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科委关于印发《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4-05-14

1. 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科委关于印发《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科技三项费用(民口,下同)是指国家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而设立的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科技三项费用是国家财政科技拨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中央和地方各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资金来源。第二条 为了加强对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核拨的民口科技三项费用安排的各级各类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第二章 科技三项费用的分配与划拨第四条 科技三项费用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按年度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国家各类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国有企业承担的国家和地方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第五条 科技三项费用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和地方财政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中央财政的科技三项费用主要用于安排国家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地方财政的科技三项费用主要用于安排地方各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和与国家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相配套的资金。第六条 中央科技三项费用由国家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分别提出项目计划并会同财政部联合下达。地方科技三项费用由地方科技计划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分工提出项目计划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下达。第七条 科技三项费用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划拨手续,并及时足额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对中央统一安排的重点科技计划项目,中央各部委在收到科技三项费用拨款通知后应立即向财政部申请拨款,并于收到款项后一个月内将经费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中央各部委下划给地方或非直属单位的科技三项费用,必须经过财政部办理经费划转手续,不得直接拨款。地方科技计划管理部门收到划转文件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经费并附送项目预算,财政部门应在收到划转文件后一个月内将经费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第八条 科技三项费用原则上实行合同化管理,经费包干,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第三章 科技三项费用的开支范围第九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开支范围包括:
  1、设备购置费: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的维修费用,研究项目的样品、样机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和零星土建的费用。其中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
  2、能源材料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水、电、燃料、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杂包装费用。
  3、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
  4、资料、印刷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复印、印刷的费用。
  5、租赁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6、差旅费:指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调研所发生的费用和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7、鉴定、验收费:指科技成果在鉴定、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
  8、管理费:指承担科技三项费用项目的科研单位,为了向研究课题组提供良好的服务工作条件,用于组织项目前期论证等所发生的费用。
  9、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应加强对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监督管理,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其中对管理费的提取和鉴定、验收费用及其他的开支分别按下列办法执行:
  1、管理费的提取只限于直接承担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并实施独立核算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其所提取的管理费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5%,单个项目(专题)的提取额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负责主持科技三项费用项目的各级科技管理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取管理费。企业不得从科技三项费用中提取管理费。
  2、鉴定、验收费的开支仅限于根据《科技成果法》中规定必须进行鉴定、验收的科技项目。
  3、其他费用的开支必须经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财务部门批准,否则不予列支。第四章 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第十一条 科技三项费用应严格按项目进行核算管理,建立预算和决算管理制度。在项目的立项和验收过程中,各级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科技三项费用的预算和决算的规范化管理、各级财政、财务部门应及时了解项目的立项和鉴定、验收等情况,认真把好项目经费的预、决算关。中央各部委直属单位承担的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其经费决算报表由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编报后报各部委的财务部门;地方单位承担的中央财政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其经费决算报表由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编报后报地方财政厅(局)。每年4月30日前中央各部委的财务部门和地方财政厅(局)要向财政部编报汇总上一年度的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完工决算(决算表附后)。地方财政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其经费决算报表由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编报后报地方财政厅(局)。

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科委关于印发《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96年)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预字[1995]465号通知印发的《财政部专项周转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周转金的来源
  (一)按规定每年在预算中安排的少量由无偿拨款改为有偿使用的资金。
  (二)按规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包括逾期占用费和存款利息),扣除支付委托发放周转金手续费后的余额,全部转为增加周转金本金。第三条 周转金的使用原则
  (一)专款专用,到期收回,周转使用。
  (二)拾遗补缺,注重社会效益,兼顾经济效益,不以盈利为目的,不搞商业性金融活动,不放高利贷,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股票、证券、期货、房地产等项目。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事业发展规划,支持有条件的事业单位依法组织收入,提高经费自给水平,促进事业发展,减轻财政负担。
  (四)优先安排投资少、技术新、效益好、周转快的项目。第四条 周转金的借款范围
  (一)教育、科学、文化等文教科学事业单位和有关文教企业单位;国家机关和党派团体的有关附属单位。
  (二)借款主要用于购置设备、解决流动资金周转困难和更新改造项目,不得用于基本建设。第五条 周转金的借款条件
  (一)地方财政厅(局)须设有周转金帐户,并有专人或兼职人员管理周转金。
  (二)需有地方财政厅(局)的申请报告并附报《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借款项目申报表》。项目申请借款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有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借款项目具有可行性。借款项目要经过充分论证,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借款单位必须有比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偿还借款的能力;借款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责任心强,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项目申请借款额起点,地方单位项目申请借款额一般应在50万元以上,少数民族地区及边远贫困地区可稍低一些。
  (五)地方财政厅(局)对以前年度借款能及时归还,并报送《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使用效益报告表》和使用情况(文字材料)。第六条 周转金的借款手续
  (一)周转金借款项目的立项、申报,地方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审核、筛选后向我部申报,并担保归还。
  (二)我部对地方财政厅(局)报送的符合借款条件、使用原则和借款范围的项目,结合资金可能,确定扶持的项目和金额,并以财政部文件形式明确借款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第七条 周转金的借款期限
  周转金借款期限一般为1--2年,少数周转期较长的项目,借款期限最长可放宽到3年。借款时间从我部发文之日起延后60天开始计算。第八条 周转金的资金占用费
  在规定的期限内,按年率3%收取资金占用费。地方财政厅(局)在转借周转金时,一律不得再加收资金占用费。第九条 周转金的拨付及回收
  (一)经我部审定的周转金借款,委托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代拨和代收。
  (二)借款到期时,由借款的地方财政厅(局)负责将借款本金和占用费一并归还我部,并报送《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使用效益报告表》。?
  (三)还款时,北京以外的地区用电汇方式,北京地区用信汇方式或转帐支票
。汇款用途注明“归还文教行政周转金(××年××文号×项目)”。
  还款后,还款单位应将还款的“电汇凭证”或“信汇凭证”等复印一份寄财政部文教行政司综合处备查。第十条 周转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地方财政厅(局)在收到我部的周转金借款后,要及时落实到项目,并与具体借款单位签定合同(必要时可通过公证处公证),以明确双方责权利关系,确保借款按期回收。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项目的,必须将调整落实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二)地方财政厅(局)要加强对用款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了解周转金借款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和效益等情况,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以保证周转金的安全。
  (三)借款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使用管理和监督约束机制,做到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内容真实,结算准确,监督措施得力,决策民主科学。
  (四)用款单位要加强对周转金借款项目的监督管理,应责任到人,并建立项目追踪反馈制度,以保证周转金使用合理,充分发挥效益。同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专项监督检查。

3.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支农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96年)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部支农周转金(以下简称“支农周转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专项周转金管理办法》(财预字[1995]46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支农周转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支农周转金的来源
  (一)按规定每年在中央预算中安排的少量由无偿拨款改为有偿使用的资金;
  (二)按规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包括逾期占用费和存款利息),扣除支付委托发放支农周转金手续费后的余额,全部转为支农周转金本金。第三条 支农周转金的使用原则
  (一)专款专用,到期收回,周转使用,保证资金的安全完整;
  (二)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贯彻国家发展农业,繁荣农村经济的方针政策,为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服务。
  (三)拾遗补缺,注重社会效益,兼顾经济效益,不以盈利为目的,立足于培养财源,增加财政收入。
  (四)集中使用,重点投放,优先安排投资少、效益好、周转快的项目。
  (五)支农周转金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股票、证券、期货、房地产等项目;不得用于批准项目之外的基本建设和流动资金;不准用于消费性支出项目;不准搞商业性金融活动,不准放高利贷。
  (六)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严禁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第四条 支农周转金的使用范围
  (一)种植业、养殖业;
  (二)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应用;
  (三)农副产品加工和利用当地农业资源优势的乡镇企业;
  (四)国有农业企业和农、林、水、气、国土等有条件的农口事业单位发展多种经营;
  (五)农业产业化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六)适合支农周转金支持的其它农业项目。第五条 支农周转金的借款条件
  (一)中央农口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借用支农周转金,必须设有支农周转金帐户,有专人管理支农周转金,并按规定进行记帐和核算。
  (二)借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的总体需要;借款项目具有可行性,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三)借款单位必须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借款的能力;借款单位领导和财会人员责任心强,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借款单位对项目的实施有技术保障和经营管理能力。
  (四)中央农口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能及时归还以前年度借款。第六条 支农周转金的使用期限及占用费
  (一)支农周转金的使用期限应根据项目的建设期和实现效益的时间确定,一般为1-3年。对生产周期较长,见效慢的项目,使用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5年。借款时间从我部签订合同之日起计算。
  (二)借用支农周转金的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缴纳资金占用费。
  (三)占用费根据资金用途,使用期限,项目类别,额度大小,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情况,实行差别费率。在规定期限内,按年费率1-4%收取资金占用费,具体费率标准规定如下:1.种植业和养殖业项目2%;2.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项目1%;3.农副产品加工和利用当地农业资源优势的乡镇企业项目4%;4.国有农业企业和农、林、水、气、国土等有条件的农口事业单位发展多种经营项目3%;5.农业产业化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2%;6.适合支农周转金支持的其它农业项目4%。
  (四)中央农口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转借支农周转金时一律不得再加收资金占用费。第七条 支农周转金借款发放与回收
  (一)支农周转金借款项目,中央单位由中央农口主管部门审核、筛选,立项后以正式文件向财政部申报;地方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审核、筛选、立项后以正式文件向财政部申报。财政部不直接对中央农口各部门所属单位和地(市)、县发放支农周转金。
  (二)财政部对中央农口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申报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借款条件,使用原则和使用范围的项目,结合资金可能,确定扶持的项目和金额,并分别向有关部门、省(区、市)填发借款通知书。有关部门或省(区、市)财政厅(局)根据借款通知书的内容及要求。及时按项目与财政部农业司签订借款合同。
  (三)经财政部审定的周转金借款,委托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办理拨款手续。
  (四)借款到期后,由与财政部签订借款合同的中央农口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将借款本金和占用费一并归还财政部。并在还款凭证上注明“归还支农周转金(××年××号合同×项目借款本金、占用费、逾期占用费)”。同时,必须将还款凭证复印件寄财政部农业司周转金管理处备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支农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96年)

4.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的管理,完善财政支农资金的有偿滚动机制,规范审批程序,强化约束手段,不断提高财政支农周转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支持农业生产,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稳步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财政支农周转金是财政部门为不断壮大支援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资金力量而设置的有偿投放、定期收回、循环使用的专项资金,是财政支农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部门不得改变资金的性质和用途。第三条 财政支农周转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农业财务管理机构安排、发放和管理。财政部门委托主管部门管理的财政支农周转金由主管部门安排、发放。第四条 财政支农周转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国家发展农业、繁荣农村经济的方针政策;
  二、为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兼顾;
  三、集中使用,重点投放;
  四、专款专用,到期归还,保证资金的安全、完整。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第五条 财政支农周转金的来源包括:
  一、当年预算内安排的各项支援农村生产资金中的有偿使用部分;
  二、各级财政用机动财力安排的各项支农资金中有偿周转的部分;
  三、收取的占用费、逾期占用费;
  四、从上级财政部门借入的资金;
  五、其他用于支农的有偿资金。第六条 财政支农周转金的支持对象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村集体企业、其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国有农业企业和农、林、水、气、国土等农口事业单位。第七条 财政支农周转金的使用范围:
  一、种植业、养殖业;
  二、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三、农副产品加工业和利用当地其他资源的工副业;
  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五、适合财政支农周转金支持的其他项目。第八条 财政支农周转金的使用期限应根据项目的建设期和实现效益的时间长短确定。一般为一至两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第三章 占用费收取和使用第九条 使用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缴纳占用费。收取占用费要本着低率、优惠的原则,对不同行业和部门实行差别费率。占用费率应低于银行同类贷款的利息率。逾期不还的,加收一定数额或比例的占用费。第十条 占用费收入主要用于补充财政支农周转金基金,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过程中必要的业务费支出。用于业务费方面的支出,一般不得超过占用费的10%。具体比例和使用范围由各地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要逐步按《财政支农资金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要求,对财政支农周转金实行项目管理。第十二条 借用财政支农周转金必须严格按程序审批,并按规定签订合同,明确各方面责任。第十三条 借款项目的选择和资金的安排,要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报主管领导审阅后执行。第十四条 财政支农周转金按财政体制和财务关系,实行分级管理。谁发放、谁回收、谁借款、谁归还。中央级财政支农周转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中央级农口主管部门统一承借承还,在还款时,应将还款的有关凭证(复印件)寄送我部。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回收工作。对回收工作做得比较好的地区(部门)予以奖励;对回收工作做得差的地区(部门)应给予处罚。具体奖惩办法由各地区制定。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对财政支农周转金的使用必须加强监督检查。财政支农周转金要有专人管理,并建立追踪反馈制度,定期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发现违反合同和财经纪律的行为,按有关规定及时纠正和处理。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财政支农周转金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以权谋私,违者要严肃查处。第五章 核算和报表第十八条 当年预算内安排的支农资金中转为有偿的资金,财政部门第一次拨付时,年终要在相应的预算科目中列报支出决算,同时,记入“财政支农周转金基金”帐户,回收后作预算外支农资金管理。第十九条 财政支农周转金必须单独设帐,单独核算,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
  对呆帐损失要定期清理,明确责任,并按规定的程序审批挂帐或核销。

5. 财政部、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贷款贴息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贴息方式第三章 申报程序与要求第四章 贴息资金下达与管理第五章 组织管理第六章 附则

财政部、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贷款贴息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6. 国家科委、财政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支持优秀科技学术著作出版,繁荣科技出版事业,促进科技事业发展,特设立国家科学技术学术著作出版基金(以下简称学术著作出版基金),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术著作出版基金面向全国,专项用于资助自然科学和技术科学方面优秀的和重要的学术著作的出版。第三条 科技学术著作出版工作要按照党的出版方针、政策,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努力为加速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国民素质服务。第四条 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的使用以国家科技发展政策为导向,与国家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计划相结合,实行自由申请、公平竞争、专家评议、择优支持的办法。第五条 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由国家科学技术学术著作出版基金委员会管理。在科技方面接受国家科委的指导。在出版业务方面接受新闻出版署的指导。经费管理工作由国家科委归口并接受国家财政、审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 由国家科委、财政部、新闻出版署、国防科工委、中国科协、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部门和单位的管理专家、科技专家和科技出版专家组成国家科学技术学术著作出版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出版基金委)。出版基金委设主任一人,常务副主任一人,副主任及委员若干人。出版基金委的职能和主要工作任务是组织制定科技学术著作基金资助出版工作规划,发布年度资助项目指南,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批准年度资助项目方案和出版基金预算、决算。第七条 出版基金委委员实行聘任制,由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单位共同提出委员推荐名单,经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后由国家科委和新闻出版署聘任。委员任期以三年为一届,每次换届应至少有半数成员继续连任,但委员连任不超过三届。第八条 出版基金委委托权威评审机构(暂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负责)负责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的评审工作。第九条 出版基金委下设办公室(暂由国家科委委托有关机构管理),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任务是组织项目的申请和评审,监督检查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草拟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审核基金预算和决算,管理科技学术著作出版的成果等。第十条 出版基金财务部门(暂由国家科委委托有关机构管理)负责出版基金的预算、决算及资金收支等各项财务管理工作。第三章 基金来源和使用第十一条 学术著作出版基金主要来源:
  1.国家财政专项补助。
  2.各级政府部门、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赞助或捐赠。
  3.存款利息及各种收益。
  4.受资助的专著出版后的盈利上交部分。
  5.其他收入。第十二条 学术著作出版基金全额存入指定的国家银行,每年的资助金总额和评审管理费以当年基金利息为限。第十三条 出版基金资助金用于弥补受资助的学术著作在出版过程中所发生直接费用的不足部分。第十四条 学术著作出版资助项目的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第十五条 评审管理费用于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和评审工作所必需的办公费用。评审管理费的提取比例由国家科委会商财政部核定。第十六条 出版基金本息不得用于购买股票、风险债券,以及进行生产经营和房地产等风险性投资。第十七条 受资助的学术著作发行后如有盈利,出版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返还受资助的出版资金。为鼓励出版单位多出书、出好书,将给予出版单位返还受资助出版资金一定比例的奖励。第四章 基金资助范围第十八条 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范围包括:
  1.学术专著,即作者(或所在单位)在某一学科领域内从事多年系统深入的研究,撰写的在理论上有重要意义或在实验上有重大发现的学术著作。
  2.基础理论著作,即作者汇集国内外某一学科领域的已有资料、前人成果,经过分析整理,撰写的具有独到见解或新颖体系,对科学发展或培养科技人才有重要作用的系统性理论著作。
  3.应用技术著作,即作者把已有科学理论用于生产实践或者总结生产实践中的先进技术和经验,撰写的给社会带来较大经济效益的著作。第十九条 下列情况暂不属于资助范围:
  1.译著、论文集;
  2.科普读物;
  3.教科书、工具书。

7. 国家科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事业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组织收入的原则
  (一)科学基金委员会要积极发挥和充分利用人才、技术、资金、设备等条件,积极合理地组织各项事业收入和社会服务;
  (二)组织收入活动,必须有利于科学基金事业的发展,有利于促进国家经济建设,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三)组织收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收费要按国家批准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执行,设立、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防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四)在组织各项收入活动中,要认真做好可行性研究,严格进行核算,注重经济效益。同时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使国有资产保值、增殖;
  (五)各项收入须纳入预算管理,由财务部门单独建帐,统一核算和管理。第二条 收入范围及内容
  (一)有偿资助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指在保证科学基金正常运转的前提下,科学基金委员会利用科学基金部分间歇资金(控制额度2500万元),有偿资助科学基金项目成果及其他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收入。
  (二)委托存款收入,指在切实保证科学基金资助拨款计划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资金使用的效益,将部分科学基金间歇资金存入国家批准注册的金融机构获得的存款利息收入。
  (三)委托任务收入,指利用人才、技术等条件,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委托的评审、评估任务所获得的收入。
  (四)评审费收入,指按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92)价费字第258号文规定,由申报单位交纳的科学基金、科学奖励和实验室评估等项目的评审费。
  (五)上交收入
  1、所属独立核算的经营、开发、服务等机构(包括主办的公司、工厂、服务和咨询中心、招待所等)上交的收入;
  2、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成果在推广并取得经济效益后,由受资助单位按规定上交的收入。
  (六)技术入股及联营分红收入,指以技术、资金(事业发展基金)与国内外企事业单位联营、合资、合作等所取得的收入。
  (七)其他收入,指不属于上述范围的收入,如出版发行、技术培训、科技交流、咨询、外事服务,后勤、生活服务以及固定资产租赁等收入。第三条 收入的成本(费用)核算
  (一)组织各项收入必须进行严格的成本(费用)核算。成本(费用)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组织收入的业务费、劳务酬金、材料消耗、设备仪器的耗损、管理费等。成本(费用)应按实际发生数计算。难于计算直接成本(费用)可按一定比例确定。
  (二)组织各项收入过程中已在日常事业费中列支的成本(费用),应如数以收入冲减事业费支出。第四条 纯收入的计算
  (一)有偿资助的效益收入扣除有偿资助业务活动费、劳务酬金及办公费用等支出后作纯收入。收回的本金全部归还科学基金。
  (二)委托存款利息收入扣除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后为纯收入。收回的本金全部归还科学基金。
  (三)委托任务收入扣除业务支出和按规定发放评审费及劳务酬金后,结余部门作纯收入。
  (四)上交收入
  1、所属公司和其他经营实体应独立核算,依法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其使用主管单位的房屋、设备、动力、资金、人力等,应按规定上交使用费、管理费,主管单位应冲减相应的事业费支出,余额部分为纯收入。其他上交收入全部作纯收入。
  2、科学基金项目成果推广取得经济效益后,受资助单位上交的收入为纯收入。
  (五)技术入股、联营分得的(税后)利润为纯收入。
  (六)其他收入
  1、机关按规定组织的其他各类社会服务收入,参照国管局有关文件的规定,计算成本和纯收入;
  2、科技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科技展览、科技交流等活动的收入,参照技术市场有关规定,扣除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后的余额,作为纯收入。
  (七)评审、评估等申报项目评审费
  1、收取的科学基金申请项目的评审费,按规定发放评审费和劳务酬金后,其余全部冲减评审业务支出。
  2、接受委托评议、评估的奖励项目和实验室评估等申报项目评审费收入,扣除按规定发放的评审费及劳务酬金后,全部冲减其评审、评估业务费支出。第五条 建立专用基金
  (一)为促进科学基金事业的发展,稳定科学基金管理队伍,调动积极性,按第四条规定计算的纯收入,在扣除委托存款利息纯收入的60%(直接转入事业发展基金)后的余额,按4∶3∶3比例建立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1、事业发展基金。用作补充科学基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开发投资;基金建设自筹资金;成果转化风险后备金。
  2、职工集体福利基金。用于委内职工集体事业支出;职工医疗费补贴,职工子女医疗统筹补贴;工会活动费补助,食堂,托儿所补贴;委主任特殊备用基金等。
  3、职工奖励基金,用于委内职工奖金发放、岗位津贴、表彰奖励支出等。
  (二)上述基金中用于自筹基建支出时须经财政部审查资金来源后,由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报批立项。

国家科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事业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8. 中国科学院、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收入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组织收入的原则
  一、中国科学院所属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要积极发挥各自学科优势,充分利用现有的人才、设备、技术、科研成果等条件,通过多种形式为社会服务,促进社会、经济和科技事业的发展。
  二、各单位在组织收入中,要认真做好可行性研究,严格进行成本核算,注重经济效益,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各单位为社会提供服务和组织收入,既要放宽搞活,又要加强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防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第二条 收入管理的要求
  一、各单位组织的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由单位财务部门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
  二、各单位组织收入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收费。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三、各单位组织收入必须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据或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
  四、为全面反映单位的财务收支状况,各单位应按要求统一上报财务收支计划和决算报表及其他财务报表。
  五、各单位主办的公司应定期向主办单位财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第三条 收入的内容
  一、事业性收入:指各单位向社会提供有效服务,按国家规定所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科研任务收入:指各单位从国家、部门、地方和企业等单位接受的纵、横向科研任务所取得的收入。
  (二)技术性收入:指利用本单位人力、物力和技术,为用户提供技术性服务所取得的收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技术转让收入:指本单位通过研究成果、专有技术、专利权、版权等有偿转让所取得的收入。
  2.技术咨询收入:指为外单位的生产、科研计划、产品和项目以及为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划,提供信息、可行性研究、技术和经济论证等所取得的收入。
  3.技术服务收入:指运用技术知识为解决特定项目提供技术设计、工艺编制、工程计算、标准配方、设备改造、调试安装、产品测试、标准审查、鉴定、分析化验和摄像制图等所取得的收入。
  4.技术培训收入:指接受委托进行技术培训、代培等所取得的收入。
  5.技术承包收入:指本单位人员承包或领办企事业单位所取得的收入。
  6.技术成果出口收入:指本单位研究成果、专有技术、专利权、版权等有偿向国外出口转让所取得的收入。
  7.技术入股及联营分红收入:指本单位以技术、资金以及设备等,与国内外企事业单位联营、合资、合作等所取得的收入。
  (三)中试产品收入:指在进行中间试验期间试制的产品,经出售或转让所取得的收入。
  (四)新产品试制收入:指试制生产在技术上有较大突破的产品,经出售所取得的收入。
  二、生产经营性收入:指各单位内部未实行独立核算的工厂、车间、农场等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不含中试产品和新产品试制收入)。
  三、上交收入:指各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服务单位(包括所办公司、工厂、招待所等)按有关规定上交给主管单位或部门的纯收入(税后未进行分配的利润)。
  四、其他收入:不属于上述范围的收入,如各单位的出版发行、生活服务、科技展览、科技交流服务和外事服务收入以及固定资产租赁收入等。第四条 收入的核算
  一、各单位组织收入,必须进行严格的成本(费用)核算。成本(费用)的主要内容包括:工资、补助工资、劳务酬金、材料费、燃料动力费、设备购置费、折旧费或仪器设备使用费、业务费、管理费、销售费等。
  二、各单位在组织收入过程中所耗费用已在科学事业费列支的,在核算收入时,应相应冲减单位当年事业费支出。
  三、成本(费用)的计算:
  (一)各单位对可直接计算出成本(费用)的科研任务收入、中试产品收入、新产品试制收入和生产经营性收入以及其他各项收入,应按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课题(产品)成本核算。其成本要严格按实际发生数计算,并做到真实、准确、可靠。
  (二)对难以计算实际成本的部分技术性收入、生活服务收入等可按一定比例计算成本。
  (三)为促进科研任务的完成和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必须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科技人员的收入与完成的任务和为社会做出的贡献直接挂钩。科研项目和课题完成并验收后,可按项目经费结余数的40%~60%提取劳务酬金奖励有关人员。
  为鼓励科技人员为社会服务,对由单位组织工作时间开展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科技展览、科技交流服务,可以从纯收入中提取20%--30%的劳务酬金,用于奖励有关人员。
  四、各单位主办的公司,应独立核算,依法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主办单位的水、电、气、设备、房屋等应按月、季及时结算,并按规定及时计入成本。主办单位收到上述返还的费用后应冲减相应的支出。
  五、各单位借给公司的资金,应收取资金占用费,其年占用率为银行贷款年利率的70%--80%。各公司支付的资金占用费计入成本。主办单位收到的资金占用费全部作为增加“拨入事业费”(自收自支单位作为增加“周转金”)。
  六、各单位对变卖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和废旧物资的收入,直接作为增加“专用基金--科研发展基金”,全部留给单位按有关规定使用。
  七、各单位对接受赠送的仪器、设备、材料、车辆等要计价入帐。属于固定资产的,要登记造册并视同购进固定资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