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制是谁提出的

2024-05-15

1. 投票制是谁提出的

这是社会历史的产物,不是单独的个人提出的。
投票制度规定了选民表达民意的方式,以及把这些民意转化成结果的方法。研究投票制度的学问被称为“投票理论”,始于18世纪,对各种投票制度提出严谨定义和改良建议。

投票制是谁提出的

2. 投票法的投票法定义

多米诺投票法要求项目组成员采用静思的方式个人给各意见条目打分,之后将个人打分结果累加,得出项目组最后得分。投票法就是由考评者对被考评者的绩效按照优秀、良好、较好、一般、较差、差等几个等级进行投票表决。这种方法可以在组织中的全体人员中进行,也可以在部分人员中进行。

3. 投票制度的投票制度的观点

投票制度会详细规定“选票”的形式,以及计算投票结果的算法。投票结果可能是单一候选人获胜,也可能是多人获胜,如立法机构的选举。投票制度也会表明选民的投票权如何分配,以及选民如何被分配到独立的选区。选举的实际操作通常并不是投票制度关心的课题。投票制度不会指明选票是用纸张制成,或用打卡票,或是电子投票。投票制度也不会指明如何保护选民隐私、如何正确地计算选票、或谁拥有投票权。这些是属于更广泛的选举或选举制度的研究范围。 不同投票制度有不同形式的选票。在次序投票制里,如同排序复选制和波达计数法(Borda Count),选民根据支持程度将选项排序。而在计分投票制(Range voting)里,选民则给每个选项评分。在多数制(也被称为“最高票者当选制”)中,选民只能选择一个项目;而在认可投票制里,选民可以选择任何候选项目;在与能投票制中,选民可以在选票上圈选多个候选项目。其中,可圈选的项数,可依据不同民情而设定不同计算公式。而在累积选举制里,选民可以投给同一个候选人许多票。其他投票制度的选票还有其他安排,例如选民可以写下候选人的姓名,或者选民可以否决所有选项(如果成立,则选举就必须从提名阶段重新进行)。 许多选举以“一人一票”的概念进行,即每名选民的选票有相同价值。然而,例如在公司的选举里,选票的价值通常依据投票者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计算,变成“一股份一选票”。在部分选举中,选票的价值因应投票者的地位而定。而在特殊情况下,例如投票平手时,其中一名投票者获特权再投一票以决定胜负。拥有这种特权的投票者可能原先并没有投票权,例如美国参议院中,美国副总统一般情况下没有投票权,他只能在议会投票平手时,才可以投票,所以实际上他那一票的价值是较一般选票为少。选票份量和选票动员力是不同的,因为每名人士不一定是各自独立行事,他们往往会组织起来共同投票。动员力高的投票团体,其成员投票选择近乎一致(例如议会里的政党),足以改变选举结果。议会中政党会组成联盟以增加影响力。 不少投票制度的要求比过半数更为严格,例如要求绝对多数才能改变现状,最极端的例子是要求全体一致通过的制度。如果投票旨在决定是否接受新成员加入,否决新成员加入的选票被称为“黑球反对票”(Blackball)。另一种改变现状的机制,则要求参与投票人数符合法定最低人数要求。通常法定人数指参与投票人数,而不是投票支持的人数,但这种制度往往促使反对者以拒绝投票的方法,阻止会议达到法定人数。 选举通常为了选出多名立法机构成员。选举可以不划分选区,也可以由各自的选区选出代表。以色列等国家便采用单一选区的制度来选出整个国会。而爱尔兰、比利时等则将国家划分为许多小型选区。美国、英国则采用单一获胜者的制度。一些则采用单一选区两票制,亦有将小型地区归入大型选区的制度。选区划分和议席分配的方式可能会戏剧性地改变选举结果。依据人口普查所得的人口数据,选区会重新分配议席数目。而重新划分选举区则是将选区的界线重新调整。两种过程都有可能改变选举的结果,因此都极具政治争议性。有时也可能被政治操作而导致选区划分不公,被称为杰利蝾螈(Gerrymandering)。

投票制度的投票制度的观点

4. 法定投票制定义

投票制度指根据投票人的选择以选出结果的方法。最常见的投票莫过于选出公职的选举。投票其他用途包括授奖、选出行动计划、或由电脑程式决定复杂问题的解决方案。与投票相对的是共识决策法。
 
投票制度规定了选民表达民意的方式,以及把这些民意转化成结果的方法。研究投票制度的学问被称为“投票理论”,始于18世纪,对各种投票制度提出严谨定义和改良建议,属于政治学、经济学、和数学的子学科。
大部分投票制度以少数服从多数的理念为基础,通常是某一方案若获逾半数选民支持则会通过。然而,当可供选择的方案多于两个,可能没有一个选项获过半数支持,采用不同的投票制度便会产生不同的结果,所以,采用哪一种投票制度对选举结果有重要影响。

5. 法定投票制到底是怎么样的,为什么会对大股东有利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①首先通常股东投票权分为直接投票制和累计投票制。直接投票制,指在行使股东会表决权时,针对某一项决议,股东只能将其持有股份代表的表决票数一次性直接投在这些决议上,它体现的是一种由大股东控制公司的权利义务对等的理念。累积投票是指在公司的选举会上,实行每个股份持有者按其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与被选人数的乘积为其应有的选举权利,选举者可以将这一定数的权利进行集中或分散投票的选举办法。
②法定表决制度当股东行使投票表决权力时,必须将与持股数目相对应的表决票数等额地投向他所同意或反对的议案的制度,所以对大股东有利。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您[心]【摘要】
法定投票制到底是怎么样的,为什么会对大股东有利【提问】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①首先通常股东投票权分为直接投票制和累计投票制。直接投票制,指在行使股东会表决权时,针对某一项决议,股东只能将其持有股份代表的表决票数一次性直接投在这些决议上,它体现的是一种由大股东控制公司的权利义务对等的理念。累积投票是指在公司的选举会上,实行每个股份持有者按其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与被选人数的乘积为其应有的选举权利,选举者可以将这一定数的权利进行集中或分散投票的选举办法。
②法定表决制度当股东行使投票表决权力时,必须将与持股数目相对应的表决票数等额地投向他所同意或反对的议案的制度,所以对大股东有利。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您[心]【回答】
是只能投给一个人吗 为什么累计能让小股东全投一人 而在法定就没用了呢【提问】
举个例子:某公司要选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股,股东共10人,其中1名大股东持有510股,即拥有公司51%股份;其他9名股东共计持有490股,合计拥有公司49%的股份。若按直接投票制度,每一股有一个表决权,则控股51%的大股东就能够使自己推选的5名董事全部当选,其他股东毫无话语权。【回答】
为什么呢其他全部股东不也可以直接全投一人来保证有一个当选吗【提问】
可以直接全部投一人呀,但是大股东持股占比在50%以上的很难保证【回答】
比如:某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为100股,其中A股东持有51股,B、C、D股东持有49股,现要从3名候选人甲、乙、丙三人中选两名董事,其中甲和乙是大股东A的人,丙是小股东B、C、D的代表。如果采用直接投票制度,A股东可以对每一位其中意的候选人投出51票,而B、C、D股东的代表丙最多得到49票。最后,甲和乙进董事会,而丙将无缘董事会。在这种制度下,只有大股东额股份比例超过1/2,那么小股东的代表股本进入不了董事会,由大股东完全操纵董事会,董事会中没有人替小股东说话,小股东额权利将得不到保障。【回答】

法定投票制到底是怎么样的,为什么会对大股东有利

6. 什么是直接投票制?

直接投票制,指在行使股东会表决权时,针对某一项决议,股东只能将其持有股份代表的表决票数一次性直接投在这些决议上,它体现的是一种由大股东控制公司的权利义务对等的理念。

一、公司章程约定表决权可以吗
在公司当中对于重大事项的表决权是很重要的,有的公司会选择在公司章程当中约定表决权,所以是完全可以的。我国公司法规定,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时是按照出资比例。这是由于股东出资越多,公司的经营对其利益产生的影响就越大。但是,并非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就必须严格按照出资比例,因为如果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做了具体规定,则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每一股份代表一表决权,那么按照出资比例,股份多的股东的表决权就大,所持表决权如果超过51%,则此股东就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但是如果涉及到重要决议,则是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股东大会的半数通过吗
在特定的情况下,股东会的重要决议,必须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才能通过。换句话说,并不是过半数股东通过,就能通过股东会的决议。这主要是因为,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公司法第42条的规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按照各自出资的比例,行使表决权。针对重要程度不同的事项,股东会作出决议的方式也所不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如果股东会要作出以下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1、修改公司章程;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7. 投票法的投票法的类别

记名投票和非记名投票,多重投票法,多伦投票法,多数投票法,招标投票法。招标投票法是指国家用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调整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多重投票法是使团队成员将他们的想法统一起来的另一种方法。是一种可快速理清所有想法的优先顺序或至少缩小范围的技巧。通过头脑风暴产生大量想法或意见后,必须先删除重复的想法,并将相关的想法整合在一起。

投票法的投票法的类别

8. 投票制度的投票理论的创立

投票理论在法国大革命时期浮现成为学术界的一门研究领域。让-查理斯·波达(Jean-CharlesdeBorda)在1770年提出了波达计数法来选举法国科学院(Académiedessciences)的成员。他的制度被马奎斯·孔多塞(MarquisdeCondorcet)所反对,孔多塞另外发明了一种成双比对法。孔多塞的方法成为了今天的孔多塞制。波达和孔多塞通常被视为投票理论的创始人,不过最近的研究则显示哲学家雷蒙·卢尔(RamonLlull)早在13世纪便以发现波达计数法和孔多塞标准,记载了这些发现的手稿一直到2001年才被发现。在18世纪后期,与选区划分有关的议题也开始被研究。由于美国宪法规定众议院必须依照各州的人口分配议席,但却没有指定如何分配,因此开始了针对如何公平划分选区的研究。亚历山大·汉弥尔顿(AlexanderHamilton)、托马斯·杰斐逊、和丹尼尔·韦伯斯特(DanielWebster)等政治家都提出了各种解决方案。一些美国的分配方式后来也在19世纪的欧洲运用,用以在新的政党名单比例代表制里划分议席。单记可让渡投票制在1855年由丹麦数学家卡尔·安德烈(CarlAndræ)发明,英国的索玛斯·黑尔(ThomasHare)也在1857年发明了这种制度。1856年的丹麦选举和1896年的塔斯马尼亚都采用了单记可让渡投票制。政党名单比例代表制在20世纪初期于欧洲出现,用以选举立法机构议员,第一个采用的是1900年的比利时。从那时开始,几乎每个民主国家都采用了比例制或半比例制的方法,除了英国的前殖民地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