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级财政出台加强专项资金监管的措施有哪些

2024-05-14

1. 福建省级财政出台加强专项资金监管的措施有哪些

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福建省出台了《关于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从完善立项、规范分配、加强监督等三个方面,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进行规范。
第一、在完善立项方面,规范新增专项资金设立,优化存量资金管理,加强项目库建设,建立重大专项资金征求意见制度。新增专项资金要按照立项程序进行设立,设立期限为1—3年,其中首次设立的原则上执行期为1年,期满后自动终止。确需延续的,经绩效评价后按立项程序重新报批。清理后保留的省级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提高项目编制质量。

第二、在规范分配方面,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分配办法,严格申报管理,优化分配机制,减少分配批次。已立项的专项资金和参照立项管理的专项资金,要修订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注重公平性、可操作性、激励作用和经济社会效益,减少资金分配随意性。建立预算信用记录制度,将违规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公布。市县在项目申报中把关不严、资金使用出现重大违法违规的,省级将收回全部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 3年内禁止申报省级专项资金。

第三、在加强监管方面,推进绩效评价,完善监督制约,强化信息公开,严肃财经纪律。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扩大绩效管理覆盖范围,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年度预算调整、专项资金分配和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完善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制度,省级主管部门重点公开专项资金目录、管理制度和分配办法;市县部门重点公开专项资金申报情况、分配办法和分配结果;乡(镇)等基层单位重点公开专项资金的政策依据、发放标准、发放形式。加大监督力度,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将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建立联动监督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具体管理办法有:
1、《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1号)
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若干措施(闽政办〔2014〕103号)
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4、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造福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16〕20号
5、福建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联合印发《福建省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6、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省级宜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建[2016]38号
7、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省级粮食产能区增产模式攻关与推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16〕9号
8、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厅《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15〕35号

9、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福建省省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10、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文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11、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16]11号 
12、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1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农民创业园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16〕10号)
14、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教〔2015〕36号 
15、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高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16、《福建省互联网经济新增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建〔2015〕54号)
17、《福建省直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闽财综〔2015〕40号   
18、关于中央及省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闽财综〔2014〕53号)

福建省级财政出台加强专项资金监管的措施有哪些

2. 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专项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专项基金的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和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征集的专项基金。本办法所称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管理,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所收取的费用;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社会或个人提供特定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但不包括事业性质企业管理的经营性收费;专项基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促进本行业建设事业的发展,征集的事业发展和建设基金。
  本办法所称收费单位和专项基金征集单位是指主管部门及其下属独立核算的单位。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专项基金的征集范围和标准,必须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申报有权机关批准。收费单位必须持批准文件向物价部门申领《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证》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专项基金征集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征集范围、项目标准征集。第四条 收费单位和征集专项基金单位必须持《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向同级财政部门登记申领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审定的收费票据。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收费票据领、用、存、销的管理制度。各收费单位和专项基金征集单位的票据存根,应按财务制度规定备查。具体票据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第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专项基金的收支,纳入财政管理。财政部门应根据收费和专项基金的性质及收支情况,确定其财务管理办法:
  1、行政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即收入全额上交财政,支出由收费单位或使用单位编报用款计划,报财政部门核拨。
  2、事业性收费实行核定收支,比例上缴,财政专户储存的管理办法。即由同级财政部门设立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户储存,根据不同的收费项目,核定收支,并对收大于支的收费项目核定上缴财政的比例,单位留用部分实行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管理办法。
  3、各种专项基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的管理办法。即由同级财政部门设立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户储存,实行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管理办法。
  4、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管理办法。第六条 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和专项基金征集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配备财会人员;各项收支必须纳入本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按照不同的收费项目和基金设立帐册,不得多头开户,分散管理;必须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报送财务报表;应上缴财政的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交财政。第七条 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专项基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节约使用。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用于该所提供的特定服务必需的物资消耗和劳务补偿,以及为完成收费任务需要开支的业务费、宣传资料费和雇用临时人员的经费。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征收该项基金所确定的生产建设和事业发展项目,以及为完成征集基金任务需要开支的业务费、宣传资料费和雇用临时人员的经费等。不得用于增设机构,扩大编制;不得违反规定扩大福利、津贴,滥发奖金和实物;未经批准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和购买国家规定的控购商品。第八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由财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处罚。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授权省财政厅解释。

3. 福建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管理,规范预算外资金的收支行为,调节、控制预算外资金的规模和使用方向,提高预算外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预算外资金收支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部门与单位)为履行或者代行政府职能,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管理的下列财政性资金: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基金、专项资金和附加收入;
  (三)部门和单位集中上缴的资金;
  (四)用于乡(镇)人民政府开支的乡(镇)自筹资金和乡(镇)统筹资金;
  (五)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资金;
  (六)其他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活动取得的经营性和服务性收入,不属于预算外资金范围,但必须纳入本单位财务统一核算,并依法纳税。第三条 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必须纳入财政管理。预算外收入必须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按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收支计划统筹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四条 预算外资金的上解下拨应通过上下级财政专户办理。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依法对预算外资金实施管理和监督,对部门和单位审核、汇总、编报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进行审核、汇总,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第二章 预算外资金收入第六条 预算外资金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标准、程序和办法收取或提取。以收费形式收取的预算外资金必须使用财政部或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第七条 预算外资金应当全额缴入同级财政部门设立在金融机构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少数费用开支有特殊需要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收支计划后,可按确定的比例或按收支结余的数额定期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预算外资金的上解通过上下级财政专户解缴,按规定属于应上缴的预算外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应在接到缴款单位提出缴款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款项上缴到上级财政专户,不得压单、截留、挪用。第八条 未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人民银行批准,部门和单位不得在金融机构开设预算外资金帐户,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设预算外资金帐户。第三章 预算外资金使用第九条 预算外资金用于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以政府名义强制建立的社会保障金的专项支出,由用款单位提出年度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分期拨付,专款专用,其结余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第十条 预算外资金用于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开支的,财政部门应在每月7日之前按计划拨付。第十一条 预算外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支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按规定程序报计划主管部门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拨付。第十二条 预算外资金用于购买专项控制商品支出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拨付。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简化用款拨付手续,保证部门和单位的正常用款。
  对符合计划用款的,财政部门应自接到用款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拨付资金;对不符合计划用款不予拨付的,财政部门应当说明理由。
  金融机构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凭证24小时之内将资金划转到用款单位的银行帐户。第十四条 预算外资金结余,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可结转下年度专项使用外,其他预算外资金结余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按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统筹调剂使用,必要时由政府统筹调剂使用。第十五条 预算外资金的下拨通过上下级财政专户拨付,各级财政部门应在接到上级财政部门下拨用款指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拨付到用款单位,不得挪用、截留、滞留。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稽查制度;物价、金融等部门应根据国家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要求,履行各自的职责,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预算外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审计机关应对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监察机关应依法查处监察对象在预算外资金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福建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4.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省级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外贸出口的扶持力度,优化外贸结构,增强发展后劲,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和财政部《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精神,省政府决定设立省级外贸发展专项资金。为加强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省级外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政府建立,主要用于调节和促进全省外贸出口发展。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级外贸企业1999年至2001年上缴的所得税、历年省级外贸出口风险基金及企业上交利润使用结余、省财政预算安排部分资金等构成。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管理权限:
  1、对我省鼓励出口的重点商品和大宗出口商品的出口贴息,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外经贸委,研究提出当年实施办法,报省政府审定后执行。
  2、支持年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省级国有出口企业扩大出口:
  (1)通过专项资金担保方式,促进出口机电产品、成套设备、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产品的企业提高融资能力,贷款担保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外经贸委审批;超过200万元的,报省政府审批。
  (2)对开拓新的国际市场的出口企业,提供高收汇、高风险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支持,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外经贸委审批。
  (3)对在境外开办维修服务网点和建立CKD、SKD散件装配厂的企业,提供带料加工装配出口扶持,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外经贸委审批。
  (4)对出口重点产品发生资金临时性困难的企业,提供短期替代性周转借款,借款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外经贸委审批;超过200万元的,报省政府审批。
  3、引进重大外商投资出口型项目的前期费用、出口生产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费用支持等,由企业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报告,省财政厅会同省外经贸委审核后报省政府个案审批。
  4、奖励为扩大外贸出口、提高经济效益做出突出贡献的出口企业和个人,由省外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实施方案,报省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5、经省政府批准的用于发展外贸事业的其他项目。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实行专项专户管理,有偿使用部分具体项目的资金发放、回收等事宜,委托指定银行办理。第六条 省级出口企业申请专项资金提供贷款担保、保费支持、带料加工装配出口扶持和短期替代性周转借款,应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报告,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外经贸委核批。第七条 视资金使用方向不同情况,省级出口企业除填报《福建省省级外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外,还应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1、申请专项资金提供贷款担保或短期替代性周转借款的,应提供专项资金指定银行的初审评估意见;
  2、申请专项资金提供保费支持的,应提供出口信用险协议、保险单、保费收据、短期出口信用综合保险出口申报表及保费计算书、付款凭证。第八条 短期替代性周转借款采取到期一次性还本付费,使用费按银行贷款同期基准利率向申请企业收取。逾期借款按日费率1‰计收滞期费。第九条 对出口企业和个人的奖励,省级出口企业迳向省外经贸委提出申请,其他企业由所在地市外经贸委向省外经贸委推荐,由省外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审批。第十条 为保证专项资金的正常运转和达到一定的规模,对以前借给外贸企业的财政周转金要坚持“谁借谁还、有借有还”的原则,加大催收力度。借款企业应在1999年6月底前提出分期还款计划,报省财政厅会同省外经贸委审定。对有偿还能力而不归还借款的企业,从专项资金的使用安排中予以抵扣。第十一条 各地市要参照本暂行办法,相应设立地市级外贸发展专项资金,大力扶持当地外贸事业的发展。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福建省省级外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略)

5.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增强宏观调控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国家资金的综合平衡,促进国民经济长期、稳定、协调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我省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预算外资金是指根据国家财政、财务制度规定,不纳入国家预算,由各地区、部门、单位收取和提留、安排使用和管理的资金,是国家资金的组成部分。第四条 预算外资金收入包括:
  (一)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主要有各项附加收入,按规定集中的企业、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
  (二)事业行政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预算外资金,主要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入、事业单位的专用基金以及由事业行政单位管理的各种事业发展专项基金、集中的所属单位收入、其他收入等;
  (三)全民所有制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预算外资金,主要有全民所有制企业提留的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及其他各项专用基金、企业留利,企业主管部门集中和管理的专用基金、管理费、其他收入等;
  (四)其他各项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第五条 各级财政机关是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预算外资金的全面管理和监督工作;计划、审计、物价、银行、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各项政策、法规和财务制度,管好用好本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第六条 预算外资金的项目设置,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各单位不得擅自扩大范围的增设项目。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执行物价、财政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物价部门申领《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确定收费财务管理办法,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经财政部门审定的收费专用票据。
  (二)征集事业发展专项基金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标准征集。未经批准,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征集事业发展专项基金。
  (三)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专用基金的提取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企业税后留利必须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第七条 预算外资金必须坚持“先提后用、先收后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
  (一)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各项财政预算外资金的用途相应安排使用。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主要用于生产建设和事业发展的专项需要,以及提供特定服务必需的物资消耗、劳动补偿和必要的业务费用。若有节余,可以用于弥补预算经费的不足。
  (三)企业预算外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的设备更新、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补充自有流动资金,以及按国家规定的各项专用基金使用范围开支的其他费用。禁止将生产性专项基金用于非生产性支出。
  (四)用于自筹基本建设的预算外资金,需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先将资金存入财政部门在建设银行开设的“自筹基建资金待批专户”,并报经财政、审计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报计划部门安排基建计划;用于购买专控商品的预算外资金,先经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专控商品审批手续。第八条 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根据不同特点和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形式:
  (一)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二)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主管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在不改变资金所有权和保证单位正常用款的前提下,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的管理形式,即由同级财政部门设立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户,实行“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管理办法。
  (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预算外资金,由企业按有关规定安排使用,有关部门要加强计划和政策引导。第九条 为了保障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单位的经济利益,对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的预算外资金,原有计息的,实行专户储存后仍予计息;原不计息的仍不计息。各级财政部门对财政专户储存的间歇资金,可以在保证单位正常用款的前提下,有偿调剂融通,支持生产,发展事业,但不得用于开办金融机构,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和用作消费基金。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6. 福建省财政厅的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照《福建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说明》,编制《福建省财政厅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福建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上查阅。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一、主动公开(一)公开范围根据《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福建省财政厅应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主要信息:01.机构概况类,包括机构职责、领导分工、机构设置等组织情况;02.规范性文件类,包括财政规范性文件及财政政策;03.规划计划类,包括财政发展规划、专项计划;04.统计信息类;05.财政预决算报告;06.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和标准;07.政府采购类;08.行政许可类,包括行政许可、审批的办事流程、依据、所需材料及相关办理结果;09.重大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10.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和实施情况;11.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12.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25.行政执法类;30.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序号为信息类别,具体信息目录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上公布。(二)公开形式福建省财政厅在门户网站上公开福建省财政厅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此外,还将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上公开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亦可在省档案馆、图书馆查阅。(三)公开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查询方法公众可以通过上述公开形式中的任何一种方法查询。还可以通过省财政厅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查询,该栏目支持信息索引检索、全文检索等查询方式。(五)索引号编制说明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规定,本索引号由23位代码组成,是每条政府公开信息的唯一识别代码。索引号由信息生成机构代码、信息类别、信息生成年度、流水号组成,其间以“-”链接。其中前7位是机构代码,福建省财政厅的机构代码为:FJ00112;第9位至第12位是信息类别代码,即公开范围中所述的信息类别,分为一级类目代码和二级类目代码,分别用两位数字编制,一级类别代码依照“公开范围”中的规定,二级类目代码一律用“00”填充;14至17位是信息生成年度;19至23位是流水号,流水号由两部分组成,前两位代表信息生成处室,后三位按当年信息生成的时间顺序由001开始连续编号。在流水号信息生成处室中:00为省财政厅;01为办公室;02为综合处;03为条法处;04为税政处;05为预算处;06为国库处;07为行政政法处;08为教科文处;09为经济建设处;10为农业处;11为社会保障处;12为外经处;13为企业处;14为金融处;15为外债处;16为会计处;17为统评处;18为监督局;19为农改处;20为人事教育处;21为会计委派处;22为机关党委;23为监察室;24为采购办;25为老干处;26为省控办;27为省农发办;28为科研所;29为财税信息中心;30为省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31为省国有资产管理教育中心;32为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33为会计考试管理中心;34为厅机关服务中心;35为省资产评估管理中心;36为两费管理中心;37为干部教育中心;38为国库支付中心;39为票据所;40为亚行办;41为厅属单位资产管理中心。二、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申请获取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的相关政府信息。(一)福建省财政厅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单位名称:福建省财政厅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信地址:福州市中山路5号福建省财政厅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二)申请方式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登录福建省财政厅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福建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书面申请申请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福建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福建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申请人可通过前述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3.口头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面申请方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福建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在口头申请过程中,申请人需配合工作人员记录申请人的姓名、年龄、职业、身份证明、通讯地址等基本要素。最后需申请人签字或签章确认。(三)申请处理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见福建省财政厅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四)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凭有关证明,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三、监督方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7. 福建省财政厅的其他事项

(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依据省政府、省财政厅等有关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含下属事业单位和派出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负责制定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接受省财政厅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二)省财政厅与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关系。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监管企业在财务会计方面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省财政厅监督。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措施,包括省属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分流人员费用,破产企业安置职工等费用,由省财政厅按规定处理。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所监管的国有资本进行预算管理,适时按有关预算编制规定,编制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作为全省总预算的组成部分,由省财政厅统一汇总和报告,预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省财政厅监督。(三)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1.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发挥发展规划、计划、产业、财税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导向作用,形成更加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提高宏观调控水平。2.建立全省科技工作重大问题联席会议机制。省科学技术厅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等部门应加强沟通与协作,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福建省财政厅的其他事项

8. 福建省预算外资金调节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做到“控制规模,加强调控,健全管理,强化监督”,抑制预算外资金的过快增长,根据国家《预算法》及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的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均应依照本暂行规定缴纳预算外资金调节费。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根据不同的预算管理形式分别计征预算外资金调节费:
  (一)全额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预算外收入、事业收入及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全额计征。
  (二)差额预算管理单位的业务收入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取得的事业收入,按当年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计征。
  (三)社会团体取得的收入(不含政府拨款和社会捐赠),按当年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计征。
  (四)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种基金、资金(不含捐赠部分)、附加及专项事业收费,按全额计征。第四条 预算外资金调节费的征收率为20%。第五条 预算外资金调节费由省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代征。第六条 下列预算外资金减征或免征预算外资金调节费:
  (一)国务院、财政部、省政府有明确规定免征税、费的预算外资金。
  (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年终预算内包干结余免征预算外资金调节费。
  (三)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含社会团体)免征预算外资金调节费。
  (四)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年收入在5万元以下的,免征预算外资金调节费。
  (五)养路费收入免征预算外资金调节费。
  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特殊困难,确需减免照顾的,由缴纳单位提出申请,征收单位逐级上报省地方税务局汇总,并提出意见后,报省财政厅严格审批。第七条 预算外资金调节费的征收和管理,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 预算外资金调节费实行财政预算管理。预算外资金调节费收入(包括罚款和滞纳金)由基层地税部门填开“税收缴款书”,以“预算外资金调节费”科目就地缴入省级国库。其中地、市、县属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预算外资金调节费实行省分别与地、市、县五五分成,通过上下级财政结算返还。具体办法由财政厅另文下达。第九条 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规定自1996年7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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