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失业保险管理办理

2024-05-14

1. 贵阳失业保险管理办理

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失业保险工作。州(市)、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第四条失业保险费由按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征收。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第六条企事业单位按其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事业单位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企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事业单位须建立个人缴费登记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个人缴费花名册。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州原则实行地级统筹。中央在黔事业单位、省属事业单位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统筹的中央在黔企业、省属国有企业,失业保险基金由省统筹。第八条企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企业在所得税前列支;
(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从事业费中列支。

贵阳失业保险管理办理

2. 贵阳失业保险怎么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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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领取失业金流程如下:1、参保单位出具两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一份交失业保险中心,一份交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2、失业保险中心凭参保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对情况进行严格的调查核实(失业人员带上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确认无误的发放2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和1份《失业求职登记表》。3、失业人员认真填写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的正面所有栏目,背面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意见处空格请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盖章。认真填写好《求职登记表》。4、交纳三张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领取失业金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携带本人身份证;2、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3、失业保险金缴纳手册,缴费证明和1张1英寸近照。综上,劳动者符合以上条件,即可到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的区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

3. 贵阳失业保险查询个人账户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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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可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个人社保卡账户登录查询,也可以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查询。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是需要满足员工非本人意愿离职,并且满足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以上者才可以申请领取。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贵阳失业保险查询个人账户查询

4. 贵阳失业保险领取条件

一、贵阳失业保险领取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贵阳市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情况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二、领取标准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了最新的失业保险金调整方案,从今年7月1日起,贵阳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统一为1176元人月。其中: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4年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以上不满10年的,领取18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24个月失业保险金。温馨提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统一支付。
三、办理材料
1、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2、失业登记证明;
3、个人身份证。
四、领取流程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持上述材料,到参保地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社保局)申领失业保险金,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具体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相关手续。
五、领取地址乌当区人力劳务和社会保障局:贵阳市乌当区育新路156号云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阳市云岩区新添大道南段299号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阳市云岩区中山西路51号。

5. 贵阳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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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领取失业金流程如下:1、参保单位出具两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一份交失业保险中心,一份交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2、失业保险中心凭参保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对情况进行严格的调查核实(失业人员带上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确认无误的发放2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和1份《失业求职登记表》。3、失业人员认真填写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的正面所有栏目,背面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意见处空格请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盖章。认真填写好《求职登记表》。4、交纳三张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领取失业金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携带本人身份证;2、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3、失业保险金缴纳手册,缴费证明和1张1英寸近照。综上,劳动者符合以上条件,即可到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的区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

贵阳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流程

6. 贵阳市失业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本办法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第三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失业保险工作。区、县(市)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社会保险机构为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在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承办失业保险业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
  (二)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三)核发失业保险待遇;
  (四)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
  (五)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六)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市和区、县(市)财政拨款。第六条 本市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不敷使用时,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向省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调剂金予以解决,仍不敷使用时由市财政补贴。第七条 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第八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地方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第九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全部在职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进入再就业服务组织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失业保险费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3%的比例由企业的再就业服务组织缴纳。第十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企业单位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
  (二)事业单位从其事业费用中列支。第十一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据实申办缴费登记,每月月初的5日内将上月的失业保险费申报表及相关资料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审核失业保险申报表及相关资料,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应缴金额和缴费最后期限。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核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资报表等有关失业保险的资料。第十三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期限内统一缴纳单位及其职工上月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其中职工个人应缴部分由单位从工资中代扣。第十四条 在本市各区的省、市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在市和市以上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城镇非国有企业的失业保险费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缴;在各县(市)的省、市、县(市)属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城镇非国有企业的失业保险费统一由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缴;区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在区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非国有企业的失业保险费由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委托地税部门代为征收。第十五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分立、合并的,分立、合并后的企业事业单位应继续缴纳失业保险费。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由原单位和承包、租赁者书面约定有关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责任。第十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应在30日内通知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清算财产时,企业事业单位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应依法定顺序清算,并支付应缴的失业保险费。第十七条 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企业有特殊困难的,可向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申请,经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缓缴。缓缴的失业保险费必须补缴。第十八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的补贴;
  (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7. 失业保险金服务电话

失业保险金是社保中的一项,主要是对失业人员的生活问题进行保障!失业保险金是不能退回的,它是由单位对员工所缴纳的保障金!员工失业后可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申领!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人员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按照规定应参加而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第二章失业保险金申领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第五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第六条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第七条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身份证明;(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八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第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第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第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积极求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时,可以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减免费用等优惠政策。第十二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符合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第十三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第三章失业保险金发放第十四条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第十五条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第十六条失业保险金以及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第十八条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即将届满的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本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有权即行停止其失业保险金发放,并同时停止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第十九条经办机构应当通过准备书面资料、开设服务窗口、设立咨询电话等方式,为失业人员、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咨询服务。第二十条经办机构应按规定负责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的统计工作。第四章失业保险关系转迁第二十一条对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提供由两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协商,明确具体办法。协商未能取得一致的,由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第二十四条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经办机构发现不符合条件,或以涂改、伪造有关材料等非法手段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应责令其退还;对情节严重的,经办机构可以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进行处罚。第二十六条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经办机构或主管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失业人员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第二十七条失业人员因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与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主管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例》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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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服务电话

8. 贵阳失业保险金发放的标准

贵阳领取失业金的标准:1、职工与单位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782元;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09元;3、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36元等。【法律依据】《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市公积金中心每年应当根据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本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外地驻本市的单位,可按其上级主管单位的同一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