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税收具备什么功能

2024-05-14

1. 证券税收具备什么功能

(一)增加财政收入。证券税收与其他税收一样,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以证券交易印花税(实质是对证券交易环节的课税)为例,1991年至1997年,沪深股市提供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总额达到454亿元,其中1997年一年提供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就达到237亿元。这一年里,沪深股票共成交3万亿元以上,其中有四个月以0.6%(双向)的税率计征印;花税,余下月份以1%(双向)计征。从市场发展趋势看,我国股票成交金额将快速递增,相应地,证券交易印花税也将呈增长趋势,其对国家财政的贡献也日益突出。
(二)调节资金流向。国家可以通过对不同种类证券征收不同的税率来引导资金流向,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如对股票交易征收0.5%的交易印花税,而对债券和基金的转让则暂不征收的规定显然是基于当前股票交易较热的状况;在所得税方面,也有类似的规定。如国家对股息、红利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对国库券利息、金融;债券利息则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一规定降低了免税债券的利率,使得政府能以较低成本来融资。
(三)控制交易成本,促使投资者延长持有证券的周期。证券交易税的改变,直接影响投资者的交易成本。当其提高时,将促使投资者延长持有证券的周期,从而起到抑制投机,鼓励投资的作用。在所得税方面,大多数国家对不同持有期限的证券出售所得有不同的规定。如:德国对长期性资本利得(6个月以上)免税,但投机性资本利得全数课税;瑞典对长期性的资本利;得(持有2年以上)60%免税,而短期性资本利得全数课税;芬兰、挪威、前联邦-德国分别只对取得证券后5年、2年和6个月内将其出售所得的利得征税。上述国家的规定使投资人在买入证券后,倾向于一直持有到所规定期限以上才考虑卖出。但美国在这方面的规定是一个例外,美国从1986年起,规定资本利得不论是长期还是短期持有的,皆视为一般所得金额课税,因为美国政策制定人认为锁定现象(即投资人倾向于持有证券的现象)有碍资本流动,会降低;市场效率,从而妨碍资本的优化配置。这使我们看到,延长持有证券周期一般具有鼓励投资的作用,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持有证券周期过长,也是不利于市场效率的。
(四)维护社会公平。证券税收的这一功能主要体现在所得课税和财产课税上。累进税率的证券所得税主要调节不同纳税人的收益所得水平,能缓解利益分配悬殊,维持社会公平。财产税对某些所得财产(无收益所得的财产)征税有弥补所得税不足的功效,是实现叁代无富翁的保证。

证券税收具备什么功能

2. 对我国证券税收的建议

我国证券税收的发展与完善证券税收功能的缺陷,本源在于证券税收种类的不完善和税收政策的不合理。我国证券税收的发展方向,应是在继续保持其增加财政收入和控制交易频率的功能基础上,着重挖掘其目前有所欠缺的调节资金流向和维护社会公平两大功能。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应从以下几方面对我国证券税收进行建设:
(一)对不同种类的证券建立一套结构完整、合理的税收体系。一般而言,针对股票的证券交易税比针对债券的证券交易税高。台湾的证券交易税中,股票适用0.6%的税率,债券适用0.1%的税率。日本的差别税率规定更详细,分为两档三类。我国要完善证券税收体系,应适时将国债、金融债券、基金、法人股、期货交易纳入税收政策之中。对于国债,可继续采用免税或征收较低税率这既与现行政策衔接,也符合国际上通行的做法。金融债券应视同企业债券一并征税,基金也应纳入税收政策之中,对基金交易征收交易印花税,但为了与现行政策衔接,;可采用较低税率。对于法人股征税,这一问题本身并不复杂,关键在于现有的大多数法人股因没有公开买卖市场,难以确定其股票价格,而且为了逃税,其转让价格往往偏低。对此可借鉴台湾的做法,台湾税法规定,对于未公开上市的公司股票,其成交价格由稽征机关根据该公司资产净值估定。如果股票成交价格显着低于每股净资产值,那么稽征机关有权以显着不相当为由对其课征税率较高的赠与税。
(二)在适当时候逐步实现证券税收的重心转移。前面已经说过,我国证券税收是以间接税(流转税)为主的税制,直接税(所得课税与财产课税)居次要地位,从而使证券税收的重要功能——维护社会公平未得到充分体现。统计表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税收结构是不同的。如:美国财政收入的85%来自于直接税(指所得税和财产税);而阿根廷政府总收入仅40%;自于直接税,其余大都来自于间接税(流转税)。证券交易所得税是证券直接税的重点,是资本利得税的一种,其最大的特点即是不具规律性和不可预期性。此外,由于未实现的资本增值并不纳税,对潜在的纳税义务人来说,他可根据其意愿决定所得及税负实现的时点,这也是证券所得独有的性质之一。至于交易所得是否课税,有源泉税和净资产增加税两个学说。前者认为交易所得因其所得来源并无规律性,故不应列为所得课税。后者则认为一定时期内资产净值的任何增加,皆应纳入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据此,世界各国对个人交易所得课税做法大致有两种:一种是征收证券交易所得税,有的对一定;持有期内和一定数额以上的交易所得纳入个人所得税,以比例税率征税,有的将交易额的一定百分比直接视为所得,征收一定比例税,或两种并行,由纳税人任选;二是免征交易所得税,或将其并入所得税的,如新加坡、台湾等,这一部分国家占少数。从我国来看,随着股份制改革的深入,为适应国家税制的发展潮流,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是一个必然趋势。因为:1.在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不规则的收入范围很广。任何收入的增加,均能满足经济欲望,均能增加购买力,显然应包括于课税的范围内。开征此税符合赋税的公平原则。2.证券交易所得是因资产增值而发生的所得,其中有不劳而获的成分,理应加以调节。但交易所得中有通货膨胀的因素,还有风险性收入和其他投资报酬,又不能一律视为不劳而获,这是对证券交易征税应该考虑的。3.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机构大户依仗雄厚的实力,获取暴利的现象未得到有效调节。开征资本利得税有助于社会公平,减少分配不公的程度,也有助于抑制过度投机。

3. 证券税制的现状

中国现行的证券税制仍属于以流转税为主的税制,税基涉及证券交易额、证券投资所得和证券交易所得,涉及的税种包括证券交易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企税、外商业所得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等。这些税种相互配合,通过对证券交易行为、证券投资收益和证券交易所得等方面的影响,发挥着调节作用。对有价证券交易行为的税收处理。中国目前主要对二级市场上交易行为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1991年国家税务总局发文要求对“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征收印花税;1992年国家体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要求“对股票交易双方各征3‰的印花税”;1997年5月10日起,国务院决定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按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本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5‰的税率缴纳印花税;1998年6月12日起,国务院决定将印花税税率降为4‰。国家通过对印花税税率的调整,实现对股票市场的调节。对证券投资收益的税收处理。按照有关税法规定,企业所取得的利息、股息和红利作为企业所得税的课税对象,并入企业总所得中征税。利息、股息和红利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按次采用20%的比例税率,实行源泉扣缴(应税个人所得的利息仅指企业债券利息)。对转让有价证券取得的资本利得的税收处理。中国目前没有专门的资本利得税,对于资本利得的税收处理的规定包括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条例中。有关税法规定,企业财产转让收入包括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收入,列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中予以课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其他所得”包括了转让财产收益所得,应予纳税;“财产转让所得”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等取得的所得,应纳20%的个人所得税。从实际执行情况看,企业转让有价证券所得并入到普通利润中,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征所得税;而对个人转让股票所取得的收入则免征个人所得税。中国唯一专门的证券税种是对二级市场交易的股票(包括A股和B股)开征的印花税,而对一级市场证券发行环节,并没有设置相应税种。在证券所得环节,中国尚未依国际惯例开征证券投资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但是对证券投资所得以其他方式征税,现行规定是个人投资者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对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投资者获得的股息、利息、红利收入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按33%比例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按25%比例税率征收)。此外,对从事证券发行、证券中介、证券交易的金融机构按营业收入依金融保险业税目按5%比例税率征收营业税,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有价证券和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证券税制的现状

4. 证券税制的发展

总体而言,国外证券税制模式的发展表现为初期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模式,成熟期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模式,税制目标经历了“效率优先——公平为主——效率与公平兼顾”的调整过程,具体制度设计也体现出“简单——复杂——简单”的特点。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格局的形成各国之间经济竞争的加剧,各国政府都在积极调整各自的证券税制政策,以更好地鼓励投资的增长,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因此,研究各国证券税制的发展动态,借鉴它们的成功经验,然后结合中国证券税制的运行状况,做出适当的证券税制政策调整,可以更好地规范和调节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贯彻社会公平政策。 理论上认为,证券流转税会降低证券价格水平,迟滞资本的流动,缩减市场成交量,影响证券市场效率,总体的消极效应较大。所以,证券流转税通常适用于发展初期的证券市场。世界上多数发达国家已不再征收证券流转税,现在仍旧征收该税的部分国家,也在积极调整相关的税收政策。证券流转税改革朝宽税基、低税率方向发展随着各种金融工具的创新,金融产品层出不穷,因而各国证券流转税征税范围也从传统的股票市场扩展到债券、基金以及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产品,涵盖整个资本市场。同时,证券流转税的税率呈现不断下调趋势,甚至许多国家已完全废止证券流转税。证券流转税普遍运用差别税率来调整证券市场结构通常,股票交易税率较高,公司债券和政府债券税率依次降低,基金税率更低甚至免税,而各种衍生金融产品税率也各不相同。同时,不同的投资主体也实行不同税率,短期投机者适用的税率要高于长期投资者适用税率。这些措施的目的都在于调整投资结构,促进证券市场的平稳发展。证券流转税主要采用单向征收方式因为双向征收无差别地对待买卖双方,抑制投机效果较差。如果仅对卖方征税,那么仅增加卖方成本,促使其延长证券持有期,这样可以鼓励投资抑制投机,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同时,单向征收税负远低于双向征收,也符合证券流转税率不断下调趋势。因此,绝大多数国家的证券流转税仅对卖方征收,只有极少数国家仍采用双向征收方式。 证券投资所得税中最主要的是股息税,关于股息税的理论争辩很激烈。传统论代表Poterba和Summers等认为股息税对新股投资和留利投资均产生了很大影响,因此解决股息的重复征税具有重要意义。而新论代表Auerbach等认为,股息税会对新股投资产生重要影响,但并不影响留利投资。经验论证中,支持股息税传统论和新论的实证证据基本是平分秋色。各国分别根据各自的经济特点采纳不同的股息税理论,并积极调整股息税政策。股息税的发展动态主要表现(1)证券投资所得税税率呈不断下调趋势。OECD国家在1980-2000年之间,平均最高个人所得税率从67%下调到47%,平均公司所得税率在1996-2002年之间从37.6%下调到31.4%。这些持续的轻税政策强有力地刺激了投资需求,推动了证券市场的发展。(2)妥善处理股息税已成为完善证券投资所得税的核心问题。现实中,美国等极少数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实行古典制所得税,对股息重复征收公司和个人两个层次的所得税。而欧洲发达国家和多数发展中国家则实行一体化的所得税制度,采取各种措施减轻或者消除股息的重复征税现象。目前,这两种所得税制度呈现不断融合的趋势。因此,根据各国实际情况,设计合理可行的所得税方案已成为完善证券投资所得税的核心任务。(3)税制设计兼顾公平与效率,体现简化原则。发达国家为贯彻税收公平,常采用一体化所得税制度,并且税制往往设计得很复杂,这在20世纪下半期已经成为股息税改革的主流趋势。然而,过于复杂的制度设计,使得实践中的税收遵从成本和行政成本都很高。因此,发达国家也正在考虑简化股息税制,以更好地提高税收的效率。2000年,德国对实行了数十年的极其复杂的分劈税率和归集抵免制度进行改革,重新实行简便的古典制所得税,这充分体现了税制简化原则的回归。 证券交易利得税会产生“资本紧锁”效应,妨碍资本流动,也会影响证券投资需求,调节证券市场规模和价格水平,经济效应较复杂。总体而言,证券交易利得税不适用于初期的证券市场而更适用于成熟的证券市场,证券所得税代替证券流转税是证券税制发展的大趋势。证券交易利得税的发展动态主要表现为:长远来看,各国都逐步将证券交易利得纳人征税范围,以贯彻税收公平政策。由于证券交易利得税会改变证券市场的分配状况,不利于高收入者,往往会遭到激烈的反对。例如,英国税法就将证券交易利得排除在所得范围之外长达250年,澳大利亚也是在开征所得税后80年才对证券交易利得征税。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交易利得逐步成为高收入者的重要收入来源,开征证券交易利得税能对这部分非勤劳所得做出适度合理的调节,是税收公平政策的重要体现,所以是证券税制发展的主流趋势。现在,发达国家已大都将证券交易利得纳人征税范围,并适时调整各自的证券交易利得税政策。认真研究恰当的开征时机谨慎地处理证券交易利得税,证券交易利得税“双刃剑”效应很强烈,它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发挥“自动稳定器”作用,防止证券价格暴涨暴跌;而在不成熟的证券市场中,却起到“震荡器”作用,产生了强烈的压抑市场上扬和促使市场下挫的效应。例如,1986年意大利政府拟开征证券交易利得税的消息传出后,短短10天左右股价指数就暴跌了25%。证券交易利得税的重要影响体现得淋漓尽致。因此,各国都会认真充分地研究各自的证券市场环境,做好各项评估预测,才会做出征收证券交易利得税与否的重大决策。证券交易利得税开征时机的把握是至关重要的。证券交易利得税实行税负从轻原则各国的证券交易利得税率普遍控制在20%-30%之间。同时,还充分运用差别税率,来调整证券的品种结构和期限结构,以贯彻鼓励投资、抑制投机等政策意图。另外,配套以合理的证券投资利亏抵扣措施,以更好地实现政策目标。相对于证券流转税而言,证券交易利得税更容易实现公平目标。它根据能力负担原则,多得多税,少得少税,再辅之于起征点、免税额等方法,充分发挥了税收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状况的功能,实现公平收入的目标。

5. 证券税制的作用

证券税收制度是指与证券市场的行为主体或其行为相关的税收政策及制度规定的总称。具体而言,它是指对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发行、转让、投资、赠与以及继承等行为所课征的各种税收。从共性方面看,它们都具有聚集税收收入、调控证券市场、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作用。由于证券税制所具有的独特的管理证券市场的政策功能和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作用,世界各国无一不通过税收政策对证券市场进行管理和调控,充分发挥税收在证券市场中的调节作用。证券交易一般数额很大,每天的交易次数也相当多,在这一环节征税有利于政府以税收手段参与证券投资者的分配,并且其计税依据往往是证券的交易额,与盈亏无关,而且由证券机构负责代扣代缴,不易偷漏,是调节高额证券收入的最好时机。所以在交易环节征税,有利于稳定地取得一笔税收,又便于对公开上市的股票转移进行控制管理。从世界证券交易的历史来看,在证券交易环节征税往往是新兴证券市场证券税收的核心和重点。

证券税制的作用

6. 证券税制的问题

 (1)在营业税方面,营业税的营业额包括金融机构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因此,一些实际并不构成企业收入的代收费用,如证券公司为证券交易所代扣代缴的过户费、开户费等,也被计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使得证券经营机构营业税税负高于其他行业。(2)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过高,税负过重,严重影响证券市场发展和投资者利益。证券交易印花税曾是我国税收收入中最强劲的增长点。1991-2000年的10年间,沪深股市提供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总额达1461.58亿元,年均递增210.39%。2000年全国印花税达到了485.9亿元,占当年税收收入的比重达到3.83%,这恰是我国证券市场前5年证券交易印花税总量的5倍。中国股市自建立以来,二级市场投资者的利益长期受到严重损害,承担了中国股市飞速发展的巨大成本。据有关机构统计,从1995年到2002年,我国股票市场的年平均收益为14.45%,而市场年风险却高达32.81%,证券市场收益和风险极不对称。二级市场投资者对国内A股市场从1992年以来的预期投资收益为8909.79亿元,按当时证券市场开户数约6900万户计算,户均预期亏损为1.29万元,而非流通股股东收益却有10000多亿元。统计数据还显示,“到2003年底,证券市场上缴印花税1965亿元,但上市公司分红仅有1844亿元,流通股东只分红600多亿元,还要缴纳20%的分红所得税,实际仅有500多亿元”。也就是说,在中国股市开市后的十余年间,所有股民非但赔进约8000亿元的流通市值,甚至连每天交易的印花税和佣金也白白搭进。此种财富“负效应”全球罕见。尤其在我国证券市场持续低迷状况下,中国仍实行双向征收的股票交易税,极大地损害了投资者利益。 从证券市场税制的整体看,缺乏一个完整的、系统的证券市场税制。我国尚未建成完整的证券市场税收制度体系,现行的证券市场税收制度基本上是一些比较零星的条例和法规,大都是一些针对证券市场暴露出的问题所采取的适应性措施,如在我国现行税制中,对于个人、企业(包括外资企业)的投资收益所得的课税,分别在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中作了具体规定,没有设立专门的税种。证券资本利得也没有全部纳入征税范围。还没有针对证券发行、证券交易、证券所得、证券利得等建立规范的证券税制,缺乏统一的税制体系。股票交易印花税名实不符。印花税作为中国证券税制中的主体,是对经济往来中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凭证税,客观依据是各种客观存在的加贴印花的凭证。但在目前的股票交易中,交易实现了无纸化和电子化,每笔交易应缴纳的税收由证券交易所的电子清算系统扣划,既无实物凭证,也无印花税票,与印花税的本来含义不符。实际上目前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是在缺少基本税收法规依据的情况下套用了《印花税暂行条例》中“产权转移书据” 和“权利许可证照”两个税目的规定,从税收立法上讲是不严谨的。现行印花税条例难以为证券交易印花税提供足够的法律依据。印花税是对列举应税凭证征收的,股票不在列举范围内,证券交易印花税实际上成了一种交易行为税,理论依据不充分,法律上也不严谨。印花税的调节范围狭窄。现行证券交易印花税只对二级市场上的个人交易股征税,对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投资基金等交易不予征税;对获利丰厚的一级市场(发行市场)上原始股持有者的征税问题未作明确规定;另外,也未把继承和赠与的有价证券列入调节范围内,不仅减少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也易引起资金不均衡的流动,不利于证券市场结构的合理化,还会影响到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尽管股票市场是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中最为活跃的,但证券市场的内涵要远远大于股票市场。所以,范围狭窄的印花税不利于对所有证券交易征税,而税基广大的交易税有助于保证各种类型的证券市场共同发展。 在股票交易印花税的设置上,股票二级市场的投资者无论盈亏都要按照交易额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而在一级市场的投资者不需缴纳印花税,股票投资者要缴纳印花税,而债券等证券品种却不需缴纳印花税,使不同类型的证券交易面临税收歧视。另外,中国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的税收负担也不平等,大多数上市公司都会享受地方政府给予的税收优惠包括低税率和税收返还等,这不仅违背了公平原则,而且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重复课税。主要体现在证券所得税方面,现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的股息、红利所得不作任何扣除规定,直接按其总额课征20%的个人所得税,而企业分配给股东的股息、红利是从其税后利润中支付的,这就造成了对股东的股息、红利的重复课税。企业分配的股息越多,对此部分的重复课税就越多,极大打击了股东将股息所得再投资的积极性,同时,导致不少企业以通过少分红利而提升股价的方式帮助股东避税。而且,20%的比例税率税,提高了低收入者的边际税率,不能发挥公平分配的作用。证券交易印花税不论交易额大小、持有时间长短均按同样的税率征税,必然导致税负不公。差异化的征税范围也有失公平,只对可流通股交易征收交易印花税而对法人股交易、期货交易以及基金交易不征收交易印花税,使不同类型的证券面临税收歧视。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不统一。虽然我国税法规定国内企业从事证券投资所得的股息、红利按33%的税率统一征税。但在现实中,大部分地方性上市公司的实际税率为15%,因为形式上这些企业按33%税率缴纳中央税,其后地方政府会给予它们17%的税款返还,虽然财政部规定各地对上市公司的所得税先征后返政策只能实施至2001年12月31日,但许多上市公司通过各种方式获得其它所得税优惠,如继续执行上述先征后返政策;注册经济特区而享受税收优惠;设立于西部地区而享受针对西部大开发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从事国家鼓励产业而获税收优惠;海外上市及中外合资类企业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等。另外对上市公司持有的国家股、法人股股利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违背了“同股同利”的原则。改变了企业竞争平台,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不仅违背了公平原则,而且影响了税法严肃性。 现行的股票交易印花税按统一税率对不同交易数额、交易标的期限不同的买卖双方征收,这种征收方式对股市操纵行为起不了什么作用。而且在不征收二级市场资本利得税的情况下,并不能有效抑制股市的过热投机。不论持股时间多长,均按同一税率征收税款不利于鼓励长期投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仅仅是国家在一级市场上利用税收手段行使其经济职能,二级市场则缺乏税收调控。不能公平对待各种有价证券,不能很好地发挥其调节证券市场结构的功能。此外,现行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税种划分和征收管理权限尚不合理,导致一级市场上股票发行价愈来愈高,二级市场上非融资炒作股票的现象愈趋严重。在西方成熟股市中,各种股票的平均日换手率一般只有万分之几。高的也只有千分之几,达到百分之几是非常罕见的。而我国股市,平均日换手率达到百分之十几的情况也不鲜见。

7. 证券税制的概念

所谓证券税制是指与证券行为过程有关的各种税收法律和规章制度的总称。证券市场是现代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被形象地称为现代经济的“晴雨表”。中小企业板市场的正式启动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进入了完善阶段,但是落后的证券税制日益成为中国证券市场成熟和完善的障碍。

证券税制的概念

8. 证券税制的介绍

证券税制是证券税收制度的简称,证券税收制度是指与证券市场的行为主体或其行为相关的税收政策及其制度规定。具体来说,它是指对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发行、转让、投资、赠与以及继承等所课征的各种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