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养老保险条例

2024-05-16

1. 太原市养老保险条例

(1)自谋职业者:需要4种材料在太原市六城区,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的城镇个体经济业主,以及从业人员(本市城镇居民或山西省境内人员),都可以以自谋职业人员的身份,在太原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办携带的手续有:户口簿(居住证)及复印件、身份证及复印件、一寸红底照片两张,在本市居住地的社区证明。的年龄要在18周岁以上。”(2)与企业解除关系者:需接续保险与原来所在的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需要办理接续手续。无业人员如何办理养老保险?这类人员需要4种材料:本人档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太原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通知单》。这些材料需要企业协助办理才能取得。要出示身份证原件,将本文的档案调出,由太原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劳动代理部出具商调函,将个人档案从出;由单位填写《接收档案材料清单》《劳动代理申请表》并加盖公章,转移社会保险关系。(3)领取失业金期满者:接续需4种材料领取失业金期满人员,接续养老保险需4种材料:本人档案、本人身份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太原市参保险人员养老保险停缴单》。(4)无档案者:需先建立档案有些人员因为各种原因没有档案,怎么办理养老保险?此类人员需先办理建立档案手续,再办理参加基本养需要的材料有:户口簿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学历证、失业证、一寸红底近期照片一张。“年龄要在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5)不符合职工养老保险者:参加城居保上述自谋职业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领取失业金期满人员、无档案人员参加的都是城镇职工基本目前,太原已全面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城居保)。根据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居保。无业人员人员办理养老保险所需资料:无业人员办理养老保险时,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需携带居民身份证、以及本人页,特殊参保群体有效证明原件以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并填表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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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养老保险条例

2. 太原市企业社会保险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登陆”太原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网站首页》办事指南》太原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公共管理服务事项一、单位参保登记(一)办理依据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1999年第259号令);2、《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第1号令);3、《山西省劳动厅关于开展“社会保险456攻坚战”的紧急通知》(晋劳办字[1999]65号);4、《太原市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并政发[1998]104号);5、《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07]28号)。(二)经办程序、时限:单位申报---综合科参保登记岗位承办人初审---综合科长复审---综合科分管主任核准---参保登记岗位承办人录入系统---征缴岗位科长复核---综合科参保登记岗位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太原市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证明——参保立户登记完成。此项业务由参保登记岗位负责内转,三个工作日完成。(三)办事流程:1、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太原市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到经办机构参保登记窗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1)营业执照副本、批准成立证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其复印件;(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4)银行开户许可证及其复印件。2、社会保险登记岗位受理用人单位参保登记申请时,要对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太原市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等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是否符合登记要求,用人单位所出示的有关证件和资料是否真实有效。3、审核通过的,登记岗位为其制定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建立社会保险登记档案和基本信息,向用人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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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太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登陆”太原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网站首页》办事指南》太原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公共管理服务事项一、单位参保登记(一)办理依据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1999年第259号令);2、《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第1号令);3、《山西省劳动厅关于开展“社会保险456攻坚战”的紧急通知》(晋劳办字[1999]65号);4、《太原市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并政发[1998]104号);5、《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07]28号)。(二)经办程序、时限:单位申报---综合科参保登记岗位承办人初审---综合科长复审---综合科分管主任核准---参保登记岗位承办人录入系统---征缴岗位科长复核---综合科参保登记岗位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太原市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证明——参保立户登记完成。此项业务由参保登记岗位负责内转,三个工作日完成。(三)办事流程:1、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太原市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到经办机构参保登记窗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1)营业执照副本、批准成立证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其复印件;(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4)银行开户许可证及其复印件。2、社会保险登记岗位受理用人单位参保登记申请时,要对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太原市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等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是否符合登记要求,用人单位所出示的有关证件和资料是否真实有效。3、审核通过的,登记岗位为其制定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建立社会保险登记档案和基本信息,向用人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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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 太原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亲亲,抱歉让您等待~针对您的问题,可以参考如下:太原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为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正处级,公益一类。太原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社会保险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负责拟定全市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业务流程、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四)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等工作。
        (五)负责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征缴、记账、归集和支付工作。
        (六)落实社会保险稽核、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制度,清理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七)负责组织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活动及提供其他就业服务。
        (八)协助开展全市工伤职工伤残鉴定、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
        (九)协助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并根据批复后的预算组织实施。
        (十)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专网,负责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维护运营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退休企业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十二)对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十三)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应急工作。
        (十四)完成市人社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主要负责人:宁迫青
        中心办公电话:0351-2377321【摘要】
太原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提问】
亲亲,抱歉让您等待~针对您的问题,可以参考如下:太原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为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正处级,公益一类。太原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社会保险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负责拟定全市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业务流程、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四)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等工作。
        (五)负责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征缴、记账、归集和支付工作。
        (六)落实社会保险稽核、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制度,清理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七)负责组织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活动及提供其他就业服务。
        (八)协助开展全市工伤职工伤残鉴定、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
        (九)协助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并根据批复后的预算组织实施。
        (十)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专网,负责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维护运营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退休企业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十二)对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十三)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应急工作。
        (十四)完成市人社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主要负责人:宁迫青
        中心办公电话:0351-2377321【回答】
希望可以帮到您【回答】
愿您生活愉快,请支持赞哟,万分感谢[握手][心]【回答】

5. 太原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电话

【摘要】
太原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电话【提问】
【回答】
这看你找那个科【回答】
可以自己对照【回答】
比如企业养老保险,2377287【回答】
或者是12333【回答】
今天周六,还是拨打12333稳妥,其他电话打通几率小【回答】

太原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电话

6. 太原工伤保险条例细则解读

 太原工伤保险条例细则解读
                         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是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的职业病后,由国家或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事故是工业化进程中难以完全避免的劳动风险,而建立工伤保险制度,一旦发生工伤,职工可以得到及时救治、医疗康复和必要的经济补偿。
          交费基准 
         本市工伤保险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确定为:一类行业(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居民服务业、餐饮零售业等)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二类行业为(房地产业、体育、娱乐业、食品制造业等)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2%;三类行业(石油加工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其它采矿业等)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4%。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经办机构根据各类企业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一至三年浮动一次缴费费率。
         各类企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少报职工人数,未给部分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当补缴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伤保险储备金按当年基金征缴总额的20%提取。
          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企业应向有管辖权的市或三县一市劳动保险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特殊情况,期限不能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报劳动保障部门可适当延长,但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50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企业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市或三县一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经办机构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15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证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在30日内补证全部材料的,应当受理。经办机构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给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认定调查核实费用由企业支付。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的,企业持相反意见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并在接到劳动保障部门举证通知后15日内提交证据。在规定时限内未提交证据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根据受伤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认定手续 
         各类企业、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并附加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提交职工受伤害或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此外,有下列九种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一)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二)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提交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
         (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它有效证明;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其它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六)在上下班途中(或非上下班途中但符合第三项情形),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它有效证明;
         (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突发疾病时目击证人的证明材料及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民政部门或其它相关部门的证明;
         (九)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企业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军人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能力鉴定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者停工留薪期内治愈的,企业、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应当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工伤认定决定、《职工工伤证》、职工工伤医疗的诊断证明书、检查结果、诊疗病历等材料。工伤职工认为工伤直接导致其它疾病的,还应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鉴定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情况复杂的,鉴定期限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鉴定过程中,专家组认为需要进一步检查的,可以要求工伤职工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医学检查。检查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期限内。
         企业、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并书面说明原因;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申请劳动能力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的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一致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待遇申请 
         企业、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向经办机构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应当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结论;
         (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三)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缴费工资证明。
         申请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应当提供第(一)、(三)项规定的材料及被供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
         此外,有下列三种情形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材料:被供养人属于孤寡老人、孤儿的,提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被供养人属于养父母、养子女的,提交公证书;被供养人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应当由工伤医疗机构提出建议,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复查认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发生变化的,自作出鉴定结论次月起,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相应调整。
         在非法用工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并致伤残,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经查属实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待遇享受 
         参加工伤保险应享受的待遇有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用、康复性治疗费用及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工亡待遇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或者职工在企业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和《太原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补支。
         企业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欠缴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后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企业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用人单位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重新核定工伤保险待遇。重新核定前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工伤保险基金不予补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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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太原社会保险单位医疗保险

太原五险一金缴纳比例及缴存基数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医疗保险:单位,7%,个人,2%,大病医疗:5元工伤保险:单位,0.6%,个人不用缴费失业保险:单位,2%,个人,1%生育保险:单位,0.5%,个人不用缴费住房公积金:单位,10%,个人,6%五险一金缴费基数:一、2014年度太原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1、自2014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3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2、2014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当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2014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上述两种情况缴存基数在本年度内不再进行调整。3、本年度的缴存基数实行上下限控制,一是不得低于《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24号)中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古交市1450元;清徐县1350元;阳曲县1250元;娄烦县1150元。二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太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其他单位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太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同时实行最高缴存基数限制;太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253元,3倍为12759元。4、缴存基数超过12759元的,超过部分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纳税。5、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为,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数;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具体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二、2014年太原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缴纳社保的基础,确定了这个基数,才能按照既定的比例缴纳社保费。每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结合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因素确定。对参保人员而言,实际工资发得多,缴费基数却比实际工资低,将直接导致养老、医保等社保权益受损。参保单位缴费基数以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即: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当单位工资总额小于全部职工个人申报缴费基数之和时,以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并按月随人员增减相应调整。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为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2320元)作为缴费工资基数;高于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300%(即11602元)作为该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新参加工作人员当年缴费工资以本人第一个月的工资收入为基数。2014年全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开始申报,单位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最少2320元,最多116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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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社会保险单位医疗保险

8. 太原社会居民保险费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11〕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1〕20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从城镇居民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与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二、任务目标建立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7月1日起实现我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四、基金筹集城镇居民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现设定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政府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二)政府补贴。政府补贴分基础养老金补贴(出口补)和缴费补贴(入口补)两部分。1.基础养老金补贴(出口补):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2.缴费补贴(入口补):市政府对参保人个人缴费给予每人每年10元补贴;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个人缴费分别给予缴100元补20元、缴200元补25元、缴300元补30元、缴400元补35元、缴500元及其以上补40元补贴。城镇重度残疾人、低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冲抵个人缴费。县(市、区)政府可制定长缴多得的鼓励政策,积极引导中青年城镇居民参保。(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五、建立个人账户县(市、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分项目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每年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六、养老金待遇及调整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5元,中央财政每人每月支付55元,市级财政每人每月支付10元。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其他参保人养老金支付。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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