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募集方式

2024-05-15

1. 基金募集方式

法律分析:基金募集方式分为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公募基金是指可以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售的二类基金;私募基金则是只能采取非公开方式,面向特定投资者募集发售的基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基金募集方式

2. 基金的募集方式

法律分析:基金募集方式分为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公募基金是指可以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售的二类基金;私募基金则是只能采取非公开方式,面向特定投资者募集发售的基金。公募基金主要具有如下特征:可以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和宣传推广,基金募集对象不固定;投资金额要求低,适宜中小投资者参与;必须遵守基金法律和法规的约束,并接受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与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不能进行公开的发售和宣传推广,投资金额要求高,投资者的资格和人数常常受到严格的限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四十五条 基金的运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采用封闭式运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简称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采用其他运作方式的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行规定。

3. 基金的募集和发售

募集一般是指新基金最开始发行期的时候,叫做募集。
募集期内基金并未运作,甚至基金还没有成立,合同还未生效。
募集期过后,基金合同成立,进入正常的运作期。
发售可以理解为在任何的时间基金在各种销售渠道销售的情况。
这两个词本身很多意义都是重合的。
在募集期也可以叫做发售,也没有什么错误。

基金的募集和发售

4. 私募基金募集的方式

私募基金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在美国,共同基金和退休金基金等公募基金,一般通过公开媒体做广告来招徕客户,而按有关规定,私募基金则不得利用任何传播媒体做广告宣传,其参加者主要通过获得的所谓“投资可靠消息”,或者直接认识基金管理者的形式加入。在募集对象上,私募基金的对象只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圈子虽小门槛却不低。
如在美国,对冲基金对参与者有非常严格的规定:若以个人名义参加,最近两年个人年收入至少在20万美元以上;若以家庭名义参加,家庭近两年的收入至少在30万美元以上;若以机构名义参加,其净资产至少在100万美元以上,而且对参与人数也有相应的限制。因此,私募基金具有针对性较强的投资目标,它更像为中产阶级投资者量身定做的投资服务产品。
一、股权众筹和私募股权的区别在哪
股权众筹是指筹资者面向不特定的投资者出让融资项目一定比例的股份,投资者通过受让股权获得股份,享有相应权益,以此达到投资的目的。私募股权是指非公开方式向少数投资者募集基金,并进行权益性投资获得收益的一种资本运作的过程。这两种股权投资方式有下列区别:1.募集方式上,相较于私募股权,股权众筹的开放性更强。2.组织模式上,股权众筹主要模式有两种:公司制与合伙制。私募股权的模式主要有三种: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3.股权众筹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要求略低于私募股权。4.相较于私募基金为获取收益的单一目的来看,股权众筹的投资目的更加多样。5.投资阶段选择上,股权众筹的企业体量较小,融资额度普遍偏低,而私募股权的融资方往往已经形成一定的规模,体量较大。6.投资风险上,相对股权众筹来说,私募股权投资过程透明度高,风险较低。
二、私募基金有法律保障吗?
简而言之,合规正常操作的私募资金当然受法律保护,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要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需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要取得相应的资质才可以,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有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但是注意的是,资金募集时一定不要碰触非法集资的红线,否则会导致违法的效果。
从法律性质来看,契约型私募基金实质上是一种信托法律关系,其当事人包括发起人(基金管理人)、投资人(基金份额购买人)、收益人(一般为投资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人将信托基金通过契约(信托合同)信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运用基金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或产业投资,投资收益由份额持有人分享,投资亏损也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分担,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约定收取报酬。在我国调整私募基金的相关法律法规未出台前,对此类私募基金的规范事宜可参考《信托法》的相关规定。
由于缺乏系统的法律规范约束,我国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在运作中往往存在巨大的风险隐患,甚至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实践中,非法的私募基金常见于两种类型:非法集资、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的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的对象是社会公众,手段大多为诈欺,以许诺高回报率和高利息率欺骗公众诱使其投资,欺诈性是其被法律禁止最重要的原因。一般而言,私募基金的对象则是少数的特定投资者,且对这些投资者一般门槛较高,参与的资金量要有一定规模,如100万元以上,其目的是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当然也包括风险,但如果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向投资人许诺高比例的保底收益,那么则可视为非法集资。
根据我国法律,非经金融主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否则即构成违法行为。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与私募基金相区别的根本特征在于是否给付利息,私募基金的收益来源于风险收益,不应涉及任何形式的固定利息,否则既有违法之嫌。

5. 私募基金的募集方式

私募基金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不得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
(一)严格限制投资者人数
单只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合伙型、有限公司型基金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50人,契约型、股份公司型基金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二)严格限制募集方式
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一、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界定
私募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主体进行募集。
(一)合格投资者标准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二)视为合格投资者的情形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三)穿透计算的情形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二、私募基金是否能够保底保收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性质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不是行政审批。坚持适度监管、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的设立,不设行政审批。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申请登记,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应当依法申请备案。
由上可知,由于私募基金的灵活性和高风险性,私募基金备案新规的规定较为严格,新规对于基金合格投资者的资格、资金募集的方式都做了详尽的规定,另外,私募基金的高风险性当然使得其不能作出最低收益的承诺。需要注意的是,基金登记备案并不是行政审批,管理人应当依法申请登记。

私募基金的募集方式

6. 风险投资基金的募集

风险投资基金按募集方式,可划分为公募型基金和私募型基金两类。私募是指只向少数特定对象进行募集,而不能通过广告、募集说明书等形式向公众发布信息来募集资金。由于高科技企业的初创期往往蕴涵着较大的市场风险,加上企业经营者(特别是技术方)与投资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采用公募形式筹集资金不仅需要投入较大的宣传费、中介费,更重要的是由于中小公众投资者对于风险的识别与承受能力较弱,他们广泛地介入风险投资可能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因而,风险投资基金一般都不采用公募形式,而是以私募型为主,通过定向发行吸引少数有承受能力、而且愿意承担较大风险的机构投资者参与风险投资。私募型投资基金可以由两至三家投资者直接作为主发起人,在对资金的投向、运作规则、风险承受能力和分配方式等达成共识之后,形成该风险投资基金基本的经营目标和投资策略,并对认可此经营目标和投资策略的潜在投资人进行“游说”,使之成为该基金的出资人。私募型风险投资基金也可以通过专业的基金管理机构发起设立。私募型风险投资基金的出资人一般以不超过100人为宜,单个基金的规模一般确定在2至10亿元之间较为适宜。
公募是指通过向公众发布信息,从社会公开募集资金。当基金规模较大时,在私募的基础上拿出一定比例进行公开募集也较为流行。同样,公募型基金的筹集,一方面可由经营运作成功的私募型风险投资机构作为新基金的发起人,吸引众多中小投资人积极参资入股,迅速完成新基金的募集;也可由熟悉基金运作规则和管理的职业基金经理人(不一定是风险投资人)作为基金的发起组织者,以公募形式募集和成立基金后,交基金管理人进行运作管理。
一、基金的组织形式与托管
1、公司型基金

7. 基金募集的介绍

基金的募集是指基金管理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募集申请文件、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的行为。

基金募集的介绍

8. 基金运作的基金的募集

基金募集是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起点,运作方式不同的基金在募集和交易环节上也存在较大的差异。(一)封闭式基金的募集(封闭式基金份额的发售)1.募集程序:申请、核准、发售、备案、公告5个步骤2.申请文件:基金募集申请报告、基金合同草案、基金托管协议草案、招募说明书草案等3.募集申请的核准: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要求,中国证监会应当自受理封闭式基金募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4.合同生效:募集期限届满,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达到200人以上,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备案申请和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刊登基金合同生效公告。5.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承担下列责任:a.以固有财产承当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b.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二)开放式基金的募集  募集程序:申请、核准、发售、备案、公告5个步骤  2.募集文件:基金募集申请报告、基金合同草案、基金托管协议草案、招募说明书草案等(同封闭式,但在一些文件具体内容上有不同,如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草案中应包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程序、时间、地点、费用计算方式以及给付赎回款项的时间和方式等内容)3.申请核准(同封闭式基金)4.募集期(同封闭式基金,另外还要满足募集份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资金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200人)C.基金的投资管理(基金管理人)D.基金资产的托管(基金托管人)E.基金份额的登记开放式基金份额登记的概念:指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后,由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建立基金账户,在投资者的基金账户中进行登记,表明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F.基金的估值与会计核算1.基金资产估值的概念:指通过对基金所拥有的全部资产及所有负债按一定的原则和方法进行估算,进而确定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过程。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基金负债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总份额2.基金会计核算:指收集、整理、加工有关基金投资运作的会计信息,准确记录基金资产变化状况,及时向有关各方提供财务数据以及会计报表的过程。G.基金的信息披露1.含义:指基金市场上的有关当事人在基金募集、上市交易、投资运作等一系列环节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众进行的信息披露。2.作用:a.有利于投资者的价值判断 b.有利于防止利益冲突与利益输送 c.有利于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 d.有效防止信息滥用3.分类:a.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b.运作信息披露 c.临时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