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是否强制执行?

2024-04-27

1. 住房公积金是否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是否强制执行?

2. 住房公积金能否予以强制执行

  程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决双方共有房屋归张某所有,由张某支付程某房屋补偿金10万元,执行中查明张某除住房公积金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院执行干警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扣划该笔公积金时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告知:法院扣划执行不属于公积金的适用范围,因此不予配合。
  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未对住房公积金能否强制执行的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对住房公积金能否被强制执行存在两种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住房公积金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及社会保障性,不能作为被执行的标的物,否则将违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立法本意。对立观点则认为可以强制执行,理由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所有,且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也明确将住房公积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那么,依据现有法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就可以作为被执行的标的物。
  笔者不同于上述两种观点,认为住房公积金应当有条件的予以强制执行。
  依据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住房公积金作为职工个人财产法院可以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具有社会保障性的作用,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根本目的在于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地居住水平。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是一种由职工所在单位和在职职工共同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它是为了保障和提高城镇居民最低居住条件而设的,只有在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时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是由国家强制收缴管理的作为职工的一种基本生活住房保障的资金。所以住房公积金的首要任务是满足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住房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也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生活必需的物品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由此可以看出法律的人性化,照顾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但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综合第五、六、七条可见保护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但不能超过基本生活,也就是不能让被执行人满足基本生活后逃脱法律的制裁。
  就本案而言住房判给了张某,张某已经解决了基本的住房问题。住房公积金作为张某个人财产在其基本住房已经得到保障的情况下应当予以强制执行。
  作者单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3. 住房公积金是否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如果单位未按法定程序通过,就擅自不缴或少缴作废公积金,可以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是否强制执行

4. 住房公积金可以被强制执行吗

法律并无明确规定说明公积金是否可以被强制执行,但判例中已经出现强执公积金的情况,所以一般还是认为公积金可以被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能否强制执行,关键在于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个人财产。
首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另该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从此可以确认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属于职工的个人所有的储金。
其次,该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此款则将死亡或宣告死亡后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视为遗产。能够视为遗产的个人所有的储金,其性质当然是个人财产。试问,假如不是个人财产,如何能成为遗产被继承?只是国务院在制定该条例时,没有明确的直接采用“个人财产”而采用“个人所有”和“储金”等措辞而已。由此可见,被执行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帐户内储存的住房公积金,其性质属于被执行人个人财产。
最后,被执行人个人的合法财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时根据需要有权进行划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时,人民法院有权针对不同情形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既然住房公积金属于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性质,人民法院当然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进行划拨。
综上所述,住房公积金属于被执行人个人财产,法院能够强制执行。

5. 能否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能否被法院强制执行,一直是司法界争论的热点问题。有人认为,公积金属公民个人财产,在法律未禁止情况下可以被强制执行。有人认为,公积金作为保障公民住房权利的专项基金,应该专款专用,不应被强制执行。
  根据相关条例,公积金属公民个人财产,在法律未禁止情况下,可以被强制执行。因为,《条例》没有规定住房公积金不得执行,司法解释也没有相关规定。《条例》对住房公积金使用的限制,只是为了保证其用于居住条件改善目的的实现。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住房公积金可以被强制执行。

能否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

6. 住房公积金可以被申请强制执行吗

法律分析:不可以。住房公积金是特殊的专款专用的基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其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故法院不能执行。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7. 可以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吗

  住房公积金能否被法院强制执行,一直是司法界争论的热点问题。有人认为,公积金属公民个人财产,在法律未禁止情况下可以被强制执行。有人认为,公积金作为保障公民住房权利的专项基金,应该专款专用,不应被强制执行。
  根据相关条例,公积金属公民个人财产,在法律未禁止情况下,可以被强制执行。因为,《条例》没有规定住房公积金不得执行,司法解释也没有相关规定。《条例》对住房公积金使用的限制,只是为了保证其用于居住条件改善目的的实现。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住房公积金可以被强制执行。

可以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吗

8. 住房公积金能不能被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能被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本案赖佳自愿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还陈晨债务,符合《民诉法》规定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该处分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其他人不应干预。

  制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宗旨是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改善公民个人的住房条件,但赖佳的住房已达到当地中等以上住房条件,若赖佳用公积金购买、装修房子等高消费行为或公积金闲置均损害了债权人利益,不但与法律规定保护债权人财产权原则相悖,而且与情理相悖,所以赖佳用公积金偿还债务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与《条列》宗旨不矛盾,宜支持。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任何人不得挪用中的“任何人”应理解为除本人以外的人和单位,不应包括本人,本案赖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自己处分自己的收入,与该条规定不矛盾,与利用改变公积金用途去谋取正当或不正当的利益严格区分。

  《民诉法》规定平等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法院依申请人的申请执行被申请人的财产符合《民诉法》精神,《民诉法》系全国人大制定是上位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系国务院制定的是下位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况且《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规定职工可提取公积金的情形,未排除依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