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规定如何执行遗嘱信托

2024-05-14

1. 法律上规定如何执行遗嘱信托

1、遗嘱的鉴定。首先鉴定遗嘱的真伪;其次,要验证遗嘱人是否死亡,一般应无问题,然而有时死者的死亡不在本地,以致牵涉法律问题,所以应用真接证实法和推定证实法予以证实。只有遗嘱人死亡确定,遗嘱才开始有法律效力。
2、收集遗产。信托机构的第二步职责,应是在短期内收集死者的遗产。首先调查了解死者是否保有人寿保险。其次调查了解死者的债权情况。
3、编制遗产清册和暂管遗产。信托机构为委托人收毕遗产后,应随即详列财产细目并按市场价格估计其数值,编制出遗产清册,交付受益人(包括继续人和受遗赠人等)及有关公正的第三者。
4、代结清税款和债务。执行遗嘱信托业务,信托公司的第四职责也是业务处理的第四步,是代收益人交付应负担的捐税和交付应清理的遗嘱人生前所发生的各种债务。其顺序当然是先交国家的赋税,然后清偿被继续人的债务。
5、交付遗赠。
6、分割遗产。信托机构作为遗嘱执行人,必须在完成上述各种手续后,才能对遗产进行分割。
执行遗嘱信托的意义
谋求遗嘱在执行中的诸多便利。信托机构根据遗嘱的要求,并参照有关法律,对遗嘱人身后的财务加以整理、清理,对遗产进行分配,以实现遗嘱人的意愿。信托机构在执行遗嘱上具有优势和方便:
1、信托机构是独立法人,在遗嘱执行中可以排除各种干扰,做到公平客观。
2、信托机构社会联系面广,对债权债务的清理较为方便。
3、信托机构拥有专职技术人员,对遗产的分割处理有丰富的经验。
4、信托机构较个人受托执行遗嘱更具安全性。
5、信托机构永久存立,不像个人受托人会因事务繁忙而中断或拖延遗嘱的执行,而且信托机构都有固定的办公时间,便于各方联系。减少遗嘱在执行中的诸多纠纷。信托机构经营执行遗嘱信托业务必须依法办事,一切工作以遗嘱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执行遗嘱信托的成立与终止,都有明确的规定,便于社会监督和法律监督。一切有利害关系的人或团体都很少产生纠纷。
执行遗嘱信托的意义还直接体现在实现该种信托的各种目的上,如不使遗嘱受到损害、不给受遗赠人增添任何负担、满足死者的子女们的非凡需要等。
执行遗嘱信托的有关原则
信托机构办理执行遗嘱信托,作为遗嘱执行人,要充分注重把握以下的几条原则,以便更好地开展此项业务。
1、要严格区分执行遗嘱信托与治理遗产信托两种业务的界限。
2、遵守遗嘱的意志,执行遗嘱信托契约的规定。
3、信托机构作为遗嘱执行人,不得受让与遗嘱执行任务有关的遗产。
4、信托机构被指定为遗嘱执行人时不能借故推托。
5、信托机构执行遗嘱时以遗嘱中指定的任务量为依据。
6、遗嘱执行过程中继续人不能处分与遗嘱有关的遗产。
执行遗嘱信托的成立与终结
1、执行遗嘱信托的成立。执行遗嘱信托可因如下情形而成立:
遗嘱人以遗嘱指定信托机构为遗嘱执行人
遗嘱人委托他人指定信托机构为遗嘱执行人
遗嘱上未指定遗嘱执行人,也未委托他人指定,由亲属会议选定信托机构为遗嘱执行人
遗嘱上未指定遗嘱执行人,也未委托他人指定,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指定信托机构为遗嘱执行人。
信托关系因遗嘱人指定而成立的。其遗嘱视同信托契约,有同样的效力。信托关系由法院命令成立的,其命令视同信托契约,有同样的效力。信托关系由亲属会议选定信托机构而成立的,须由亲属会议委托人与信托机构(执行人)商订契约,以便共同遵守。这种契约叫执行遗嘱信托契约。如已有遗嘱或命令的指定或选定,为便于信托事务的顺利进行,也可另行附立一个信托契约作为其补充,但该契约不得与遗嘱或命令发生抵触。
2、执行遗嘱的终止。执行遗嘱信托在执行遗嘱中规定的各项事务已经完成,则信托关系即告终止,信托机构的责任自行解除。
不过,法律一般都规定了终止信托须履行一定的手续。假如执行遗嘱信托契约、或命令中另有订定,虽然规定的事务已经完成,则仍需依契约或命令的规定行事,或进行或终止。假如在执行遗嘱中发生非凡情形,可由信托机构提出,也可由受益人(继续人、受遗人)、原委托人(亲属会议)提出,经多方同意或法院特许,随时解散信托,信托就宣告终止。

法律上规定如何执行遗嘱信托

2. 执行遗嘱信托的程序

法律分析:1.遗嘱鉴定。
2.收集遗产。信托机构在短期内收集死者的遗产。首先调查了解死者是否保有人寿保险。其次调查了解死者的债权情况。
3.编制遗产清册和暂管遗产。
4.代结清税款和债务。其顺序是先交国家的赋税,然后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5.交付遗赠。
6.分割遗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3. 执行遗嘱信托的程序

程序如下:
1.遗嘱鉴定。
2.收集遗产。信托机构在短期内收集死者的遗产。首先调查了解死者是否保有人寿保险。其次调查了解死者的债权情况。
3.编制遗产清册和暂管遗产。
4.代结清税款和债务。其顺序是先交国家的赋税,然后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5.交付遗赠。
6.分割遗产。

执行遗嘱信托的程序

4. 执行遗嘱信托的执行程序

 执行遗嘱信托的成立。执行遗嘱信托可因如下情形而成立:遗嘱人以遗嘱指定信托机构为遗嘱执行人;遗嘱人委托他人指定信托机构为遗嘱执行人;遗嘱上未指定遗嘱执行人,也未委托他人指定,由亲属会议选定信托机构为遗嘱执行人;遗嘱上未指定遗嘱执行人,也未委托他人指定,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指定信托机构为遗嘱执行人。信托关系因遗嘱人指定而成立的。其遗嘱视同信托契约,有同样的效力。信托关系由法院命令成立的,其命令视同信托契约,有同样的效力。信托关系由亲属会议选定信托机构而成立的,须由亲属会议委托人与信托机构(执行人)商订契约,以便共同遵守。这种契约叫执行遗嘱信托契约。如已有遗嘱或命令的指定或选定,为便于信托事务的顺利进行,也可另行附立一个信托契约作为其补充,但该契约不得与遗嘱或命令发生抵触。 执行遗嘱的终止。执行遗嘱信托在执行遗嘱中规定的各项事务已经完成,则信托关系即告终止,信托机构的责任自行解除。不过,法律一般都规定了终止信托须履行一定的手续。如果执行遗嘱信托契约、或命令中另有订定,虽然规定的事务已经完成,则仍需依契约或命令的规定行事,或进行或终止。如果在执行遗嘱中发生特别情形,可由信托机构提出,也可由受益人(继承人、受遗人)、原委托人(亲属会议)提出,经多方同意或法院特许,随时解散信托,信托就宣告终止。

5. 遗嘱信托执行的程序

1、遗嘱的鉴定。首先鉴定遗嘱的真伪;其次,要验证遗嘱人是否死亡,一般应无问题,然而有时死者的死亡不在本地,以致牵涉法律问题,所以应用真接证明法和推定证明法予以证实。只有遗嘱人死亡确定,遗嘱才开始有法律效力。
2、收集遗产。信托机构的第二步职责,应是在短期内收集死者的遗产。首先调查了解死者是否保有人寿保险。其次调查了解死者的债权情况。
3、编制遗产清册和暂管遗产。信托机构为委托人收毕遗产后,应随即详列财产细目并按市场价格估计其数值,编制出遗产清册,交付受益人(包括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等)及有关公正的第三者。
4、代结清税款和债务。执行遗嘱信托业务,信托公司的第四职责也是业务处理的第四步,是代收益人交付应负担的捐税和交付应清理的遗嘱人生前所发生的各种债务。其顺序当然是先交国家的赋税,然后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5、交付遗赠。
6、分割遗产。信托机构作为遗嘱执行人,必须在完成上述各种手续后,才能对遗产进行分割。
一、遗嘱信托执行原则
当然在执行遗嘱信托的时候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信托机构办理执行遗嘱信托,作为遗嘱执行人,要充分注意掌握以下的几条原则,以便更好地开展此项业务。
1、要严格区分执行遗嘱信托与管理遗产信托两种业务的界限。
2、遵守遗嘱的意志,执行遗嘱信托契约的规定。
3、信托机构作为遗嘱执行人,不得受让与遗嘱执行任务有关的遗产。
4、信托机构被指定为遗嘱执行人时不能借故推托。
5、信托机构执行遗嘱时以遗嘱中指定的任务量为依据。
6、遗嘱执行过程中继承人不能处分与遗嘱有关的遗产。

遗嘱信托执行的程序

6. 遗嘱信托的执行有何程序

遗嘱信托的执行程序:
1、遗嘱的鉴定;
2、收集遗产;
3、编制遗产清册和暂管遗产;
4、代结清税款和债务;
5、交付遗赠;
6、分割遗产。
一、遗产分配都要注意些什么
分配遗产时的注意事项:
1、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2、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3、遗产分割应当发生在继承人死亡后;
4、遗产分割应当按照遗赠抚养协议优于遗嘱,遗嘱优于法定继承的顺序办理;
5、其他要注意的问题。
二、关于分割遗产要注意哪些问题?
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划归配偶所有,其余的才是被继承人的遗产。
2、遗产如果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既不属于被继承人个人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他人(包括子女)的财产。
3、遗产应先扣除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或应交的税款。
4、遗产应先扣除被继承人用合法有效的遗嘱方式赠给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
5、遗产应当先扣除依法应给予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或者对被继承人尽抚养义务较多的人的份额。
6、遗产应先扣除为胎儿保留的必要的遗产份额。
三、老人经济犯罪自杀后家人需要偿还债务吗
经济犯罪后自杀,家人不需要偿还债务。但家人继承其遗产的,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信托法》第八条,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7. 什么是执行遗嘱信托

执行遗嘱信托是遗嘱信托的一种形式,是指由受托人作为遗嘱执行人,按照遗嘱人的遗嘱,处理有关事项并负责分配遗产的业务。执行遗嘱信托是为了实现遗嘱人的意志而进行的信托。遗嘱执行上的事务分为债权的收取、债务的清偿、遗赠物的交付、遗产的分割四大类,这些事务大多由信托机构承担,因而称为执行遗嘱信托。
一、遗嘱执行信托的优势
第一,遗嘱信托具有其它方式不可比拟的理财优势。信托机构可以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产业市场进行组合投资。随着高净值人群财富管理的需求逐渐多样化,信托业“个性化定制”客户资产组合,全球配置客户资产的措施,对于高净值人群实现财产保值和增值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财富传承方式灵活。遗嘱信托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灵活设置各种条款,如设立期限、资产配置方式、突发情况时财产的处置等。但这些条款也并非一成不变,可根据事先约定在信托存续期内进行调整。此外,通常信托的设立期限都较长,甚至还有无限期信托的存在,理论上设立一个遗嘱信托,收益可以涵盖好几代人。
第三,实现财产安全隔离。信托资产具有独立性,遗嘱信托一旦设立,受益人就成为这些委托资产的合法拥有者。因此,委托人在进行破产清算时,其设立的信托资产不会包含在内,委托人的债务也不会转移给信托资产的受益人,法院对于信托资产也无强制追偿的效力。此外由于遗嘱信托指定受益人和受益范围,因此婚姻关系的破裂也不会影响财富的完整传承。
第四,有利于节税避税。从国外的经验来看,高净值人群可以将资产转移到信托中,由第三方进行经营管理,一方面实现了财富所有权的转移,另一方面,由于是去世前的财富转让,并不纳入遗产税的征收范围。因此,通过设立足够长时间的遗嘱信托,财富可以一直传承但却不用缴纳任何遗产税。在国内推出遗产税的呼声越来越高的背景下,遗嘱信托的优势也将凸显。实物资产的转移也可以通过信托的方式进行,对于上述提到的交易契税等问题也有较好的规避效果。
第五,有利于家族企业的传承。股权代表着对企业的控制。对于家族企业的控制人来说,他们希望股权能集中在家族成员之中,不希望因为婚姻关系造成股权的稀释和旁落。遗嘱信托能够保持股权结构的稳定与传承。企业可以将股权都装入信托计划中,并对股权的实际控制人和其他控制人的权利做出明确的说明,以达到优选控股股东和保证设立人绝对控股权的目的。
第六,有利于激励和约束后代的行为。委托人可以在信托条款中明确规定受益人获取收益的条件,附加对后代的约束条款,比如考上大学或找到好工作的情况下可以多分配收益。如果一事无成,挥霍度日,那么可以支配的钱就会少一点。通过这些具体条款的约束,可以有效避免“败家子”,从而实现对继承人的教育,使得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双重传递。

什么是执行遗嘱信托

8. 遗嘱信托执行程序是怎样的

遗嘱信托执行程序具体如下:
1、遗嘱的鉴定
首先鉴定遗嘱的真伪;其次,要验证遗嘱人是否死亡,一般应无问题,然而有时死者的死亡不在本地,以致牵涉法律问题,所以应用真接证实法和推定证实法予以证实。只有遗嘱人死亡确定,遗嘱才开始有法律效力。
2、收集遗产
信托机构的第二步职责,应是在短期内收集死者的遗产。首先调查了解死者是否保有人寿保险。其次调查了解死者的债权情况。
3、编制遗产清册和暂管遗产
信托机构为委托人收毕遗产后,应随即详列财产细目并按市场价格估计其数值,编制出遗产清册,交付受益人(包括继续人和受遗赠人等)及有关公正的第三者。
4、代结清税款和债务
执行遗嘱信托业务,信托公司的第四职责也是业务处理的第四步,是代收益人交付应负担的捐税和交付应清理的遗嘱人生前所发生的各种债务。其顺序当然是先交国家的赋税,然后清偿被继续人的债务。
5、交付遗赠。
6、分割遗产
信托机构作为遗嘱执行人,必须在完成上述各种手续后,才能对遗产进行分割。
一、什么情形下遗嘱信托会终止执行?
1、执行遗嘱信托在执行遗嘱中规定的各项事务已经完成,则信托关系即告终止,信托机构的责任自行解除。
不过,法律一般都规定了终止信托须履行一定的手续。如果执行遗嘱信托契约、或命令中另有订定,虽然规定的事务已经完成,则仍需依契约或命令的规定行事,或进行或终止。如果在执行遗嘱中发生特别情形,可由信托机构提出,也可由受益人(继承人、受遗人)、原委托人(亲属会议)提出,经多方同意或法院特许,随时解散信托,信托就宣告终止。
2、执行遗嘱信托的成立。执行遗嘱信托可因如下情形而成立:
(1)遗嘱人以遗嘱指定信托机构为遗嘱执行人;
(2)遗嘱人委托他人指定信托机构为遗嘱执行人;
(3)遗嘱上未指定遗嘱执行人,也未委托他人指定,由亲属会议选定信托机构为遗嘱执行人;
(4)遗嘱上未指定遗嘱执行人,也未委托他人指定,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指定信托机构为遗嘱执行人。
(5)信托关系因遗嘱人指定而成立的。其遗嘱视同信托契约,有同样的效力。信托关系由法院命令成立的,其命令视同信托契约,有同样的效力。信托关系由亲属会议选定信托机构而成立的,须由亲属会议委托人与信托机构(执行人)商订契约,以便共同遵守。这种契约叫执行遗嘱信托契约。如已有遗嘱或命令的指定或选定,为便于信托事务的顺利进行,也可另行附立一个信托契约作为其补充,但该契约不得与遗嘱或命令发生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