,报第六条规定的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后,制定实施方案,项目即可实施;涉及整个工艺生产线的配套技术项目,还需委托技术依托单位(有设计资格证书)编制初步设计方案,经上述主管部门批准后,项目方可实施。第十三条 推广计划的进展和完成情况的统计按下述规定进行:推广项目实施单位每年一月、七月向第六条规定的主管部门填报完成情况统计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材科技主管部门汇总后,每年二月、八月报国家建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