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回购的回购影响

2024-05-15

1. 股票回购的回购影响

股票回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股票回购需要大量资金支付回购成本,容易造成资金紧张,降低资产流动性,影响公司的后续发展。(2)股票回购无异于股东退股和公司资本的减少,从而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而且忽视了公司的长远发展,损害了公司的根本利益。(3)股票回购容易导致公司操纵股价。据传,证监会有意允许券商开展股票回购业务,3家券商可能成为首批试点。本栏以为,这对于投资者是一柄双刃剑,虽然能够获得短期融资,但是却有可能放大风险。股票回购业务,举个简单的例子,假定投资者张三持有1万股中国石油(601857)股票,当时市价9.8元,此时张三需要临时用钱,但张三看好中国石油的后市,不愿意卖出持股,此时张三便可以将中国石油股票按照7.8元的价格卖给券商,并约定一个月之后按照8元的价格买回,券商赚了0.2元的差价,张三获得了临时的周转资金,大家都合适。应该说,股票回购业务还是有一定价值的,但是它又与融资融券、股票质押有雷同的一面。比如说,张三需要现金时,除了将股票卖给券商外,还可以用持有的股票作为抵押向券商融资,或者卖出一半股票,取出现金后,然后用融资融券的方式再买回一半股票,也能达到类似的目的,股票回购并不是惟一获得资金的办法。其实,张三用股票换得现金后,还是面临着比较大的风险,一是遇到股价下跌需要追加保证金的风险,二是到期无法筹得资金买回股票的风险。这些风险都是张三无法回避的,当然,融资融券、股票质押也需要面对这些问题。本栏以为,A股市场并不适合全面开展股票回购业务,小范围的试点还是可以的,但是其进入门槛不应太低,至少应与股指期货、融资融券持平,过小的投资者或许并没有应对保证金交易的经验,如果强行参与,可能会有意想不到的麻烦。如果估计不错的话,能够进行股票回购的股票池极有可能参照融资融券的股票池,并非所有的股票都能参与,同时仍在禁售期的有限售条件股不知道能否卖给券商,如果可以,或许相当多的限售股可能会成为“死当”,券商说不定一不小心就成了大股东。应该说,试点券商完全有必要按照经营当铺的思路去经营股票回购,随时做好投资者不再买回股票的准备,对于投资者来说,也完全可以使用股票回购将自己的风险转嫁给券商。例如前期包钢稀土(600111)因稀土价格保持高位而股价坚挺,此时看好包钢稀土又不愿意承担过高风险的投资者,就可以将股票卖给券商,到需要回购时如果股价继续上涨,那么就买回股票,如果股价不断走低,干脆也就不要了,这也可以算是一种止损。

股票回购的回购影响

2. 关于公司回购股票的几个简单问题

1.上市公司可以用自有资金以公司的法人地位身份回购股票。
2.公司回购股票可以提高自身资金利用率,增加资本收益,提高公司管理层话语权,维护股票市值稳定(主要从影响人们对该公司低买高卖、经营自信等方面的心理预期达到此目的)等方面产生有利影响。
3.至于“如果一家公司只持有少量的自家股份,而绝大部分股份是分散在大众手中的,那这家公司的董事会应该听谁的?”,董事会听股东大会的,股东大会一般是指拥有股份比例高的大股东商议,也有重大事宜由全体股东投票决定的情况。

3. 股票回购的原因有哪些

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现金等方式,从股票市场上购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一定数额的股票的行为。公司在股票回购完成后可以将所回购的股票注销。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公司将回购的股票作为“库藏股”保留,不再属于发行在外的股票。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只有在以下六种情形下才能回购本公司的股份: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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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回购的原因有哪些

4. 股票回购

  股票回购的操作流程设计

  上市公司股票回购的操作流程是:

  召开董事会并发布董事会决议公告,确定股票回购的目的、数量、比例、价格、方式、资金来源、期限等。

  2.非关联董事和非关联监事发布关于公司股票回购的独立意见报告。

  3.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

  4.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决议,由非关联股东对股票回购进行独立表决。

  5.发布股东大会决议。

  6.发布股票回购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7. 如果回购本公司股票后要注销,从而减少注册资本,自董事会决议发布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报纸或其它媒体上至少公告三次。如果回购本公司股票后作为库存股,必须事先制定股份转让办法并予以公告。

  8.报经政府管理部门及证券监管部门审核批准,批准后发布董事会公告。

  9. 根据董事会公告进行股票回购交易。国有股回购在十五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流通股回购在三十个工作日之内完成。

  10. 公司购回本公司股票后,如果注销该部分股份,必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手续。如果是作为库存股,必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手续。

  11. 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报并公告执行情况,逾期未执行完毕的,如果需要继续回购,应该重新提请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公司实施股份回购的重要性:作用和现实意义

  (一)股份回购有利于证券市场的高效、有序运作

  1、股份回购是公司实施反收购策略的有力工具和常规武器,有利于稳定和维护公司股价。股份回购在西方发达国家被运用得比较普遍,它是西方成熟资本市场上实施反收购策略的重要工具和常规武器。其原因在于:如果向外部股东进行股份回购后,那么外部股东所持有股份的比重就会降低,原来大股东的持股比重则会相应上升,其控股权自然会得到加强;如果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较低,在进行股份回购后可以适当地提高资产负债率,更充分有效地发挥“财务杠杆”效应,以增强公司的未来盈利预期,从而提升公司股价,抬高收购的门槛;如果公司现金储备比较充裕,就容易成为被收购的对象,在此情况下公司动用现金进行股份回购可以减少被收购的可能性,这是一种反收购技术中的“焦土战术”;公司可以直接以比市价高出很多的价格公开回购本公司股份,促使股价飚升,以击退其他的收购者,从而达到反收购的目的。

  2、股份回购可以抑制过度投机行为,熨平股市的大起大落,促进证券市场的规范、稳健运行。按照西方经典理论,股份回购对于确定公司合理股价,抑制过度投机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其原因是:(1)通常在宏观经济不景气、市场资金紧张等情况下,股市容易进入低迷状态。若任其持续低迷,将有可能引发股市抛压较重,陷入股价下跌、流动性更差的恶性循环。此时若允许上市公司进行股份回购,将上市公司的闲置资金返还给股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市场的流动性,有利于公司合理股价的形成。1987年10月纽约股票市场出现股灾时,在两周之内就有650家公司发布收购股份的回购计划,以抑制本公司股价的进一步下跌。(2)上市公司是本公司信息的最知情者,其回购价格的确定在一定程度上是比较接近于公司的实际价值(反兼并情形除外),使虚拟资本价格的变动更接近于实物生产过程,从而使虚拟经济和实质经济更有机地结合,以抑制股市的过度投机。(3)在市场过度投机的情况下,若股价过高,可能在投机泡沫成分破裂后导致股价持续低迷。此时公司有必要动用先前回购的库存股份进行干预,促使股价向内在价值回归,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防止过度投机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在国外通过股份回购来抑制过度投机、平抑股市大幅波动的作用机制中,库存股的运用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库存股的存在,使得公司可以灵活地调控流通股的数量,从而有利于公司合理股价的形成。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回购的股份必须在10日内注销,不允许公司拥有库存股。这是我国上市公司实行股份回购所遇到的一大法律障碍。

  3、股份回购有利于建立员工持股制度和股票期权制度。在国外公司中员工持股特别是管理层持股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当存在“库存股”制度时,公司可以从股东手里购回本公司股份并将其交给职工持股会管理或直接作为“股票期权”以奖励公司的管理人员,这有利于增强公司内部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就员工持股或管理层持股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实施的可行性而言,目前最大的障碍之一就是缺乏可用于这种制度安排的股份的合法来源渠道。国外公司实施股份回购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回购一部分股份专门用于本公司员工或管理层持股计划。而我国目前法律不允许库存股的存在,员工持股制度和股票期权制度也就难以建立。

  4、股份回购对净资产收益率具有一定的调节作用。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所处产业的发展前景。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技术进步的步伐日趋加快,各产业的生命周期明显缩短。而各国资本市场对上市公司的平均盈利预期水平也会受到经济周期和各产业发展前景的影响。资本市场考察和衡量上市公司盈利水平的主要指标就是净资产收益率。当公司所处产业进入衰退期时,产业平均利润率逐步下降,公司若要继续维持原有盈利水平来满足资本市场的预期会有相当大的经营压力。在此情形下,公司就可以考虑运用股份回购来减少公司股份和股东权益,增加每股收益,以提高净资产收益率。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这种减轻公司盈利压力的方法只是暂时的,并且可能是一次性的。上市公司只有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可能运用这种手段。

  (二)股份回购有利于形成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双赢”格局

  1、对于上市公司而言:(1)通过股份回购,可以调整和改善公司的股权结构。此次云天化回购股份的动因之一就是通过回购并注销部分股份,迅速而有效地降低国有法人股比重,改善股本结构,为云天化的长远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2)通过股份回购可以优化资本结构,适当提高资产负债率,以充分有效地发挥财务杠杆效应。股东财富最大化是上市公司的理财目标,这一目标的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资本结构。公司可以通过优化资本结构来提高其市场价值,而股份回购就是通过优化资本结构来提高公司价值、从而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的一个重要途径。当然,国外的实践证明股份回购对股价的提升也是有限度的(一般在10%-20%之间)。(3)公司的股利政策一般要求有一定的连续性和相对的稳定性,否则会引起市场对公司产生不利的猜测,一旦派发了现金股利就会对公司产生未来的派现压力。而股份回购是一种非常股利政策,因此不会对公司产生未来的派现压力。(4)当股票价值被市场特别是分割的市场严重低估时,实施股份回购可以增加公司价值。尽管公司投资于自己的股票并不符合逻辑,但单从获取收益的角度来看,当公司股价被市场严重低估且极具投资价值时,投资于自己的股票是一种理性的投资行为。公司宣布回购股票常常会被理解为公司在向市场传递其认为自己股票被市场低估的信息,市场会因此作出积极的反应。特别是股票在不同的、被分割的市场中进行交易时,如果存在较大的价差,公司进行股份回购可以实现在不同市场间的套利,从而提高公司市场价值。

  2、对股东而言:(1)若公司派发现金股利,对于股东来讲是没有选择权的,而有的股东并不希望公司派现,这时采用回购股份的方式可以使需要公司派现的股东获得现金股利,而不需要现金股利的股东则可继续持有股票,并且通过股份回购派发股利可能得以合法避税。然而我国现行法律是不允许以派现的名义进行股份回购的。(2)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存在国家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这种复杂的股权结构为我国所特有,是与国企改革的特定历史背景相呼应的。但不少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在最初设定时国家股的比重过高,有的持股比例甚至达到80%以上,远远超过国家控股的需要。同时由于国家股和法人股转让流通的瓶颈制约,使得这些股东难以在需要资金的时候及时变现。因此通过股份回购的方式,国有股和法人股股东可以收回一部分投资,以增加这些股份的流动性,提高其变现能力。(3)若公司具有大量闲置资金,现金流量比较充裕,不仅可以通过股份回购减少被收购的可能性,而且不至于在回购股份后出现现金流量严重不足、资产负债率过高、营运资产明显减少等对公司业绩下降有直接影响的不利因素,相反将可以增加公司每股盈利,提高股票市值,有利于维护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纵观世界各国法律,可以看到各国对股份回购均作出了较为严格的规定,这表明股份回购也存在一些明显的弊端,即会产生上市公司操纵市场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1)股份回购易造成内幕交易,导致公司操纵股价,从而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2)股份回购容易产生误导投资者的现象,造成市场运行秩序紊乱。(3)股份回购使企业净资产减少,其偿债能力也相应降低,有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股份回购的这些负面作用并不是不可避免的。如果对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条件作出严格规定,那么就有可能抑制其负面作用,而有效发挥其积极作用。

5. 股票回购的回购情形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只有在以下四种情形下才能回购本公司的股份: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股票回购的回购情形

6. 股票回购规定

法律分析:股票回购规定具体如下: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5、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6、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7. 股票回购的回购情况

 根据德国《股票法》第71条的规定,准许企业在特定情况下回购资本金10%以内的本公司股票。所谓特定情况是指:(1)避免重大损失时;(2)向从业人员提供时;(3)基于减资决议注销股票时;(4)股票继承时。 1981年英国《公司法》规定,企业回购本公司股票的动机主要有:(1)将剩余资金返回股东;(2)增加股票的价值;(3)抑制股价下跌;(4)实现资本构成的目标;(5)防止企业被吞并;(6)灵活运用剩余资金或作为企业证券发行战略的重要手段。 就法国而言,在如下几种特定情况下允许企业回购本公司股票:(1)以市场调整为目的;(2)向从业人员提供;(3)继承;(4)根据法院判决;(5)实行减资。 在日本,在下述几种情况下,企业亦可以回购本公司股票:(1)为使时价发行的股票顺利地被投资者所吸收;(2)在接受以物抵债等情况下,为行使公司权利而必需时;(3)在单位未满股票请求权和反对股东的股票购买请求权行使时。

股票回购的回购情况

8. 股票回购的回购规定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为适应资本市场发展实践的需要,现对《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发[2005]51号)中有关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行为补充规定如下:
规定征文
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就回购股份事宜发表独立意见。
二、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3日,将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及召开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10名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予以公布。
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回购股份作出的决议,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和比例;
(三)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以及资金来源;
(四)回购股份的期限;
(五)决议的有效期;
(六)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七)其他相关事项。
四、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次一工作日公告该决议,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将相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公告回购报告书。
六、上市公司应当在下列情形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一)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公告;(二)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予以公告;
(三)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
(四)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公告已回购股份总额、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支付的总金额。
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八、上市公司不得在以下交易时间进行股份回购:
(一)开盘集合竞价;
(二)收盘前半小时内。
九、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回购股份: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二)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行为,并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回购股份情况以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十、上市公司在公布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至回购股份完成之日后的30日内不得公布或者实施现金分红方案。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期间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十一、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 年  月 日起施行。《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发[2005]51号)中有关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规定同时废止。


扩展资料:
当公司回购自己股票时,资产流向股东,从债权人角度看,股票回购类似于现金红利。
其一,股利分配是按照持股比例的,而股票回购不一定按比例进行。相应的,股利分配时,所有股东同等对待,而股票回购并不一定。
其二,在股利分配时,股东没有放弃对未来公司的剩余索取权,而在回购情形,股东放弃其在公司所有者权益中的部分股份。
其三,股利分配往往包括公司的一小部分财产,而股票回购可能会涉及公司的重大财产。
其四,股利分配一般要求持续性和稳定性,如果公司突然中断股利分配,往往会被认为是公司的经营出现了问题,而股票回购是一种特殊的股利政策,不会对公司产生未来派现的压力。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股票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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