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2024-05-14

1. 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凡使用市本级预算内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和政府融资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且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建设。第四条 政府投资规模应当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重点投向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目。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必须坚持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执行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计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市政府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申报程序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依次完成下列工作后方可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一)项目建议书报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
  (三)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报批;
  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且急需建设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报批。第十二条 申报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和依据;
  2、拟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
  3、建设地点、用地规模及环保要求;
  4、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
  5、其他事项。
  (三)市计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市计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报市政府批准。重大项目,市政府应当将项目建议书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由上级部门审批的项目,其立项申报工作由市计划主管部门统一办理。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在批准项目建议书前应当采取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第十四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建议书申报单位或者市计划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在技术、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及环境影响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达到国家所规定的工作深度,并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报市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市计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市财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落实资金来源。第十五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委托相应资质的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总概算。
  初步设计应当报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家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在审批前应当组织评审会评审,评审会由市计划、建设、财政、国土资源、环保、消防、造价管理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和设计单位参与。第十六条 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建设项目所需的各项费用。
  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总投资10%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
  项目总概算由市计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核,市财政主管部门参加,最后由市计划主管部门确定,并作为控制项目总投资和安排投资计划的依据。第十七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应当执行咨询评估制度。
  按行业规定属于大中型及其以上的投资项目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和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未经评估论证或者前期工作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审批。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批准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编制。

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2. 《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内容?

6月30日又有城市发布楼市监管新规!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9日在官网发布《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房企在申请预售许可证前,要在商业银行设立商品房屋预售资金专用监管账户,并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银行等管理部门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据悉,《办法》将从今年7月15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要求,在商品房预售后,各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必须直接划入该商品房屋预售资金专用监管账户内,不得直接划扣给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挪作他用。同时,各银行必须严格按照主管部门核准的内容、金额拨付预售资金专用监管账户内的资金。
《办法》指出,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监管账户内累计进账总金额按10%预留,90%拨付,并按照建设工程进度,实行分步解除监管。

《办法》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缴存、使用预售资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逾期仍不改正的,建设主管部门可暂停该房企在珠海市所有开发项目的商品房预售,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对开发企业来说,支取预售资金时好似被戴上了“紧箍”,想要使用更多的预售资金,必须要加快建设进度,确保房屋达到交房标准。

乌鲁木齐市6月底已正式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措施,杜绝“烂尾楼”现象产生。乌鲁木齐市民购买期房的房款将打入开发商资金监管账户,房产部门可在线监管预售资金的存入、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一系列房地产市场乱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6月28日发布通知称,将于今年7月初至12月底启动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的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本次专项行动的打击重点包括投机炒房、房地产“黑中介”、违法违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虚假房地产广告等四个方面。
来自中国新闻网

3. 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规范、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实施和管理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条例,但抢险应急工程项目除外。抢险应急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本条例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政府融资及政府可支配的其他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且按照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的原则,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实行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工程监理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第七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市发改部门)具体负责项目储备库和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综合管理。市财政、规划、国土、环保、建设、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项目建设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规定,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工作。第二章 项目决策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制度。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分为新开工项目、续建项目和预备项目。新开工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来源。第九条 各部门根据行业专项规划,提出一定时期内需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发改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相关行业专项规划以及实际需要,进行综合平衡后列入项目储备库。

  市发改部门根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对项目储备库实施分类动态管理。第十条 列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经市发改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安排前期费用。

  已列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暂未达到规定要求或者尚未落实资金来源的,可根据需要列为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预备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完成且已落实资金来源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转为新开工项目。第十一条 市发改部门应当于10月末前编制完毕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第十二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
  (二)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建设方式;
  (三)续建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资金来源和建设内容;

  (四)预备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
  (五)项目前期费用;
  (六)项目预备资金;
  (七)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第十三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调整涉及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或者重大项目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在每年的第三季度将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第十四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批准后,市发改部门应当及时向各建设单位下达投资计划,并通知其行业主管部门。第三章 项目审批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施统一、联合、集中办理。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发改、规划、国土、环保、建设、水务、人防、消防等部门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限内依法完成各自的审批事项。各部门的审批事项不互为受理的前置条件,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由专业机构集中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事项中的技术性审查工作。第十七条 项目建议书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提出,报市发改部门批准立项;其中,三千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由上级部门审批的项目,其立项申报工作由市发改部门统一办理。

  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应当明确建设方式或者建设单位。

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