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银行在我国受到的限制

2024-05-13

1. 外资银行在我国受到的限制

次贷危机并不会直接导致央行、银监会直接针对外资行采取相关措施,但如果外资行的母公司在本次次贷中损失严重甚至可能破产,那么银监会可能会采取一定的措施,但这属于个别现象,谈不上政策。 次贷危机的警示作用会使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无论内资、外资)加强对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按揭贷款的管理,防止出现隐形“次贷”。 直接影响:我国银行因为购买次贷相关债券等衍生品产生损失; 间接影响:这方面就多了,主要有美国经济因此放缓,市场需求下降,导致对我国进口减少,影响我国企业盈利水平,如果企业因此破产倒闭,就会影响给这些企业贷款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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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在我国受到的限制

2. 外资银行什么时候可以进入中国的影响

外资银行主要靠投资和中间业务赚钱,传统存款取款在他们视为成本和不得不提供的服务。
人民币是非自由兑换货币,外资银行很难盈利。实际上如果你有靠近百万级别的外币,
那么可以考虑,用他们的境外理财业务。

3. 为什么加入WTO这么久了外资银行还是感觉很少

本土银行更了解本土情况,而且营业网点已经铺开。外资银行一般只注重高端理财服务。

为什么加入WTO这么久了外资银行还是感觉很少

4.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保护时间是几年

是2001年。
2001年11月10日,在卡塔尔首都多哈举行的世界贸易组织第四届部长级会议审议并通过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决定。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成为第143个成员。

扩展资料: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历程:
1986年7月11日——中国正式照会关贸总协定总干事,要求恢复中国总协定缔约国地位。这是关贸总协定的成员在东京开会(资料照片)。世界贸易组织前身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国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创始缔约国之一。但由于历史原因,中国与关贸总协定之间的正式关系长期中断。
1984年1月,中国正式成为关贸总协定下属的国际纺织品贸易协议的成员。
1986年7月,中国正式申请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并与各方进行谈判。
1995年1月世贸组织成立后,中国复关谈判工作组改为加入世贸组织工作组。
参考资料:新华网-新中国成就档案: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5. 过了5年的入世过渡期,中国对外资银行进入有什么法规限制吗?限制严吗

01年入世的时候,我们有一个相关法律,叫《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里面限制的比较多

06年底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里面对登记、以及在中国的业务方面有了很大的放宽,特别是允许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了,摘录如下: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七条 设立外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第八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拨给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提高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并规定其中的人民币份额。

  第九条 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或者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股东、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股东或者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银行具有从事国际金融活动的经验;

  (三)具有有效的反洗钱制度;

  (四)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股东、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股东或者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银行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并且其申请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同意;

  (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股东、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股东或者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银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应当具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其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第十条 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除应当具备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其中唯一或者控股股东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商业银行;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

  (三)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

  (四)资本充足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第十一条 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除应当具备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其中外方股东及中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且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商业银行;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处;

  (三)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

  (四)资本充足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第十二条 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除应当具备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0亿美元;

  (二)资本充足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三)初次设立分行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

  第十三条 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营业性机构的,除已设立的代表处外,不得增设代表处,但符合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的地区除外。

  代表处经批准改制为营业性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原代表处的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四)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

  (五)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六)办理国内外结算;

  (七)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八)代理保险;

  (九)从事同业拆借;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二)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

  (十三)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第三十条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分支机构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第三十一条外国银行分行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外汇业务以及对除中国境内公民以外客户的人民币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四)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

  (五)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六)办理国内外结算;

  (七)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八)代理保险;

  (九)从事同业拆借;

  (十)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一)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

  (十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

  外国银行分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第三十四条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本条例第二十九条或者第三十一条规定业务范围内的人民币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提出申请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业3年以上;

  (二)提出申请前2年连续盈利;

  (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过了5年的入世过渡期,中国对外资银行进入有什么法规限制吗?限制严吗

6. WTO对我国银行业开放要求是什么

中国加入WTO以后,银行业的开放时间是加入WTO两年内允许外资银行对国内企业开办人民币业务;五年内允许外资银行具有完全的市场准入,允许开办人民币零售业务,在指定的地区可享受国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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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去年12月11日,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中国金融市场对外资银行实行全面开放。全

答案C
本题考查我国银行业竞争加剧的原因。解题的关键是把握背景“全面开放后”;对象“我国银行业与外资银行的竞争”。A、B、D中的观点和理论均正确,但不能回答题目中的问题;C符合题意,应选。

去年12月11日,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中国金融市场对外资银行实行全面开放。全

8. wto保护期什么时候真正结束?

  中国加入WTO之后,并不存在一个笼统的适用所有义务承诺的“过渡期”概念或者时点。实际情况是依据各产业、各商品或服务部门在谈判后确定的具体承诺来确定过渡期安排。
  一、中国“15年保护期”的说法不准确
  中国2001年起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我国加入WTO之后,并不存在一个笼统的适用所有义务承诺的‘过渡期’概念或者时点。实际情况是依据各产业、各商品或服务部门在谈判后确定的具体承诺来确定过渡期安排。
  当时,中国在2001年入世谈判时,其中一条谈判原则是“坚持以发展中成员方身份加入”,而正是这一原则,使得中国争取到了一些优惠待遇,包括普惠制安排、允许发展中成员方为国际收支平衡、不成熟产业保护等目的而暂时偏离世贸组织多边纪律、某种特定义务的免除、更长的过渡期安排等。
  于是,中国部分行业享受到了一定的“过渡期”安排,并且大部分行业和领域的过渡期已经结束。比如在开放外贸经营权方面,外贸经营权由“审批制”过渡到“登记制”的期限是入世后3年;关税总体水平由入世前的14%降到10%,最长实施期到2008年;非关税措施,逐步取消400多项WTO成员方不再保留的非关税措施,在入世后1-3年内完成。在服务贸易领域,我国承诺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代表处,并在入世1年后取消对驻华代表处的地域和数量限制;银行商业存在方面,入世后5年允许外资银行向中国企业和个人提供人民币业务等等,基本上都已经履行完承诺。
  二、2010年,中国加入WTO的所有承诺履行完毕
  事实上,根据2011年12月7日国务院新闻办发布的《中国的对外贸易》白皮书,截至2010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所有承诺全部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