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权对侵害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2024-04-27

1. 谁有权对侵害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法律分析: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侵害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保密。
法律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侵害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保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谁有权对侵害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2. 谁有权对侵害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法律分析: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侵害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法律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侵害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保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3. 什么负责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一、社保是全国联网还是地方联网
截止到2019年12月8日,社保不是全国联网。
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关于全面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尚未完全整合统一的地区,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于2019年底前实现两项制度并轨运行向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过渡。
制度统一过程中,要巩固城乡居民医保覆盖面,确保参保率不低于现有水平,参保连续稳定,做到应保尽保;完善新生儿、儿童、学生以及农民工等人群参保登记及缴费办法,避免重复参保。
已有其他医疗保障制度安排的,不纳入城乡居民医保覆盖范围;妥善处理特殊问题、特殊政策,做好制度统一前后政策衔接,稳定待遇预期,防止泛福利化倾向。
二、苏州大市医保统一了吗
2020年:根据中央、省统一部署,苏州从2020年开始全面推进市级统筹。经过2~3年过渡,苏州将在2022年底前,将分散的7个统筹区合并为一个统筹区,全面实现市级统筹。目前,我市正结合市级统筹大力建设医疗保障“一卡通”项目。2020年底:预计到2020年底,大市范围内所有人员不分参保地域、不论参保身份、不用申请备案均能在全市所有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公平享受刷卡就医购药服务。2022年底:到2022年底我市在“一卡通”的基础上全市医保将实现基本政策、待遇标准、基金管理、经办管理、定点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六统一”全面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届时,在苏州任何地区就医政策待遇一样,筹资标准一样,经办流程一样、医疗资源一样。就医更便捷,待遇更有保障。
三、乳腺癌民政局有补助吗
有。2019年5月,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针对医保政策做出了新的调整,将高血压、糖尿病等门诊用药纳入保险范围。此外在大病报销比例上面也有所调整。降低并统一大病保险的起付线,原则上按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若是低于该比例可不做调整。政策范围内大病报销的比例由原先的50%,提升至60%,贫困人口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全面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大病报销封顶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案件移送等机制,共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什么负责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4. 已举报形式进行什么等活动的不适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工作,确保及时、有效处理举报,切实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违法违规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的举报处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反映被举报人涉嫌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第三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处理工作。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健全举报处理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处理工作。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理举报,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第五条 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涉嫌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第六条 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举报的,应当通过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接收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等渠道进行。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等部门接收的举报线索,依法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的,移交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畅通举报渠道,加强举报渠道专业化、一体化建设。第七条 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举报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举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第八条 举报人可以实名举报或者匿名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举报时应提供本人真实身份信息和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本办法要求,履行相关告知程序,对实名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接收的举报进行登记。第九条 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接到举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提出。下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需要由上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的举报,可以报请上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决定;上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处理下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接收的举报。第十条 两个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因处理权限发生争议的,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指定处理部门。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统一接收举报的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举报分送有处理权限的下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相关机构处理。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相关机构收到分送的举报,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处理。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及时反馈统一接收举报的工作机构,不得自行移送。第十二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告知。第十四条 对于已经立案的举报事项,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前,举报人主动撤回举报的,不影响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调查处理;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第十五条 被举报人应当依法配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调查。第十六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将举报人个人信息、举报办理情况等泄露给被举报人或者与办理举报工作无关的人员。对举报处理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严格保密。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举报信息的统计、分析、应用,定期公布举报统计分析报告。第十八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及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第十九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建立举报处理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各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上一年度举报处理工作情况。如遇重大事项,各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第二十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经查实且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例,应当向社会公布;但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经查实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举报,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规定予以奖励。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依据相关档案管理规定,对举报处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资料立卷归档,留档备查。第二十三条 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等,保障举报接收、处理工作顺利进行。第二十四条 违法违规使用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医疗保障资金的举报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 以举报形式进行咨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信访等活动的,不适用本办法,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告知通过相应途径提出。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5. 什么负责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法律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案件移送等机制,共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什么负责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6. 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人包括

法律分析:欺诈骗取医疗保障金行为的举报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法律依据:《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参保人员等涉嫌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进行举报,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的,适用本办法。鼓励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人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不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保障基金是指由医疗保障部门管理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生育保险以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等专项基金。

7. 哪个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一、国家医保到底有多少额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正式落地实施,这部围绕新一轮医改主框架“四梁八柱”搭建法律制度的综合性立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业界认为,其实施将极大程度推动我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的改革步伐。医疗领域的上半场重磅政策不断,并基本勾勒出“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职工互助和医疗慈善服务等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发展路径。路径之外,各项重磅政策的背后,是国家关于医保基金亏空的隐忧,是稳固医保局以支付方的角色撬动医疗服务模式转变的决心与态度,更是公立医院压强式的成本管控。
二、学平险住院是否可以报销
学平险住院是否可以报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学平险的保障范围主要意外意外伤害保障、意外门诊保障和住院医疗保障分三方面。如果购买的学平险里面包含了住院医疗保障,生病住院的话就是可以用学平险报销的。学平险的理赔流程具体如下:
1、家长报案。出险后需要在24小时或者48小时之内,打电话向保险公司报案;
2、准备材料。需要提供住院期间所相关的资料,如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病历本、住院出院记录、医疗费用原始发票以及费用总清单、医保结算单、疾病诊断书,意外事故还需要事故证明;
3、提交理赔申请。将理赔所需的资料提交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会在最快的时间内对材料以及真实情况进行审核;
4、收到理赔款项。理赔申请审核通过后,保险公司就会按着比例进行理赔,款项会自动转入到投保人提供的银行卡账户中。
三、意义和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
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有利于医疗保障制度更加成熟定型和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新的医疗保险制度为城镇全体劳动者提供基本医疗保障。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为年老多病时所需医疗费用的个人发挥纵向共济作用。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主要是为解决大病、重病职工的医疗费用发挥横向共济作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定点医药机构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在调查期间,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采取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强费用监控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定点医药机构拒不配合调查的,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暂停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经调查,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理;不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按照规定结算。
参保人员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且拒不配合调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暂停联网结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全额垫付。经调查,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不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按照规定结算。

哪个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8. 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使用条例第35条规定什么有权对侵害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违规行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侵害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保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定点医药机构、人员等信用管理制度,根据信用评价等级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行政处罚结果等情况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其他相关信息公示系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惩戒。第三十四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检查结果,加大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侵害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保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