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收购期限

2024-05-16

1. 要约收购期限

法律分析:证券法规定,收购人在依照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六十七条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

要约收购期限

2. 收购要约的期限是多久

法律分析:收购要约的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出现竞争要约时,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距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不足15日的,应当延长收购期限,延长后的要约期应当不少于15日,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并按规定追加履约保证。
法律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在收购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第四十条 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出现竞争要约时,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距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不足15日的,应当延长收购期限,延长后的要约期应当不少于15日,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并按规定追加履约保证。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最迟不得晚于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15日发出要约收购的提示性公告,并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履行公告义务。

3. 要约收购一般需要几天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的公司发出收购的公告,待被收购上市公司确认后,方可实行收购行为。这是各国证券市场最主要的收购形式,通过公开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六十七条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第四百八十三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四条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要约收购一般需要几天

4. 要约收购期限一般多长时间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一、公司是否能收购本公司股权
公司不得收购公司股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向公司员工奖励股份;
(四)股东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因此,公司可以在特定情况下收购公司股权,但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因收购公司股份时,应由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按照前款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按照规定收购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收购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员工。公司不得接受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二、买股权能收购上市公司吗
买股权能收购上市公司。掌控了公司大多数的股份后,即可达到掌控该公司的目的,所以,可以通过买股权的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收购要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两种方式。收购公司后将面临公司合并的问题,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三、要约收购义务是指什么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证券法》第九十条,收购人在依照前条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十五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在上述期限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收购人,收购人不得公告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

5. 要约收购期限具体多久

1、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的公司发出收购的公告,待被收购上市公司确认后,方可实行收购行为。这是各国证券市场最主要的收购形式,通过公开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六十七条,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四条,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一、中标是不是代表合同成立
中标不等于合同成立。招标投标中,合同成立的标志是招标人出具中标通知书。招标人给中标人核发中标通知书,表明其已经就投标人的要约作出了承诺,合同也就成立。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四条规定,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二、上市公司收购股权有哪些途径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法定方式,取得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发行在外的股份,以实现对该上市公司控股或者合并的行为。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收购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即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要约收购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不是部分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收购人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届满15日内,收购人不得更改收购要约条件。(经批准,可变更)协议收购是指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要约收购期限具体多久

6. 收购要约的期限

收购要约的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出现竞争要约时,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距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不足15日的,应当延长收购期限,延长后的要约期应当不少于15日,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并按规定追加履约保证。收购要约内容有:1、收购人的名称、住所;2、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3、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4、收购目的;5、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6、收购的期限、收购的价格;7、收购所需资金及资金保证等。收购要约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公司股东公开发出的,愿意按照要约条件购买其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的行为。效力1、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书面报告,同时抄报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通知被收购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予以公告;2、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3、收购人对收购要约条件作出重大变更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董事会及独立财务顾问就要约条件的变更情况所出具的补充意见,并予以报告、公告;4、收购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后至要约收购完成前,被收购公司除继续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或者执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决议外,未经股东大会批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不得通过处置公司资产、对外投资、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方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5、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了最长要约期间,即“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7. 收购要约的时限是多少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一、公司能不能通过股权转让回购股份
公司能在特定情况下收购股东的股权。有限责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连续五年盈利,符合本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
2、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在的。股东与公司不能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不得收购股份。
二、要约收购的触发条件是哪些
要约收购的触发条件如下:
1、全面要约的触发点在30%且要继续增持,如果到30%而不继续增持,也不触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
2、不论收购是要约收购还是协议收购、间接收购还是法院裁决,只要投资者从持股30%以下跨过30%,都触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且是全面要约义务;
3、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可以依法定程序和条件履行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
4、全面要约就是全面要约,不可以用部分要约来替代。
要约收购程序是:
1、选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者须公布信息;
2、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载明规定事项;
3、终止上市;
4、股东可要求收购人收购未收购的股票;
5、要约收购要约期间排除其他方式收购;
6、收购完成后股票限制转让;
7、股票更换;
8、收购结束的报告。
三、如何接受要约收购
同意接受收购要约的股东,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办理预受要约的相关手续。收购人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股票,在要约收购期间不得转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收购要约的时限是多少

8. 收购要约的期限是多长时间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一、要约可以撤回或撤销吗?
要约是可以撤回和撤销的,但是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2、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二、收购公司流程是哪些
收购公司一般流程如下:
1、确定收购意向;
2、作出收购决议;
3、收购方与被收购方经过协商,签订收购意向书;
4、被收购方召开股东大会;
5、被收购方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时,签订收购协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三、股份收购是什么意思?
在我国股份收购指的是收购方与出售方就其所享有的股份,部分或全部转移给收购方所有的行为。且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必须进行要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