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股权的验资要求

2024-05-14

1. 债权转股权的验资要求

债权转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债权发生时间及原因、合同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合同标的、债权对应义务的履行情况;
(二)债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
(三)债权转股权的完成情况,包括已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人免除公司对应债务、公司相关会计处理;
(四)债权转股权依法须报经批准的,其批准的情况。
一、在建工程转让法律规定
综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资产转让方式转让在建工程,应履行以下程序:
1、对双方已确定的各项转让内容进行逐一清点、核查,或由专业评估机构对目标资产进行评估后确定转让价格,并在此基础上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2、在相应行政机关办理相关过户登记。因项目公司主要资产转让减少注册资本的,还须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项目公司在履行完毕相应债权债务关系后办理相应的注销手续;
3、转受让双方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手续;
4、在建工程相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部分或全部建设手续的更名审批程序;
5、已签订的设计、施工、监理、银行抵押贷款、商品房预售等在建工程相关合同、协议的权利义务移转程序等。
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在建工程的,只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按规定办理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办理相应股权变更审批手续)即可完成转让。由于对外的土地使用权主体和项目主体并未发生改变,因此无需进行土地使用权或资产转让所必须的相关权属变更登记程序。
二、验资证明中包括哪些内容
股权出资实际缴纳后,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的,相关股权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情况;
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资的,相关股权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转让给被投资公司情况;
股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等;
股权出资依法须经批准的,其批准情况。
投资人在公司设立时,依法以股权出资的,被投资公司应当在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时办理股权认缴出资的出资人姓名或者名称,以及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登记。

债权转股权的验资要求

2. 债权转股权的验资证明应当包含什么内容

债权转股权的验资证明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债权的基本情况;
2、债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等;
3、债权转股权的完成情况;
4、债权转股权依法须报经批准的,其批准的情况。
一、债转股协议的效力
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应当确认债权转股权协议有效。
政策性债权转股权,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处理。
债务人以隐瞒企业资产或者虚列企业资产为手段,骗取债权人与其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债权转股权协议被撤销后,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部分债权人进行债权转股权的行为,不影响其他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二、股权出资如何认定出资人已经履行出资义务
出资人以其他公司的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股权出资如果不符合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法院可以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达到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法院可以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权出资如果不符合第(四)项的规定,也就是出资的股权没有进行评估作价,那么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的债权人,就可以请求法院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由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评估价额如果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法院就会认定该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三、股权转让在哪些情况下需要审批
股权转让在下列情况下需要审批:
1、如果是国有股权转让,必须报主管部门批准;
2、中外合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报原审批机关、证券、保险、银行等特殊公司批准,股东变更需要履行相应的监管规定,并报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一般情况下,股权转让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不涉及股权转让的审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应当确认债权转股权协议有效。
政策性债权转股权,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处理。

3. 债权转股权的验资证明应当包含什么内容

债权转股权的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债权发生时间及原因、 合同当事人 姓名或者名称、合同标的、债权对应义务的履行情况; (二)债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 (三)债权转股权的完成情况,包括已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 债权人 免除公司对应 债务 、公司相关会计处理; (四)债权转股权依法须报经批准的,其批准的情况。 《公司债权转 股权登记 管理办法》第八条

债权转股权的验资证明应当包含什么内容

4. 债权转股权的验资证明应当包含哪些内容

法律分析:1、审计机构的名称;2、审计基准日;3、审计报告的文号;4、审计结果;5、实施债权转股权的基准日期;6、被投资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或其他最高权力机构确认的作价出资金额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应当确认债权转股权协议有效。政策性债权转股权,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处理。

5. 债权转股权的验资证明应当包含什么内容

法律分析:债权转股权的验资证明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债权的基本情况;2、债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等;3、债权转股权的完成情况;4、债权转股权依法须报经批准的,其批准的情况。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应当确认债权转股权协议有效。政策性债权转股权,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处理。

债权转股权的验资证明应当包含什么内容

6. 债权转股权的验资证明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债权转股权的验资证明应当包含的内容有:1、审计机构的名称;2、审计基准日;3、审计报告的文号;4、审计结果;5、实施债权转股权的基准日期;6、被投资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或其他最高权力机构确认的作价出资金额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应当确认债权转股权协议有效。政策性债权转股权,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处理。

7. 股权转让需要验资报告吗

法律分析:股权转让不需要验资报告,但是两个以上股东的有限公司全部转让股权工商局让出验资报告。两个以上股东的有限公司只有一个人转让股权的不用出验资报告。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权转让需要验资报告吗

8. 股权转让需要验资报告吗

股权转让不需要验资报告,但是两个以上股东的有限公司全部转让股权工商局让出验资报告。两个以上股东的有限公司只有一个人转让股权的不用出验资报告。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程序条件有哪些
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程序条件有:
1、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的,可以互相协商;
2、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的,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取得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
3、其他股东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股权转让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股权转让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必须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2、股东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同意其股权转让,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权优先购买该股权;
4、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购买比例,协商不成,按照转让时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5、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
三、公司可不可以出让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又分为对内和对外转让。对内转让即是股东之间的互相转让。对内转让不需要其他的股东的全体同意。对外转让就是股东转让给原有股东以外的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很自由,因为股份有限公司开放性,资合性,所以股份有限公司并未规定转让的限制条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