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评估利用矿产资源储量指导意见(CMVS -)

2024-04-29

1. 矿业权评估利用矿产资源储量指导意见(CMVS -)

1 总则
1.1 为规范利用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矿山设计文件,指导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合理确定评估利用可采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范和《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1.2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收益途径和市场途径评估方法中涉及固体矿产评估利用可采储量的估算。
收益途径和市场途径评估方法中涉及石油、天然气、矿泉水及地热等评估利用可采储量,应根据相应规范,参考本指导意见估算。
2 定义
为本指导意见的需要,使用下列定义:
(1)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指具有地质勘查资质单位编制的矿产勘查报告、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资源储量检测报告、资源评价报告、矿山生产勘探报告等。
(2)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是指评估对象范围内评估计算时点的保有资源储量。通常情况下,保有资源储量评估计算时点为评估基准日,相关管理部门有特别规定或评估业务有特殊要求等,可与评估基准日不同。
(3)可信度系数,是矿业权评估领域使用的专用概念,是考虑资源的不确定性因素而定义的。是指在估算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时,将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中资源量折算为评估利用资源储量的系数。
(4)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是以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为基础,按矿业权评估利用资源储量的判断原则估算的资源储量。
(5)评估利用可采储量,是指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扣除设计损失和开采损失后可采出的储量。
3 指导意见
3.1 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估算。
3.1.1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收集并利用能满足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估算需要的、最近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3.1.2 核查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中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与评估对象范围是否一致。不一致时,可以依据相关规范进行调整或依据委托方提供的补充说明确定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
3.1.3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根据矿业权评估目的及相关应用指南,判断评估利用资源储量与经济行为的适应性,判断所收集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否应经评审或评审备案(认定),谨慎引用未经评审或评审备案(认定)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应关注:
对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其评审意见本身可能存在非储量估算规范范畴的数字计算问题,并应提出评估处理方案。
3.1.4 生产矿山采矿权评估,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按不同方式确定。
(1)评估基准日在储量核实基准日之后: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二)

(2)计算时点评估在储量核实基准日之前: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二)

(3)延续登记采矿权价款评估,评估基准日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后,应以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末时点的保有资源储量参与计算。
3.1.5 生产矿山采矿权评估,动用矿产资源储量按下列公式确定: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二)

式中:煤矿采矿回采率指采区回采率;
煤矿及无需考虑废石混入的非金属矿不计矿石贫化率。
(1)对管理规范、生产报表齐全的矿山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证明的,可根据其报表或证明列明的动用资源期间的实际采出矿石量、矿石贫化率、采矿回采率和采矿损失量计算。
(2)对管理不规范、生产报表不齐全的矿山,可根据其实际采出量或采矿许可证核定生产规模以及矿山设计文件或相关规范规定的采矿损失率、矿石贫化率估算。
(3)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3.2 评估利用矿产资源储量,按下列公式确定: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二)

对于金属矿产,应针对矿石量和金属量同时采用可信度系数折算,同类型资源量折算前后其矿石品位保持不变。
对拟建、在建、改(扩)建矿山,应当对比分析评估利用矿产资源储量与设计利用矿产资源储量的差异。如利用储量级别差异,应说明原因,并注意直接利用设计损失量、采矿回采率等指标的可行性。矿业权评估中通常按下列原则确定评估利用矿产资源储量:
3.2.1 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中的基础储量可直接作为评估利用资源储量。
3.2.2 通过经济合理性分析表明应属边际经济和次边际经济的,通常不作为评估利用资源储量。相关应用指南有规范的,从其规范;没有规范的,应谨慎分析其与经济行为的适应性。
3.2.3 矿产勘查报告中出现的边际经济基础储量和次边际经济资源量原则上不参与评估计算。但设计或实际利用的,或虽未设计或实际利用,评估时需进行经济分析认为属经济可利用的,可作为评估利用资源储量。
3.2.4 内蕴经济资源量,通过矿山设计文件等认为该项目属技术经济可行的,分别按以下原则处理:
(1)探明的或控制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1)和(332),可信度系数取1.0。
(2)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可参考矿山设计文件或设计规范的规定确定可信度系数;矿山设计文件中未予利用的或设计规范未作规定的,可信度系数可考虑在0.5~0.8范围内取值;涉及采用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的评估业务,按《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确定。
(3)可信度系数确定的因素,一般包括矿种、矿床(总体)地质工作程度、矿床勘查类型、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与其周边探明的或控制的资源储量的关系等。
(4)简单勘查或调查即可达到矿山建设和开采要求的无风险的地表出露矿产(如建筑材料类矿产等),估算的内蕴经济资源量可作为评估利用资源储量。
3.2.5 预测的资源量(334)?,应谨慎考虑其是否参与评估计算。各应用指南中有规范的,从其规范;各应用指南没有规范的,如参与评估计算,应确定相应的可信度系数,但应注意其属潜在矿产资源。
3.3 评估利用可采储量,按下列公式确定: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二)

3.3.1设计损失量确定。
(1)露天开采设计损失量一般为最终边帮矿量;地下开采设计损失量一般包括:①由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如断层和防水保护矿柱、技术和经济条件限制难以开采的边缘或零星矿体或孤立矿块等)产生的损失;②由留永久矿柱(如边界保护矿柱、永久建筑物下需留设的永久矿柱以及因法律、社会、环境保护等因素影响不能开采的保护矿柱等)造成的损失。
(2)设计损失量中资源量应与评估利用资源储量中的资源量按相同的可信度系数进行折算。
(3)对设计确定的后期回收的矿柱(如某些大巷和工业广场矿柱),不应归为永久矿柱做设计损失量。
(4)注意区分永久矿柱和压覆矿产资源,两者不能混同。
3.3.2采矿损失量是指采矿过程中损失的资源储量,通常以采矿损失率表示: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二)

3.4 通常情况下,不应根据后续勘查设计对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中资源储量和类型进行修正。矿业权价值咨询评估时,委托方有特别约定的可依据约定进行修正,但应在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
4 附则
4.1 不同矿产资源储量定义及其估算规范,会得出不同的矿产资源储量。本指导意见基于国家现行矿产资源储量规范;国家矿产资源储量规范调整,将调整本指导意见。
4.2 本指导意见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负责解释。
4.3 本指导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矿业权评估利用矿产资源储量指导意见(CMVS -)

2. 矿业权评估利用后续地质勘查设计文件指导意见(CMVS —)

1 总则
1.1 为规范矿业权评估利用后续地质勘查设计文件,指导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合理确定后续地质勘查投入及后续勘查期,根据国家有关规范和《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1.2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中涉及后续地质勘查投入及后续勘查期的估算。
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中涉及石油、天然气、矿泉水及地热等评估利用后续地质勘查投入及后续勘查期,应根据相应技术规范,参考本指导意见估算。
2 定义
为本指导意见的需要,使用下列定义:
(1)后续地质勘查设计文件,是指矿业权评估时,因评估对象对应的勘查区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工作程度尚未满足矿山开发的基本要求,在评估基准日后尚需进一步进行详查或勘探地质工作或补充部分地质勘查工作,以满足设计或生产建设需要而编制的地质勘查设计文件。
(2)直接勘查工作,是指在后续地质勘查设计中,为使评估对象范围的地质工作程度满足矿山开发的基本要求而开展的工作,包括加密控制已知矿体的必需的山地工程、钻探工程,基本查明或详细查明矿床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条件所必需的物探、遥感、钻探工作,以及必要的地形测量、地质测量、其他物化探测量等。
(3)间接勘查工作,是指后续地质勘查过程中需要发生的与直接勘查工作相对应的岩矿测试、可选(冶)性试验、其他地质工作(含综合研究及编写报告)、工地建筑等。
(4)后续地质勘查投资,是指因评估对象范围的地质工作程度尚未满足矿山开发的基本要求,在评估基准日后尚需进一步进行详查或勘探地质工作,或补充部分地质勘查工作,以满足设计或生产建设需要而投入的资金。
(5)后续勘查期,是指为完成后续地质勘查工作所必需的时间。
3 指导意见
3.1 应利用由具有相应矿种的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写的后续地质勘查设计文件。
3.2 应利用符合《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相应的分矿种(类)地质勘查规范及相关技术规范(规程)要求的后续地质勘查设计文件。
3.3 应根据矿体的特征和已有的勘查工作程度,分析所利用的后续勘查设计文件中的勘查技术方法手段选择和勘查工作量布置的合理性。
3.4 利用后续地质勘查设计文件时,以各种地质勘查工作满足矿山开采设计基本要求的程度(矿体控制程度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研究程度)为宜。
3.5 后续地质勘查设计文件中的直接勘查工作费用,应按照适宜的勘查工作技术方法手段的现行价格核实并利用。如设计是依勘查合同为依据编制,可直接利用后续地质勘查设计中的费用。
3.6 后续地质勘查设计文件中的间接勘查工作费用,可以参照适用的相应单项现行价格,也可以按其占直接勘查工作费用比例确定。
3.7 不利用后续地质勘查设计文件中的进一步验证异常、寻找发现新矿体的勘查工作量,或以增加资源储量为目的的在原有矿体上进一步施工的勘查工作量等需发生的费用。
3.8 应根据劳动生产定额或参考一般地质勘查施工进度和评估对象的自然地理等外部条件,分析所利用后续地质勘查设计文件中的后续勘查期的合理性。明显不合理时,可以根据上述条件、因素重新确定勘查期。
3.9 矿业权评估报告中应清晰、准确陈述评估利用的后续勘查工作量、现行价格和后续勘查期等内容。
3.10 评估报告应对利用后续地质勘查设计文件的可靠性、适用性作出适当说明。
4 附则
4.1 本指导意见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负责解释。
4.2 本指导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3. 矿业权评估利用地质勘查文件指导意见(CMVS —)

1 总则
1.1 为规范矿业权评估利用地质勘查文件,指导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合理确定相关评估参数,根据《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1.2 从事矿业权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从事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
2 定义
为本指导意见的需要,使用下列定义:
(1)地质勘查文件,是指矿产勘查和开发过程中所取得的可供后续勘查或开发阶段利用的各类地质及物化探资料。可分为原始资料、实物标本资料和综合资料。
原始资料包括原始地质编录和原始图表等;实物标本资料包括岩(矿)心、测试样品的副样和其他实物标本资料;综合资料包括各种经过整理复制的图表以及与各勘查阶段相对应的勘查报告(或总结)。
(2)中间性文件,是指未完成相应阶段的地质勘查工作,提交了按规范编制的中间性地质勘查报告(或总结)。
(3)阶段性文件,是指按照不同的勘查阶段,完成了相应的勘查工作,按相应规范编制的各勘查阶段的地质勘查报告或资料。
3 指导意见
3.1 矿业权评估应利用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拟批准的)的矿业权范围一致或有关的地质勘查文件。
3.2 矿业权评估应利用具有勘查资质的单位按照规范和规定编制的地质勘查报告(或总结)。按有关规定应评审、评审和备案的,需同时利用评审、备案证明文件;经野外验收的,需同时利用验收证明文件。对未经评审备案、验收的地质勘查文件,应要求委托方对其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
3.3 矿业权评估利用的地质勘查文件,应依据距评估基准日最近一次的地质勘查报告。利用涉及勘查工作量的勘查报告,可根据需要同时依据以往的地质勘查报告。利用涉及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报告,评估的矿业权范围、工业指标发生变化的,应按照现行规范进行核查。
3.4 应依据相关标准和规范系统分析、利用地质勘查报告及其附件、附表、附图等综合资料。综合资料存在疑点和瑕疵时,根据需要应抽查复核原始资料或实物标本资料,并在评估报告中予以说明。
3.4.1 野外工作程序严谨并经过野外监理、验收,勘查报告及附图、附表、附件齐全,经评审、备案的由具有勘查资质的单位按照相应规范和规定编制的阶段性及中间性勘查报告,对其文、图、表和附件核对无误后直接利用。发现误差时,经分析修正后利用。
3.4.2 未经过野外监理、验收,勘查报告及附图、附表、附件基本齐全,未经评审、备案的由具有勘查资质的单位按照相应规范和规定编制的阶段性及中间性勘查报告,应详细地核对文、图、表和附件,分析后谨慎利用其合理的部分。对其不合理的部分,需做说明。
3.4.3 工作总结(小结)或仅有少量样品分析结果及原始图表不完整、不符合规范的勘查资料,应仔细核对其文、图、表及测试数据,分析并合理设定利用的条件,慎重利用其合理的部分。
3.4.4 矿业权评估不能利用下列文件:
(1)无勘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编制的勘查报告;
(2)经核对发现文、图、表和附件差错过多,存在严重相互矛盾的勘查报告;
(3)经核对发现有编造、变造、伪造痕迹的勘查报告;
(4)明显不符合相关的规范和规定要求且资料出处不明,文、图、表和附件不能相互支持,且缺失原始资料和实物标本资料支持的勘查报告。
3.5 采用成本途径、收益途径、市场途径评估利用地质勘查文件内容的侧重点不同。
3.5.1 成本途径评估利用地质勘查文件应重点核查各种勘查技术方法手段的施工地质目的,所投入的勘查工作量,勘查工作布置和工作质量状况,各类勘查技术方法手段所取得的地质、矿产信息,用以判定有关有效勘查工作量和效用系数。
(1)利用地质勘查文件判定有关有效勘查工作量的原则:
1)不包括公益性地质工作量。
2)地质勘查文件中评估范围内,与目标矿种有关即能为目标矿种及其共、伴生有用组分勘查利用的所有勘查工作量,均为有关勘查工作量。不利用地质勘查文件中超出评估范围的所有勘查工作量。
地质勘查文件中评估范围内的地质测量、地球物理、地球化学等勘查工作量,均为有关勘查工作量。不利用地质勘查文件中评估范围内同一种勘查技术手段、相同比例尺或规格、勘查工作前后重复工作量的重复部分,以及超出评估范围的勘查工作量。
3)符合当时的勘查方法手段、规范(规程)要求的所有勘查工作量,均为有效勘查工作量。不利用地质勘查文件中因质量等原因已被确定为报废工作量或不予利用的工作量,或者缺失可以说明勘查方法手段及其质量状况的原始资料的工作量。
(2)利用地质勘查文件判定效用系数的原则。
1)应依据现行相应矿种的勘查规范的要求判定勘查工作布置合理性系数,尚未颁布实施勘查规范的矿种,应参照相近矿种的勘查规范结合实际情况判定。
2)利用地质勘查文件判定勘查工作质量系数,首先应侧重分析,判断是否达到地质目的,了解勘查工作所获得的地质、矿产信息及其对后续勘查工作的指导意义,以及勘查工作量可利用性;其次考虑勘查工作质量。
利用地质勘查文件判定地形地质测量等面积性勘查工作,报告编写、工地建筑等间接勘查工作的勘查工作质量系数应谨慎。
(3)利用地质勘查文件有关章节判定地形等级、岩石硬度、地质复杂程度,评判效用系数和价值指数。
评估报告中应清晰、准确陈述勘查报告(或总结)中相应章节的结论内容。
3.5.2 收益途径评估利用地质勘查文件,应分析利用勘查报告(或总结)中有关矿床地质及矿体特征、矿石质量及加工选冶技术性能、开发技术条件及外部建设条件等内容,重点核查评估范围内的资源储量。
(1)收益途径评估涉及评估利用资源储量应遵循《矿业权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指导意见》和《矿业权评估利用矿山设计文件指导意见》的相关规范。
(2)矿业权评估报告中应清晰、准确陈述勘查报告(或总结)中矿床地质及矿体特征、矿石质量及加工选冶技术性能、资源储量、开发技术条件及外部建设条件等内容。
3.5.3 可比销售法评估利用地质勘查文件,应同时分析利用评估对象对应的地质勘查文件和相似参照物对应的地质勘查文件。
4 附则
4.1 本指导意见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负责解释。
4.2 本指导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矿业权评估利用地质勘查文件指导意见(CMVS —)

4. 矿业权评估利用企业财务报告指导意见(CMVS —)

1 总则
1.1 为规范矿业权评估利用企业财务报告,指导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利用企业财务报告信息和相关会计核算资料,确定矿业权评估相关参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1.2 企业财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企业通常也列报其他有关财务报表,如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明细表、生产成本费用表、销售费用明细表、管理费用明细表、应交税费明细表等。
1.3 利用实行《企业会计制度》等其他会计规范的企业财务报告,可参照本指导意见确定矿业权评估参数。
1.4 矿山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已获得相关变更生产能力的行政许可(或企业认为获得相关行政许可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时,建议不直接利用企业财务报告信息确定相关评估参数。
1.5 不能直接利用在建矿山企业财务报告信息确定评估参数。
1.6 不能直接利用关闭矿山(当期清算或停止经营,正式决定在下一个会计期间关闭清算或停止经营)企业财务报告信息确定评估参数。
2 基本要求
2.1 评估基准日与年末(或阶段)财务会计报表日不同时,应充分了解财务会计报表日后调整事项和非调整披露事项。
2.2 利用企业财务报告信息确定矿业权评估参数,应当关注合并报表、分部报告与矿山企业的对应性。
应利用企业财务报告中与评估所设定的产品方案等相对应的生产经营环节的相关会计核算信息。
2.3 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无形资产等账面价值,是原始发生额扣减折旧、减值准备后的,或者扣除摊销额及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应当在综合分析资产负债表、折旧计算表、减值准备明细表等的基础上,合理利用其确定矿业权评估参数。
2.4 矿业权评估利用企业财务报告时,建议利用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对外(或再次批准)日期的财务报告,并在评估报告中作出说明。
2.5 矿业权评估应系统分析企业财务报告信息,充分关注会计报表附注的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和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等内容。
2.6 矿业权评估利用企业财务报告时,应充分关注影响会计信息的非正常因素(如季节因素、周期性因素、企业非正常停工、超规模开采、非经常性关联交易、偶然性支出和收入等),进行必要的分析,调整确定评估参数。
2.7 能够确认未来信息的情形下,不应利用企业财务报告该信息确定矿业权评估参数。如:
2.7.1 利用企业财务报告时,应分析企业应缴纳税费种类和征收标准与评估基准日有关税费政策的一致性;
2.7.2 企业会计报表中未反映的相关税费,需按照相关税费政策规定,对企业应计未计的相关税费进行估算。
2.8 企业存在的关联交易情形或者不公平交易现象,可能对企业财务报表中的生产成本费用、产品价格和销售收入等会计信息产生影响。应当收集相关关联信息(如交易时间、交易地点、交易种类、交易内容、交易性质、交易价格和关联方等),分析其对矿山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并合理利用其确定矿业权评估参数。
3 确定固定资产及其他长期资产投资
3.1 正常生产矿山。
3.1.1 利用正常生产矿山会计报表确定固定资产投资及其他长期资产投资,应首先分析确定与矿业权评估收益口径一致的资产范围。
(1)会计报表附注披露的不需用的固定资产、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以及在固定资产科目中核算的过去已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等,一般不作为矿业权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额。
(2)会计报表附注披露的已完工或已购建的尚未交付使用的新增固定资产以及因进行改建、扩建等原因暂停使用的固定资产,应考虑作为矿业权评估用固定资产。
(3)资产负债表反映的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账面价值是实际支出扣减减值准备后的余额,其原始发生额与在建工程应投资额不同。评估应利用在建工程应投资额确定固定资产投资。
(4)在建工程科目中的核算的待摊费用中借款利息,不作为矿业权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
与矿业评估收益口径无关的在建工程,不作为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
(5)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中核算的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作为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与矿业权评估收益相关的固定资产计入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企业将部分大型采掘设备统一由设备租赁中心管理并向矿山收取租赁费时,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宜将相关资产计入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同时将租赁费从成本中剔除。
(6)会计报表附注披露的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不作为矿业权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已提足折旧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为零)和与矿产资源开发收益相关的账外(盘盈)固定资产,作为评估用固定资产,以经估算的该固定资产现值计入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
(7)矿山企业仅作生产车间时,其上级单位(母公司)的销售、经营管理等固定资产应合理分摊计入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
(8)在建工程科目中核算的征地补偿费,应当避免与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投资的重复计算。应关注预付账款、工程物质中应属在建工程的款项,分析其是否作为固定资产投资。
(9)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应收款、油气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不作为矿业权评估用长期资产投资。
3.1.2 固定资产取得方式不同其原值构成不同;不同时期取得的固定资产其市场价格水平不同;不同时期取得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不同。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应根据会计报表反映的固定资产取得方式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对其进行调整利用。
(1)对于经营历史较长的矿山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与评估基准日市场价格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应当对其调整利用。具体按照《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的相关规范调整确定固定资产投资额。
(2)对同时进行资产评估的矿业权评估,评估基准日一致时,可按照本指导意见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确定的口径,利用固定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固定资产投资,但在确定折旧年限时,应考虑资产评估尚可使用年限。
(3)会计报表反映的固定资产曾进行过资产评估、未进行账务处理的,如资产评估结论在使用有效期内或市场价格水平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时期内,可以利用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固定资产投资,但应按照本指导意见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口径利用资产评估结果。土地使用权采用同样的方法。
(4)建设期较长或建设项目周期异常的企业,其固定资产购建时间长,账面原值中含有较大比例利息费用时,可以按合理建设工期对利息费用调整后与固定资产其他购建成本一起作为固定资产投资。
(5)具有商业性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不涉及补价时,会计报表核算的固定资产成本是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一年内或市场价格水平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时期内,可充分分析财务会计报表附注披露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相关信息,确定该固定资产投资。
(6)债务重组取得的固定资产,会计报表反映的是其公允价值,一年内或市场价格水平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时期内,可直接利用其会计报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中的债务重组相关信息,确定固定资产投资。
(7)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其原值是会计核算需要的预估数据,矿业权评估中通常难以判断竣工决算结果,可考虑按固定资产暂估价值确定固定资产投资,但应考虑其中的借款利息扣除。
3.1.3 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反映的是会计期末持有的固定资产实际价值,是根据固定资产的期末原值、扣减固定资产折旧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的余额。矿业权评估不考虑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将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计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作为固定资产投资。
3.1.4 资产负债表中无形资产科目核算的土地使用权价值,是摊余价值,并不必然反映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格水平。土地使用权原始入账价值或者摊余价值的任何一项,如能代表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水平,均可利用其确定土地使用权投资。但应当将与矿业权评估收益口径无关的土地使用权剔除。
3.1.5 资产负债表中往往未反映划拨土地使用权价值或仅反映土地取得时发生的部分补偿费用,可按照《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的相关方法确定该土地使用权投资。
3.1.6 对同时进行土地使用权评估的矿业权评估,评估基准日一致时,可按照本指导意见关于土地使用权投资确定的口径,利用土地使用权评估结果作为土地使用权投资。
3.1.7 矿业权评估用无形资产投资不包含与矿业权评估收益无关的无形资产。
(1)资产负债表中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科目核算的矿业权价款或取得成本,不作为矿业权评估用无形资产或其他资产投资。
(2)资产负债表中无形资产科目反映的与矿业权评估收益相关的专利、专有技术、商标以及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可考虑直接利用其账面摊余价值作为其投资额。但对同时进行资产评估的,评估基准日一致时,也可利用资产评估结果作为该无形资产投资额。
3.2 已完工在建矿山。
尽管企业未正式生产也未形成系统会计核算资料,但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在建工程、工程物资、预付账款等科目核算的价值基本能代表该矿山投资水平时,可以将反映矿山投资的会计科目账面价值的合计数扣减固定资产借款利息作为采矿权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
3.3 改扩建矿山。
3.3.1 改扩建矿山投资利用原有投资部分,可以利用会计报表信息确定。其原则和方法均可按照上述正常生产矿山确定固定资产投资。
3.3.2 改扩建矿山会计报表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中改扩建发生的投资部分,作为改扩建矿山投资利用原有投资部分。
3.3.3 改扩建新增固定资产与利用原有固定资产规格、性能相同的,其价格水平应保持一致。
4确定矿产品价格
4.1 通常情况下,可以参考利用企业财务报告相关价格信息资料,按照《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的相关规范确定评估用产品价格。
4.2 应注意财务报告相关价格与评估所确定产品方案中的产品质量口径差异。
5 确定成本费用
5.1 会计报表核算的成本费用,对应于一定的会计主体。利用会计报表信息估算评估用成本费用,应分析其与矿业权评估成本费用口径的一致性。
5.2 矿业权评估需考虑各个作业环节处理量及其作业成本匹配问题。如金属矿山冶炼环节的作业成本多以其冶炼产品的金属量进行分配,选矿环节的作业成本有的是按处理原矿量进行分配,有的是按选别后精矿量进行分配。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核实各作业成本对应的作业量,避免混淆。
会计报表信息无法反映各个环节作业成本信息,必要时可查阅并分析会计记账底稿,并据此信息确定矿业权评估用成本费用。
5.3 利用会计报表,需综合分析会计报表及其附注,纵向比较接近评估基准日几个会计年度各成本费用明细科目,分析是否存在异常、不合理及非经常性成本费用,据此分析财务信息,确定评估用成本费用的适用性。
5.4 如一年期会计报表信息能够总体反映企业未来生产经营情况,或经过适当的调整可以总体反映企业未来生产经营情况,可以基于企业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会计报表信息确定矿业权评估用成本费用。
5.5 存在总、分公司独立核算,矿山采选生产作为会计主体独立核算,在利用采选生产作为会计主体的会计报表信息确定评估用成本费用时,同时应考虑总公司会计报表中相关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的合理分摊。
5.6 会计报表信息反映的并非用于评估对象的成本费用,如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煤矿转产资金、改革发展费),因其对评估对象不存在收益或潜在收益、负债的减少或义务的免除,也不是一种社会的义务、负债,不计入评估用成本费用。
5.7 利用生产成本明细表时。
5.7.1 评估用生产成本应与评估所设定产品方案口径相对应。如评估设定产品方案为冶炼后的金属,则确定评估用生产成本应考虑采矿、选矿、冶炼各个环节的作业成本。
利用生产成本明细表确定评估用生产成本,应关注外购、外包、委托加工成本核算方式,做到不重不漏。
5.7.2 生产成本明细表直接成本中的燃料和电力通常分别核算,利用该会计报表信息确定评估用燃料动力成本费用时,应分析其口径的对应关系,避免重复计算。
5.8 利用管理费用明细表时。
5.8.1 管理费用明细表中的修理费,是一个会计期间发生的实际数,确定评估用修理费时,应纵向分析评估基准日前后几个会计期间的同期实际数和本期实际数,剔除非经常性修理费用,估算评估用修理费用。
5.8.2 确定评估用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时,按照所确定的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额及其折旧年限,计算评估用折旧费用。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明细表中的折旧费,是生产车间、管理部门和销售机构用固定资产本期已计提折旧实际数,评估不予利用。
5.8.3 管理费用明细表中的无形资产摊销费,是企业全部无形资产的本期摊销数,确定评估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时,按确定的无形资产投资额,估算评估用摊销费用。
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发生的土地租赁费,可按照《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的相关规范估算。
5.8.4 管理费用明细表中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是企业本期缴纳的实际数,确定评估用矿产资源补偿费时,按照评估所确定的有关参数和现行有效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政策文件估算评估用矿产资源补偿费用。
5.8.5 管理费用明细表中的其他支出,是企业本期发生的实际数,确定评估用其他支出时,应分析评估基准日前后几个会计期间的同期实际数和本期实际数,剔除非经常性费用,估算评估用其他支出。并注意与相关成本费用不重不漏。
5.9 应注意会计报表销售费用与评估所确定产品方案中价格口径差异。
6 附则
6.1 本指导意见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负责解释。
6.2 本指导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5. 矿业权评估项目档案管理规范(CMVS -)

1 总则
1.1 为规范矿业权评估项目档案的管理,促进矿业权评估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津、法规的规定,以及《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的相关规范,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所称矿业权评估项目档案是指矿业权评估业务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和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1.3 本规范规定了矿业权评估项目档案的归档、立卷、整理、保管、查阅和鉴定销毁的要求和方法,适用于矿业权评估机构的矿业权评估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1.4 评估机构应建立、健全矿业权评估项目档案管理制度,配置档案管理人员,采用科学方法管理档案,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2 归档
2.1 归档范围。矿业权评估业务中形成的矿业权评估工作底稿、矿业权评估报告、项目管理文件资料等。
2.2 归档时间。在评估项目结束后,通常应自评估报告出具日或取得备案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归档。
2.3 归档手续。归档前,评估项目组应编制好移交目录,档案管理人员应对评估项目组移交的档案材料逐一清点,检查案卷质量,核对移交目录,并由交接双方在移交目录备考表上履行签字手续。
2.4 归档要求。归档案卷组卷应合理,卷内文件材料应完整、精练。
3 立卷
3.1 立卷方法。以评估项目为单元立卷,即一项一卷。不得把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的材料合并立卷。跨年度结束的评估项目,也应按项目立卷,案卷应存放于评估报告文号注明的年度。
3.2 案卷编目。案卷编目的主要内容包括案卷封面、案卷标题、卷内文件目录等。
4 整理
评估机构可自行选择档案的分类方法,但只能采用一种分类方法,不能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分类方法。
5 保管
5.1 保管要求。为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矿业权评估机构必须加强档案保管工作,确保档案不丢失、不泄密。
5.2 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分为5年、10年两种。
矿业权价款、证券业务抵押贷款及诉讼等评估项目的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其他评估项目的档案保管期限为5年。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查阅
6.1 矿业权评估项目档案的外部查阅,除下列情形外,须经委托方和立档单位的同意:
(1)司法部门按法定程序进行的查阅;
(2)有权审核和检查评估项目的政府管理部门进行的查阅;
(3)行业自律组织对执业质量进行检查,以及受司法、行政部门或当事人委托对评估报告组织鉴定的查阅;
(4)其他依法可以查阅的情形。
6.2 查阅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履行借阅登记手续,严格遵守登记、审批和复制制度。
7 鉴定销毁
7.1 矿业权评估项目档案超过规定保管期限需要销毁的,评估机构应对其进行鉴定。拟销毁评估档案的鉴定,应由评估机构负责人主持,与档案管理人员和相应评估人员组成鉴定小组进行逐卷审查。对需要延长保管期限的档案,由鉴定小组提出调整保管期限的具体意见。
7.2 对经鉴定需销毁的评估档案,应清点核对,登记造册,经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批准后销毁。销毁档案应派专人监销。销毁清册及监销报告应由经手人签字后立卷归档。
8 附则
8.1 本规范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负责解释。
8.2 本规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矿业权评估项目档案管理规范(CMVS -)

6. 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规范(CMVS -)

1 总则
1.1 为规范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的编制和管理,明确矿业权评估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矿业权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所称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是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在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中形成的,反映评估程序履行情况、支持评估结论的相关依据、记录和资料。
1.3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应遵守本规范。从事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参照本规范。
2 分类
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通常分为管理类工作底稿和操作类工作底稿。
管理类工作底稿是指为承接、计划、控制和管理矿业权评估项目所形成的行为依据、工作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操作类工作底稿是指反映尽职调查、评估参数确定等评估过程的工作记录,取得的产权证明文件、取价依据及收集的其他价值估算依据的相关资料。
3 基本要求
3.1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在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中,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矿业权评估准则的相关规范,编制和管理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
3.2 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应做到内容真实、要件齐全、格式规范、标识一致、记录清晰完整。
3.3 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的介质形式可以是纸质,也可以是电子或其他形式。可以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合理选择工作底稿的介质形式。采用何种介质形式,都必须满足归档、查阅的需要。
3.4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可以在反映评估程序、支持评估结论的前提下,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的繁简程度。
3.5 在评估业务完成后,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及时整理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并归档。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应按照《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和《矿业权评估项目档案管理规范》的相关规范使用和管理。
3.6 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中,由委托方、矿业权人(或矿业权申请人)等相关单位提供的资料或文件应以盖章方式确认。
3.7 工作底稿应当反映矿业权评估机构内部审核过程记录。审核人在审核工作底稿时,应当书面表示审核意见并签字。
3.8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根据矿业权评估业务特点和工作底稿类别,编制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目录。
4 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的内容
4.1 管理类工作底稿通常包括:
(1)评估业务约定书(评估合同书);
(2)评估工作计划;
(3)评估业务执行过程中重大问题处理记录;
(4)评估报告的审核记录;
(5)评估业务涉及的其他事项的记录。
4.2 操作类工作底稿通常包括:
(1)尽职调查记录;
(2)矿业权权属类文件;
(3)地质勘查文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含图件);
(4)矿山设计文件;
(5)企业财务报告及生产经营相关资料;
(6)评估参数确定依据的相关政策性文件;
(7)矿产品市场相关信息资料;
(8)评估参数确定过程记录;
(9)评估收集的其他相关资料。
5 附则
5.1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根据本规范推荐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格式与标识。
5.2本规范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负责解释。
5.3本规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7. 关于发布《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矿业权评估准则——指导意见CMV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类型的确定》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公告
2007年 第1号
2007年1月20日第一届第一次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矿业权评估准则——指导意见CMV 13051—2007固体矿产资源储量类型的确定》已经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技术工作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
2007年3月27日
1 前言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简称新分类标准)已发布实施多年,但在矿产储量评审、矿业权评估、矿山地质测量(储量核实)过程中,对新分类标准的资源储量类型的确定还存在模糊认识。为进一步理解新分类标准,正确划分资源储量类型,并与国际开展有效的对比和交流,在征求各方意见、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技术工作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形成本指导意见。
2 基本概念理解
2.1 勘查阶段针对勘查区或矿床而言。在某一勘查阶段内,不同地段存在不同的勘查程度,具有不同的资源储量类型。如勘探阶段一般有探明的、控制的、推断的资源储量类型。
2.2 地质可靠程度针对勘查块段而言。每一块段对应一种资源储量类型,应根据矿床具体特点、选矿结果、开采技术条件等勘查和研究程度,参考勘查工程间距综合确定。
2.3 经济意义针对矿产开发投资项目而言。对于同一个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技术经济分析在其论证分析范围内只产生一种经济意义,即同一项目不应同时出现经济的、边际经济的或者次边际经济的经济结论。论证分析范围外的部分,视为未开展可行性研究或技术经济分析。
2.4 预测资源量(334)是未查明的潜在矿产资源,主要出现在预查阶段。普查阶段对有极少量工程验证的物化探矿致异常区、矿床深部或边部,可视具体情况估算预测资源量。详查以上阶段勘查境界内应对矿床整体有总体控制,矿产资源赋存情况基本查明或查明,不应有预测资源量。
2.5 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原则上没有工程间距要求,达到《总则》规定的稀疏工程控制即可。在普查阶段,分布面积较大的层状矿床,可采用2~3倍控制的工程间距(视矿床稳定程度)估算333,以便区别334。
2.6 内蕴经济资源量包括331,332和333,因未进行(预)可行性研究或开采,经济意义不明,介于经济的到次边际经济的之间,下列情形属于此类:
2.6.1 完成地质勘查工作,只进行概略研究的;
2.6.2 基础储量以外用一般工业指标估算的;
2.6.3 因矿层薄、矿体小、开采难度大或开采成本高,可行性研究、技术经济分析或矿山设计未予利用的;
2.6.4 矿山关闭后残留的矿产资源;
2.6.5 各种因素压覆的不能利用矿产资源,未经技术经济论证经济意义不明的;
2.6.6 矿床工业指标估算的低品位矿和旧标准规定的各类暂不能利用储量(表外储量);
2.6.7 后期有可能回收的矿柱。
2.7 次边际经济资源量是经(预)可行性研究表明,投资项目内部收益率(IRR)小于零时确定的类型。其中研究利用的331对应于次边际经济资源量(2 S11,2 S21),332对应于控制的次边际经济资源量(2 S22)。各类永久性矿柱是设计损失,不属于次边际经济资源量。
2.8 边际经济资源储量是经(预)可行性研究表明,投资项目内部收益率(IRR)大于等于零但小于行业内部基准收益率时确定的类型。其中研究利用的331对应于边际经济基础储量(2m11、2m21),332对应于控制的边际经济基础储量(2m22)。
2.9 经济的基础储量是由矿床工业指标圈定的类型,121b,111b基于对应的331部分,122b 基于对应的332部分。
2.9.1 对于无风险的地表矿产,简单勘查或调查即可达到矿山建设和开采要求的,可直接确定为111 b或122 b。
2.9.2 已通过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矿山设计,或在建、正常生产矿山,即使未开展过可行性研究工作也应属于技术经济可行的项目,可以确定为经济的基础储量。
2.10 储量是在经济的基础储量基础上扣除各类设计损失(含各类矿柱)、采矿损失后的可采出量,由可行性研究、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矿山生产时根据理论或实际的开拓工程、采矿工艺等计算得出,原则上不得使用经验损失率或利用率折算,也不应在333基础上估算。
2.10.1 矿业权评估、可行性研究等为合理确定开采规模及服务年限所需,可以在合理分析的基础利用333理论估算储量。用模拟开发利用方案评估估算储量的,原则上也不应采用经验损失率或利用率折算。
2.10.2 复杂矿山、非正规生产的矿山,计算储量确有困难的,可以用实际回采率指标或具有可类比矿山实际回采率指标,在分析论述后估算储量。矿业权评估可采用不低于规定的回采率指标估算储量。
3 特别处理
3.1 经勘探及可行性研究表明矿产项目是经济的,及在建、正常生产矿山,按编码原则,控制的基础储量应为112b,储量为112,实际分类时归类为122b和122。同理2M12,2S12归类为2M22,2 S22。
3.2 评估报告、评审意见书、相关储量报告可直接采用代码表示资源储量类型。
3.3 资源储量类型应与勘查阶段和相应勘查研究程度一致,同时满足地质控制程度和其他勘查研究程度。资源储量类型不仅与地质工程控制程度有关,还与地质研究程度、开采技术条件查明程度、可选冶性能研究程度及工艺利用研究程度等因素有关,特别是与涉及安全生产的开采技术条件有重大关系,因此资源储量类型不能简单依据勘查工程间距确定,且不应超越勘查阶段和勘查程度。某一种勘查研究程度降级的,资源储量类型也相应降级。
3.4 矿产开发项目未经(预)可行性研究,不可确定为次边际经济和边际经济资源储量。
储量评审工作流程

关于发布《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矿业权评估准则——指导意见CMV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类型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