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案例

2024-05-13

1. 经济纠纷案例

1、A和C 无关系,因为A和B签订的合同,不是和厂家C,不能要求C赔偿。AB之间依据合同和样品来处理。到货提出特殊要求,是变更合同要求,C可以对B不遵守此要求。
2、A无权扣押车辆和货物,因为D只是为C和B有合同上关系,产品问题,A只能找B.
3、A、B之间依据合同和样品确定违约方和责任承担,B、C之间依据合同和样品确定违约方和责任承担,D和B、C之间根据合同确定违约方和责任承担。

经济纠纷案例

2. 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经济纠纷,又称经济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经济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经济案件的处理主要有仲裁和诉讼两种方式。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给双方同意的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以解决纠纷的方法。仲裁有以下几点特征:
1、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2、仲裁机构是民间性的组织;
3、仲裁的裁决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
4、仲裁过程和结果具有保密性;
5、仲裁具有快捷性。另一个处理方式是诉讼,也就是打官司。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经济诉讼中,它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并履行相应的职责。作为案件的审判者,人民法院在经济诉讼中既是诉讼的参加者,也是诉讼的组织者和指挥者,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审判权,使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活动,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所以,人民法院在经济诉讼中处于主导地位,对经济纠纷案件的解决起着决定性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四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3. 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法律分析:(一)诉讼权利1、有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2、有申请回避的权利;3、有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4、有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和文书的权利;5、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6、有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要求重新鉴定、勘验、补充调查的权利;7、有进行辩论的权利;8、有请求法庭支持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9、有查阅庭审笔录并申请补正的权利;10、原告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予以承认或反驳提起反诉的权利;11、有提起上诉的权利;12、有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权利;13、在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二年内有申请再审的权利。(二)诉讼义务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诉讼秩序;3、提供证据;4、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5、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1、当事人应当围绕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不提供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2、提供书面证据,应按时间或种类依次排列编号,并用标准A4纸装订整齐。3、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4、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调取的证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但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据线索。经人民法院调查,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5、在有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4. 经济纠纷案例

法律分析:某商场为举行大型暑期打折促销活动,事先发了许多宣传资料。到活动当日,商场组织数名保安现场维持秩序,并在商场门口竖起安全警告牌,提醒前来购物的顾客自觉维护现场秩序。但由于前来商场购物的顾客太多,一大早商场门口就已经聚集了一大堆人群。到商场开门营业时,人群一哄而上,场面一时失控,致使一名八旬老太太被人群挤倒在地,造成左臂骨折以及身上多处外伤。
事发后老太太的家人立即前来与某商场交涉,认为商场没有尽到保护的义务,应该对老太太的伤害负有责任,要求商场赔偿老太太受伤期间所发生的医药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但商场负责人的态度是:他们当日组织数名保安在现场维持秩序并且竖起了安全警告牌,已经尽到保护顾客安全的义务。老太太自己也应该意识到商场举行打折活动,购物人员必然很多,自己应该避免单独到这种人群多且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所以,对老太太得请求不予采纳。面对这种情况,老太太的家人来到“148”进行咨询,如何才能保护老太太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
在此案中,某商场虽然采取了树立安全警告牌和组织保安现场维持秩序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尽到了保护义务。但是,当开门营业之前看到门口聚集大堆人群,商场有关人员应当能够预知到场面可能会发生混乱,应当采取打开其他进入商场的入口,疏导人群从不同的入口进入商场,或者组织现场群众排队,有秩序的进入商场购物等相关措施。从而达到防止危害发生的目的。所以,虽然商场采取了一定的防范措施,但并没有完全避免危害的发生。商场应当对老太太所受的伤害负有责任,老太太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但是,老太太自己也应该考虑到自己年纪大,行动不便等因素,尽量避免单独前往人群多的地方。并且,商场树立了安全警告牌,尽到一定的提醒义务。所以,老太太也应当因为自己没尽到注意义务而对自己的伤害负有一定的责任。因此,商场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5. 经济纠纷案例

你的问题而言,也符合个人合伙的特征,即男方出资,女方提供劳务,并参与管理。尽管女方每月获得少许报酬,并不能否认其合伙人的身份,因为我国合伙法规并不拒绝合伙组织在分红之外再给部分合伙人适当的劳动报酬。特别是双方当时是恋人关系,需集中财力购置新房,女方又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等情形。至于没有营业执照,那是行政管理法规问题,也不影响双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划分。当然,本案如果进入诉讼,女方如要赢得案件,还必须提供双方系合伙关系的证据,如书面合同、证人证言等。因为你没有详细说明二人签订的合同及“书面申请”的具体内容,只能为你提供上述回答。但如果能证明二人合伙关系的成立,则因女方掌管有财务,分割财产时应能充分维护其的权益的。如果仍须交流,请致函shanfu2004@163.com或QQ:317285201。祝一切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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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经济法纠纷案例

 
    我是一位经济法教师。我先给你几个合同法案例,若有帮助,我很高兴。若还需要,我将尽量满足你的要求:  
 
      1.甲公司和乙公司于2006年6月20日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从乙公司购进1 000台微波炉,每台单价500元,总货款50万元。双方还约定,7月20日交货,由乙公司代办托运,甲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5日内付清全部货款;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同时在合同签订时,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先交2万元定金。甲公司同意,并签订了合同。
  请问:上述合同,对甲公司有何不利之处?
  答:根据《合同法》规定,违约后,定金与违约金具有相同性质。《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这样,乙公司处于比较有利地位。此外,合同未明确交货地点,乙公司代办托运。《合同法》第141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果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上述法律,乙方将货物交给承运者就等于交付了货物。如果途中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则货损将由甲方承担。
  2.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水泥买卖合同约定了交货的时间和交付地点。甲公司按时交付货款后,因要加快建设速度,需要乙公司提前供货,经与乙公司协商,未能达成协议。甲公司只好转而向丙公司购买了水泥,同时将其从乙公司购买的水泥转让给丁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约定交货时间到来后,乙公司按照与甲公司的约定将水泥送到甲公司的工地上。甲公司以已经将这批水泥转让给丁公司为由,要求乙公司将水泥运到丁公司处,遭到乙公司的拒绝。
  请问:乙公司的履行适当么?谁应该对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答:乙公司的履行未违反合同法的规定,其按合同条款约定履行,从法律上讲没有不适当的地方。甲公司将其从乙公司购买的水泥转让给丁公司,这属于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由于甲公司未通知乙公司,故该合同与乙公司无关,应当由甲公司承担对丁公司的违约责任。
 

7. 经济纠纷案例分析

就你的问题而言,也符合个人合伙的特征,即男方出资,女方提供劳务,并参与管理。尽管女方每月获得少许报酬,并不能否认其合伙人的身份,因为我国合伙法规并不拒绝合伙组织在分红之外再给部分合伙人适当的劳动报酬。特别是双方当时是恋人关系,需集中财力购置新房,女方又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等情形。至于没有营业执照,那是行政管理法规问题,也不影响双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划分。当然,本案如果进入诉讼,女方如要赢得案件,还必须提供双方系合伙关系的证据,如书面合同、证人证言等。因为你没有详细说明二人签订的合同及“书面申请”的具体内容,只能为你提供上述回答。但如果能证明二人合伙关系的成立,则因女方掌管有财务,分割财产时应能充分维护其的权益的。如果仍须交流,请致函shanfu2004@163.com或QQ:317285201。祝一切顺利。

经济纠纷案例分析

8. 经济纠纷案

经济纠纷是指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权益争议,包括中等主体之间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管理所发生的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