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市凤鸣义齿加工厂贷款情况

2024-05-17

1. 呼市凤鸣义齿加工厂贷款情况

呼市凤鸣义齿加工厂贷款情况一般。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净化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环境,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及认定条件,近期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了第二批“失联”或“空壳”小额贷款公司排查工作。天眼查为您提供内蒙古凤鸣义齿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信息查询服务,查询内蒙古凤鸣义齿有限责任公司工商注册信息、公司电话、公司地址、公司邮箱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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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内蒙古八大举措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其他地方会跟进吗?

内蒙古八大举措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金融科技专家苏筱芮表示,此前内蒙古禁止挖矿时其他地区并未大规模跟进,但近期金融委首提“挖矿”或将成为一种信号,不排除后续其他地区顺应监管形势进行跟进的可能性。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教授王志诚也认为,很多省市可能会跟进,而且也应该跟进,特别是内蒙类似的火电地区,“挖矿”与能耗控制和碳中和的目标相反。
“即使是水电地区,也只是丰水季节电能有富余,而一旦设立了矿机,在枯水期也不可能完全停止,如果币价高的时期正好赶上枯水期,肯定也会占用火电资源。”他说。
苏宁金融研究院研究员孙扬也提到,其他各个地方肯定也会出台类似的政策,但会在水电资源丰富地区,如四川、云南、贵州、西藏、重庆、东北等地出台类似政策,还有那些经济很不发达但是电力资源充沛的地区。

此前内蒙古就曾提出将全面清理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早在今年2月25日,内蒙古发改委就发布《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若干保障措施(征求意见稿)》,提出将全面清理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2021年4月底前全部退出,并且严禁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此后,内蒙古的虚拟货币挖矿产业就开始转战四川等地。
5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又发布通知宣布设立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举报平台,举报范围包括四类: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伪装成数据中心享受税收、土地、电价等方面优惠政策的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为从事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提供场地租赁等服务的企业;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电力供应,从事虚拟货币“挖矿”业务的企业。
实际上,火电丰富的内蒙古一向是耗电成本高的虚拟货币矿场聚集地,因此内蒙古对虚拟货币挖矿的监管政策一走在前列。内蒙古对虚拟货币挖矿一直持有打击态度。
2017年底,内蒙古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政治工作小组办公室向包头、鄂尔多斯、巴彦淖尔、乌海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引导我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有序退出的通知》,指出虚拟货币“挖矿”产业属与实体经济无关的伪金融创新,应不予以支持。
据此,请多措并举,综合采取电价、土地、税收和环保等措施,引导相关“挖矿”企业有序迅出,鼓励转型到国家支持类的云计算。
不过,在此次《意见稿》中,包装称云计算的虚拟货币挖矿也将被彻底清退。此外,内蒙古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的《2019年上半年全区金融形势分析报告》中也明确提出,将加快清退“挖矿”企业。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在2019年9月再次公告称,将对虚拟货币挖矿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其中提到,挖矿产业属于实体经济无关的伪金融创新,应不予以支持的精神,对该类企业进行清理整顿有序退出相关工作。
2019年11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了《关于对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清理整顿情况联合检查的通知》,要求自治区联合检查组赴部分盟市,对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清理整顿情况进行联合检查。
以上内容参考 澎湃新闻-内蒙古八大举措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其他地方会跟进吗

3.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条例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四条 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及其所在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受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住房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人民政府或者盟行政公署及盟行政公署所在地政府负责人,建设、财政、计划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专家。第八条 住房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根据本条例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五)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精减、效能的原则,设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盟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市、旗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所辖区,不设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其他旗县(市)原则上不设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确需设立的,应当经盟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第十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核算;(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七)承办住房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对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并对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进行业务指导;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工作。不设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旗县(市),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进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运用;根据需要也可以经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住房委员会批准,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当地采取委托等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等业务。第十二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委托住房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第十三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住房公积金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直接归集,统一存储到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必须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设立个人帐户,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帐户;同时必须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并告知职工本人。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并告知职工本人。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月缴存额为职工当月工资总额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百分之六。有条件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旗县(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委员会拟订,经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或者财政部门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由单位直接发放工资的,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单位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存入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内,并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由财政部门发放工资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据单位提供的职工个人缴存额,在发放职工工资时代扣,由单位工资开户银行在三日内代缴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内。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依据财政部门和工资开户银行提供的代缴额,记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第二十二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手册、查询卡、对帐单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足额核定企业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户口迁出所在的盟、设区的市或者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第二十五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按规定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承担。第二十六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保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住房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第二十八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第二十九条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住房委员会申请重新复核。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住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给予书面答复。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第三十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情况,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不得拒绝。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拒绝查询或者未按规定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有效凭证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第三十一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予以处罚:(一)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拒不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逾期不缴存或者少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责令限期足额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转移、封存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督部门责令改正,追回住房公积金或者贷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住房公积金;造成住房公积金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挪用、截留住房公积金的;(二)用住房公积金为单位或者他人提供担保的;(三)违反本条例规定,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条例内容

4. 金融办是做什么的

一、金融办是规划地方经济发展的金融大管家、地方金融生态建设的组织者、金融产业布局的掌控人、地方金融监控的防火墙。
二、金融办公室是代表地方政府负责金融监督、协调、服务的办事机构,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地方党委、政府有关地方金融工作的政策和各项决定、决议等,督导、检查落实执行党委、政府有关金融工作的重要工作部署。
引导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的改革创新、拓展业务,加大对地方经济和各项事业发展的支持。
2、研究分析宏观金融形势、国家金融政策和本地区金融运行情况,制定本地金融及金融产业发展的中短期的规划和工作计划。提出改善金融发展和安全环境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对金融业、证券业、保险业的服务,促进地方经济协调发展和稳定。
3、积极协助上级政府和监管机构对本地金融机构的管理或监管。协调、支持和配合上级派驻监管机构对各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及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负责本地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信用制度及法规体系,监管信用中介机构.
监督管理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和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指导本地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工作;认真做好配合协调和信息交流工作,协助协调解决金融业、证券业、保险业发展中应由地方政府需解决的问题。
4、负责组织协调规范、整顿和维护本地区金融秩序,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促进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地方国有金融资产出资人的权益;组织协调地方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监督检查地方国有金融资产运营情况。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拟订和协调规范、整顿本地区金融秩序的有关事务,确保地方金融安全、稳健和规范运行。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经营业务活动。加强社会信用和金融信用建设,研究建立地方金融安全区的政策和措施,促进本地金融安全。
5、负责本地区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重大事项,研究制定本地区资本市场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措施,协调处理有关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重大问题,积极协助推动企业改制上市和扶持上市公司的工作,并对资本的资金运作进行监管。
跟踪监测本地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和运行情况,汇总分析相关的统计资料;指导协调上市公司配股、增发等再融资工作;指导、规范上市公司购并、资产重组、股权交易等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本地上市公司发展、结构优化的政策性建议。
协助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的日常监管。负责组织、指导本地企业境内、外上市工作;筛选、培育拟上市企业,指导企业准备上市工作,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6、研究拟定本地区金融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推进金融市场发展和拓宽融资渠道;研究分析全市金融运行和行业发展动态,及时提出金融决策参考意见和建议。负责收集本地金融、保险、证券系统的业务报表和业务统计工作;指导下级地方政府金融工作。
7、负责本地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民营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设立、资格初审、备案、变更、退出等工作。
8、代表地方政府牵头协调防范和打击本地区非法集资犯罪的工作。
9、承办上级、本级党委、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扩展资料

内蒙古金融办:发挥好金融工作的参谋助手作用
内蒙古金融办召开了全系统机关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推进会,贯彻中央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和要求,落实从严治党“1+3”制度体系,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
会议指出,要充分认识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重大意义,通过加强党的思想政治建设,严格党内生活,进一步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到每个支部、落实到每名党员,始终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凝聚形成做好金融服务工作的强大动力。
必须坚持“带着问题学、针对问题改”,着力解决好广大党员在思想、作风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打造铁一般信仰、铁一般信念、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当的“四铁队伍”。
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抓好示范引领,发挥好金融工作的参谋助手作用,为促进自治区金融业健康有序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金融办

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薪资待遇怎么样?

答,
工资待遇比较好,
感觉还可以啊,
可以来看看,体会一下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薪资待遇怎么样?

6. 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2016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技术市场管理,维护技术市场秩序,推动技术市场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区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贸易活动的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技术贸易活动必须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技术贸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技术市场工作的领导,贯彻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促进技术市场的发展。
  各级科学技术、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税务、审计、金融、物价等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技术市场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技术市场发展规划可以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发展技术市场的资金可以采取多渠道筹集的办法解决。第六条 对在技术市场管理和技术贸易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技术市场管理机关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市场工作。第八条 技术市场主管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
  (二)审批和监督管理技术贸易机构,核发《技术贸易证书》,并对《技术贸易证书》实行年度检查;
  (三)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四)组织、协调、监督技术贸易活动;
  (五)负责技术市场统计工作;
  (六)培训技术市场管理和经营人员;
  (七)对从事技术贸易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八)依法查处技术贸易活动中违法行为。第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技术贸易机构及其他专门技术贸易活动场所的登记,核发《企业法人执照》或者《营业执照》;
  (二)会同技术市场主管机关依法监督、检查技术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三)依法查处技术贸易活动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十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技术贸易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第十一条 技术市场主管机关设技术市场检查员。技术市场检查员凭《技术市场检查证》对技术市场进行检查、监督。第三章 技术贸易机构第十二条 技术贸易机构是指以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为目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贸易活动的组织。
  具备法人资格的技术贸易机构为独立的技术贸易机构;在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科技社会团体内部设置的从事技术贸易的非法人机构为非独立的技术贸易机构。第十三条 独立的技术贸易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场所和组织机构;
  (二)有符合国家科技政策的业务方向和范围;
  (三)有必要的技术设施;
  (四)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
  (五)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资金。
  非独立的技术贸易机构,必须有其所在法人单位提供的经济担保和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的证明。第十四条 建立国有和集体技术贸易机构,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同级技术市场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建立私营和个体技术贸易机构,由创办人提出申请,报当地技术市场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技术贸易机构经审查批准,由审批机关发给《技术贸易证书》。第十五条 技术贸易机构合并、分立、撤销及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第十六条 技术贸易机构应当接受技术市场主管机关及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技术贸易机构负责人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经过技术市场主管机关的培训、考核。第四章 技术贸易活动第十八条 技术贸易活动可以通过举办技术交易会、招标会、洽谈会、展示会、信息发布会、科技集市、常设技术市场、技术入股、技术承包、组织科研生产联合体等多种形式进行。
  举办技术交易会、技术成果展示会、技术交易洽谈会或者冠以其他名称的技术交易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九条 从事技术贸易活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订立书面技术合同。

7.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作为中央部署的三大攻坚战之一,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在此方面有哪些有力举措?

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坚持以发展眼光分析、研判区内外各领域资产、资源交易格局及走势,以助力决战“三大攻坚战”为已任,探索并建立了全方位、多层级、专业化的金融资产交易服务业务新模式,协助各金融机构、资产管理公司及政府平台盘活存量、处置不良,在交易领域搭建起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防火墙。

早在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就指定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为全区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承办机构,受财政厅监督管理,开展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同年通过向财政部备案,成为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业务的交易机构。2017年,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三大攻坚战”决策部署,立足防范化解区域金融风险的功能定位,打造了金融资产交易服务平台,平台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等相关规定,集专业力量为各类金融企业提供自有资产转让、不良资产处置、股权转让、集中采购、增资扩股、股权登记托管等专业化服务;已经先后与全区范围内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地方性银行、农村金融机构、小贷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等100余家金融企业建立了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

平台建立以来,始终以规范处置不良资产、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为己任,坚持业务创新,完善交易结构,在提高成交率的同时严控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自主开创了资产挂牌转让、债权询价转让、债权处置场所综合服务、债权兑价交易等多种金融资产交易服务模式,同时为金融企业提供各类定制化服务,有效协助委托主体防范化解各类金融风险。
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不断探索创新,完善交易结构。坚持以平台化发展思路对金融资产交易业务进行整合、创新。将金融资产交易与互联网紧密结合,建立了非标准化金融资产交易新模式。充分发挥产权市场在信息汇聚、发现投资人、发现价格方面的功能优势,通过资产变现、债权置换等多种市场化方式,积极助力各级政府、金融机构化解金融风险。2017年至今,累计成交项目220余宗,成交金额近60亿元,形成了规范、有序、统一的金融资产交易市场格局。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作为中央部署的三大攻坚战之一,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在此方面有哪些有力举措?

8. 中国人民银行在全国有几个分行?分别是哪些??是九个么?

人民银行的机构不光是分行,还有管理部,还有新成立的人总行上海总部。九个分行、两个营业管理部,一共是十一个。上海分行(上海总部)、沈阳、天津、济南、西安、南京、成都、武汉、广州九个分行,还有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重庆营业管理部。天津分行(管辖天津、河北、陕西、内蒙古)、沈阳分行(管辖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分行(管辖上海、浙江、福建)、南京分行(管辖江苏、安徽)、济南分行(管辖山东、河南)、武汉分行(管辖湖北、湖南、江西)、广州分行(管辖广东、广西、海南)、成都分行(管辖四川、贵州、云南、西藏)、西安分行(管辖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和北京、重庆两家营业管理部,分行行长的行政级别是正局级。拓展资料中国人民银行(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英文简称PBOC),简称央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1]  。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1948年12月1日,在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合并组成中国人民银行。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国国家中央银行职能。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至此,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以法律形式被确定下来。 [2]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主要职能 中国人民银行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为: (一)拟订金融业改革、开放和发展规划,承担综合研究并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促进金融业协调健康发展的责任。牵头国家金融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二)牵头建立宏观审慎管理框架,拟订金融业重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审慎监管基本制度,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 (三)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信贷政策,完善货币政策调控体系,负责宏观审慎管理。 (四)牵头负责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负责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基本规则制定、监测分析和并表监管,视情责成有关监管部门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在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对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牵头组织制定实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 (五)承担最后贷款人责任,负责对因化解金融风险而使用中央银行资金机构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六)监督管理银行间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有关场外衍生产品;牵头负责跨市场跨业态跨区域金融风险识别、预警和处置,负责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测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统一的资产管理产品和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及其衍生产品市场基本规则。 (七)负责制定和实施人民币汇率政策,推动人民币跨境使用和国际使用,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实施外汇管理,负责国际国内金融市场跟踪监测和风险预警,监测和管理跨境资本流动,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八)牵头负责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统筹实施监管,推进金融基础设施改革与互联互通,统筹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 (九)统筹金融业综合统计,牵头制定统一的金融业综合统计基础标准和工作机制,建设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履行金融统计调查相关工作职责。 (十)组织制定金融业信息化发展规划,负责金融标准化组织管理协调和金融科技相关工作,指导金融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 (十一)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十二)统筹国家支付体系建设并实施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业务规则,负责全国支付、清算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十三)经理国库。 (十四)承担全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责任,负责涉嫌洗钱及恐怖活动的资金监测。 (十五)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十六)参与和中国人民银行业务有关的全球经济金融治理,开展国际金融合作。 (十七)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十八)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 (十九)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的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围绕党和国家金融工作的指导方针和任务,加强和优化金融管理职能,增强货币政策、宏观审慎政策、金融监管政策的协调性,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职责,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职能转变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金融市场改革,着力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高政府服务质量和效果。继续完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做好“放管服”改革的制度保障,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提供有力支撑,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9]  主要业务 货币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国务院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于1997年7月成立。2003年12月27日新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二条明确指出:“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 [10]  货币政策的主要工具有:公开市场业务、存款准备金、中央银行贷款、利率政策、常备借贷便利。 监督稽核 人民币 人民币(2张) 银行法是进行银行监管的法律基础。银行监管的目的在于确保银行体系的活力,通过监视各银行机构的信用和流动性,保护存款人利益。另外,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国的金融改革中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分析定期报告和现场稽核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 跟银行监管密切相关的是对支付系统的监管,中央银行有责任维护国家支付、清算和结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中国人民银行一直致力于开发它拥有的支付系统,并跟其他银行机构密切合作,使这些金融机构运行的支付系统更加高效和更加安全可靠。 中国人民银行正在改善其在支付系统中密切监视各银行日间头寸的能力。 支付体系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国支付体系建设的组织者、推动者、监督者,中国人民银行肩负“维护支付、清算系统正常运行”等法定职责,建设运行了第二代支付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等重要业务系统,为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公共清算平台,加速了社会资金周转,推动了经济金融较快发展。 [11]  中国人民银行现行支付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为商业银行各级分支机构提供结算帐户服务。此外,还为一些政府机关、事业团体开设结算帐户,提供支付服务。例如,邮政储汇局也在人民银行开立结算帐户。 中国人民银行不允许帐户出现隔夜透支,因为大多数交易采用批处理方式在日终结算,所以日间透支的概念实际上不适用。但电子联行系统除外,在此系统中,支付指令发出之前,其帐户内必须有足够支付的资金。 除了结算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办理的支付交易以外,结算帐户还用来结算其它支付系统产生的净额头寸,如商业银行系统的电子资金汇兑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为了其维护支付、清算和结算系统的正常运行,除了履行一般监督作用以外,还为广大银行机构提供资金转帐网络,即中国2000多家同城票据交换所、中国手工联行系统和中国电子联行系统。这些支付系统对银行机构之间的竞争起着中立作用。中国人民银行对于各商业银行提供的支付服务通过业务条款、处理程序、借记和贷记条款以及收费政策施加一定影响。 信贷服务 信贷政策是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要求,对金融机构信贷总量和投向实施引导、调控和监督,促使信贷投向不断优化,实现信贷资金优化配置并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制定和实施信贷政策是中国人民银行的重要职责。 [12]  经理国库 央行经理国库始于1985年。1985年颁布的《国家金库条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具体经理国库。组织管理国库工作是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责。”从此,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库管理中的基本定位得到了科学的、准确的表达。此后,相继体现在随后颁布的《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1986、1989),《预算法》(1994),《预算法实施条例》(1995),《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2003)以及“中编办”历次部门职责调整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中。根据这一基本定位,确立了中国中央银行经理国库体制。 [13]  征信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对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履行对辖区内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14]  2008年5月,征信中心正式在上海举行了挂牌仪式,注册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2013年3月15日施行的《征信业管理条例》(简称《条例》),明确了征信系统是由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定位。征信中心在全国31个省和5个计划单列市设有征信分中心。 1997年,人民银行开始筹建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企业征信系统的前身)。自2004年至2006年,人民银行组织金融机构建成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截至2015年4月底,征信系统收录自然人8.6亿多,收录企业及其他组织近2068万户。征信系统全面收集企业和个人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