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部关于煤炭企业财务审计实施办法

2024-05-14

1. 煤炭工业部关于煤炭企业财务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煤炭企业财务审计工作,保证审计质量,根据审计署《国有工业企业财务审计实施办法》和煤炭工业部《煤炭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煤炭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国有独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煤炭企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审计,是指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财务审计的任务是维护财经纪律,监督企业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第四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开展企业财务审计时,应当对企业财务收支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审,确定审计重点和范围。第五条  对企业银行帐户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银行帐户开户数量、开户地点、开户时间和资金性质,帐户期初、期末余额,本期发生额是否真实、合法、正确;
  (二)帐户核算主要内容和资金来源及支出项目是否与本单位经营活动有关;
  (三)帐户开设是否合规,有无乱设帐户、出租出借帐户等问题。第六条  对企业会计报表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编制是否符合规定,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
  (二)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三)合并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并遵守一致性原则,合并报表单位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合并报表的内容是否真实,并经过审计;
  (四)会计报表是否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帐簿编制,帐表是否相符,报表间、报表内具有勾稽关系的数字是否相符;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注意分析报表中的异常项目,查明截止日后发生的对本年度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会计事项,并运用其专业判断及审计经验,确定审计的重点或范围。第七条  对企业会计帐簿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帐簿设置是否完整、全面;
  (二)帐簿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记录是否及时、清晰,是否采用正确的更正方法;
  (三)帐簿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与记帐凭证相符。第八条  对企业会计凭证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记帐凭证所附列的原始凭证是否合法、金额是否一致;
  (二)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合法;
  (三)会计分录是否正确,摘要是否清晰、明了,凭证填写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会计凭证的审核、传递、归档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第九条  对企业资产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流动资产、投资、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第十条  对企业流动资产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
  (二)各项收支或增减业务是否合法,记录是否完整;
  (三)存货计价是否正确,采用的计价方法前后期是否一致;
  (四)短期投资计价计算是否正确;
  (五)坏帐准备金计提是否正确;
  (六)待摊费用入帐和转销记录是否正确完整,期末余额是否正确;
  (七)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的发生是否真实,入帐和转销记录是否正确完整,期末余额是否正确;
  (八)流动资产项目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第十一条  对企业长期投资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长期投资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
  (二)投资业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协议、合同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计价核算是否正确,投资收益核算是否及时、正确;
  (三)长期投资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四)长期投资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第十二条  对企业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
  (二)核算是否及时、正确,计价是否正确;
  (三)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的采用是否合法,折旧计提是否正确;
  (四)固定资产清理反映内容是否真实,入帐和转销记录是否正确完整,期末余额是否正确;
  (五)待处理固定资产损益的发生是否真实,入帐和转销记录是否正确完整,期末余额是否正确;
  (六)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清理、待处理固定资产损益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煤炭工业部关于煤炭企业财务审计实施办法

2. 煤炭工业部关于煤炭企业经济效益审计实施办法

(一)评价企业盈利能力指标
  1、销售利润率:反映企业销售收入的获利水平。
  计算公式是:
          利润总额
  销售利润率=-------×100%
        产品销售净收入
  其中,产品销售净收入:指扣除销售折让、销售折扣和销售退回之后的销售净额。
  2、总资产报酬率:用于衡量企业运用全部资产获利的能力。
  计算公式是:
         利润总额+利息支出
  总资产报酬率=---------×100%
          平均资产总额
  其中,平均资产总额=(期初资产总额+期末资产总额)/2(二)评价企业发展能力指标
  1、资本收益率:是指企业运用投资者投入资本获得收益的能力。
  计算公式是:
        净利润
  资本收益率=----×100%
        实收资本
  2、资本保值增值率:主要反映投资者投入企业资本的完整性和保全性。
  计算公式是:
          期末所有者权益总额
  资本保值增值率=---------×100%
          期初所有者权益总额
  资本保值增值率=100%,为资本保值;资本保值增值率大于100%,为资本增值。(三)评价企业财务结构指标
  资产负债率:用于衡量企业财务结构和负债水平高低情况。
  计算公式是:
        负债总额
  资产负债率=----×100%
        资产总额(四)评价企业偿债能力指标
  1、流动比率:衡量企业在某一时点偿付即将到期债务的能力,又称短期偿债能力比率。
  计算公式是:
       流动资产
  流动比率=----×100%
       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是指速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它是衡量企业在某一时点上运用随时可变现资产偿付短期负债的能力。速动比率是对流动比率的补充。
  计算公式是:
       流动资产
  速动比率=----×100%
       流动负债
  其中:速动资产=流动资产-存货(五)评价企业经营效率指标
  1、应收帐款周转率:也称收帐比率,用于衡量企业应收帐款快慢。
  计算公式是:
           赊销净额
  应收帐款周转率=--------×100%
          平均应收帐款余额
  其中:赊销净额=销售收入-现销收入-销售退回、折让、折扣。
  2、存货周转率:用于衡量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存货资产的周转次数,反映企业购、产、销平衡效率。
  计算公式是:
        产品销售成本
  存货周转率=------×100%
        平均存货成本
  其中:平均存货成本=(期初存货成本+期末存货成本)/2(六)评价企业投入产出能力指标
  1、全员劳动生产率:用于反映企业的生产效率和人均产出水平。可采用价值量和实物量指标分别计算。
  计算公式是:
            工业增加值
  全员劳动生产率=--------
          全部职工平均人数
          原煤产量
  原煤全员效率=------
         原煤人员工数
  2、成本费用利润率
  计算公式是:
           利润总额
  成本费用利润率=------
          成本费用总额
  其中,成本费用总额即企业的产品销售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之和。
  3、评价企业投入经济效率指标
  (1)综合投入经济效率:用于反映企业综合投入的利用效率。
  计算公式是:
           总产出量(增加值或产量)
  综合投入经济效率=------------
              综合投入量
  (2)电力投入经济效率:用于反映企业电力投入的利用效率。
  计算公式是:
           总产出量(增加值或产量)
  电力投入经济效率=------------
              总耗电量
  (3)材料投入经济效率:用于反映企业材料投入的利用效率。
  计算公式是:
           总产出量(增加值或产量)
  材料投入经济效率=------------
              材料总消耗量
  (4)煤炭储量投入经济效率:用于反映企业煤炭储量投入的利用效率。
  计算公式是:
             总产出量(增加值或产量)
  煤炭储量投入经济效率=------------
               煤炭储量总消耗量
  (5)土地投入经济效率:用于反映企业土地投入的利用效率。
  计算公式是:
           总产出量(增加值或产量)
  土地投入经济效率=------------
              平均土地总量
  其中,平均土地总量=(期初土地总量+期末土地总量)÷2
  (6)建设工期或基本建设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率:用于反映基本建设时间利用效率。采用建设工期指标更好。
  计算公式是:
            新增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率=------×100%
              总投资
  (7)基建固定资产形成率:用于反映基本建设投资的利用效率。计算公式是:
            形成固定资产原值
  基建固定资产形成率=--------×100%
               总投资

3. 煤炭工业部关于煤炭内部审计机构专项审计调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煤炭专项审计调查工作,促进宏观调控,根据审计署《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实施办法》和煤炭工业部《煤炭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审计调查,是指煤炭内部审计机构依法运用审计手段,就与煤炭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和领导交办的事项,向有关部门、单位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第三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实施专项审计调查时,应当根据需要成立一个或若干个专项审计调查组。
  专项审计调查组向派出调查组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四条 审计人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第五条 审计人员办理专项审计调查事项时,应当实事求是,如实反映调查事项的真实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作出符合事实的结论。第六条 审计人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时,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第七条 专项审计调查的对象应当是本单位内部管理部门和下属单位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第八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一)执行国家有关财务收支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二)行业性的经济活动情况;
  (三)重点专项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情况;
  (四)内部审计机构选定的专门事项;
  (五)本单位领导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交办的其他调查事项。第九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专项审计调查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第十条 专项审计调查组应当制定审计调查方案。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专项审计调查的目的、内容、范围、程序、时间、方法、人员分工等。第十一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办理专项审计调查时,应当提前通知被调查单位。被调查单位应当按照专项审计调查组提出的要求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专项审计调查工作。第十二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专门实施的专项审计调查,应当形成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第十三条 对于由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确定的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下级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围绕该项目安排调查,并将调查结果逐级汇总报告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第十四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在专项审计调查中,如果发现被调查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并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单位授权及审计程序进行处理、处罚或依法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五条 专项审计调查可以采取普遍调查、重点调查、召开座谈会及其他适当的方式。第十六条 专项审计调查组应当对收集的被调查单位的材料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并编入专项审计调查工作底稿。
  专项审计调查组收集的被调查单位的材料应当符合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的要求。第十七条 专项审计调查工作结束后,审计调查组应当写出专项审计调查报告。调查报告所反映的情况应当客观、真实,文字表述应当力求准确、简洁、通俗易懂。第十八条 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应当反映被调查单位的总体情况和主要问题,既要有综合性数据,又要有典型事例,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专项审计调查项目说明;
  (二)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四)调查结论和改进建议;
  (五)其他需要反映的内容。第十九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以审计项目实施结果作为专项审计调查工作基础的,应当将审计报告中反映的有关情况与调查结果一并汇总,形成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第二十条 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征求被调查单位的意见。第二十一条 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完成后,审计调查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根据调查事项的性质和调查的情况,向本单位领导和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是否向被调查单位通知专项审计调查结果。第二十二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专项审计调查事项,应当建立档案,按有关规定管理。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煤炭工业部关于煤炭内部审计机构专项审计调查实施办法

4. 煤炭工业部关于煤炭经济合同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煤炭企事业单位经济合同审计监督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煤炭工业部《煤炭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合同,是指煤炭企事业单位与其他法人、经济组织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合同审计,是指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煤炭企事业单位对外签订的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财产及设备租赁合同、对外投资合同、涉外经济合同和其他经济合同的规范性、合法性、效益性及其履行过程进行的审计监督工作。第四条 经济合同审计的目的是,保障签订经济合同真实、规范、合法;维护煤炭企事业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其加强管理,堵塞漏洞,提高经济效益。第五条 对经济合同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经济合同条款的完整性。
  1、合同标的是否明确,有无国家限制流通或禁止交易的物品。
  2、合同标的数量、计量标准和计量方法是否准确,质量标准是否明确具体。
  3、合同价款或者酬金是否具体、准确。
  4、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是否可行、明确。
  5、违约责任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6、根据法律规定和经济合同性质要求必须具备的条款是否在合同中明示。所列条款是否合理、有效。
  (二)经济合同的文字表述是否准确、严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明确、具体;是否依法履行审批、鉴证、公证等手续。第六条 对经济合同履行及其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合同履行的可行性。当事人的资信能力是否真实,有无履约能力;需要担保的合同,是否确定切实可行的担保形式,担保人是否具有合法资格;债权、债务情况;合同履行的效益程度。
  (二)合同履行的完整性。审查合同是否履行或完全履行;对不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的合同,审查违约责任是否按约定方式承担。第七条 对购销合同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产品名称是否正确,是否注明商标或标号、生产单位、规格、型号和等级等。
  (二)产品数量和计量方法是否明确。
  (三)产品质量和包装质量要求是否明确。
  1、对已经有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行业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是否违反规定以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行业强制性标准签订合同。
  2、对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也没有行业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合同中产品质量要求和包装质量要求是否由双方协商签订。对其中的检验标准、检验方法、检验比例以及对质量异议提出条件和时间是否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四)除国家规定必须执行国家定价的以外,产品价格,是否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产品单位价格、合同总金额和计价的币种是否明确。
  (五)产品交货单位、交货期限、交货方式、交货地点、接货单位或提货单位,在合同中是否注明。第八条 对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合同)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国家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是否根据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计划任务书等文件签订。
  (二)勘察、设计合同中,是否明确规定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开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安全、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交工验收、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三)是否注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第九条 对加工承揽合同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合同是否根据定作方提出的品名、项目、质量要求和承揽方的加工、定作、修缮能力签订。
  (二)承揽方是否未经定作方同意,擅自把接受的任务转让给第三方。
  (三)合同中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数量及检验标准、检验方法是否做出明确规定。
  (四)合同中对使用的技术资料涉及技术诀窍的,是否约定保密措施。第十条 对供用电合同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明确规定电力、电量、用电时间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供电价格及电费计算依据是否明确。
  (三)供电合同期限和用电方的担保措施是否明确。

5. 煤炭工业部关于煤炭内部审计统计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审计统计工作,保障审计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统计工作的规定》,结合煤炭内部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煤炭内部审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煤炭内部审计工作发展情况和工作成果进行统计调查,开展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为加强审计工作管理和促进宏观调控服务。第三条 各级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如实提供审计统计资料和相关情况。第四条 审计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审计署驻煤炭工业部审计局负责组织煤炭内部审计的统计工作;各省煤管局、地质总局、煤炭科学总院等审计机构负责组织所管辖单位的内部审计的统计工作。第五条 各级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审计统计人员。第六条 审计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工作相适应的审计、统计、计算机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审计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统计人员有计划地进行专业培训。第七条 各级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领导、监督审计统计人员,认真贯彻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履行职责,准确、及时地提供审计统计资料,完成各项审计统计工作任务,并保障其必要的工作条件。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如发现统计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责成审计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核实、订正。第八条 审计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审计人员提供审计统计资料和相关情况,检查审计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审计统计资料。有关单位和审计人员不得拒绝或阻挠。
  审计统计人员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拒报审计统计资料;未经批准,不得自行编制、发布统计调查表;未经核定和批准,不得自行公布审计统计资料。第九条 审计署驻煤炭工业部审计局负责制定全国煤炭统一的统计指标、统计标准、统计方法和基本审计统计报表表式,报审计署备案。
  各级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部审计局的规定,组织实施审计统计工作。第十条 各省煤管局内部审计机构可以临时组织所管理单位专业性审计统计调查,但不得与部审计局下达的基本审计统计报表重复或抵触。
  违反规定自行编制、发布的审计统计调查表,有关单位有权拒绝填报。第十一条 各级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审计统计的各项基础工作制度,严格审计统计工作程序。
  内部审计统计人员应当会同有关的审计人员,根据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等审计公文中的数据资料,登记审计统计台帐,依据审计统计台帐填制审计情况统计报表,切实保证数出有据,并健全审计统计档案。第十二条 为了反映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和审计工作成果,揭示审计工作管理和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中带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发挥审计统计的信息监督和咨询服务作用,应当实行按季度上报审计统计分析报告的制度。第十三条 审计统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保密制度。定期上报和通报审计统计资料时,应当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署或盖章。第十四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统计工作质量实行年度考核、半年报表汇审和不定期抽查制度。第十五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依据考核、检查的结果,应当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统计人员予以表彰:
  (一)改进和完善审计统计制度、方法,有重要贡献的;
  (二)提供审计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整,成绩优异的;
  (三)开展审计统计分析成效显著,对促进加强审计管理和宏观调控发挥重要作用的;
  (四)有其他特殊贡献,需要予以表彰的。第十六条 发现内部审计机构和有关责任人员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严肃处理。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煤炭工业部审计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煤炭工业部关于煤炭内部审计统计工作的规定

6. 煤炭工业部关于煤炭企业内部控制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煤炭企业内部控制审计监督工作,保证审计质量,根据《煤炭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煤炭企业,是指国有独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煤炭企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是指企业为保护财产安全和完整,确保会计数据真实可靠,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保证经营方针和目标的实现,而对经济活动进行组织、制约、考核和调节的总称。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审计,是指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可靠性、有效性和效率性进行的审计监督。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内部控制审计,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会计报表的可靠性,经营管理的有效性和经营活动遵循各种法规的合法性。第五条 对企业机构设置、人员分工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审查企业各部门、各环节、各层次分工及机构设置是否合理、有效,有无自动检查和纠正功能。
  2、审查企业是否按照职务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制度,各项经济业务授权、经办、核准、执行、记录等步骤的职务是否恰当分离,相互牵制作用是否有效。第六条 对企业授权批准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审查企业是否建立健全了授权批准管理控制制度,各部门、各层次和各分支机构以及有关人员是否按授权和批准执行经济业务。第七条 对企业文件记录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审查企业各部门、各级管理人员的任务、职权和责任以及企业所有的方针和工作程序是否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企业内部组织图、岗位说明、经济业务系统流程图是否合理、健全、有效。
  2、审查企业会计记录制度是否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会计记录是否真实、恰当地反映了经济业务的发生、处理和结果。第八条 对企业实物保护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审查企业限制接触财产、定期盘点、记录保护、资产保险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第九条 对企业职工管理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审查企业招聘程序、作业标准、培训计划、考核奖惩和工作轮换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第十条 对企业计划预算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审查企业计划预算制度的健全性和企业计划预算的完整性和有效性。第十一条 对企业业绩报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审查企业业绩报告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企业业绩报告内容是否简明易懂、及时、完整、准确。第十二条 对企业内部审计控制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审查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对经济业务活动和职能部门运行的内部审计监督制度。第十三条 对企业销售业务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查企业定货合同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所签订的定货合同是否合法、完整。
  (二)审查企业销售折扣、销售折让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销售折让、销售折扣业务处理程序和控制措施是否合理、恰当。
  (三)审查企业产品发运单编制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产品发运单的完整性、有效性。
  (四)审查企业仓储、运输部门发货业务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实际发货品种、数量、金额是否及时登记,发货手续是否完善并妥善保管。
  (五)审查企业销售发货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销货发票开出的依据,销货发票数量、单价、金额是否与发货通知单或与完成劳务数量、金额相符。
  (六)审查企业收款业务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是否完整地记录各种收入。
  (七)审查企业应收帐款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应收帐款记录、核对、分析、催收、调整等控制措施的有效性,企业有无虚列收入或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
  (八)审查企业退货理赔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对用户退回货物记录、接收、调查、理赔、帐目调整是否经过审核和被授权人批准。
  (九)审查企业营业收入预算审核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营业收入预算执行情况。第十四条 对企业物资管理业务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查企业材料消耗计划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编制主要原材料消耗定额和辅助材料消耗计划执行情况。
  (二)审查企业物资采购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物资采购计划、采购合同、验收入库、在途材料清查等业务处理程序和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
  (三)审查企业储存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物资储备定额,库存物资保管、维护保养,物资盘存以及盘盈盘亏处理等业务处理程序和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
  (四)审查企业物资发出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物资发出审批、记录、复核手续是否完备;稽核控制是否有效。

7. 煤炭部关于发布《煤炭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煤炭行业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煤炭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煤炭行业内部审计机构是企、事业单位中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经济监督部门。第三条 煤炭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通过对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审计监督,严肃财经法纪,促进廉政建设,维护企、事业单位合法权益,为确保资产保值增值,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第二章 审计机构第四条 下列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审计机构:
  (一)煤管局、省(自治区)煤炭厅;
  (二)矿务局(独立矿);
  (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单位;
  (四)独立的煤矿机械设备制造厂、洗煤厂、化工厂、矿灯厂等;
  (五)独立的基建施工企业;
  (六)独立的基本建设单位;
  (七)独立的有下属单位的国有(或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公司,以及虽没有下属单位但财务收支较大的独立国有(或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公司;
  (八)煤田地质总局及各煤田地质局、公司;
  (九)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及所属各分院、所;
  (十)煤炭设计研究院;
  (十一)大中专院校;
  (十二)其他有下属单位的国家事业单位,以及虽没有下属单位,但财政、财务收支较大的国家事业单位。
  上述单位以外的企、事业单位和企、事业内部单位或下属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审计机构或设专职审计员。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煤炭主管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事务所,其性质为内部中介组织,不能代替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事务所应与内部审计机构分开,按各自的职能开展工作。第三章 审计人员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备与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人员。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专(或相当于中专)以上学历;
  (二)具有助师(助理审计师或助理会计师、助理经济师、助理工程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
  (三)具有财会、经济、工程技术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特长和实践经验。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第十一条 任免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当事前征求上一级审计部门的意见。第四章 审计范围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监督的范围如下:
  (一)本单位及下属单位;
  (二)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兴办的多种经营和第三产业;
  (三)有本单位及下属单位资产的集体企、事业单位;
  (四)本单位及下属单位与境内、外组织兴办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合作项目;
  (五)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工会组织的工会经费及工会兴办的企、事业单位;
  (六)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各种学会、协会;
  (七)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社会保险基金、资金;
  (八)应该接受内部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或部门。第五章 审计任务第十三条 对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一)检查财务计划和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
  (二)检查国家财经法规和部门、单位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企、事业单位上报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附决算审计意见书。第十四条 监督企业财产保值、增值:
  (一)检查企业财产在经营者任期内是否得到保值、增值;
  (二)固定资产出资、出租、抵押或有偿转让,应经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内部评估;
  (三)处理财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时,审计部门应进行核实并签注意见;
  (四)承包合同签订前,应由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承包单位资产和债权、债务的清查情况进行核实,未经审计,承包合同不得签订;
  (五)企业变更或终止时,应由上级审计部门对其国有资产的变动情况进行审计,或有审计人员参与对其国有资产的清查。

煤炭部关于发布《煤炭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