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执法怎么举报

2024-05-12

1. 钓鱼执法怎么举报

钓鱼执法不是说有没有证据,而是看派出所执法过程是否合法或者是违法,看派出所有没有主观诱导或者故意放任公民去违法
  你说的太含糊,最好把具体的经过和细节说详细点。
  如果派出所确实是在钓鱼执法,那你可以向督察投诉或纪检举报,如有证据还可以起诉

 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钓鱼执法是政德摧毁道德的必然表现。
  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或者叫“诱惑取证”类似。
  世界各国执法机关也都使用类似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瘾君子向毒贩购买毒品。但“诱捕”有着严格的控制要求,第一,诱捕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已经掌握其部分证据;第三,诱捕时的事实不作为犯罪证据。也就是说,所设之套本身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证据。
  大陆法系国家对此也有严格限制,日本法律禁止执法者为了取证,诱惑当事人产生违法意图,因为这是国家公权侵犯了当事人的人格自律权。
  [编辑本段]程序违法
  尽管执法者找出了诸多的理由以示执法的正当性,但却掩盖不了实质上和程序上的违法性,以及背后的利益驱动。回顾类似行为造成的结果,发现在“鱼钩”上晃荡着的,除了当事人,还有更大的“鱼”——那就是法律、道德和人们的善良之心。沪上私家车车主张先生因为恻隐之心竟然引来“非法营运”的横祸。张先生在上班途中,因路人“胃疼”,动了恻隐之心搭其上路,结果,“搭客”拔了他的钥匙,车外七八个身着制服的人将张拖出车外,还被双手反扣,卡住脖子,搜去驾驶证和行驶证。对方告诉张,他们是城市交通执法大队的,要他交钱才能拿回车,在各种压力下,最后张交了1万元才取回车。近年来执法部门“钓鱼”让普通公民成为“违法者”而进行处罚的案件层出不穷,上海甚至发生过司机杀死“钓子”的事。

钓鱼执法怎么举报

2. 钓鱼执法怎么举报?

钓鱼执法有失司法公正,公民有权举报。其举报途径有:
1、向本级公安局的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2、向同级党委的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3、向其上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4、也可向检察机关的渎职侵权部门举报,这种钓鱼执法行为有可能涉嫌滥用职权或侵犯公民权益犯罪。

3. 违法钓鱼举报

法律分析:每个地方的禁渔期管理时间和范围都是不同的,很多地方是可以使用使用一人一竿一钩进行垂钓。一人两杆,一人多竿,长线和多钩等垂钓行为被视为非法垂钓。现在,必须更改这种垂钓方法,不再像以前那样使用多个钓鱼竿在野外钓鱼。如果有收费的鱼塘、黑坑或者自家喂养的鱼塘,没有约束,但是在天然水域是不行的。
法律依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 第二条 主要任务 (六)加强休闲垂钓管理。各地要综合考虑本地区水生生物资源情况和公众休闲垂钓合理需求,制定并发布垂钓管理办法,依法划定允许垂钓区域范围,合理控制垂钓总体规模,严格限定钓具、钓法、钓饵。钓具数量原则上一人最多允许使用一杆、一钩,禁止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内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规范渔获物的品种、数量、规格,禁止垂钓渔获物上市交易,避免对禁捕管理和资源保护产生不利影响。要将垂钓行为纳入渔政日常执法管理范畴,有条件的地方应率先探索实行持证垂钓管理制度,引导公众有序规范参与以休闲娱乐为目的的垂钓活动。

违法钓鱼举报

4. 举报钓鱼网站

钓鱼网站就是用病毒木马的网站,用各式欺诈引诱的方式让你点击进去,从而使你的电脑感染木马。然后黑客通过木马侵入你的电脑控制你的电脑,你的电脑就会熟称为肉鸡。也就是任人宰割啦。预防钓鱼网站(用腾讯电脑管家举例说明)1、安装杀毒软件,然后开启相应的防火墙(打开腾讯电脑管家——实时防护——网页防火墙开启)2、不要进奇怪的网站,自己不要轻易点击。腾讯电脑管家有全国最大最全的钓鱼网站数据库,可以有效防止被骗。(打开腾讯电脑管家——反馈——JU报可疑网站)腾讯电脑管家官网,也是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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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怎么举报运管钓鱼执法

法律分析:1、向本级交通局的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2、向同级党委的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3、向其上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4、也可向检察机关的渎职侵权部门举报,这种钓鱼执法行为有可能涉嫌滥用职权或侵犯公民权益犯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 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

怎么举报运管钓鱼执法

6. 钓鱼执法


7. 举报钓鱼执法需要什么证据

法律分析:
可以尽量保存被钓鱼执法的视频或者是处罚记录等作为证据,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保证执法手段的合法、正当,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依据。交警钓鱼执法可以向当地交警所属的公安局警务督察队投诉或者当地交警总队投诉,另外,还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钓鱼执法的违法性分析如下:
1、是程序违法性方面。尽管执法者找出了诸多的理由以示执法的正当性,但却掩盖不了实质上和程序上的违法性,以及背后的利益驱动。在查处毒品按数额奖励、查处黑车和卖淫嫖娼、赌博等按罚没款提成——各地财政部一般会按照罚没款的40%-50%比列将罚没款发还给财政部门等执法经济的利益驱动下,有关部门公然在社会上“招聘”大量“钩子”,也就是所谓的“协查员”乃至“有正义感的社会人士”;
2、证据搜集的违法性方面。钓鱼执法案件中,执法人员无法提供真实的证据,“协查员”直接作为证人,但基于执法人员与“协查员”的合作关系,“协查员”的言辞不能作为证言,而且一般车主没有要求“乘客”给车费,仅凭“乘客”的一面之词并不能证明车主非法营运;
3、根据我国行政法的立法目的:为了规范行政法律的设定与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等。
然而,我们回顾各个钓鱼执法的案件,在钓鱼执法过程中,“钓钩”与执法人员(或机关)达成协议,由“钓钩”以各种车主在道德上无法拒绝的理由——亲人生病、怀孕急产、家里有急事等搭乘车辆,把车主诱至执法人员的埋伏点,“钓钩”强行拔下车钥匙,并留下“车费”(很多车主都没有提出要求他们付车费的要求)。然后执法人员就将车主扣下,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再付给“钓钩”一定数额的报酬。高额利益的诱惑致使很多无业或者低工资的人以从事该项工作为职,导致更多的无辜车主受到高额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三十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作为经费来源的;
(四)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查封、扣押物品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
第十五条 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办理的案件或者执法行为不合法、不适当的,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予以纠正和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的行政首长是执法监督的责任人,负责对本级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组织实施监督。
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的负责人是本部门执法监督的责任人,负责对本部门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举报钓鱼执法需要什么证据

8. 钓鱼执法

什么叫钓鱼执法?  
  执法钓鱼-事件 “放倒钩抓黑车”执法方式曾引发广泛争议私家车主张先生遇到桩好心没好报的事。
 
 2009年9月8日他开车时,一男子要求捎一段,他拒绝了,但男子央求称胃痛等不到出租车。于是张心一软就答应了,车上男子提出给他十元钱,张说不要。
 
 当张按其要求停车时,男子迅速拔走车钥匙,车外七八个身着制服的人将张拖出车外。原来这是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在查“黑车”,张先生因“非法出租营运”被罚款1万元,还遭遇了“扭手臂卡脖子”的待遇。
 
  张先生认为自己被“执法钓鱼”,但有关官员否认这种说法,称没有雇社会人士诱骗车辆,但有“一部分有‘正义感’的社会人士”“配合执法”。 “黑车”扰乱了正常的营运秩序,由于证据较难固定,处罚难度较大。
 
  
 
 一般由执法人员扮演乘客乘坐,用电子设备记录证据,在交易之后,“人赃并获”。这就是所谓的“诱惑侦查”,或者叫“诱惑取证”。
 
  偶动恻隐之心居然招致“飞来横祸”,引发网友争相顶帖。 执法钓鱼-简介 执法钓鱼,英美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
 
 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 世界各国执法机关也都使用类似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瘾君子向毒贩购买毒品。
 
 但它也备受争议———“诱惑取证”的目的是取得那些有违法意图、违法行为者的违法证据,而不是引诱、教唆那些没有违法意图的人去违法;否则就违背了执法的正义初衷,沦为“执法钓鱼”、“放倒钩”,或者叫执法圈套。 执法钓鱼-例子 比如,一名便衣警察对某女子说:给你100美元,陪我过夜。
 
 她不同意;警察增加到500元,她还是不同意;警察再次加价到1000美元,她才勉强表示同意。这就是执法圈套———该妇女的卖淫意图是在警察高额金钱引诱下萌发的。
 
 大陆法系国家对此也有严格限制,日本法律禁止执法者为了取证,诱惑当事人产生违法意图,因为这是国家公权侵犯了当事人的人格自律权。 执法钓鱼-危害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非法运营”。
 
 从法治国家的经验看,诱惑取证应受到严格限制,它绝不能由所谓的“协查员”,乃至“有正义感的社会人士”操作,因为他们往往对“执法”有利益诉求,倾向于“引诱”当事人。而这种“执法钓鱼”撕裂了社会成员间朴素的情感,败坏了公德,今后那些真的生病、临产的路人可能再也得不到帮助。
 
  它更会引发严重的冲突,比如,去年3月上海奉贤区一位“黑车”司机被所谓“女协查员”带入“执法伏击区”之后,当着执法人员的面在车内用刀捅死“女协查员”。以前上海还发生过黑车司机为泄愤绑架所谓“倒钩”的事件。
 
  现代行政法治里有所谓“比例原则”,即行政手段应该与行政目的相匹配,“非法营运”虽有危害,但其危害的恶劣程度远低于暴力犯罪,因此,不能对其采用激进的“执法钓鱼”手段,这一手段既存在诸多不确定性风险,又破坏了社会成员间的信任与互助,实在是害莫大焉。 行政执法不仅需要事实正义,也需要程序正义。
 
 加紧行政程序立法,将行政执法权牢牢限制在程序正义的笼子里,“钓鱼式执法”才会真正退出历史舞台。 执法钓鱼-规定 2008年10月1日施行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对此有专门规定。
 
 这份颇具开创意义的地方规章第66条规定: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在调查记录中予以记载。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第70条又规定,“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
 
 若将以上规定应用于上海这起“钓鱼式执法”事件,其行政处罚显然不成立。 执法钓鱼-反应媒体:“钓鱼式执法”在拆道德文明的台 在电视采访中,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对记者的提问总是以“不能谈“不能说”作答不敢想,这件事情的蝴蝶效应最终会发散成一种怎样的风暴。
 
 但毫无疑问的是,这种“钓鱼式执法”戕害的不只是一颗善良的心,恐怕在网络的传播中已将万千善意的火苗浇灭。过往,我们总说钢筋水泥的建筑将邻里之间的沟通割裂,人们之间失却了“近邻”的美好情愫。
 
 而今,我们又多了一件盔甲——在“钓鱼式执法”的助虐之下,钢铁构造的汽车将我们彻底与车外可能发生的、邂逅陌生人之间的温情故事阻断——我们只会活得越来越孤单,越来越自私! 运管部门:自我表扬“钓鱼”为“新招” 媒体、网络对闵行区运管部门钓鱼式执法猛烈批评,而被批评的对象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则是“青松挺且直”。昨天,该大队在上海闵行区官方网上还发布了表扬意味的总结稿件:《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出“新招”整治非法营运》,文章称该大队面对取证难题积极应对,想出了取证和查处分步进行的执法新招,进行先取证后查处。
 
  这篇表扬稿被爱卡网友认为是官方对钓鱼式执法的正面解释。 网友:设计车贴拒绝“倒钩” 有网友戏谑称“倒钩”在兵器谱上排名第一。
   什么是钓鱼执法  
  一、钓鱼执法的定义:
 
 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钓鱼执法是政德摧毁道德的必然表现。
 
 二、钓鱼执法的实行方式:
 
 第一种方式我们可以称作“显露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有违法或犯罪的企图,且已经实施,但是尚未显露出来。
 
 第二种方式我们可以称作“勾引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行动勾引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意图。
 
 第三种方式我们可称为“陷害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计划陷害当事人,使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意图。
 
 三、钓鱼执法的执法动机:
 
 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应当是源于刑事侦查中的“设套抓捕”,即在掌握一定证据的同时,为了抓获已知犯罪嫌疑人,而通过“诱惑”方式,以利引之,使其落网。“诱捕”有着严格的控制要求,具体说来,有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诱捕对象是犯罪嫌疑人;
 
 第二,已经掌握其部分证据;
 
 第三,诱捕时的事实不作为犯罪证据。但刑侦中的设套,是为了抓住已有犯罪嫌疑之行为人,而所设之套本身,也不能成为证据。
 
 但是,行政执法中的“钓鱼”,却是引诱守法公民“违法”,并把所设之套作为定性的证据。这种取证的方式本身显然就是违法的。
 
 从动机上来看,行政执法机构的违法执法有两种情况:
 
 一是为了遏制部分违法行为的泛滥趋势而采取的过激方式;
 
 一种是为了某种利益而进行的理性选择。
 
 第一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但很遗憾,各地所暴露出的违法执法行为,基本上属于第二种类型———执法者清楚地知道自己在做的与自己的利益有关,并可能为此进行相应的理性策划。
 
 四、钓鱼执法的社会危害:
 
 法治秩序的建立,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在建立法治秩序的过程中,执法者的行为倍受公众关注,也最有可能影响公众的法治观念。执法者严格、公正的执法行为,所树立起的不仅是执法者的权威和形象,更是法律的权威和形象。当一个执法部门为了私利而“执法”时,特别是引诱守法者“违法”时,社会对法律就会产生强烈的质疑。而执法者所影响的也不仅仅是这一部门的形象,更影响了法律的形象,动摇了人们心中的法治观念和信心。行政执法中的“钓鱼”行为,不但会让公众在守法与违法的困惑之中,模糊守法与违法之间的界限,更是对社会道德釜底抽薪般的打击。当“钓鱼”成为常态,社会的信任危机也自然会加重,互助友爱的美德将在“钓鱼”中失去生存的土壤。 执法者的“钓鱼”,守法者固然是那条鱼,法律、道德也同样是那条鱼。
 
 现代行政法治里有所谓“比例原则”,即行政手段应该与行政目的相匹配,“非法营运”虽有危害,但其危害的恶劣程度远低于暴力犯罪,因此,不能对其采用激进的“执法钓鱼”手段,这一手段既存在诸多不确定性风险,又破坏了社会成员间的信任与互助,实在是害莫大焉。
 
 行政执法不仅需要事实正义,也需要程序正义。加紧行政程序立法,将行政执法权牢牢限制在程序正义的笼子里,“钓鱼式执法”才会真正退出历史舞台。
   什么是“钓鱼”执法?  
  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钓鱼执法是政德摧毁道德的必然表现。
 
 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或者叫“诱惑取证”类似。世界各国执法机关也都使用类似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瘾君子向毒贩购买毒品。但“诱捕”有着严格的控制要求,第一,诱捕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已经掌握其部分证据;第三,诱捕时的事实不作为犯罪证据。也就是说,所设之套本身,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证据。据悉,英美法系中专门有执法圈套(entrapment)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大陆法系国家对此也有严格限制,日本法律禁止执法者为了取证,诱惑当事人产生违法意图,因为这是国家公权侵犯了当事人的人格自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