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内容有什么

2024-05-17

1.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内容有什么

法律分析:《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定。法律依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稽查局办理税务稽查案件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办理税务稽查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内容有什么

2.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法规内容有什么

法律分析:《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定。
法律依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稽查局办理税务稽查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办理税务稽查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

3. 税务稽查办案流程

1、选案。对企业信息分析后选出案源,加上上级下达、外部门协查、举报、以及注销税务登记等各类案件下达给检查部门检查。      2、检查。检查不一定是要调账检查,还可以选择实地检查,以实际情况为准。检查部门检查完毕后,将证据以及各项资料形成案卷提交给审理部门。      3、审理。审理部门根据案卷提供的信息对案卷进行审理,看证据取得是否合法规范、各种程序是否合法规范、是否同意检查人员的拟处理意见,最终形成结论性文书,并提交至案件执行部门。      4、执行。执行部门根据结论性文书同企业联系,进行补缴税款罚款滞纳金等事宜,执行完毕后形成执行报告,并将缴款凭证复印件等资料交给案卷管理人员,案卷管理人员将整理稽查案卷并将案卷入库保管。

税务稽查办案流程

4. 办理税务稽查案件的原则

法律分析: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
法律依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第三条 办理税务稽查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税务稽查由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5. 稽查办案程序规定

稽查办案程序规定如下:1、组织抢救伤者和财物;2、制作勘查材料,寻找证人,收集物证;3、清点现场遗留物品,消除障碍,恢复交通。 办案人员与本交通事故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条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处理。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条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稽查办案程序规定

6. 税务稽查立案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税务机关通过对稽查对象进行税务稽查监督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公民、组织实施了税务违法行为,或者通过受理公民的申诉、控告、举报以及其他信息渠道获悉行政管理相对方实施了税务违法行为,经初步判明税务违法程度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立案。
税务稽查的立案标准大致如下:1、有一定的税务违法事实及明确税务违法人,比如出现偷税、抗税、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账户等导致税收损失的行为,或者是查补税额达到法定的标准;2、属于税务机关的管辖范围;3、私自印制、倒卖、虚开发票,或者伪造发票监制章的;4、其他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立案查出的情况。

法律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第十八条  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当对检举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区分不同情形,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分别处理:
  (一)线索清楚,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或者其他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由选案部门列入案源信息;
  (二)检举内容不详,无明确线索或者内容重复的,暂存待办;
  (三)属于税务局其他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的,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检举,将检举材料转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7. 稽查办案程序规定

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一、稽查办案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2、项目支出专款专用原则。三会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稽查办案经费,不得调整用于基本支出;非稽查办案人员或稽查办案人员非办案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不得在稽查办案费中列支;不得用于基本建设项目开支。
3、要坚持规范管理的原则。稽查办案经费各项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要建立规范的内部审核和报批程序。
4、在保证办案工作的合理需要下,要遵循勤俭节约、注重实效的原则。
二、国家税务总局直接组织查办或督办的大案要案主要包括:      
1、党中央、国务院批转交办的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审计署、国家信访局等部门需要国税系统协助查办的案件;      
3、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批转交办,或者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直接组织查办或负责督办的案件等。

法律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第四条 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稽查办案程序规定

8. 稽查办案程序规定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一章_总则第一条_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_稽查局办理税务稽查案件适用本规定。第三条_办理税务稽查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第四条_税务稽查由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第五条_稽查局办理税务稽查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第六条_稽查局应当在税务局向社会公告的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上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案件办理的需要指定管辖。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章对税务稽查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_税务稽查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本着有利于案件办理的原则逐级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决定。第八条_税务稽查人员具有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被查对象申请税务稽查人员回避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行申请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具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税务局局长依法审查决定。第九条_税务稽查人员对实施税务稽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第十条_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七)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一条_税务稽查案件办理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形式,对案件办理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第二章_选案第十二条_稽查局应当加强稽查案源管理,全面收集整理案源信息,合理、准确地选择待查对象。案源管理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_待查对象确定后,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实施立案检查。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稽查局可以在立案前进行检查。第十四条_稽查局应当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