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特区抵押贷款管理规定

2024-05-13

1. 广东省经济特区抵押贷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抵押贷款活动的管理,保障抵押贷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特区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抵押贷款是指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提供财产作为按期偿还贷款的保证,在抵押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时,抵押权人有权处分抵押物和优先受偿的借贷方式。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特区内企业、个人与国家批准在特区内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抵押贷款活动。第四条 抵押贷款当事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进行的抵押贷款活动,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抵押人有所有权的下列财产可以设定抵押权:
  (一)建筑物等不动产;
  (二)机器、设备、产品等动产;
  (三)有价证券及可转让的权利;
  (四)其他可转让流通的财产。第六条 依法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第七条 下列财产不得设定抵押权:
  (一)法律禁止买卖、转让的自然资源、财物或权利;
  (二)所有权有争议的财产;
  (三)学校、医院等公共福利设施;
  (四)被依法查封、扣押或采取其它诉讼保全措施的财产;
  (五)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第八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其财产设定抵押权时,应经县(区)以上人民政府(特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 抵押人以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权时,须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以其所有的共有财产份额设定抵押权时,须事先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第十条 抵押人以依法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时,须凭土地使用证;以建筑物设定抵押权时,须凭建筑物产权证;以可转让权利设定抵押权时,须凭可转让权利证书。第十一条 抵押人以特许进口的物资设定抵押权时,须持有合法的证明文件,并经批准机关和海关认可。第十二条 抵押人用已出租的财产设定抵押权时,应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按本规定将抵押物拍卖时,原租赁关系终止。但民用住宅租赁期可延续六个月,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因原租赁关系终止使承租人受到经济损失的,抵押人应给予补偿。第十三条 抵押人以若干财产设定同一抵押权时,该抵押权不可分割,但抵押贷款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四条 以同一财产设定若干抵押权时,抵押人在设定抵押权前,须将设定抵押权状况告知各抵押权人。第十五条 在设定抵押权时,抵押贷款当事人应对抵押物进行估价,也可以委托评估机构估价。第十六条 抵押贷款当事人须以书面形式签定抵押贷款合同。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名称(姓名)、住所、抵押人的开户银行及账户;
  (二)贷款的用途;
  (三)贷款币别、金额;
  (四)贷款的期限、利率、支付方式及偿还本息的时间、方法;
  (五)抵押物名称、数量、状况、处所、产权或使用权所属;
  (六)抵押物估价、抵押率;
  (七)抵押物占管人、占管方式和责任,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
  (八)抵押物投保的险种、险别及赔偿方法;
  (九)抵押物归还方式;
  (十)违约责任;
  (十一)纠纷的解决;
  (十二)合同的生效及其他约定事项;
  (十三)签约日期、地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第十七条 抵押贷款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抵押贷款当事人或其委托人须到下列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
  (一)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的,在国土局登记;
  (二)以建筑物设定抵押权的,在房产管理局登记;
  (三)以其他抵押物设定抵押权的,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抵押物登记日期,即为抵押权设定日期,具有法律效力。第十八条 抵押物的登记费由抵押人支付。
  抵押物登记应凭抵押贷款合同,登记内容应包括合同的主要事项。
  抵押物登记可供金融机构、企业或个人查询。第十九条 抵押物需要保险的,由抵押人向特区的保险公司投保。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应为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享有从赔偿金中收回抵押人应偿还贷款本息的权利。第二十条 抵押贷款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占管抵押物,对其占管的抵押物的安全、完整负责,并接受对方的检查监督。

广东省经济特区抵押贷款管理规定

2. 广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保障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抵押登记,是指房地产设定抵押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登记的行为。第四条 房地产抵押实行登记制度。依法设定并登记的房地产抵押,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工作。第六条 下列房地产抵押,应当登记: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
  (二)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房屋;
  (三)抵押人预购的商品房;
  (四)抵押人所有的在建房屋;
  (五)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六)镇、村依法建设的企业厂房等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七)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房地产。第七条 以房屋或者在建房屋抵押的,其占用和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登记;以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登记。第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抵押登记: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条例第六条第(六)、(七)项规定的除外;
  (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
  (四)无建筑物的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
  (五)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
  (六)依法列入文物保护和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
  (七)被依法查封、监管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登记的。第九条 抵押人申请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规定:
  (一)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其房地产抵押的,应当报相关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授权投资机构审批;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以自有房地产抵押的,应当经该企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以上级调整使用的房地产抵押的,应当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三)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外商投资企业以房地产抵押的,应当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以合伙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登记的,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五)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必须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六)以本条例第六条第(六)项抵押的,应当经集体土地所有者书面同意;
  (七)以共同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以按份共有的房地产中所占有部分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
  (八)以出租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书面告知抵押权人和承租人;
  (九)以预购商品房抵押的,其预售合同应当经所在地房地产交易机构登记。第十条 有经营期限的企业以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以具有土地使用期限的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第十一条 以未付清房款的预购商品房和在建房屋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必须是金融机构。
  以在建房屋抵押登记的,其投入建设的资金应当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日期。
  以优惠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解困房、安居房等房屋抵押登记的,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规定。第十二条 以镇、村依法建设的企业厂房等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或者以承包方式取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其地价评估结果,应当经市或者县级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确认核准后,方可抵押登记。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进行地价评估,由市或者县级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抵押所担保的债务金额不提超过扣除出让金后的土地价值。

3. 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抵押贷款,就是用房产证或者是车辆的产权证,作为抵押物,然后办理贷款。管理办法,就是对贷款进行严格的审核和管理。

关于抵押贷款。 

抵押贷款是目前比较流行的贷款方式,适合资质和信用一般,名下有符合条件的抵押物的用户,提供凭证就可以申请额度高的贷款。那么房屋抵押贷款怎么申请呢?完成这些申请流程就可以了。

 1、选择贷款机构:办理房产抵押贷款首先且关键的一步就是选择正规的贷款机构,虽说银行贷款利率低,安全可靠,但是其审批速度和贷款要求相对较慢且较高。而民间借贷虽说利率多,但是审核要求低,办理速度快。所以说,选择一个合适自己的贷款机构是整个贷款流程中至关重要的一步。

  2、递交申请及申请材料:选择合适的机构后便可带申请机构要求的材料来提交申请。

  3、初步审核:贷款机构会对我们之前交上去的基本材料做初步的审核,审核需要符合相关的要求。

  4、评估:一般贷款机构特别是银行都要求到指定或者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时会收取评估费,不同机构的收费可能不太相同,另外不同地区的收费标准也不一样。

  5、审批贷款签合同:贷款机构会根据之前提交的材料和评估报告再次进行审核,审批通过之后就会跟你沟通贷款额度、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问题,沟通好之后就可以签订合同。

  6、办理抵押登记、放款。

  综上所述,房屋抵押借款能贷多少还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具体分析,因为这其中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很多,所以,大家还是需要在办理房屋抵押借款之前了解清楚房屋的评估因素和办理手续,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4. 广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条例的管理条例

(2000年5月24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2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批准)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保障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抵押登记,是指房地产设定抵押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登记的行为。第四条 房地产抵押实行登记制度。依法设定并登记的房地产抵押,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县级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工作。第六条 下列房地产抵押,应当登记:(一)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二)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房屋;(三) 抵押人预购的商品房;(四) 抵押人所有的在建房屋;(五)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六) 镇、村依法建设的企业厂房等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七)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八)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房地产。第七条 以房屋或者在建房屋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登记;以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登记。第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抵押登记:(一) 土地所有权;(二)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条例第六条第(六)、(七)项规定的除外;(三) 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四) 无建筑物的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五)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六) 依法列入文物保护和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七) 被依法查封、监管的;(八)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登记的。第九条 抵押人申请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其房地产抵押的,应当报相关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授权投资机构审批;(二) 集体所有制企业以自有房地产抵押的,应当经该企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以上级调整使用的房地产抵押的,应当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三)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外商投资企业以房地产抵押的,应当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以合伙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登记的,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五)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必须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六) 以本条例第六条第(六)项抵押的,应当经集体土地所有者书面同意;(七) 以共同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以按份共有的房地产中所占有部分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八) 以出租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书面告知抵押权人和承租人;(九) 以预购商品房抵押的,其预售合同应当经所在地房地产交易机构登记。第十条 有经营期限的企业以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以具有土地使用期限的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第十一条 以未付清房款的预购商品房和在建房屋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必须是金融机构。以在建房屋抵押登记的,其投入建设的资金应当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日期。以优惠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解困房、安居房等房屋抵押登记的,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规定。第十二条 以镇、村依法建设的企业厂房等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或者以承包方式取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其地价评估结果,应当经市或者县级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确认核准后,方可抵押登记。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进行地价评估,由市或者县级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抵押所担保的债务金额不得超过扣除出让金后的土地价值。第十三条 房地产抵押登记时,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该房地产的价值。房地产抵押登记后,抵押人以其价值大于所担保的债权的余额部分再次抵押登记的,抵押人应当将已经设定过的抵押情况事先书面告知首次抵押和再次抵押的抵押权人。第十四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已抵押登记的房地产被拆迁的,抵押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拆迁补偿价款清偿债务,或者重新设定抵押。抵押当事人也可以重新设定抵押物和抵押权,或者依法清理债权债务,解除抵押合同。第十五条 申请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抵押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书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 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地址或者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二) 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 抵押的房地产坐落、名称、用途、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四至情况以及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等;(四) 抵押的房地产价值;(五) 抵押担保的范围;(六) 抵押的房地产占用管理人、管理方式、管理责任以及意外损毁、灭失的责任;(七) 抵押权灭失的条件;(八) 违约责任;(九) 争议解决方式;(十) 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十一)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共同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核准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十七条 经登记的抵押合同需要变更或者终止的,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变更或者涂销抵押登记手续。第十八条 办理抵押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 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法人资格证明;(二) 抵押登记申请书;(三) 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四) 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经登记的预售合同;(五) 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的证明文件与资料;(六)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需要评估房地产价值的证明资料;(七) 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九条 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应当在房地产权属证书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核发房地产他项权证。第二十条 持已经登记的房地产预售合同或者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或者在建房屋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应当在房地产预售合同或者国有土地使用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核发抵押登记证明书。第二十一条 以预购商品房或者在建房屋抵押登记的,房屋竣工后抵押关系尚未终止,抵押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房地产证及他项权证。第二十二条 登记部门自受理抵押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应当核准抵押登记,发给房地产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书。自受理抵押变更登记、涂销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涂销抵押登记手续。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抵押当事人并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登记部门在法定的时间内不作答复或者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抵押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第二十三条 抵押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以虚假文件资料等非法手段获得核准抵押登记的,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确认抵押合同无效的,由原登记部门撤销抵押登记。第二十四条 抵押当事人因履行抵押合同或者处分抵押房地产发生争议的,可以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1990年6月6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广州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5. 广东省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

 广东省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
                         法规已经渗入了平常生活的各个方面,如果你想处理好生活中的各个繁琐细节的问题,那可需要增进对法律的了解哦。下面,我为大家带来广东省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广东省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配合我省住房制度改革,帮助职工购买自用住房,改善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财政部关于《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4)313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19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是为参加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住房而开设的专项政策性低息贷款。
         第三条 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行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倾斜的政策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受政府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全省各级建设银行。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本人和配偶及其所在单位已按规定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4.本人及其配偶均未享受过购买房改房的优惠;
         5.在建设银行的储蓄存款余额以及已交纳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合计已达到所购房总价的30%以上,并以此作为购房首期付款;
         6.具有购买住房合同或协议;
         7.建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 贷款的.额度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不超过借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
         2.不超过所购房价款的70%;
         3.不超过6万元。
         第七条 贷款期限由建设银行根据借款人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
         第八条 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第九条 政策性个人住房低息贷款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条 申请购房抵押贷款的职工,需提供以下资料:
         1.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薄;
         2.购房合同或协议书;
         3.家庭经济收入稳定的有效证明;
         4.借款人和配偶及其所在单位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有效证明;
         5.建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建设银行受理职工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申请,集中送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对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资格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住房抵押贷款经贷款银行审查同意后,借款人凭购房合同与贷款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和住房抵押合同。
         第十三条 借贷双方必须在签订抵押合同之日起30天内,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贷款银行应按合同的约定,解除抵押权,并由借贷双方到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章 贷款的偿还和回收 
         第十五条 借款人在贷款合同规定期限内偿还贷款本息,以按月等额支付的方式计算。
         第十六条 借款人经贷款银行同意后,可提前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本息还清后,由借贷双方到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如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偿还贷款本息,贷款银行对其逾期部分按人民银行规定计收罚息。
          第六章 抵押和保险 
         第十七条 借款人必须将所购住房用于贷款抵押。
         第十八条 抵押期间,未经贷款银行同意,借款人不得转让、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抵押物。
         第十九条 用于抵押的住房,借款人须办理房屋财产保险或委托贷款银行代办有关保险手续,投保期与抵押期限一致。保险单必须注明第一受益人为贷款银行。抵押期间,保险单由贷款银行保管。
         第二十条 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毁损,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贷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第二十二条 借贷双方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按合同约定的方式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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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

6. 广州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市房地产抵押管理,保障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房地产 指依法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和依法有偿取得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 指依法定程序,经有偿出让、转让取得的城镇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利。
  抵押人 指以其房地产作为本人或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担保的企业法人、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抵押权人 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的法人、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抵押物 指经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约定作为履行债务担保的、用于抵押的房地产。
  抵押 指抵押人以其房地产担保履行债务的法律行为。
  债务人 指抵押关系中负有偿还债务义务的企业法人、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债务人可以是抵押人,亦可以是第三人。第三条 凡以在广州市市区范围内的房地产进行抵押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以房地产抵押贷款的,境内贷款方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第四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设定的房地产抵押,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广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权证核发、核销、查询等行政管理工作,由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下称“市房地局”)负责。第二章 抵押的设定第六条 下列实物或权益可以设定抵押:
  (一)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依法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及其座落地的土地使用权;
  (三)依法生效的预售(购)房屋合同。第七条 下列实物或权益不得设定抵押:
  (一)所有权有争议的房屋或有争议的土地使用权;
  (二)用于教育、医疗等公共福利性质的房地产;
  (三)被依法查封、扣押等施以司法保全措施的房地产;
  (四)抵押人已书面承诺不作抵押或其他依法不得抵押的房地产。第八条 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
  (一)不得违背有关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的规定及该土地使用权原出让、转让合同的规定;
  (二)应连同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同时抵押;
  (三)若地上尚未建有房屋或其他附着物,抵押合同签订后,地上新增的房屋或其他附着物,均为抵押物的一部分。第九条 以土地使用权连同为实现该土地的使用功能而签订的合同的权益设定抵押的,须凭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上述所签订的合同协商抵押。第十条 以房屋设定抵押的,应连同该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同一房屋的部分设定抵押的,应将其相应所占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第十一条 以预售(购)房屋合同设定抵押的,必须符合本市预售(购)房屋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 以按份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应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并以抵押人所占有的份额为限;以共同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应事先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联企业以其房地产设定抵押时,须经企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书面批准,所设定的抵押期不应超过企业的营业期限。第十四条 以国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和对拟抵押房地产估价结果的书面确认。第十五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或个人以其房地产向港澳台地区或境外进行抵押贷款的,根据第十三条或第十四条规定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后,还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广州分局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以其房地产向港澳台地区或境外进行抵押贷款的,根据第十三条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后,还须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广州分局备案。第十六条 抵押人以其已出租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时,应将租赁情况如实告知接受抵押的当事人,并书面通知承租人。抵押合同签订后,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十七条 以房地产价值中未设置抵押的部分设定抵押时,抵押人应事先将已作抵押的状况告知拟接受抵押的当事人。以房地产价值中已设置抵押的部分再作抵押的,须事先征得原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第三章 抵押合同的订立和登记第十八条 抵押必须订立书面合同。抵押合同不得在没有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或没有在我国设立商务代表机构的国家或地区订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