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法律制度?

2024-05-13

1. 什么是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法律制度?

2004年以来,《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关配套文件相继颁发,形成了我国健全的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法律制度,要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进入省级以上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实现公开转让。这项重要制度的主要内容是: 一、国有产权必须进场交易 《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务院国资委同时规定,场外协议转让必须从严掌握,只能由省级国资委审批,而且必须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二、 场所是指省级以上国资机构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规定,国有产权必须进入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交易,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由国务院国资委选择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由省级国资委选择确定,省级以下国资委不能自行选择确定产权交易机构。 三、明确界定了进场交易的范围 《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产权是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根据以上法规和其他部委的规定,进场交易的国有产权,包括四大类: 第一类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二类是《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的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 第三类是《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的国有资产。地方各级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的国有资产; 第四类是财政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规定的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项目股权资产及评估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非上市公司股权资产。 一些省市还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国有企业涉讼资产,国有企业债权、国有企业知识产权、国有企业实物资产、国有企业增资扩股、国有企业待核销的不良资产、国有矿业资产、农村土地经营权、集体企业资产,也要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交易。 四、规定国有产权交易必须履行法定程序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有产权交易必须履行内部决策、转让行为审批、评估定价、公开挂牌、公平征集意向受让人、科学选择交易方式、场内签约、交易机构签发交易凭证等法定程序。 五、信息监测系统对全国国有产权交易实行动态监管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是国务院国资委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重大工程项目。国务院国资委规定,监测系统在每个省市只对接一家产权交易机构。国务院国资委和名省市国资委可以通过监测系统,及时检索各省市交易机构交易系统中的关键数据,全面监管各省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对违规交易提出预警,对交易信息进行统计分析。 六、场外交易和违规交易必须查处 按照中央纪委的规定,场外交易国有产权和违规交易国有产权必须查处。国有产权交易监督检查工作,由各级国资监管机构牵头,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监察、工商、证券监管等部门共同组织进行。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国有产权是否进场交易,产权交易机构是否规范操作,职工合法权益是否得到有效保护,违规行为是否得到纠正,违规责任人是否受到应有惩处等。

什么是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法律制度?

2. 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法律制度是哪些?

法律分析:
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法律制度是要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进入省级以上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实现公开转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3. 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法律制度是哪些

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法律制度是要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进入省级以上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实现公开转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法律制度是哪些

4. 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法律制度是哪些

法律分析: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法律制度是要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进入省级以上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实现公开转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5. 国有产权交易应注意什么

国有产权交易应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对国有股权的转让程序、方式等做了具体规定。
  1、国有股权的转让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二)决定或者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研究、审议重大产权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国有股权转让需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
  2、国有股权转让的价格须经国有资产评估确定
  《公司法》中并未对股权转让的价格予以规定,因此交易双方可以自行协商确定转让价格。但是,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批准程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以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产权转让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并且,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但是,国有产权转让的定价一直备受争议,因为股权评估办法有多种,而不同的评估方法将得出多种不同的评估价格。实践中,国有资产评估多采用资产重置法进行,但对于一些盈利能力较差的国有企业,则被要求按照资产收益法进行评估。
  3、国有股权的转让必须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外,根据产权交易的规则,产权转让必须公告20个工作日;转让方可以设置受让方的资质条件、竞价保证金等以保障国有产权交易公正、公平和公开的进行。
  4、职工安置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股权转让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即不涉及职工安置的问题。但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产权转让方案和转让合同中也必须包括职工安置方案。
  5、交易价格的确定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核准或者备案后的评估报告确定的价格,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而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若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产权交易机构按照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公开竞价方式包括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
  6、转让价款的支付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7、违反国有股权转让规定的法律后果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和受让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应当要求转让方终止产权转让活动,必要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
  (1)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的;
  (2)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
  (3)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4)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5)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未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拖欠职工各项债务以及未补缴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6)转让方未按规定落实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非法转移债权或者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的;以企业国有产权作为担保的,转让该国有产权时,未经担保权人同意的。
  (7)受让方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产权转让合同签订的;
  (8)受让方在产权转让竞价、拍卖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尽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在法律位阶上属于部门规章,不能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但未经上述规定和程序转让国有股权,有损害国家利益之嫌,可适用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情形。因此,遵守法律和行政规章对国有产权转让的规定,才能保证股权转让的顺利完成。

国有产权交易应注意什么

6. 国有产权交易主要流程

1、项目注册(根据业主或所委托拍卖公司提供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和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产权交易资料,进行项目注册申请,同时交易中心接受项目入场申请)
2、制作资产处置股权交易文件(业主或业主委托拍卖公司)
3、发布资产处置股权交易公告(涉及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的竞价公告需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后)(业主、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4、竞买人网上报名(竞买人)
5、缴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人)
6、实施网上竞价(公共资源交易网)
7、公示竞买结果(公共资源交易网等)
8、收取服务交易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9、出具交易确认书(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0、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结算交易资金(业主、竞买人)
一、国有产权交易的特点
国有资产产权交易除了具有产权交易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自身的特点。这些特点是:
1、在产权交易主体上,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一方,必然是国有产权主体;
2、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动机,不仅仅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相反,有时会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而完全放弃盈利目标;
3、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价格,受交易动机、交易进行时的政治与经济环境以及交易双方的承受能力等的影响;
4、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受到的限制比一般产权交易要多。这是因为:一方面,国有产权主体具有虚拟性,需由代理者行使产权职能,因此容易受到侵害;另一方面,国有产权又具有公共性,交易必须服从于社会公共利益。
二、国有产权交易的原则
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应遵循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必须以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为指导,使资产存量流向需要发展的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生产短线产品的企业,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促进和提高规模经济效益,增强国有经济活力和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
第二,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所有者的权益。为了防止国有产权交易过程中以权谋私、私下交易和人情交易,防止国有资产在产权交易过程中流失,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国家必须严格规范产权交易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应遵循平等互利、等价交换原则。产权转让的重要目的之一,是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在产权转让过程中,我们应排除行政干扰,防止用行政命令方式迫使企业进行产权交易,同时要按照市场经济等价交换的基本规则从事交易活动,使国有产权交易在市场规律的作用下发挥其优化社会资源配置方面的重要作用。

7. 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一、转让方经纪机构应向北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国有产权交易上市申请书》(适用于非公司制企业产权转让或实物资产转让)或《国有产权(股权)交易上市申请书》(适用于股份制企业股权转让);
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复印件;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各部(委)等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产权转让的批复;
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决议(适用于非公司制企业产权转让)、股东会决议(适用于股份制企业股权转让,同时提交公司章程复印件);
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或评估基准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产权交易委托合同》(适用于转让委托)。
二、转让方经纪机构提交文件齐备后,北产所对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向转让方经纪机构出具《产权交易受理通知书》。
三、产权交易项目挂牌公示不少于20个工作日。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网站、电子显示屏及指定的各类媒体对外公布产权交易信息。
四、挂牌期间,受让方经纪机构向北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产权交易收购意向书》;
受让方的资格证明(机构法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机构法人的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产权交易委托合同》(适用于受让委托)。
五、挂牌期满,只产生一个受让方的,转让方和受让方会同双方经纪机构共同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至少六份);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的,依法进入拍卖或招投标程序。
六、产权交易结算交割,受让方将产权交易价款交北京产权交易所。
七、交易款到帐后,北京产权交易所审核并出具产权转让交割单。
八、交易双方将交易手续费统一交纳至北交所并领取产权交割单。

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8. 什么是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

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法律制度的含义,具体如下:1、国有产权必须进场交易。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务院国资委同时规定,场外协议转让必须从严掌握,只能由省级国资委审批,而且必须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2、场所是指,省级以上国资机构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国务院国资委规定,国有产权必须进入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交易,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由国务院国资委选择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由省级国资委选择确定,省级以下国资委不能自行选择确定产权交易机构;3、明确界定了进场交易的范围。国有产权是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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