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24-05-15

1.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1、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通知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2]163号
  说明:适用期已过,执行国家新的标准。2、关于“在城区边缘规划区内征用土地征收市政设施配套费的报告”的批复
  发文字号:昆政复[1983]14号
  说明:按照省的规定执行。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布告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3]206号
  说明:按照公安部规定执行,继续加强管理。4、关于加强城区噪声管理的通告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5]138号
  说明:适用期已过,执行国家新的法律法规。5、关于接待外国人住宿旅店的暂行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复[1985]76号
  说明:适用期已过,执行国家新的法律法规。6、关于加强勤工俭学经济活动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6]99号
  说明:按照《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建设保护条例》执行。7、关于对爆炸物品和挖砂采石作业的管理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6]74号
  说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执行。8、批转市滇管会《关于加强滇池渔业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6]169号
  说明:适用期已过。9、关于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的暂行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复[1986]90号
  说明:被《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取代。10、昆明市城镇拆除爆破安全管理暂行条例
  发文字号:昆政复[1986]121号
  说明:执行国家新的法律法规。11、昆明市关于加强文物保护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7]19号
  说明:被《昆明市文物保护条例》取代。12、昆明市治安联防工作细则
  发文字号:昆政复[1987]11号
  说明:适用期已过,执行国家新的法律法规。13、关于加强城区噪声管理的补充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8]94号
  说明:适用期已过,执行国家新的法律法规。14、昆明市林业行政管理处罚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8]170号
  说明:按照省的地方性法规执行。15、关于对在原有用地上扩建增容的工程以及零星住宅建设收取市政配套费的补充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8]203号
  说明:按照省的规定执行。16、昆明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复[1988]98号
  说明: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17、昆明市眼镜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复[1989]8号
  说明:按照云南省《眼镜行业技术服务管理规范》执行。18、印发《滇池综合整治大纲》的通知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9]16号
  说明:被《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和2002年修订的《滇池保护条例》取代。19、关于占用市区道路(空地)建盖临时性建筑及道路开挖办理审批手续的通知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9]27号
  说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执行。20、昆明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9]145号
  说明:适用期已过,执行国家新的法规。21、昆明市建筑行业安全监督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9]171号
  说明:适用期已过,执行国家新的法规。22、昆明市乡镇客货运输船舶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复[1989]114号
  说明:按照国家新的法规执行。23、昆明市森林植物检疫实施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复[1990]56号
  说明:按照国家新的法规执行。24、昆明地区医院太平间管理暂行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办[1990]185号
  说明:被《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取代。25、昆明市贯彻《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暂行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1]52号
  说明:按照省的地方性法规执行。26、昆明市电信通信建设和管理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1]166号
  说明:适用期已过,执行国家新的法律法规。27、昆明市企业(单位)依法纳税责任制规定(试行)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1]72号
  说明:按照国家法律执行。28、昆明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1]118号
  说明:按照国家新的法律法规执行。29、关于批转《昆明市新建住宅小区实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请示》的通知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1]153号
  说明:适用期已过,执行国家新的法律法规。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 国家关于《勤工俭学》的有关规定?

国家教委中、初等学校勤工俭学统计工作暂行规定

 ( 8 7 )教劳字0 0 2号

1987年09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勤工俭学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勤工俭学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勤工俭学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勤工俭学活动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包括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的中、初等学校,均须依照本规定填报勤工俭学统计调查表,提供勤工俭学统计调查所需要的统计资料。

第四条 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根据勤工俭学统计任务的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并接受各级教育部门统计机构的统一管理。

第五条 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的勤工俭学统计人员实行工作责任制,按照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

统计人员依法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有权拒绝填报不实的统计资料。   第六条 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负责人应对签发上报的勤工俭学统计资料负责。

 

第二章 勤工俭学统计调查与分析

 

第七条 有关全国性勤工俭学活动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拟订,报国家统计局

备案;地方性的补充调查项目,由地方教育部门拟订,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勤工俭学统计规范未经制定机关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修改。 

第八条 必须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应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及原始记录。

第九条 勤工俭学的统计调查工作要全面统计和典型调查相结合。有条件的地方应开展统计预测工作。必须加强对勤工俭学教育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综合分析,开展勤工俭学成果的评估,积极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

 

第三章      勤工俭学统计资料的归口管理

 

第十条 全国勤工俭学统计调查和地方勤工俭学统计调查,分别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学校生产与劳动教育办公室、地方各级教育部门的勤工俭学管理机构归口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学校生产与劳动教育办公室关于勤工俭学统计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统计法规,制定全国中、初等学校勤工俭学统计调查方案及统计调查表。  二、收集、整理、提供全国中、初等学校勤工俭学基本统计资料。对勤工俭学事业发展计划

的执行情况和管理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三、组织、协调各级勤工俭学统计工作,组织有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四、保管统计资料,及时整理存档。 

第十二条 其他部委及地方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勤工俭学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发的勤工俭学统计调查方案及统计调查表,部署本地区、本部门的统计工作,做好统计资料审核、汇总,并按时上报。 

二、对本地区、本部门和本校勤工俭学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管理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三、组织、指导本地区、本部门和本校勤工俭学统计人员的培训考核。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统计人员技术职称评定。 

四、保管统计资料,及时整理存档。 

第十三条 必须加强对勤工俭学统计工作的领导。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应有一位负责人分管统计工作;要教育统计人员坚持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支持统计人员的工作;要采取适当方式考核、评比统计工作质量;表彰先进,对不履行职责,尚不够行政处分的,应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实行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是坚持马克思主义教育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的有效途径之一;是学校教育工作的组成部分。勤工俭学的开展,对提高教育质量,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具有一定的作用。第二条  勤工俭学的主要任务是:
    1.通过劳动实践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热爱劳动人民、热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有理想、讲文明、懂礼貌、守纪律、艰苦奋斗的道德品质。
    2.理论联系实际,结合教学开展一些科学实验、科学种田活动,培养学生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使学生学到一定的生产知识和劳动技能。
    3.搞好生产,创造物质财富,为改善办学条件和师生福利提供一定的条件。第三条  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勤工俭学活动,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和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的精神,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和学校的可能,宜工则工、宜农则农(含林、牧、副、渔),为教学和科研服务,为生产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有条件的也要为外贸出口服务。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勤工俭学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的计划、经济、财政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把校办工业、农业作为经济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积极予以扶持和指导,把勤工俭学的事业筹划好、安排好。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第五条  校办工厂、农场实行经济核算,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要加强经营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生产,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积极提高经济效益。
    各级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根据教育部、财政部1982年7月3日发布的《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勤工俭学财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第二章  生产劳动第六条  要按照中、小学教学计划的规定,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或公益劳动。要正确处理教育与生产劳动的关系,使生产劳动与政治思想教育生产劳动与教育学结合起。不得随意增减教学和劳动时间,防止学生不参加劳动或参加劳动过多的偏向。第七条  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必须注意学生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和知识水平。要加强领导和管理,做好防护工作,保证学生安全。要教育学生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指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过重的劳动。第三章  校办工业第八条  学校举办工厂,一般规模不宜过大,以便于经营管理。根据需要和可能,可一个学校单独办厂和几个学校联合办厂。校办工厂应利用当地有利条件,生产有原料来源、适销对路的各种产品。有条件的学校可以承接外贸部门同意的外商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任务。教育战线所需的产品,尽量安排在校办工厂生产。严格禁止生产迷信产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学校开展勤工俭学,不要搞纯商业经营。商业性的职业班和职业学校,可结合专业试办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和各项修理等行业,为国家培养劳动技术后备力量提供生产实习场地。第九条  校办工业的生产,产品属国家、部门或地区管理的,其产、供、销计划,由校办工厂的主管部门汇总,报送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形式,列入本系统计划,由计划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对纳入计划的产品,要按计划执行。原有协作关系不要轻易中断。不属于国家、部门或地区管理的小商品,由生产单位在国家政策法令许可的范围内,自行组织生产和销售。对于需要调整、转产的,有关部门要及时通报情况,帮助转产适合社会需要的产品。第十条  校办工厂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设备、燃料等国家统配物资,有关地方和部门要统筹供应。属于有关单位带料加工的,材料仍由有关单位供应。
    校办工厂的产品,凡不属国家统一调拨又为市场需要的,商业、外贸部门应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或按有关规定自销,或举办联合展销门市部。对适合学校组织的出口项目和有出口价值的产品,外贸部门要积极扶持、指导。第十一条  校办工厂的固定资产及一切财物属学校所有,由学校隶属部门归口管理,其他部门不得借口“调整”“归口”或其他理由平调、收缴和占用,已经发生上述现象的,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妥善解决。
    学校内部不准私分或变相私分勤工俭学的财物。

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

4.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中小学勤工俭学活动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勤工俭学是以发展教育事业为宗旨的多种形式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教育活动,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促进我省中小学勤工俭学的发展,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开展勤工俭学,当前应以校办企业(含工、农、林、牧、商、服、饮、修以及科技开发、技术咨询和实用人才培训等,下同)为主要形式。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勤工俭学的领导和管理。各级计划、经济、财政、金融、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劳动、人事、物资等有关部门,应积极扶持校办企业的发展。第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国发(1983)25号《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的请示和通知》和国办发〔1987〕7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教育部门勤工俭学管理机构有关问题请示的通知》的要求,设置勤工俭学管理机构。各地原有的勤工俭学领导组,应予保留或恢复。第四条 中小学校兴办各类企业,应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校办企业应为事业性质,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第五条 校办企业具有生产和经营双重职能。
  校办企业应当坚持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在管理体制上,逐步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推行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注意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不断提高生产水平与经济效益,增强校办企业的竞争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把校办企业纳入地方经济发展规划,在产供销等方面予以统筹安排。校办企业生产所需的材料、设备、燃料等国家统配物资,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当地计划部门统筹解决。省根据需要可适当给予专项补助。
  各厂矿企业、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应采取扩散产品、联合经营、来科加工、建立厂外车间以及提供科技成果和科技信息等方式,帮助中小学开展勤工俭学。
  工业主管部门应把所属企业扶持校办企业的工作纳入计划,并负责检查落实。第七条 开展勤工俭学所需的资金,应主要依靠校办企业内部逐步积累解决。在办厂初期或临时发生资金周转困难时,可依照下列办法解决:
  一、由教育行政部门在保证教育经费正常需要的前提下,从教育经费中统筹安排一定数量的勤工俭学周转金;
  二、省、地、县财政部门,根据财力情况,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勤工俭学周转金;
  三、由教育行政部门,在本系统内适当调借教育事业费作为周转金有偿使用;
  四、由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提取勤工俭学统筹资金;
  五、各级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每年安排一定数量贷款额度;
  六、发动社会各行各业、各有关部门及热心教育事业的人士赞助;
  七、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部分校办企业可试行股份制。第八条 校办企业除按原规定免征校办工业、农业的所得税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外,属下列情况的,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优惠:
  一、小学校办企业,除生产销售全国统一规定不许减免税的产品需按规定征收产品税、增值税外,对生产销售的其它产品及兴办的服务性企业,给予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二年的照顾。兴办的商业企业,需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应纳税的校办企业如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
  二、中、小学校兴办的商业、服务业等第三产业,免征所得税二年,减免税部分应主要用于教育事业发展。
  三、中、小学的校办企业与外单位联合兴办企业的征税等其它税收问题一律按国务院国发〔1989〕9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校办集体企业,如承包或出租给外单位或个人经营的,由承包一方按规定纳税。第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把勤工俭学基地建设作为学校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学校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
  在农村经学校申请,当地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划拨一部分土地(包括山林、水塘、牧场等),作为学校生产经营基地和学生劳动基地,归学校长期使用。
  各地还应积极创造条件,扩大现有校办企业的规模,使之逐步适应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技术培训的要求。对于有较好经济效益,但不宜学生参加劳动的企业或项目,可以开辟新的,以老养新。
  教育行政部门应积极扶持校办企业的扩建、改建工作,并统一列入学校的基建、维修计划。

5. 勤工俭学一般一周不能超过多少小时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不应当影响学业,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学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向学校提出勤工助学的申请,接受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再由学校统一安排到校内或校外的岗位上进行勤工助学活动。
学校不得安排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健康的劳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扩展资料:
劳动报酬:
学生参加校内固定岗位的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学校按月计算。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适当上下浮动。学生参加校内临时岗位的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学校按小时计算。
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8元人民币。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的酬金标准不低于学校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数额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进聘用协议。
权益保护
学生在开始勤工助学活动前应当与有关单位签订协议,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学生在进行校内勤工助学前,应当与学校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
学生在进行校外勤工助学前,应当与代表学校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用人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三方协议书。协议书应当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的权利和义务,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勤工俭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勤工助学

勤工俭学一般一周不能超过多少小时

6. 假如你想勤工俭学应该如何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危机的发生呢?

勤工助学作为我国高校资助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承担了扶贫助困与育人树德的双项职能,是增强大学生综合素质、缓解家庭经济困难的有效途径。一、在校大学生勤工助学过程中所遇到的常见侵权问题1、用人单位利用协议漏洞克扣工资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大学生社会经验及相关法律知识不足,故意设置协议漏洞,用工结束后,利用所签署协议中的陷阱,以种种借口克扣大学生工资,而大学生无法依据有效协议,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能任其宰割。2、“试用期”工作劳而无获有些用人单位在录用兼职学生之后,便提出学生要先通过一定时间的试用期才能被正式聘用,有的还要求进行技能培训,以此向学生收取培训费。而长时间的试用期结束之后,用人单位却以种种借口辞退勤工助学学生,因为处于试用期,学生无法得到全额的工资,白白地被用人单位当作廉价的劳动力使用,而交纳的培训费等费用,也无法索回,付出了辛苦还得不偿失。3、推销组织设计推销骗局此类型侵权问题主要集中在一些从事商品推销、代售的组织,他们要求前来求职的兼职学生购买数额不大的产品或直接交纳现金作为押金,再让学生去推销一些根本卖不动的产品,并规定必须完成一定数量的销售额才有提成工资。最后因无法完成任务,学生无法领取工资,而押金也被其克扣。4、“黑中介”骗取中介费目前社会上有一些“黑中介”专门欺骗涉世未深的勤工助学大学生,利用一些学生假期求职心切的弱点,向其提供虚假信息,编造出一些待遇丰厚的岗位,诱使学生上钩,之后为其安排假“面试”,在求职者和“用人单位”见面后向学生收取相关费用,钱一到手就立刻消失,寻之不得。5、不法分子“家教”陷阱一些不法分子设置家教机构骗局,对前来应聘的大学生,尤其是女大学生,谎称使其担任家教教员,引诱其陷入桃色陷阱。这种家教骗局多以“成人考试”辅导为主,被教者利用大学生社会经验少、心理防线低、缺乏自我保护常识和能力,对勤工助学者进行不法侵害,然后逃之夭夭。6、勤工助学大学生被骗参与非法传销活动近两年,高校勤工助学大学生被骗参加非法传销活动的情况也日趋严重,传销组织先以优厚条件招聘学生来上岗,然后给学生培训,向他们灌输一夜暴富的思想,并抛出高回扣的诱饵,让学生去发展“下线”。被传销组织洗脑的学生,往往难以自拔,再去欺骗自己的同学、朋友,结果害人又害己。二、建立在校大学生勤工助学风险规避机制1、政府方面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大力整治兼职市场,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惩处商家在大学生校外兼职过程中出现的侵权行为,加大违法行为成本。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制,规范兼职市场秩序,建立公平、透明的收费标准,统一设定职业中介与兼职者所签订的协议模式,并实行中介机构“市场准入”制度,对侵犯求职者合法权益的中介机构和人员严肃查处,并予以必要的行政处罚。2、学校方面学校进一步对勤工助学工作的重视程度,设置专门机构负责勤工助学工作,进一步完善高校资助管理工作模式,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贯穿勤工助学活动的全过程,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对学生勤工助学行为进行系统、规范的统一管理。3、个人方面(1)、首先我们要端正态度,树立正确的兼职观念,正确处理学习、生活和兼职之间的关系,不能因兼职耽误自身学业。在校外勤工检学中应注意自己的学生身份,保持自重,合理规范自身行为,敢于拒绝与自己身份不符的工作要求,积极展现积极向上的当代大学生风貌,维护大学生的良好形象,避免受到社会上不良分子的干扰。(2)、要建立起自我防备的心理体系,提高自身心理防线,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注意保护自身生命财产安全和个人信息的保密,警惕兼职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掌握一定的安全防护知识和必备措施,减少针对大学生的恶性犯罪事件的发生。(3)、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掌握如何辨别招聘信息真假可信度如何、如何判断用人单位和工作性质的合法性、如何签订协议、面对侵权行为如何维权等常识,真正做到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并且敢于与侵权行为作斗争,在面对侵权时能坚决有效地利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7. 对勤工俭学有什么看法?


对勤工俭学有什么看法?

8. 大学期间的勤工俭学政策具体包含哪些内容?

对于许多大学生来说,勤工俭学是为了要奔赴另一场战役——为找工作做准备,于是,勤工俭学成了众多学子们暑假生活的主题。再过几天,这些勤工俭学的大学生们就要收拾心情,重新回归到校园的学习生活中去。笔者采访了一些学生及企业,他们的感受颇能给人一些启示。 
  1学以致用:传菜员向酒店提交营销方案

  “方案一:设置黄金客户、白金客户等,按消费额累积值不同,用不同折扣守住更多顾客;方案二:与媒体合作,提出部分利润投资社会公益事业,创造爱心品牌,提升酒店影响力……”这是一位暑期当酒店传菜员的大学生向管理层提交的一份营销方案。

  大学生洪显宗家在永宁,下学期读华南理工国际贸易专业二年级。今年暑假,经有关单位介绍,他到石狮某酒店当传菜员。他告诉笔者,类似方案他曾向卖农产品的父亲提过。到酒店后,他又结合平时的观察与体验,向酒店董事长提交了这份营销方案。

  “难能可贵!”所在酒店许副总经理在接受采访时用四个字评价了小洪。许副总经理认为,这份方案尽管在操作性上值得商榷,但其理念与酒店管理层是一致的。“会想总比不会想好,做出来比光想更好。”许副总经理如是说。

  从湖南郴州到石狮某商场勤工俭学的黄国安,下半年读江苏大学法学二年级。在问及“在商场当营业员与你所学专业有何联系”时,小黄告诉记者:“社会调查是我们法学系二年级的一门课程,通过接触各阶层的人特别是外来务工者这一弱势群体,对我以后从事法律工作有直接的帮助。”

  在笔者采访的数名勤工俭学的大学生当中,绝大多数大学生从事的工作与所学专业不对口,但他们表示,除了换取部分学费与生活费外,还能学以致用、有意识地培养各种素质比挣钱更为重要。

  2企业观点:调整就业心态的过程

  在采访几位用人单位负责人过程中,众人再次将话题集中到“专业不对口”上。争论有很多,但多数人都提到这样一句话:“勤工俭学的过程,实际上就是调整就业心态的过程。”“勤工俭学可以获得劳动报酬,可以从中体会父母的艰辛,也可以帮助大学生了解社会、把握自己。”石狮某四星级酒店常务副总经理许先生表示,更重要的是通过勤工俭学,大学生可以调整好将来就业的心态,摒弃目前一些应届生找工作“眼高手低”、“怀才不遇”的误区。石狮某超市的江副总经理说:“按‘马斯络的需求层次论’,自我价值的实现是人类最高层次的要求。大学生就业找工作遇到‘专业不对口’、‘工资偏低’等问题,情绪与行动难免会有波动,关键看这个适应过程有多长。勤工俭学,无疑给他们提供了一个缩短适应过程的平台。”

  一些勤工俭学的大学生也表示,勤工俭学不单是为了报酬,也是想知道自己能吃多少苦,好为将来踏上社会增加一份竞争砝码。“从学校出来许多目标都是在‘理想阶段’,经历勤工俭学就是要找准自己的定位。”

  3专家谏言:建立有效的社会指导机构

  采访中,泉州某广告传媒公司的刘副总经理向笔者讲了一个故事。

  今年暑假,一位福建师大的在校生到公司勤工俭学,刘副总经理为其做了一个详尽的“职业生涯规划”。结果,这名大学生居然感动地掉了泪。“她说,在学校里从来没有谁会帮助自己做‘职业生涯规划’。”

  这位大学生的眼泪说明了一个事实。勤工俭学也好,毕业找工作也罢,大学生接触社会,是不断校正自身“职业生涯规划”的过程,然而,由于没有专门的社会指导机构,大学生走入社会,绝大多数是“摸着石头过河”,难免碰钉子、绕弯子。

  福建省教育学院教育系的张祥明教授告诉笔者:“一些高校内部有成立一些勤工俭学的服务机构,主要是给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岗位,但不涉及职业生涯规划这一内容。”

  大学生勤工俭学时,遇到维权问题怎么办?谁来帮助做“职业生涯规划”?它归教育部门管,还是归劳动部门管?有关人士认为,勤工俭学,学校与社会都有责任,应当成立专门机构,既可提供维权服务,又可对他们未来就业提供咨询指导。(林恩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