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信托公司支付借款利息,是否需要取得发票

2024-04-29

1. 企业向信托公司支付借款利息,是否需要取得发票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信托公司提供贷款业务收取利息属于营业税金融保险业应税行为,应当开具相应税务发票。

企业向信托公司支付借款利息,是否需要取得发票

2. 向信托公司支付利息未取得发票能否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支付给信托公司的利息支出只收到对方的利息清单无发票,对方认为自己只是利息的代收代付方无须开具利息发票,同时支付的利息利率远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我公司支付给信托公司的利息支出是否一定要取得发票才能税前扣除?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信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参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62号)规定,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含证券公司),在取得利息收入、结算收入、经营证券收入及其他应征营业税的收入时,应统一开具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下列在境内依法定程序设立、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 (四)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信用卡公司。 依据上述规定,信托投资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应按“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并开具发票。企业向金融企业(信托投资公司)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据实税前扣除。

3. 信托产品利息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个人从信托公司购买信托产品,取得的收益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一般而言信托产品用途是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个人所获取的收益应归属于“利息、股利、红利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20%税率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但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0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另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如果信托产品是投资于国债及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其获取的利息也应免征个人所得税。

信托产品利息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4. 信托产品利息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个人从信托公司购买信托产品,取得的收益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一般而言信托产品用途是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个人所获取的收益应归属于“利息、股利、红利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20%税率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但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0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另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如果信托产品是投资于国债及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其获取的利息也应免征个人所得税。

5. 信托产品利息是否应缴个税?

  答:一般而言,信托产品的用途是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个人获取的收益应归属于“利息、股利、红利所得”,应按《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20%税率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但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第二条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另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纳个人所得税。

信托产品利息是否应缴个税?

6. 信托产品利息是否应缴个税?

问:个人购买信托产品,取得的收益是否需缴个税? 答:一般而言,信托产品的用途是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个人获取的收益应归属于“利息、股利、红利所得”,应按《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20%税率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但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第二条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另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纳个人所得税。

7. 信托产品利息是否应缴个税?

问:个人购买信托产品,取得的收益是否需缴个税? 答:一般而言,信托产品的用途是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个人获取的收益应归属于“利息、股利、红利所得”,应按《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20%税率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但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第二条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另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纳个人所得税。

信托产品利息是否应缴个税?

8. 信托产品利息是否应缴个税?

问:个人购买信托产品,取得的收益是否需缴个税? 答:一般而言,信托产品的用途是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个人获取的收益应归属于“利息、股利、红利所得”,应按《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20%税率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但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第二条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另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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