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级定期债务对于保险公司的意义

2024-04-28

1. 次级定期债务对于保险公司的意义

什么是次级债?所谓次级债务是指固定期限不低于5年(包括5年),除非银行倒闭或清算,不用于弥补银行日常经营损失,且该项债务的索偿权排在存款和其他负债之后的商业银行长期债务。次级债务计入资本的条件是:不得由银行或第三方提供担保,并且不得超过商业银行核心资本的50%。商业银行应在次级定期债务到期前的5年内,按以下比例折算计入资产负债表中的“次级定期债务”项下:剩余期限在4年(含4年)以上的,以100%计;剩余期限在3-4年的,以80%计;剩余期限在2-3年的,以60%计;剩余期限在1-2年的,以40%计;剩余期限在1年以内的,以20%计。次级债务发行的程序是,商业银行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发行次级定期债务作为附属资本。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定期债务,须向银监会提出申请,提交可行性分析报告、招募说明书、协议文本等规定的资料。募集方式为由银行向目标债权人定向募集。2003年12月,中国银监会发出《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的通知》,决定增补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构成,将符合规定条件的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银行附属资本。这使各商业银行有望通过发行次级定期债务拓宽资本筹措渠道,增加资本实力,有助于缓解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先天不足、资本补充渠道单一的状况。次级债相对于上市银行前期喜欢发的可转债来说,后者属于股权融资,而前者属于债权融资。次级债到期不会转成股票,也就是说不是通过证券市场来融资,而是向机构投资者定向募集资金,从而补充银行的资本金。对于银行来说,发行可转债没什么风险可言,到期后转成股票,不用还本,还会增加每股净资产;而次级债到期有还本付息的压力,净资产也不会增加,因此银行通过次级债融资就必须要考虑还本付息的压力,从而增强自身的盈利能力。相反,对于投资人来说,购买可转债的风险当然要比次级债大得多,次级债主要是针对机构投资者,对二级市场投资者的影响并不大。市场人士则认为,银监会此举是近期银行业最实质性的利好,可补充银行资本不足,并缓解了银行一味向二级市场投资者伸手的现状。2003下半年银行股由于频频发出再融资的计划,而遭到市场的巨大抛盘。次级债准予发行,则可缓解银行与二级市场的矛盾。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次级定期债务对于保险公司的意义

2. 什么叫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

“次级”来源于英文subordinated一词,意思是从属的、居于次要地位的,在银行术语中一般用来表示债务的偿还次序。 次级债是一种偿还次序优于公司股本权益、但低于公司一般债务(包括高级债务和担保债务)的特殊债务形式。相对于债权人而言,即次级债权;相对于债务人而言,为次级债务。
保险公司次级债务,应当是指保险公司发行的此类债务。

3. 什么叫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

中国保监会正式出台《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募集次级债所获取的资金,可以计入附属资本”。对于那些急于上市却因面临偿付能力充足率过低问题的保险公司,以及那些试图通过资本市场再融资却因遭到投资者反对的上市保险公司来讲,《办法》的出台无异于雪中送炭。它标志着保险公司资本补充渠道单一的局面被打破。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什么叫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

4.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4年9月29日发布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令〔2004〕10号)同时废止。

5.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以下简称“次级债”)的定向募集、转让、还本付息和信息披露行为,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资独资保险公司。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次级债,是指保险公司经批准定向募集的、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第四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次级债的定向募集、转让、还本付息和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 定向募集次级债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募集人”)应当稳健经营,提高偿付能力,保护次级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一章 总 则

6.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介绍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于2004年9月2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10号发布。该《暂行办法》分总则、定向募集、债务偿还、信息披露、监督管理、附则6章33条,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0月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2号发布《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决定废止2004年9月29日发布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令〔2004〕10号)。

7.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六章 附 则

8.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三章 债务偿还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只有在确保偿还次级债本息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的前提下,才能偿付本息。第十九条 次级债需要延期的,募集人应当对延期期限、利率调整等事项提出议案,并经次级债债权人同意。募集人应当在与次级债债权人签订延期协议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延期情况,并将相关合同文本的复印件报送中国保监会。第二十条 募集人应当对次级债募集的资金实施专户管理,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次级债管理方案使用募集资金。第二十一条 募集人在不能按时偿付次级债本息期间,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