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救市政策

2024-05-13

1. 房地产救市政策

降息 降准

降利率 降首付

放松公积金贷款 棚改货币化安置

各种抢人大战 各路衙门背书


现在房地产正在明里暗里上演着一幕幕大戏,前二十年每个周期你能想到的救市政策,最近全部都出现了。

中国楼市从来没有像如今这么魔幻又现实

有人说这是去年地产政策收紧导致的楼市收缩,现在政策是为楼市 纾困 。

仔细想来,2008年,2015年,2019年楼市都遇到过困境,也都救市,可从来没有如今这般十八般武器全拿出来听令哐啷一顿乱锤。

2021年政策收紧仅仅是一个导火索,背后是中国房地产已经到了拐点。

前重庆市长、国家金改委副主任、经济学家黄奇帆最近就说,我们楼市其实拐点已经来了,2021年政策调整是不得已而为之,再放任下去,楼市泡沫将威胁整个金融和 社会 稳定。

1、人口: 中国14亿人是天花板,人口未来会减少;

2城镇化率: 我国已经到了65%,这65%等同于欧美75%,因为中国城镇化是把城市周边农村青年、中年抽干了,吸到城市,没了青年、中年人,农村未来失去了人口增长可能,所以中国城镇化实际已经到了75%,未来再增长5到6个点就到头了;

3、老龄化: 中国老龄化在加速,2021已经到了21%,预计2035年到30%以上,也就是三个人里就有一个老年人。甚至2050 2060到40% 50%都有可能,这是一个不可逆的趋势;这样老龄人越多,需要房子就越少,反而死亡率增加会退出很多房子。造成新房需求大幅度下降。

4、库存: 2021年中国房产商手里房子1年以上还没卖掉了有6亿平方米;中国老百姓手里房子买来不住投资用的占到20%。中国这些年有房屋400亿平方米;1990年以后新建商品被老百姓买掉在手里的有300亿平方米。

5、空置: 300亿平方米有60亿平是空关闲置不住的房子。如果市场按照每年20% 30%涨价,五年翻一番,不怕手里闲置一两套房,开发商房子没卖掉反而高兴,因为房子在涨,迟一点卖赚的更多。但是一旦房子不涨了,这些库存都是挤压,会造成新房需求大幅度萎缩。

6、人均住房: 2019年统计中国14亿人人均拥有住房面积48平方米。2020年已经到了50平方米。对比美国和欧洲,人均拥有住房50平方米就是天花板。40年前我们人均5平方米,40年后我们人均50平方,已经到了天花板了。再空洞需求,想泡沫化需求都泡沫不出来了。

7、年度投资: 2000年是1亿平方米,2010年是10亿平方米,2016年 2017年17亿平方米,这17年里造房建造量涨了16倍,20年翻了四番,也是个天花板到了。因为到了16亿,全球70亿人,到了2020年2021年全球新建房子也就20亿平方米。也就是说中国14亿人造了17亿,全球其他70亿人造了20亿,中国等于全世界的一半。中国14亿人,凭什么20%的人凭什么?如果你有这个需求,你在过去三十年,你有这个需求,你去扩张,扩张到让人均住房达到50平天花板了,你已经人均50平了,还要怎么造?没这个可能也没这个需求,也没这个内在要求了。

房地产救市政策

2. 房地产救市政策要来了吗?


3. 政府救市房地产新政策有哪些

1、2015年2月28日,央行2015年来首次降息,自2015年3月1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
2、各地的公积金首付最低首付调整
3、2015年3月25日,国土资源部、住建部联合下发《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要求2015年各地有供、有限,合理安排住房和其用地供应规模
4、2015年3月30日 央行宣布二套房款首付可低至四成,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20%;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贷款的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最低首付30%。
5、2015年3月30日购买2年以上普通住房销售免征营业税

政府救市房地产新政策有哪些

4. 房地产市场政策

1.支持新市民和人才安居。符合条件的新市民在我市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可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的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支持经我市人才主管部门或引进部门认定的在渝人才,在住房、落户、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执行期限:暂无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市人力社保局咨询电话:12378(贷款)、12333(人才)      2.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人行重庆营管部联合重庆银保监局指导完善重庆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调整全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将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居民家庭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60个基点。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执行期限:暂无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咨询电话:12363      3.完善房地产信贷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准确把握和执行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政策,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平稳有序投放,满足房地产市场合理融资需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重点房地产企业风险处置项目并购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对兼并购出险和困难房地产企业项目的并购贷款暂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加大对商业商务用房按揭贷款的支持。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执行期限:长期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咨询电话:12378      4.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优先保障首套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合理支持改善性住房贷款,缴存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贷款利率不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支持购买首套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置换贷款);缴存职工家庭夫妻参贷的,单笔贷款额度按双方个人可贷额度相加计算,最高额度从60万元提高至80万元。支持公积金贴息贷款发放,保障贷款资金供应。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执行期限:暂无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电话:12329      5.明确公积金贷款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有2套及以上住房或有2次以上住房贷款记录,出售现有住房后,家庭已无住房或仅有1套住房,且已结清住房贷款或仅有一笔未结清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再次购买住房时,可按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政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执行期限:暂无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电话:12329      6.落实差别化房地产税收政策。家庭新购住房,在办理不动产权证前转让家庭唯一原住房的,按照第一套住房享受契税优惠政策;若家庭仍有1套住房的,对新购住房按照第二套住房享受契税优惠政策。对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免征契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政府相关标准取得的货币补偿,免征个人所得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的,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仅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执行期限:暂无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咨询电话:12366      7.优化项目资本金监管。对已办理项目资本金存入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企业可按项目施工进度,分楼栋申请使用已监管的项目资本金。对新办理项目资本金存入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企业可申请分批次存入,首次存入核定监管金额的60%,剩余的40%可给予4个月的缓存期。在缓存期内,开发项目形象进度达到全额使用节点要求的,可不再补存剩余项目资本金。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执行期限:暂无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咨询电话:12345、023-60947883      8.促进商品住房有效供给。加强对已出让土地开发建设的监督检查,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规模、开竣工时间等进行开发建设,推动达到工程形象进度的项目尽快上市销售。推进中心城区“已供未建”“久建未完”“应售未售”项目清理,形成有效供给,支持合理住房消费。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执行期限:暂无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咨询电话:12345、023-63671505      9.推动租赁市场稳步发展。增加市场租赁住房供给,在轨道交通站点和商业商务区、产业园区、校区、院区(医院)等人口集聚区新增市场租赁住房,支持新市民、青年人合理租房需求。在符合规划原则及周边配套功能完善的基础上,有市场需求的,允许按照一定程序利用现有商业商务项目改建或调整为租赁住房项目,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研究制定支持租赁住房发展的配套政策,着力解决落户、上学、就业等基本公共服务问题,逐步实现教育、医疗、养老、救助、法律援助等基本公共服务的租购同权。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执行期限:暂无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咨询电话:12345、023-63105139      10.促进商品房配套车位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建设单位依法出售车位(库)的,应当进行公告。对配套车位(库)存量较多的商品房项目,开展商品房配套车位利用试点,属住宅配套车位(库)的,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每户业主只能购买1个车位(库),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且办理初始登记后有多余车位(库)的,可以向其他业主出售,但未销售住房对应的配建车位(库)不得出售;属非住宅配套车位的,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每户业主购买的车位(库)数量的比例,不得超过持有房屋面积占总非住宅建筑物面积的比例,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且办理初始登记后有多余车位(库)的,可对外销售。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执行期限:暂无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咨询电话:12345、023-63600207      11.落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缓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属地政府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时间自属地政府批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并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缴清。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执行期限:暂无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咨询电话:12345、023-63861609      12.完善房地产项目配套设施建设。对尚未出让土地的项目,属地政府及土地整治储备机构应加快土地周边配套设施建设,达到“净地”出让;对已供地尚未开发建设的项目,属地政府及土地整治储备机构应先于或与项目同步完工配套设施;对已供地且已开发建设的项目,属地政府及土地整治储备机构应在项目交房前限时完成配套设施建设。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执行期限:暂无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咨询电话:12345、023-63878281      13.持续提升住房品质。发展新型建造方式,推动建筑工业化、绿色化、信息化融合发展,加强建筑信息模型(BIM)、人工智能、智能建造等技术在规划建设全过程的集成应用。聚焦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完善、住房设计和建造水平提升,持续推动城镇居民居住条件和环境改善。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执行期限:暂无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咨询电话:12345、023-63600207      14.做好线上交易服务管理工作。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屋租赁企业大力推行“线上选房”,为购房、租房群众提供全天候的线上看房、选房、咨询、认购等服务。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举办区域性房交会。全面推行存量房网签及交易资金全监管,建立全流程交易服务,促进一二手房市场良性循环。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执行期限:暂无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咨询电话:12345、023-63600207      15.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管。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严格落实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管理机制;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执行期限:暂无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咨询电话:12345、023-63600207      16      .      进一步加大租房支持力度,对缴存人及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支持按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推行租房按月提取,更好地满足缴存人支付房租的实际需要。对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对租住商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适当提高租房提取额度,中心城区缴存人每人最高提取额度提高至1500元/月、夫妻双方提高至3000元/月;其他区县缴存人每人最高提取额度提高至1200元/月、夫妻双方提高至2400元/月。政策依据: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等3      部      门      《关于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渝建住保〔2022〕46号)执行期限:长期责任单位: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电话:12329      17.      支持盘活存量土地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      目。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执行期限:长期责任单位:      市      住房城乡建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咨询电话:12345

5. 房地产市场政策

法律分析: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房地产市场政策

6. 房地产救市政策是什么?


7. 房地产救市政策有哪些?


房地产救市政策有哪些?

8. 房地产救市的必要性

既然楼市的“救市”为一伪命题,也就意味着,决策层对于当前房地产市场无必要,也不可能推出所谓的“救市”措施。应该看到,决策层充分理解一个健康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的大局意义。中共中央、国务院上月召开的有关会议就明确提出,要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其含义在于,无论房价的暴涨,或者暴跌,都有害于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因此,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也就是要防止房价大起大落。但这并不是说,房地产市场不能有波动,不能有调整。相反,必要的调整,或者说,必要的挤压泡沫,是“刮骨疗伤”,是稳定房地产市场的必由之路。当然,如果宏观经济出现重大的不确定性,房地产市场出现较大的危机之时,政府部门从大局出发,也不能袖手旁观。如针对房地产市场的区域性特点,加强分类指导;针对开发商的融资压力,适时、适当地松动银根,等等。否则,房地产行业的严重危机,有可能拖累整体经济。美国次贷危机的现实教训,也不可不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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