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

2024-05-13

1.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犯罪构成是: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
一、非法拘禁罪的具体构成条件是什么
非法拘禁罪构成条件是: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为故意。
二、团伙生产假药罪的构成特征有哪些?
团伙生产假药罪的构成特征有: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三、构成窃取国有档案罪的条件会有什么?
构成窃取国有档案罪的条件有: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档案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表现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

2.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犯罪构成界定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所谓金融,即货币资金的融通,是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经济活动的总称。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根据《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银行法规的规定,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有关分行发给《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始得营业。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业或者经营金融业务,构成犯罪的,以本罪论处。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相应刑罚。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或过失都不能构成本罪。这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设立金融机构应当经过批准,擅自设立属于违法的行为,亦明知自己是在私自设立金融机构而仍决意设立之,并希望发生金融机构擅自设立成功的危害结果。至于设立的目的,则是为了牟取非法利润。如果设立后又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的,则又牵连触犯其他罪名,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这时,应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择一重罪处罚。
对于犯罪分子未获得批准,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行为,显然是属于严重的侵犯了国家有关权益的行为,对于相关事项的处理上,还需要基于实际的违法事实的后果,以及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后造成的恶劣影响来进行判决处理。
一、非法集资的行为要件是什么
一、非法集资的行为要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
本形式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在现代社会,资金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不可缺少的资源和生产要素。而生产者、形式经营者自有资金极为有限,因此间社会筹集资金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金融活动。与此同时,一些名为集资、实为诈骗的犯罪行为也开始滋生、蔓延。这种集资诈骗形式行为采取欺骗手段蒙骗社会公众,不仅造成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同时更干扰了金融机构储蓄、贷款等业务的正常进行,破坏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广大投资者对集资形式活动的过分谨慎,甚至对金融机构进行集资也可能产生不信任感,影响了经济的发展。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本罪,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必须有非法集资的行为。
1、集资的主体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公司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公司、企业聚集资金的目的。
3、公司、企业募集资金主要通过发行股票、债券或者融资租赁、联营、合资等方式进行,其中发行股票和债券是一种主要的集资方式。
4、公司、企业在资金市场上募集资金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刑法》第20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所谓据为己有,既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非法集形式资的个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本单位的控制之下。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形式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二、非法集资罪的行为表现如下:
1、集资后携带集资款潜逃的;
2、未将集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挥霍、滥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向集资者允诺到期支付超过银行同期最高浮动利率50%以上的高回报率的。
三、识别和预防非法集资的条件如下:
1、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
2、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
3、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4、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综上所述,应对非法集资罪的量刑标准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实践证明,由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3.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犯罪构成界定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包括:
1、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
2、主观要件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3、客体要件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4、客观要件即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
一、什么是逃汇罪
逃汇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的行为。逃汇罪的犯罪构成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至境外,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逃汇,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或者个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将应售给国家的外汇,私自转移、转让、买卖、存放境外,以及将外汇私自携带、托带或者邮寄出境等。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39条的规定,逃汇行为主要有:
1、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的。
2、不按照国家规定将外汇卖给指定银行的。
3、违反国家规定汇出外汇或者携带出境的,如以投资的名义将外汇转移至国外的。
4、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将外币存款凭证、外币有价证券携带或者邮寄出境的。5、其他逃汇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才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本罪是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对本罪的构成要件事实有认识,包括对犯罪对象、行为性质、客体要件、因果关系等的认识。也就是说,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逃汇。当然,这种认识并不需要行为人了解关于逃汇的具体法规,只要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即可。
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犯罪构成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证券交易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未公开的信息,非法从事交易活动的行为;
3、本罪主体为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
4、主观方面为故意。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证券、期货市场正常的交易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2、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单位,才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为虚假信息而故意提供或者明知是证券、期货交易记录仍决意伪造、变造或者销毁,并且具有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犯罪构成界定

4.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犯罪构成?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犯罪构成是: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
一、非法集资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非法传销集资的认定条件是: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集资的行为,可以是使用欺骗的手段;
3、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为故意。
二、什么是擅自转让国有档案罪?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档案的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所有的档案而擅自出卖或转让,如果行为人不知出卖或转让的是国家档案的,不构成本罪。
三、破坏界碑、界桩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破坏界碑、界桩罪的犯罪构成有: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国家边境界碑、界桩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5. 法律规定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要哪些犯罪构成?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需要四个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
一、非法制造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构成特征有哪些?
构成非法制造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特征有:
1.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直接故意构成。
2.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
3.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擅自制造的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4.本罪的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即国家的发票管理秩序和税收秩序。
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四个条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信贷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所谓存款是指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向存款人支付利息的一种经济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但行为人不能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规定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要哪些犯罪构成?

6.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犯罪构成是: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不要求特殊身份;主观上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客体上侵犯了我国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机构的信用度;客观方面实施了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行为。
一、怎么样才会构成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行为。主体是金融机构,具体指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才会构成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二、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要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证券交易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行为。
3、主体要件
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要包括:一是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二是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应当表现为故意。
三、银行私自挪用个人存款量刑标准
银行擅自挪用个人存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挪用资金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在前款规定中从事公务的非国有机构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7.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犯罪特征有哪些

1、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金融机构的设立、开业需经国家有关管理部门严格审批,擅自设立、开业便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和有关人员实行双罚。
2、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3、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一经设立,对外挂牌,就构成本罪,盈亏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行为人犯本罪后,随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是为了集资诈骗,其行为即同时触犯其它罪名,应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罪处罚,而不并罚。
5、《刑法修正案》将刑法“经人民银行批准”,改为“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是因为我国金融机构的批准权已发生变化,如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均已由中国证监会审批,保险公司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6、“擅自设立”,是指没有取得金融业务管理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有资格的金融机构擅立分支机构,只可进行行政处罚,不属犯罪。
一、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判多久
1、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判罚标准:
(1)、触犯本罪的,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犯罪情节达到严重程度的,则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法律依据《刑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犯罪特征有哪些

8.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所谓金融,即货币资金的融通,是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经济活动的总称。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根据《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银行法规的规定,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有关分行发给《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始得营业。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业或者经营金融业务,构成犯罪的,以本罪论处。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相应刑罚。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或过失都不能构成本罪。这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设立金融机构应当经过批准,擅自设立属于违法的行为,亦明知自己是在私自设立金融机构而仍决意设立之,并希望发生金融机构擅自设立成功的危害结果。至于设立的目的,则是为了牟取非法利润。如果设立后又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的,则又牵连触犯其他罪名,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这时,应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择一重罪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