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

2024-05-14

1. 云南省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党的十四大精神,为了进一步深化我省城乡集体企业改革,多方探索集体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经营形式,通过理顺企业产权关系,实现政企分开,落实企业自主权,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结合我省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合作制是一种在集体(合作)经济组织中引入股份形式,形成兼有股份制资金联合和合作制劳动联合的新型企业制度,是在财产共同所有和按份共有的基础上,集体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入股分红相结合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的一种实现形式。第三条 实行股份合作制的目的:
  完善城乡集体企业经营机制,增强活力,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恢复集体所有制企业原有的性质和本色,建立健全责任制;
  拓宽集资渠道,采取多种方式筹集企业发展资金,造就一种损益与共、休戚相关的企业共同体。第四条 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原则:
  入股自愿,股权平等,同股同利,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以企业所有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切实维护集体财产,严格按有关规定明确产权归属;
  遵守国家法令,根据市场要求,自主安排企业生产和经营;
  原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其所有制性质不变。第五条 实行股份合作制的方法与步骤
  原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按以下方法步骤进行:
  (一)首先要对原企业资产进行认真清理;
  (二)依据资产清理后的资产帐面值和市值对企业有形资产、无形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工作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委托注册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评估,资产评估的结果报审批部门确认;
  (三)对评估后的企业资产,进行产权界定,划分归属,明确产权主体;
  (四)按照股份合作制的经营管理体制运行。第二章 股份的构成第六条 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其股份的构成必须在对原企业现有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明确产权的归属后来确定。第七条 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不得侵犯各经济成份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财产所有权的界定,应当根据各种经济成份“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确定其归属。改制企业的全部存量资产,采取追溯原始投资来源的办法,按照各方比例划分归属。第八条 股份设置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份设置为:
  (一)集体股。由企业历年积累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专项基金以及企业无形资产中的商誉、土地使用权、专利技术构成。企业依照国家政策规定,经批准减免的各种税金和无偿资助,作为企业生产发展基金,归属受惠企业,作为集体股。
  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无主资产”,归属现有企业,作为集体股。
  集体股可依据在职职工的工龄、贡献、责任大小等因素部份量化分解到每个职工,量化到人的部份,只作为分红依据,不得将其抽出分到个人。量化到职工的资本量,不得超过集体股资本总额的40%,在此前提下,各企业量化比例大小均在审批实施方案时确定。也可不量化到人,集体共有,按原财务处理办法转入。
  (二)法人股。由本企业以外的法人投资组成。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政府主管部门,其依法可支配的固定资产、自有资金及新技术、发明专利、先进工艺投资或转让股形成的股份。
  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简称联社)历年来投入企业的资产构成联社股。其股权为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乡、村乡镇企业经济组织办的集体企业按照联社股办法处理。
  企业也可不设法人股(联社股),法人(联社)资产可作为企业的借入资本处理,缴纳资产占用费。
  (三)个人股。由本企业职工以其合法财产折价和投资入股的股金组成。个人股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归个人所有。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应规定职工认缴个人现金入股的上限和下限。第九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不印制股票,只发给股权证,股权证记名,不能上市交易。第十条 企业规定内部职工出资认购的个人股,允许在本企业内部转让,也可由其亲属继承,但不得退股。
  企业职工入股后,遇职工调离、辞职或被企业辞退、除名、开除等情况,其职工个人股股金,可以根据当年企业的经营结果部份退还给本人。遇职工退休、死亡,其职工个人股金,可根据其本人(亲属)自愿继续参股或根据当年企业的经营结果,一次退还给本人或合法继承人。
  法人(联社)股可以转让给其他法人或联社组织,也可转让给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但不得退股。

云南省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

2.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持股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建立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有机结合的新型分配体制,实现工者有其股,使职工成为企业改革与发展的主体,与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规范职工持股的管理和运作,维护持股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职工持股,是企业职工通过合法形式,组成职工持股会或以独立出资人身份对企业投资,持有企业的股份,依法享有出资者权益,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行为。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司制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
  公司制企业通过筹集职工的出资和其他资金,组成职工持股会对企业投资,实现职工持股。其中,国有独资公司组建的职工持股会,一般只对其子公司持有股份;股份合作制企业通过职工出资购买企业净资产,实现职工持股。第四条 实行职工持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自愿出资、认股的原则;
  (三)按股享有权益、承担责任和风险的原则;
  (四)股本保全、不得退股的原则;
  (五)股本不计息,无利不分红的原则。第五条 成立职工持股会,需经企业申请、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经贸委或企业改革部门审批(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须同时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在国家未下发正式规定前,暂登记为社团法人,由民政部门负责办理;国家下发正式规定后,按国家规定进行规范和完善。
  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组时,由企业报请主管部门批准。新组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同时,注销改组前的企业。登记注册时,可继续使用原企业的名称。第六条 职工持股会由本企业参与对企业投资入股的职工(以下称作会员)组成。职工持股会设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会员代表由职工持股会全体会员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是职工持股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选举理事长,理事长是职工持股会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的日常工作可由工会承担。
  职工持股会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开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
  (二)推荐职工持股会的股权代表依据法定程序进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三)对会员股权进行日常管理;
  (四)根据公司年度分配方案统一向会员办理分红事宜;
  (五)管理职工持股会预留股份和备用金;
  (六)办理职工持股会章程规定的和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宜。
  职工持股会制定的章程和管理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职工持股会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股本总额和股权设置;
  (二)会员权利和义务;
  (三)出资和转让股权规定;
  (四)议事程序和规则;
  (五)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六)内部管理方式;
  (七)章程修改;
  (八)解散理由与清算;
  (九)其他事项。第七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可参照公司制企业,设置包括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在内的法人治理结构,并制定章程和管理制度。其中,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只设执行董事和监事。股东(代表)大会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也可以试行一股一票,或实行一人一票与一股一票相结合,具体由企业章程作出规定。第八条 职工持股的股金来源。
  职工持股会的股金来源:
  (一)职工交纳的现金(包括已交纳的风险抵押金)、投入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
  (二)经财政、劳动等部门认定的企业历年应付工资结余和应付福利费结余;
  (三)职工承担企业债务换取的资产所有权;
  (四)界定为非国有性质的公共积累;
  (五)经产权主体批准让渡的部分所有者权益。
  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持股的股金来源:
  (一)本条第一款所列职工持股会股金的5项来源;
  (二)国有企业终止时职工的安置费。第九条 职工持股会设置集体股和个人股。集体股由第八条第一款中(四)、(五)项构成;个人股由第八条第一款中(一)、(二)、(三)项构成。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置集体股和个人股,有特殊情况的企业可暂设国有股。集体股由第八条第一款中(四)、(五)项构成,所有权为企业持股职工共同拥有;个人股由第八条第一款中(一)、(二)、(三)项和第二款中(二)项构成;国有股由职工未购完的国有净资产转股额构成。
  职工持股会在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不受限制。
  经批准,有条件的企业可设置经营者责任股。
  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一般中小企业,经股东(代表)大会同意,经营者可集体持有企业的大部分股份。

3.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直接登记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加快我省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云南省外商投资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符合国家利用外资产业政策,投资总额在省级批准权限内,且不需要由我省综合平衡其生产和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下列情况之一,申请设立人可直接向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授权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一)外资企业;
  (二)不以国有资产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作条件的合资、合作企业;
  (三)国家产业政策中属鼓励类的科技先导型和外向型外资、合资、合作企业。(科技先导型和外向型企业分别由地、州、市以上科技管理部门和外经贸部门认定。)第三条 申请直接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注册前,应向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由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投资者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直接登记注册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长签署的登记注册申请书;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三)项目可行性报告或简介;
  (四)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五)董事会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委派(任职)文件;
  (六)住所、办公场所或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七)环保部门预审意见;
  (八)其它有关文件、证件。第五条 申请直接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所编制的合同、章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级登记机关在收到合格齐备的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登记注册的全套手续,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企业法人成立日期。外商投资企业凭《营业执照》向同级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向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第六条 实行直接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中涉及行业或者许可证管理的,先领取《营业执照》,再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相关手续。但涉及环境保护的项目,应在登记注册时提交环保部门的意见。第七条 各级登记机关要严格按本实施办法第六条,在规定的范围内,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直接登记注册工作;对经直接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抄送同级审批、计划、经贸、外经贸、财政、税务等有关单位。第八条 凡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计划、外经贸、规划、土地、财政、税务、海关、外管等部门应予以认可,并给予办理相关手续。需进行项目建设的,按程序向有关部门申报。第九条 直接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改变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经营期限等事项和涉及股份转让的,可向原登记机关和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条 直接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终止,可直接向原登记机关和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直接登记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4. 要成立股份制有限公司需要什么条件和什么手续?


5.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4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08年1月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秦光荣

二00八年一月十八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为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的要求,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省级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新一轮集中清理。经严格审核和论证,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229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行政许可项目165项,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42项;调整行政许可项目17项,调整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5项。经清理后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以及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对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努力在规范审批行为、创新审批方式、完善配套制度、建立长效机制等方面取得新的进展。

  附件1:
  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65项)


  部 门   序号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省发改委


  1企业债券发行年度计划审核2云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  省计生委


  3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内容审查4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审批  省科技厅  5国际科学技术会议和展览审批  省教育厅





















  6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跨省开展业务活动7具有研究生单独命题考试资格的高等学校确定8省级对实施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学校的资格审批9组织中小学生赴境外开展夏(冬)令营 等活动审批10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调整改派计划审批11外国公司设立以外国公司或外国人名字命名的奖学金审批12学校校舍、教室命名审批13

高等学校聘请外籍和港澳台政要、知名人事、高级公务员为名誉(
客座)教授审批14因公赴港澳就读、任教、合作研究人员资格审核15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颁发外国学历、学位证书的资格审批16学校招收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资格审批  省民政厅












  17生产、销售丧葬用品审批18公墓单位跨省设立销售机构审批19生产标准地名标志产品的企业资质认定20地名标志产品生产企业指定21创办、撤销农村敬老院审批22省级范围内福利彩票销售额度审批23城镇建筑物名称审核
省公安厅


省公安厅








24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设立审批25培训保安人员资格证核发26爆破器材保管员作业证核发27爆破器材押运员作业证核发28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安全员作业证核发29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核发30深圳、珠海经济特区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省司法厅




  3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认可32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审核33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核准  省交通厅






  34外国籍船舶在港区水域内安全作业审批35进口二手船(客船和危险品船除外)审批36车辆、人员进入港区审批37外资贷款项目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预审审查  省建设厅


























  38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审批39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40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41注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核发42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核发43出租汽车在外地从事起、讫点均在该地区的经营活动审批44出租汽车营业站及相应的停车场地的关闭或改变用途审批45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审批46城市客运交通营运证审批47游乐园(含游乐园设施)登记核准48在实施专营权管理的线路内经营城市公共交通营运业务审批49国营农、林、牧、渔场场部和分场部所在地规划审批50城市测绘资料核准51住房置业担保公司设立审批  省农业厅






  52种畜禽场建场审批53农机维修工人技术合格证书核发54兽医医疗单位兽药制剂许可证核发55畜禽品种的认可和新品种的鉴定命名批准  省文化厅


  56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审批57设立美术品经营单位审批  省文物局





  58

文物部门与外国机构和团体合作制作音像制品或以文物为主要内容
的出版物审批59文物拍卖标的鉴定机构资格认定60为销售目的复制一般文物审批  省环保局


  61环境工程设计证书62废物进口环境审查  省工商局


  省工商局













  63店堂牌匾广告登记64店堂广告登记65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广告审批66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审批67临时性广告经营资格审批68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广告审批69轿车生产企业销售网点核准70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批准71企业广告经营资格审批  省旅游局


















  72旅行社经理资质认证核准73旅行社门市部设立审批74旅行社变更注册地审批75境内旅行社在境外设立旅游经营机构审核76漂流企业资格核准77旅游景区等级评定78优秀旅游城市评定79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80国内旅行社分社设立审批81国际旅游设分社设立初审 省食药监管局
















 82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立项批准83新建生产车间或新增生产范围(剂型)立项批准84医疗机构研制医疗器械审批85放射性药品研制立项86癌症病人麻醉药品专用卡核发87咖啡因和氯胺酮原料药购用证明核发88麻黄素类产品和单方制剂生产计划核准89医疗器械新产品证书核发90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省质监局







  省质监局




















91辐射加工计量许可证核发92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检测操作人员培训考核单位资格认
定93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注册94棉花收购加工单位质量保证能力资格认定95锅炉用无缝钢管生产许可初审96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生产许可初审97螺旋焊缝钢管生产许可初审98民用船舶生产许可初审99重要电子元器件生产许可初审100电子应用仪器及电源装置生产许可初审101教学用安全仪器生产许可初审102油锯生产许可初审103铁路车辆闸瓦生产许可初审104弹条扣件生产许可初审105带电作业工器具生产许可初审106轧钢辊生产许可初审107建筑幕墙生产许可初审108工业搪玻璃设备生产许可初审  省安监局  109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审查  省宗教局


  110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审批111外国人到中国宗教院校留学审查  省气象局


  112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认定113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  省测绘局  114测绘行业特有工种从业资格认定 省通信管理局 115移动、固定电话机维修单位资质认证  省国税局




  116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117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118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审批云南检验检疫局




119出口质量评审员注册120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121国境口岸从业人员健康证签发










 云南银监局














 云南银监局























122

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副监事长任职资
格审查123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支行副行长任职资格审查124农村信用社(联社)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备案125

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外汇
业务主管负责人和其他外汇业务人员从业资格认证126外资金融机构自递交解散或关闭申请之日起转移或出售资产审批127


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联社)外汇
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做本外币币种调整或者营运资金的增加或者减
少审批128

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联社)、邮政储蓄机构变
更银行卡名称、修改银行卡章程审批129商业银行代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和赎回、注册登记业务审批130外资银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审批131保险公司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托管业务审批132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业务审批133保证收益类产品审批134电子银行业务审批135农村商业银行开办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审批136农村合作银行开办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审批137

农村商业银行同城分支机构(含支行、分理处、储蓄所)设立(筹
建)的审批138

农村合作银行同城分支机构(含非法人信用社、分理处、储蓄所)
设立(筹建)的审批139社保基金托管业务的审批140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业务审批141银行借记卡业务审批142外资银行总代表处设立、终止审批143外资银行总代表任职资格核准 云南保监局










































 144保险代理机构开业核准145保险经纪公司开业核准146保险公司股利分配方案核准147保险公司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148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撤销审批149保险代理机构解散审查150保险代理机构修改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审查151保险代理机构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审查152保险代理机构变更股东或合伙人、变更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审查153保险经纪公司解散审查154保险经纪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审查155保险经纪公司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审查156保险公估机构开业核准157保险公估机构解散审查158保险公估机构修改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审查159保险公估机构变更股东或合伙人、变更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审查160保险公估机构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审查161保险公司投资基金的有关制度和人员情况审查162兼职代办合同文本格式审查163保险中介机构聘请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审查164保险公司在保险代理机构设置远程出单点审查165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保险业务内部管理办法审查


  附件2:
  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42项)


  部 门   序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名称           省发改委  1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核准  省民委






  2少数民族特需黄金分配指标审核3民委系统统计项目审查4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企业贷款贴息项目审核5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调整审批  省 侨办  6对华侨、港澳同胞捐赠款物审批 省国防科工办 7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器材买卖合同审批  省科技厅  8科学技术成果鉴定  省公安厅


  9保安人员资格审批10准驾警车和“云O”专用号牌车辆驾驶人审批  省财政厅  11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计划、立项审批  省交通厅








  12水运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信登记13港口消防安全设施综合审批14船舶消防安全设施综合审批15港口所属机动车辆管理审核16跨省(区、市)地方航道发展规划审批  省地税局



















  17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审批18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考前培训审批19关停企业闲置和尚未利用的占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审批20

微利、亏损企业,企业停产、报销后原有房产闲置,房屋大修停用
半年以上免征或暂不征收房产税审批21耕地占用税纳税人申请法定减免税审批22纳税人因困难减免农业税审批23纳税人因困难减免车船使用税审批24拆本使用发票审批25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审批26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核准  省国税局


































  27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核准28

农、林、牧业和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延长减征企业
所得税期限审批29外商投资企业分阶段投资或追加投资享受税收优惠审批30

中西部地区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延长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
得税审核31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可行性研究费用列入开办费核准3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批33

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营业机构汇总申报企业所
得税审批34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审批35外商投资企业特许权使用费预提所得税减免审批36在特定地区设立的从事特定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减征所得税审批37

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减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
税审批38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审批39外国企业改变纳税年度审批40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核准41拆本使用发票审批42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审批


  附件3:
  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6项)


                    下放管理层级(2项)                       部 门   序号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下放管理实施机关       省卫生厅

   1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原
料生产的审批州、市卫生行政部门

   省气象局   2施放无人驾驶自由和系留气球活动的审批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部门                    调整实施机关(3项)                       部 门   序号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调整管理实施机关       省公安厅



   3   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登记证核发   环保部门4

氯酸钾、硫磺、铝粉等具有爆炸、燃烧性能的烟
花爆竹生产原材料定点进货、凭证购销审批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省食药监管局

  5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证明核发

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
管部门                 合并同类事项(原11项,并为5项)                    部 门   序号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合并后项目名称      省信息产业办


  6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和
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

7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   省无委办


   8无线电台(站)设置许可无线电台(站)设置许可


9制式无线电台的强制备案   省林业厅


   10产地在我省的国家和省珍贵树木特种运输证核发木材运输证核发


11木材运输证核发  省食药监管局



  12

麻醉药品(含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经营企业审
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审批



13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经营企业批准 云南检验检疫局




 14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核发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15国境口岸服务行业卫生许可证核发16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核发


  附件4:
  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6项)


                调整实施机关(6项)                  部 门  序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名称     调整管理实施机关    省公安厅








  1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上岗证核发劳动保障部门2民用爆破器材进口审批国防科工部门3放射防护设施使用审批环保部门4放射性药品使用审批环保、卫生部门5烟花爆竹定点进货审批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省质监局  6学生饮用奶定点企业审批农业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6. 股份制公司需要什么手续

法律分析: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3.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4.公司章程。
5.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是其《居民身份证》,因此应提交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由股东大会决议,由符合法定表决权的股东签名或盖章。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因此应提交董事会的聘任书。
7.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公司住所证明。
10.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九条 【发起人的义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7. 云南省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

一、计算公式
  K=I×D
   K—效益收入
   I—基本收入
   D—经营业绩综合调节系数
  D=f(j)
   j—经营业绩综合增长率
   j=(g×a+s×b+i×c+z×d)
   g—国有资产增值率增长率
   s—总资产收益率增长率
   i—成本费用利润率增长率
   z—社会贡献率增长率
   a、b、c、d分别为权重系数:
  a=0.40,b=0.2,c=0.25,d=0.15
         当年实现数-核定基数
  各指标增长率=----------
            核定基数
  D与i的取值表
<font size=+1>
---------------------------------------
|     j值   |   D取值  |      说  明       |
|----------|--------|-----------------|
|j<0        |D值减0.02,|综合业绩比上年下降相应扣减基   |
|每减少0.01     |最多减至-0.2|薪,最多扣减20%        |
|----------|--------|-----------------|
|j=0         |D=0     |综合业绩与上年持平,无效益收入  |
|----------|--------|-----------------|
|j在0.01-0.10内j   |        |综合业绩增长1%—10%、效益收 |
|          |D值增加0.08|                 |
|每增0.01      |        |入为基薪的0.08—0.8倍   |
|----------|--------|-----------------|
|j在0.11-0.20内j   |D值在1的基础上|综合业绩比上年增长11%—20% |
|在0.1基础上每增0.01 |增加0.10  |效益收入等于基薪1.10—2.0倍|
|----------|--------|-----------------|
|j在0.21以上j在0.2  |D值在2.0基础|综合业绩比上年增长21%以上,效 |
|基础上每增0.01   |上增加0.12 |益收入按考核计算不封顶      |
---------------------------------------
</font>二、相关指标解释

            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
  1.国有资产增值率=---------(股份制企业用净资产增值率)
            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
           税后净利
  2.总资产收益率=----×100%
           资产总额
             利润总额
  3.成本费用利润率=------×100%
            成本费用总额
          社会贡献总额
  4.社会贡献率=------×100%
          平均资产总额
  5.国家所有者权益=国家资本+专用拨款和各种建设基金以及减免税形成的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专用拨款和各种建设基金以及减免税金形成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利润)×国家资本÷实收资本。
  6.社会贡献总额包括工资、劳保退休统筹、其他社会福利支出、利息支出净额、应交增值税、应交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应交所得税、其他税收等八项。三、考核指标基数的确定
  首次确定各项考核指标原则上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数。上年完成数低于前两年完成数的按三年平均数确定。在确定以后年度基数时国有资产增值率年递增率不低于3%,其他指标的年递增率不低于0.2%。四、效益收入指标的考核
  经营者效益收入指标采用分年度考核,先审计后兑现的办法。指标完成数以财政、税务或会计师事务所审核通过的财务报表的数据为准。考核指标完成时应扣除下列因素:(1)考核期内国家对企业的各种投资增加的资本金;(2)考核期内国家专项拨款、各项建设基金增加的资本公积金;(3)考核期内由于国家对企业实行先征后返等减免税办法增加的资本金或资本公积金;(4)考核期内按国家规定资产重估、评估增加或减少的资本公积金;(5)考核期内按国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增加或减少的所有者权益;(6)考核期内企业接受馈赠增加的资本金;(7)其他客观因素。

云南省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

8. 设立股份制有限公司的流程

根据实际情况来看,股份公司的设立流程如下:第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第二申请设立登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三发证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