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政府组织

2024-05-14

1. 非政府组织


非政府组织

2. 求助“2009中国人事版申论作文 论政府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角色定位”。1200字左右

您好,中政申论专家为你提供以下资料:
     社会救助是指对因各种原因造成生活困难、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成员,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向其提供款物接济和物质援助的一项基本社会保障制度[1]。罗斯福曾说过:在现代社会,把个人的安全建立在邻里或家庭的帮助之上是根本不行的,因为他们的力量根本不足以抵御社会变动的冲击,只有政府才能为人们提供保障,并借此减缓巨大的社会变动给人们带来的冲击[2]。因此,社会救助通常被视为政府的当然责任或义务。如果政府的这种责任得不到很好的履行,没有发挥应有的角色作用,就会引发或激化社会矛盾,导致社会的不稳定,进而对政府的执政地位形成威胁,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近些年来,随着我党提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民生工程”等一系列全新观念和重大政策的提出,建立和完善新型的社会救助体系已成为我国各级政府的一项紧迫而重大的使命。对我们政府而言, 应当如何面对现有问题,运用先进的理念,进行科学的角色定位提出了新的课题。 
    一、我国社会救助问题的凸显和政府失责现象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实行了公有制基础上的计划经济,传统的社会救助被以低水平但最为普遍、统一和平均的社会福利政策所取代。所有城乡社会成员的生、老、病、死等都完全由“单位制”的国有和集体组织及其社会关系网络所包办,形成了“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体制。到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我国开始了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单位人”走向社会,农村公社逐步分解,贫富差距不断加大,原有的保障体制走向瓦解。一些因病、因灾、失业、失地等种种原因致使生活发生困难的社会成员不断增多,使得社会救助问题开始浮现,特别是广大农村中普遍存在的集体贫困问题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在此背景下,我国的社会救助制度借助于政策和法律法规双重渠道开始重新起步并与西式社会救助接轨。进入20世纪90年代,社会转型进程不断深入,新旧体制急剧转换及其引发的社会贫富分化、结构性失业等问题对社会均衡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产生了重要影响,与社会成员基本生活保障有关的贫困等社会问题进一步凸显,引起了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经过十多年政府的大力推动和努力,目前我国初步建立了包括基本生活、医疗、教育、住房、就业、法律救助等十多项社会救助制度,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救助体系。据不完全统计,2007年各项社会救助的总人数超过1.5亿人次[3],基本上保证了城乡困难群众的生活。 
    虽然我国的现行社会救助制度,尤其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实施以来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在社会救助的实践中暴露出了许多不容回避、亟需解决的问题。一是,社会救助的基本原则尚不明确,影响了社会救助功能的发挥;二是,部分地方的社会救助资金保障不足,导致一些农村和经济欠发达城区救助水平偏低、部分困难群众未能纳入社会救助的范围;三是,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专项救助和自然灾害救助制度缺乏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四是,现行的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救助标准过于原则,各地制定具体救助标准时缺乏统一的依据,随意性过大;五是,有关部门对社会救助的申请审查手段不足,申请人骗取社会救助待遇的现象时有发生[4]。此外,社会救助城乡分治的二元结构仍未打破,城乡困难群众“同命不同价”的现象普遍存在;非政府组织的社会救助资源分散,缺乏有机整合等等。 
    产生上述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方面的,有制度设计方面的,有行政管理体制方面的,等等。从政府职责的角度分析,政府在某些方面的失责是一个重要原因。 
    一是重视程度不够。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片面重视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的目标,强调政府在经济建设中的责任,对政府在社会建设中职责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削弱了政府在保证社会公平方面的责任。在抓政府工作中,很多领导把工作的重心都放在抓经济建设,而对于社会建设这一块不太重点,其中原因在于这一方面工作没有硬性指标和绩效考核内容,与个人的政治发展联系不大,因此在意识上没有重视,在行动中自然也不会花很多精力去做相关工作。虽然逢年过节,很多领导会下基层,走家串户,访贫问苦,但往往是做些面子上的似蜻蜓点水式的工作,或是为树立个人形象,很少从弱势群体的实际需要出发,沉下心来去思考和解决他们的迫切问题。 
    二是认识不够全面。政府对社会救助这种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本质特征认识不够,在社会救助中重城市、轻农村的问题比较严重,在对弱势群体的社会救助政策上显失公平,造成了社会救助的城乡等级差别和轻重差异。我们知道,社会救助强调公正,它应当面向全体社会成员,不像其它社会保障子系统有特定的年龄、职业或性别等身份限制,也不存在事先参加的问题,只有客观的救助条件和标准,任何人只要符合申请社会救助的条件,即可以通过正常的途径获得国家或社会的援助。因此,虽然社会救助因多数社会成员能够正常生活而不需要救助,而在事实上并非全体社会成员都能享受,但就其本质而言,它是面向全体社会成员的,从而具有全民性特征,即非排他性[5]。 
    三是救助体系不够健全。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1)立法层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救助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进步,如《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防震减灾法》、《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五保老人供养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等,分别从不同方面确定和规范了公民的社会救助权利。但是,我国的社会救助法律规范仍存在着层次不高、效力偏低、内容残缺、缺乏整合等问题,迄今为止,我国尚没有一部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对社会救助问题进行全面、系统调整的法律。此外,许多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医疗、就业、住房、教育等方面的政策也非常欠缺,如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者及其家庭的医疗救助政策,对高龄老人、残疾者特别是孤残儿童等特殊弱势人群的特殊保护政策,对在岗社会弱者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对尚未纳入城市社会保护体系的进城务工人员的特殊保护政策等等,影响和制约了社会弱势群体权利的诉求,不能够从根本上保证社会救助的法制化运行和规范化管理。(2)财政保障层面。资金来源不稳定是最突出表现,救助标准低。中央虽然多次强调要加大对社会救助的投入,但到了各级地方,情况并非完全如此。用政府经济学中公平与效率选择理论分析[6]:由于各级政府财力有限,需要政府支出的领域众多,特别是基础建设,需要大量资金,在需求大于投入的情况下,政府就只能在保证效率和重点的基础上,兼顾公平,这样政府在社会救助上的投入就变得非常有限。(3)制度执行层面。监督机制的缺位导致现有救助工作的低效率。由于救助部门的救助工作没有建立目标绩效考核体系,所以在实施过程中许多救助工作都是能拖则拖,得不到及时的落实。制度执行的监督和处罚力度不够,致使一些救助政策到了基层就走了样,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去落实。 
    四是组织体系不够完善。主要体现:(1)职能界定不清晰。救助管理部门分割,力量和资金的分散,缺乏统一的归口管理,对救助工作不能进行有效统筹,加大了社会救助工作的协调难度,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救助工作的无序现象,在实践中常常出现重复救助或救助不到位的情况。(2)在救助系统人力资源配置结构不合理,形成倒金字塔现象,社会救助工作最繁重的基层从事救助管理的人员反而最少,救助工作力量严重不足。(3)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专业化程度低,各项救助工作难以科学化,社会救助的整体效果不够理想。 
    二、我国政府的社会救助价值理念 
    所谓政府的社会救助价值理念,本人认为,应该是政府对整个社会救助活动的总的看法和基本观点,反映了政府对社会救助过程中的理性认识,决定着社会救助活动的总体方向和最终成效,一旦形成,就会贯穿于社会救助的全部工作之中,转化为具体的路线政策,融化在社会救助工作的指导思想、制度设计、职能定位以及工作方式等所有构成救助活动的要素之中。目前,人们所熟悉的政府社会救助理念主要有公平救助的理念、依法救助的理念和科学救助的理念等等。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政府在社会救助中所体现的价值理念,明显区别于资本主义国家,有着鲜明的中国特色。具体而论,本人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一)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以人为本”理念。社会救助是对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予以切实的保证,从本质的意义上实现了我们党提出的社会发展宗旨亦即“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政府在社会救助中大肆提倡公平和正义,在社会救助实践中也较为注重制度的人性化,但是由于其具有资产阶级的阶级属性,因此它不可能做到真正的“以人为本”。我国政府开展社会救助活动,不仅要让弱势群体获得基本的生存保障,而且还要让他们能够真切地感受到社会的公正和关爱,在消除了生存之忧的同时,获得了最基本的发展能力。从出发点和落脚点来看,我国的社会救助是为了更好促进人的生存和进步,实现社会和个人的全面发展。 
    (二)充分体现了我们党的执政理念。社会成员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既是现代社会文明的标志,也是现代化进程的客观要求。作为中国人民利益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不仅不能谋求自身的私利,而且要全力维护中国民众的基本权利与基本尊严,确保中国民众的机会平等,保证人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执政为民的核心要求就是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民生问题,共享社会主义改革和发展的成果。对弱势群体的救助充分体现了这一理念 [7]。 
    (三)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所提倡的法治国家其基本特征是以国家为本位,以控制社会为目的,而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则是以社会为本位,国家服务于社会,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自由、民主和公平。因此,我国的法治区别于其它国家,有着自己特定的内涵,即以党的领导为根本,以依法治国为基本方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目的。当前我国法治的发展处于一个新的历史基点上,一个显著的特征是更加注重民生、民权和法律之上的价值问题。有学者甚至认为,民生问题目前已成为超越民主问题的时代问题,亟待有力的法治保障。构建民生法治,成为解决民生问题与建设现代法治的绝佳交汇点[8]。因此,社会救助已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一个重要体现形式。 
    三、我国政府在社会救助中的角色定位 
    政府在社会弱势群体救助中的责任不容置疑,无论是在救助立法、制度设计、救助资金的保障以及人力的调配上,政府都有无可比拟的优势,但政府并非万能,政府对于社会救助义不容辞的责任不等于对于所有问题的包办,这就要求政府在社会救助中有一个准确的角色定位,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发挥最大作用。根据我国政府社会救助的价值理念和当前社会救助中存在的问题,本人认为,我国政府角色定位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认识定位。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政府要开展好做好社会救助工作,首先要有正确的思想认识定位。从社会救助的历史看,在相当长的时期里,救助被看做是一种慈善、施舍或推恩,而不是公民的法定权利。中国社会救助的思想虽古已有之,但其思想渊源都是统治者的道义观和仁政观。政府与被救助对象之间的关系是一种道义上的施恩—受惠关系。这种道义性、怜悯性的社会救助不利于建立科学、规范、稳定的社会救助制度, 有悖于我国政府社会救助的价值理念,已经成为公民社会救助权实现和我国社会救助制度构建的思想障碍。因此,本人认为,政府要有正确的指导思想:一是要充分认识到社会救助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二是要树立高度的责任意识,破除“恩赐”观念。充分认识到社会救助是每个公民应该享有的普遍权利,是政府的基本职责,服务好被救助对象是应尽义务。三是要体现以人为本的关爱。在实施救助活动中,要充分尊重被救助对象的尊严,积极了解他们的发展需求,在物质救助的同时,加强对他们的能力、信心、技术的帮扶,帮助他们树立信心、增强能力、摆脱困境。 
    (二)职责范围定位。为社会提供社会救助服务是各级政府应尽的责任,其职责是有一定大小和范围的。政府在社会救助中责任定位应当从两个方面考量。一是纵向看,各级政府的职能划分。根据职权大小和特点,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在管理上具有宏观性、指导性和间接性,因此,多承担宏观上的责任,如立法责任,制度设计责任等。而地方政府对本地情况比较熟悉,应强化直接提供公共服务和行政执法的职能等微观上的责任,如具体执行、业务管理、待遇给付等。二是横向看,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责任划分。我国存在我国存在着庞大的被救助对象,社会救助需求巨大,而政府管理能力和财力是有限,不可能包揽所有的救助工作。因此,在强调政府的主导地位的同时,应充分调动民间组织的积极性,将非政府组织引入到社会捐赠、社会帮扶、邻里互助等社会救助活动中来,并使之形成经常化、制度化,以弥补政府救助不足,如资金和人力等,逐渐形成一种以政府救助为主、民间救助为辅的社会救助格局。政府应将自己的角色定位为社会互助的支持者和协调者,并根据这一定位,发挥有限作用,承担有限责任。  
    (三)救助水平定位。政府救助水平是有一定限度的,这一限度应当根据以下原则来确定。一是要与经济发展和国情相适应的原则。社会救助的必须要有相应财力为保障,因此政府财政资金支配总量从根本上制约着社会救助水平的高低。此外,国家政治、社会结构、历史文化以及传统观念等因素对社会救助内容和水平也有一定的影响。二是适度性原则。社会救助水平要在保证公民的基本生活水平的基础上,对经济的运行起到积极作用,维持社会救助的良性运行。倘若救助水平过低,难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不能很好地实现社会救助应有的功能;而救助水平过高,超过财政承受能力,会带来政府赤字,影响政府经济调控能力。因此,政府在社会救助中承担的责任应与其自身能力相适应。运用好这两个原则,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调整依据应当建立在当地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收入基础上,做到适时调整、应助尽助。 
    (四)工作职能定位。工作职能定位,必须从我国目前社会救助所出现的问题以及政府失责原因着眼,突出重点,集中力量,解决难点。本人认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工作有几下个方面。 
    一是加快立法进程。没有救助法律,社会救助无从保障,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的完善不仅是社会救助发展的重要标志,而且还是促进社会救助更好发展的基本前提。因此,要发展社会救助,政府首要任务是履行好立法之责。目前,立法重点首先是要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模式,从统筹城乡发展的角度出发,统一制度设计,建立覆盖城乡、全民共享的社会救助体系。其次是完善的社会救助法律体系。眼下最急迫的是要尽快颁布《社会救助法》,在此框架下,整理和规范现有各类专项社会救助法律法规,进而拾遗补缺,制定出台新的救助法律法规,推动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形成互通、互联、互补的有机体系,使救助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是建立多样化救助机制。公共政策理论告诉我们[9],任何一项公共政策的制定都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社会目标,没有明确目标的公共政策是毫无意义的。当前我国的社会弱势群体构成状况异常复杂,单一的社会救助政策不可能解决全部的问题。因此,政府应对被救助对象情况摸查和分析,准确区分社会弱势群体的不同层次和不同需要,在此基础上制定出具有层次性、针对性的措施。如对因病致贫的,政府应主要给予医疗救助,辅之生活救助。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的城乡无自救能力的“三无”人员给予资金上的扶持或生活性的服务救助;而对于在产业结构调整中暂时失业及由于其它原因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有劳动能力者,政府则应以加大培训力度,促进再就业政策扶持为主,而以资金扶持,解决暂时生活困难为辅。此外,对于处于救助边缘的人群,也要积极探索建立预警机制,早介入,早解决,不要等到救助条件符合时再来救助,例如因灾害导致房屋地基受损,这时政府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帮助受损户提出维修方案,不要等到房屋倒塌后再给予救助,不仅经济损失大,而且也影响了群众对政府的信任。 
    三是完善社会救助的政府公共财政。1994年以来我国逐步确立了与行政框架相对应的分级分税制财政体制,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拥有了相对独立的财政预算收支权力,因此,以公共财政制度为基础的社会救助制度必然在救助的支出责任层面具有分级负担的特征,这也是社会救助资金分级负担的理论依据。从我国目前经济水平来看,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救助资金不足问题尤为突出。因此,中央和省两级必须加大转移支付的力度,社会救助资金分担比例要根据各地财政支配能力和当地人均收入来决定,要向经济落后地区倾斜,重点支持“老、少、边、穷”地区。有一点可以肯定:没有雄厚的公共财政的基础性支持,就没有健全、完善的社会救助体系。 
    四是加强社会救助事务的规范化管理。政府应通过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来对社会救助事务进行规范化管理,包括救助申请人的登记和审查,资金的使用、调剂和运营,资金的征集、计算和支付等。应当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对救助工作完成较好的部门进行奖励,相反对没有按规定做好工作的部门进行适当的惩罚。针对社会救助工作中的贪污腐败现象建立相应的审计和责任追究制度,对那些违规发放救助资金、私自克扣挪用救助资金、擅自更改救助标准的部门和个人要依法追究,严加惩处,切实维护广大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我国政府社会救助职责的几点建议 
    在社会救助实践中,政府要充分发挥好角色作用,关键是履行好职责。本人认为,当前要突出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政府履职能力。 
    (一)加强工作领导。社会救助是国家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各级政府应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社会救助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实践证明,领导高度重视,认识到位,社会救助工作就开展得好;反之,就会滞后而无力,让群众失望。 
    (二)提高队伍素质。现代社会救助已经大大不同与传统的简单的社会救济,其正常运行离不开高素质的管理人员。目前,我国不少从事社会救助的政府人员专业化程度较低,真正接受过社会救助或社会学专业训练的人员极少,很多在以前都没有接触过社会救助工作,对社会救助工作缺乏必要的知识储备。因此,在政府社会救助队伍建设中迫切需要加大救助管理干部的培训力度,提高其基本素质和运用新知识、新理论与新技术的能力。 
    (三)加强部门整合。前面提到,我国的社会救助部门分割较严重,社会救助涉及教育、卫生、民政、建设和劳动等部门,即使在同一部门内一项工作还分散到不同的职能科室。本人认为,根据当前我国政府职能机构的特点,民政部门在社会救助中承担着多项任务,尤其是承担了最低生活保障这一兜底性社会救助任务,因此担任主管社会救助的政府职能部门较为合适,多年来的社会救助工作实践证明,各级民政部门也具备这个能力。在民政部门的主管下,政府的相关部门应从自身职能出发,以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为目的,履行职责,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政府所承担的社会救助工作。通过资源的整合,做到部门主导与部门联动相结合,产生的作用实现最大化[10]。 
    (四)加大政务公开。加大救助领域的信息网络化建设力度,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推行“阳光”救助,坚持救助范围、救助标准、救助过程的公平性和救助内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实施过程与结果的公正性,提高救助工作的公开性、透明度和社会知情度,接受群众监督,杜绝腐败,提高政府的社会救助效能。 
    综上所述,社会救助关乎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权,对于调节社会利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因此,我们的各级政府要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指引下,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尽职尽责履行好社会救助之责,让需要得到救助的群体都得到应有的救助,使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惠及困难群体,推进我国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 
中政申论网:http://www.zzshenlun.com/
一品公务员网:http://bbs.gwy1.com/forum.php
中政行测网:http://www.zzxingce.com/

3. 非政府组织在维护公共利益中有什么作用

非政府组织是自主经营的非赢利的社会组织,以服务于国际社会公共利益为其宗旨,因此能够较少地受国家政治、经济利益的驱动,不受政府行为的支配,能够比较客观、公正地从社会道义、公益的角度,致力于国际问题的解决,形成为一种非国家中心主义的国际体制。 

  非政府组织有广泛的民意基础和代表性,是各国民众直接参与国际事务、进行合作的组织形式。非政府组织虽然是民间组织,但是掌握着国际社会巨大的人力、物力和智力资源,而且组织健全,分布广泛,专业素质高,技术力量强,有足够充分的行为能力去履行其社会职能 

  国际非政府组织通常享有总部所在国的法人资格,不具备国际法主体地位,其活动主要受国内法的约束,但也不得超出国际法所允许的范围。非政府组织的非国家性和非政治性,能够使它们在决策、行事时无须经过繁复的法律程序,也不必启用正式的官僚机制,可以及时灵活地对国际事务作出反应,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对风险和失败的承受力也远胜于政府间组织,因此有利于它们放手开展民间的国际合作。

非政府组织在维护公共利益中有什么作用

4. 非政府组织参与社会救助与政府相比有哪些优越性

最好能够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统筹兼顾、协同联动、低耗高效。
如果信息封闭、各行其事,可能会各方掣肘、高耗低效。

5. 希望工程是何种程度上的“非政府组织“行为?

非政府组织是英文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s的意译,英文缩写NGO。一般认为,非政府组织一词最初是在1945年6月签订的联合国宪章第71款正式使用的。该条款授权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为同那些与该理事会所管理的事务有关的非政府组织进行磋商作出适当安排”。1952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在其决议中将非政府组织定义为“凡不是根据政府间协议建立的国际组织都可被看作非政府组织”。在当时,这主要是指国际性的民间组织。

世界银行则把任何民间组织,只要它的目的是援贫济困,维护穷人利益,保护环境,提供基本社会服务或促进社区发展,都称为非政府组织。

可见,近二三十年来,非政府组织一词在国际活动的各领域里得到日益广泛的使用。但是,在很多情况下,人们对非政府组织一词的理解还是不太一致,在这里作一些必要的澄清。
  首先,非政府组织的本意只是指不是政府的组织,其实质意思在中文里面与之最相应的是民间组织。非政府组织不仅是指联合国体系所认定和接纳的民间组织,还包括其他各种民间组织,特别是在国际场所活动以及有较多国际联系的民间组织。目前,有2000多个非政府组织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享有正式的咨询地位,有1500多个非政府组织同联合国的公共信息部建立了正式的工作联系。在2002年联合国在南非召开的世界可持续发展全球会议上,有3500多个非政府组织获得了与会的资格。除此之外,在各个国家、各个地区以及国际领域,还有数目众多的各种形式的非政府组织。单是国际性的非政府组织,目前就有约40000余个。但是,这些被纳入统计的非政府组织,一般都是具有合法地位的、有公开的组织章程以及透明的财务管理的民间组织。诸如非法的恐怖主义组织或者地下的黑社会组织等都不属于非政府组织。宗教组织和政党通常也不被看作是非政府组织。
  其次,非政府组织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表示民意,但它们在民意代表方面有很多局限性。非政府组织是民间社会的组织,其公开宣称的使命和价值观,可以是公益性的,或者是服务于特定的人群。但在现实生活中,非政府组织能否真正代表民意,以及在多大程序上能成为民意的代表,是很不确定的。如果一个非政府组织是由其成员实行民主管理的,那么充其量,该组织只具有代表其组织成员的利益和愿望的授权。由于很多非政府组织并没有健全的民主管理,个别领导人往往能对其起支配作用,况且政府、资本等各种力量是一些非政府组织建立和维持的主要推动力,所以,尽管非政府组织的确可以反映某种来自民间的呼声,但对其是否反映某种真实的民意以及在多大程度和范围反映民意,却是要作具体分析和判断的。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整个社会越来越趋向多元化。特别是在一些社会问题比较突出、尖锐的领域里,非政府组织的活动尤为活跃和集中,它们往往发挥着政府和企业所没有或难以充分发挥的作用,推动了社会进步。
  (一)环境保护领域的非政府组织活动
  在中国的环境保护领域里,活跃着一大批形形色色的非政府组织。其中较为著名的包括:自然之友、北京地球村、绿色家园志愿者、中国小动物保护协会、中华环保基金会、北京环保基金会、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北京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环保产业学会、北京环保产业协会、中国植物学会、中国自然资源学会、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大学生绿色营和绿色大学生论坛、清华大学绿色协会、北京大学绿色生命协会、北京林业大学山诺会、上海市青少年环境爱好者协会、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等等。
  由这些组织开展的环境保护活动,为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社会提供了政府和企业所难以提供的许多公共物品,推动了中国环境保护运动的发展。归纳起来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1. 环境意识的普及、教育、宣传活动。许多非政府组织都在积极地开展这方面的活动,其内容包括开展各种形式的环保倡议活动和实践活动,举办包括电视讲座在内的各种讲座、培训、演讲等环境意识教育活动,举办各种形式的研讨会、经验交流会、座谈会等。
  2. 推动和促进环境保护领域的公众参与活动。在全国的许多城市,特别是北京,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作为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合作的一个重要机制正在得到积极的培育。北京市环保局宣教中心在这方面起到了先驱者的作用,他们早在1997年就开始着手研究并积极推动环境保护领域的公众参与机制的建立。
  3. 对环境保护的资助活动。主要由一批热心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国际或海外的NGO和资助机构,以及中国有关环境保护的基金会等非政府组织参与这方面的活动,包括为有关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的活动提供资金、设备、技术等方面的资助或援助。
  4. 有关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的项目活动。很多非政府组织都在开展各种形式的项目,包括野生动物等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生态的维持和保护,植树绿化,水质净化,大气污染的控制和处理,沙漠化防治,黄河上游水土流失问题的治理,社区环境保护,垃圾分类,资源再利用等等。
  5. 有关环境保护科学和技术的研究、开发及其普及活动。主要是由一批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学会、研究会等非政府组织在开展这方面的活动。它们集中了一大批国内相关学术领域的权威和精英,通过开展相关学科和技术的研究及其开发、应用,积极推动中国环境保护科学和技术的发展。
  6. 有关环境保护产品的生产和推广以及业界联合等活动。主要是由一批活跃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商会、行业组织等经济团体开展这方面的活动,包括促进环保产品的研制、生产、流通、消费等活动。
  7. 有关对环境污染受害者的援助活动。随着环境污染问题的发展,污染受害者开始作为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受到社会的关注。有关的非政府组织通过开展法律咨询等活动对污染受害者提供各种形式的援助。
  8. 环境保护的国际交流活动。绝大多数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都在以各种形式开展国际交流活动,一方面积极争取从国际社会获得有关的信息、资金、设备、技术等支持,另一方面通过召开或参加有关国际会议或座谈会、派出人员参与有关培训、接待来访和互访等活动,加强环境保护方面的国际交流。
  (二) 扶贫开发领域的非政府组织活动
  和环境保护领域一样,在中国的扶贫开发领域里,也活跃着一批非政府组织。其中较为著名的包括: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国际非政府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农家女实用技能培训学校、爱德基金会、香港乐施会、救助儿童会、四川农村发展组织等等。
  由这些非政府组织所开展的活动,为改革开放以来经济迅猛发展的中国社会提供了一种特殊的公共物品——扶贫。其中包括生存扶贫、技术扶贫、教育扶贫、救助贫困母亲、合作扶贫、文化扶贫、实物扶贫等。通过提供这类公共物品,中国非政府组织在广大内陆地区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活动,为从根本上消除贫困作出了积极的贡献。这些作用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八个方面:
  1. 通过直接提供包括资金、物资等经济资源,以强制投入的方式打破贫困所固有的恶性循环,从量和质两个方面改变贫困人口的生活状态。
  2. 通过开展项目,特别是伴随项目开展的各种形式的培训,将大量有用的信息和技术技能传授给受益人,使他们通过参加学习和直接应用,努力掌握这些技术技能,从手段和方式上改变贫困人口的生活状态。
  3. 通过开展项目,特别是包括小额信贷等扶贫项目,在投入资源的同时,启动受益人的责任心和积极性,并引导当地建立起有约束功能的信用链及其关系制度,主要从社会资本和生产制度上改变贫困人口的生活状态。
  4. 在长期开展项目的过程中,非政府组织的工作人员逐步积累经验和知识、技能,成为各个扶贫领域的专家,他们比各级政府的工作人员更熟悉业务,同时也更深入基层,能够更直接和有效地针对不同地区、不同人群、不同贫困层的不同问题开展具体的、有针对性的扶贫活动。
  5. 协助并监督各级政府贯彻执行有关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一方面作为政府实施扶贫工程的具体执行人,发挥其专业性和深入基层的优势,更好地落实扶贫政策;另一方面作为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中介,协调有关政策并监督其实施,确保扶贫政策的落实。
  6. 作为企业和发达地区对贫困地区救助、支援的中介机构和专业机构,一方面更多地动员社会资金用于消除贫困的活动,特别是动员企业开展社会慈善活动;另一方面通过实际操作各种项目确保各项慈善款项和慈善资金能够落实到消除贫困的各项活动中去,并切实起到扶贫开发的作用。
  7. 作为国际社会各种力量救助、支援中国贫困地区的中介机构和当地“草根”组织,一方面积极吸收更多的国际社会和海外资源用于中国的扶贫开发事业,另一方面协助国际非政府组织和海外非政府组织在华开展各种扶贫开发项目,同时也作为国际社会救助中国贫困地区的中介组织发挥作用,执行监督或落实有关项目。
  8. 通过在扶贫开发领域开展的活动,一方面不断进行自身的能力建设,提高适应市场经济的应变能力和专业水平,另一方面逐步扩大非政府组织的影响及其力量,促进中国非营利部门的形成和发展。
  从国际的角度看,需要回答的问题是中国是否应积极介入国际领域里的非政府组织活动。我们已经看到,非政府组织现已成为全球治理体制中的一个重要性日益增强的新兴角色,在联合国体系各机构的活动中,非政府组织已经有了正式的法定地位,能够在不同程度上参与和影响一些重大的国际决策。在其他许多国际活动中,非政府组织也以积极的姿态参与其中。除了政府与企业之外,非政府组织也是一国综合国力的重要代表。一般来说,发达国家非政府组织的组织健全,实力雄厚,规模大,活动能力强。非政府组织全球体系中的决策过程、权力安排、资金和信息的流向、参与国际活动的机会等,目前基本上都是由发达国家非政府组织控制的。中国作为一个综合国力日益增强、国际地位不断上升的国家,势必应考虑中国非政府组织的国际参与问题。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活动,为中华民族的意愿表现和利益实现可能也提供了一个具有潜在重大影响力的场所。
  (四)中国非政府组织发展的新环境
  新中国成立后,政府为了动员一切资源,实现军事、工业赶超目标的国防优先和重工业优先的战略,并为了确保这一战略的实现,对社会生活实行了全面干预与控制。因此,一些学者将1949~1978年的中国称为总体性社会(total society ,孙立平,1994)。它的主要特征是国家掌握了社会中绝大部分资源的控制和配置权,而个人要想获得最基本的生存条件,就必须,也只能通过国家的制度性安排,即单位制度、户籍制度和身份制度[1]来获取。这种与计划体制相应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组织制度使得改革开放前的中国具有明显的“极强国家、极弱社会”特征,而非政府组织,尤其是所谓的纯民间组织几乎没有任何自我生存与发展的空间与环境。
  1978年以后,中国相继进行了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改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政府机构的精简与职能的转变和“小政府、大社会”目标模式的确立使得国家与市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面临深刻的变化和调整,各类社会组织的功能面临新的分化和合理定位。在这种新的环境背景下,中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同时,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又成为中国实现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改革目标的助推器。

希望工程是何种程度上的“非政府组织“行为?

6. 非政府组织的特点有哪些?

1) 非营利性,即不以营利为目的。其主要活动是从事公益事业。NGOs的经费主要是靠会员缴纳的会费或社会的捐赠。需要说明的是,非营利性并不是说NGOs不可以从事营利活动,事实上在很多国家或很多情况下,非政府组织是营利的。其非营利性主要体现在所获利润必须用于其组织所从事的事业,不能在成员之间分红,法律也禁止它们的把营利分配给组织的经营者。

(2) 民间性。NGOs是来自民间、服务于社会或其成员的自治组织。民间性体现在它们是其成员为了表达、维护其群众的利益或社会公益而自愿组织起来的社会组织。根据NGOs是为其组织的内部利益或是为了社会公益的宗旨,NGOs可分为互益组织(又称相互利益组织)和公益组织(又称公共利益组织)。

(3) 志愿性。NGOs的成员大致分为两类:一是拿工薪的成员;二是征招的志愿人员,他们没有工薪,但是给一些工作和生活津贴。通常在NGOs中那些职位较固定的长期的工作人员是拿工薪的,而临时的工作人员则多是志愿性质的。NGOs的领导人主要来自前政府官员、社会上德高望重的人和专家学者,而一般工作人员多来自社会各方面,如热心社会事务者、大中专学生以及NGOs的服务对象等。

(4) 服务性。服务于社会边缘性弱势群体是NGOs的一个重要特征。大多数NGOs的活动与慈善事业、社会救助、环境、人口、教育、生存与发展等问题有关,主要服务对象是被主流社会所忽视或排斥的边缘性社会群体。

(5) 民主性。NGOs没有严格的等级制度,虽然其组织上有分工,而且也存在决策权力的分层次,但由于NGOs本身所有的民间性和网络型结构,分工和分层并非导致不同角色之间严格的等级界限。NGOs的成员之间是平等地、自愿地结合在一起的,组织的活动是通过民主的和非强制性的方式去开展的,每一个成员可以与任何一位领导直接对话,表达意见,提出建议。在NGOs体系内部,各NGOs组织的地位也都是平等的,是自主地去开展活动的。

(6) 专业性。NGOs作为一个大的社会组织体系,形形色色,复杂多样,但具体到某一个NGOs时,它们又十分专业化。它们要么关注某一社会问题;要么关注某一社会群体。它们在成立之初,就明确为自己定位,明确活动的某一个特定领域。这样就使得NGOs在特定领域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甚至在社会生活的特定领域中起到一定的协调作用。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