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

2024-05-15

1. 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

法释[1999]3(1999月26次会议通过 1999月9自1999月1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号《关于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效力如何确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解读《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
 
 
    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既包括公民作为出借人的借贷,又包括企业作为出借人的借贷,并不仅指公民为出借人的借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发[1991]21年2日一、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
 
    号司法解释中出现了民间借贷的概念,并只在该解释第六条中出现一次。按该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对民间借贷可以理解为: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及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这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是指非金融性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民间借贷主要发生在公民之间,也发生在公民与企业之间。民间借贷的最显著特点是:公民始终是借贷关系的一方。公民作为民间借贷的出借人自无可争议,但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否作为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国有企业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经营管理权,这种管理权当然包括国有企业对其流动资金的处理权。也就是说,国有企业在一定条件下,将其流动资金出借给公民应是其经营自主权的体现;非国有企业对其财产包括流动资金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当然也就享有出借权。可以说,企业向公民出借款项,是其财产权的表现。综观法(民)发[1991]21号司法解释明确了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的性质。

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

2. 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3. 最高法《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黑高法〔1998〕192号《关于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效力如何确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
此复

最高法《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

4. 最高院在,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
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一般而言只要
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
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 19990126 
  【实施日期】 199902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
力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0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 

  【章名】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黑高法〔1998〕192号《关于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效
力如何确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
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认定无效: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
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
有关规定办理。 
  此复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
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3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 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没有废止,继续有效。

法释[1999]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黑高法〔1998〕192号《关于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效力如何确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
此复

7. 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效力的批复

  最 高人民法 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
(1999年1月26日最 高人民法 院审 判委员会第1041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9〕3号)
  黑 龙 江省高 级人民法 院:
你院黑 高 法〔一九九八〕一百九十二号《关于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效力如何确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按照最 高人民法 院法(民)发〔一九九一〕二十一号《关于人民 法 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
此复。

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效力的批复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

  首先,该条款是现行有效的规定,并未失效; 其次,该条款明确适用于“公民之间的借贷”之间的借贷,即民间借贷纠纷,不适用于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 再次,关于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可参照: 企业间借款是指无金融经营权的两个企业之间互相拆借资金的民事行为,其内容是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通过书面的或口头的协议,由一方企业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借给另一方企业使用,另一方企业在约定期限届满后归还本金,支付利息。 关于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在合同法出台之前,大都认定无效。 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司法解释中所指的“有关金融法规”,实际就是指《贷款通则》。 基于上述规定,长期以来,司法实务中对企业间借款合同是一概否定其效力的,即认为企业间借款合同非法,应归于无效。 合同法出台以后,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有关合同效力的解释明确后,从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并不能当然地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从法理层面分析,借款行为是一种合同行为,借贷关系实为合同关系。企业间借款仍应属于私法调整的范畴,而私法自治是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法律标准。因此,既然企业间借款属于民事主体之间的“私人”行为,只要企业之间是完全自愿地相互拆借,且款项来源合法,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国家金融市场只有利而无害,那么,企业间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综上,不存在“公司之间借款如何规避法律规定”的问题。 但是,有关借贷利息的规定还是必须遵守的。同时应注意以下规定: 公民将个人的钱借给企业,国家是允许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中指出:“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中指出: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7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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