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扶持停产半停产企业和对特困职工给予特殊照顾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4-05-15

1. 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扶持停产半停产企业和对特困职工给予特殊照顾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销路、经营有效益的停产企业,经各级人民政府经贸、财政部门和开户银行共同考察确认后,开户行应给予一定生产启动资金贷款,帮助企业恢复生产。财政部门可根据财力拿出一部分资金作为企业启动资金;劳动部门可从失业保险金生产自救费中拿出一部分用于这部分企业的短期借贷,给予扶持。第二条 生产型停产企业恢复生产后,在1995年底以前可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采取先征后退的办法,经财政部门批准,对其当年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用部分给予适当返还。第三条 对停产企业创办新的第三产业,工商部门应适当放宽登记条件,优先办理登记手续。第四条 工商部门应办理停产企业的经济合同鉴证,鉴证费减半收取;办理停产企业申诉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受理费应适当减免。第五条 对启动生产的停产企业收回的销货款,首先保证职工开工资和购买原材料。对没有恢复生产的停产半停产企业清欠收回的货款,开户行应缓收贷款,支持企业恢复生产。财政贴息、银行贷款发放职工基本生活费的款额,应首先保证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或补发工资,只要财政继续贴息,银行可缓收贷款,缓收其他费用,由省各银行分行和有关部门通知各自系统落实。第六条 停产企业启动生产或部分启动生产,供电、供水部门必须保证供电、供水,新的用电费、水费日清月结;对1993年底以前的陈欠,待企业有偿还能力时逐步偿还。第七条 为城市扶困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和企业富裕人员而兴办的独立核算的劳动就业服务型企业,其待业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60%及其以上的,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免收各种手续费。第八条 财政部门和各金融部门应积极帮助清理企业拖欠省内煤矿销货款问题,凡拖欠煤款的企业财务帐户有偿还能力的,企业开户银行应监督还款。第九条 对停产半停产企业设点销售自产品,工商部门应给予办理营业执照和提供较好的地段、摊位,减半收取办证费,免收管理费;公安部门免收治安费;城建部门(街道)免收卫生费。对停产企业自办的以销售自产品为主的销售门市部,工商部门亦应给予免收管理费的照顾。第十条 对特困职工为维持家庭正常生活而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工商部门凭地方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证》(以下特困职工均指持证职工)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和提供摊位,减半收取表照工本费以外的法定费用,免收管理费;卫生防疫部门减半收取体检费;城建部门优先安排经营场地,在不影响市容和交通的情况下,允许占道经营,免收卫生费;公安部门免收治安费。除在城市扶困贸易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和在指定区域设点经营的,城管、交通等部门应予以照顾,提供方便。第十一条 对特困职工从事蹬三轮车搞个体运输的,交通管理部门免收运输管理费。第十二条 对租住房产部门住房的特困职工,房产部门应减半收取房租;确无生活来源的,其半价房租可允许缓缴。第十三条 对人均月收入不足30元(含30元)的特困职工户,自来水公司应减半征收水费。第十四条 城建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对特困职工户免收卫生费和治安费。第十五条 对特困职工子女在中小学(含厂、矿办学校)读书的,学校免收书本费以外的一切费用(含学校代收的费用);在技工学校读书的所在学校免收学杂费。第十六条 医疗单位对特困职工就医,免收挂号费、注射费;对用大型仪器(CT、核磁共振、彩超、ECT等)诊断的检查费应减半收费。第十七条 对于入城10年以上,家属是农村户口的特困职工,公安部门在国家核定的指标内,应优先办理其家属户口农转非,免收手续费。第十八条 人武部门征兵时,对符合条件的特困职工子女应优先批准入伍。第十九条 特困职工免购国库券、保值公债和社会其他债券,免交各种社会集资。第二十条 对房屋动迁的特困职工,企业无能力交扩大面积费的,房屋开发部门要降低一个户型标准无偿安置或安置旧房。第二十一条 在住房制度改革中,特困职工一律免购住房建设债券和缓交住房公积金。第二十二条 特困职工配偶、子女就业和待业的特困职工重新就业,劳动部门应优先介绍并免收就业手续费。第二十三条 特困职工家庭有两个成员以上在停产企业工作的,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应尽量帮助调剂其中一名到开工企业工作。

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扶持停产半停产企业和对特困职工给予特殊照顾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2. 吉林省人社厅2021150号文件

吉人社联〔2021〕150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闻出版局,长白山开发区党工委宣传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梅河口市委宣传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18〕37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出版系列高层次人才评价机制,推动高层次出版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深化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10号),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新闻出版局


2021年10月9日
【摘要】
吉林省人社厅2021150号文件【提问】
吉人社联〔2021〕150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闻出版局,长白山开发区党工委宣传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梅河口市委宣传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18〕37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出版系列高层次人才评价机制,推动高层次出版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深化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10号),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新闻出版局


2021年10月9日
【回答】

3. 2021吉林省低保政策

一、2021年吉林低保、特困人员补贴标准

可以参考2021年06月07日吉林省民政厅发布的《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2021年度全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指导标准的通知》(吉民发〔2021〕21 号)文件,具体补贴标准各地是不同的。

二、吉林各市(州)2021年低保、特困人员补贴标准

1、长春市2021年低保、特困人员补贴标准

根据2021年6月30日发布的《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调整城区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标准工作的通知》(长府办明电〔2021〕17号),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长春市2021年低保补贴标准:城市月人均830元,农村月人均630元。

长春市2021年特困人员补贴标准:城市、农村集中供养每人每月1420元、1000元,城市、农村分散供养每人每月1130元、860元。

2、吉林市舒兰市2021年低保、特困人员补贴标准

根据2021年6月16日发布的《舒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批复》,自2021年7月1日执行。

舒兰市2021年低保补贴标准:城市每人每月550元,农村每人每月410元。

舒兰市2021年特困人员补贴标准: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城镇、农村分散供养每人每月635元、465元,城镇、农村集中供养每人每月940元、690元;照料护理费标准,一档每人每月444元,二档每人每月296元,三档每人每月148元。

3、四平市2021年低保、特困人员补贴标准

根据2021年6月2日发布的《四平市民政局 四平市财政局关于确定2021年度市辖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四民发〔2021〕41号),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四平市2021年低保补贴标准:城镇月人均600元,农村月人均410元。

四平市2021年特困人员补贴标准:基本生活救助标准,城镇、农村分散供养730元/月、445元/月,城镇、农村集中供养1120元/月、685元/月;照料护理标准,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60元/月、320元/月、560元/月。

4、、通化市通化县2021年低保、特困人员补贴标准

根据2021年5月28日发布的《通化县民政局 通化县财政局关于提高2021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困难群众救助标准的通【摘要】
2021吉林省低保政策【提问】
一、2021年吉林低保、特困人员补贴标准

可以参考2021年06月07日吉林省民政厅发布的《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2021年度全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指导标准的通知》(吉民发〔2021〕21 号)文件,具体补贴标准各地是不同的。

二、吉林各市(州)2021年低保、特困人员补贴标准

1、长春市2021年低保、特困人员补贴标准

根据2021年6月30日发布的《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调整城区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标准工作的通知》(长府办明电〔2021〕17号),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长春市2021年低保补贴标准:城市月人均830元,农村月人均630元。

长春市2021年特困人员补贴标准:城市、农村集中供养每人每月1420元、1000元,城市、农村分散供养每人每月1130元、860元。

2、吉林市舒兰市2021年低保、特困人员补贴标准

根据2021年6月16日发布的《舒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批复》,自2021年7月1日执行。

舒兰市2021年低保补贴标准:城市每人每月550元,农村每人每月410元。

舒兰市2021年特困人员补贴标准: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城镇、农村分散供养每人每月635元、465元,城镇、农村集中供养每人每月940元、690元;照料护理费标准,一档每人每月444元,二档每人每月296元,三档每人每月148元。

3、四平市2021年低保、特困人员补贴标准

根据2021年6月2日发布的《四平市民政局 四平市财政局关于确定2021年度市辖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四民发〔2021〕41号),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四平市2021年低保补贴标准:城镇月人均600元,农村月人均410元。

四平市2021年特困人员补贴标准:基本生活救助标准,城镇、农村分散供养730元/月、445元/月,城镇、农村集中供养1120元/月、685元/月;照料护理标准,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60元/月、320元/月、560元/月。

4、、通化市通化县2021年低保、特困人员补贴标准

根据2021年5月28日发布的《通化县民政局 通化县财政局关于提高2021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困难群众救助标准的通【回答】

2021吉林省低保政策

4.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废止的行政规章、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的决定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废止的行政规章、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的决定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  2002年3月9日)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的需要,我市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对现行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进行了全面清理。市政府决定,公布第三批废止的行政规章8件、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205件。

    附:
^^第三批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8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机关
    1      吉林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市政府第40号令     市政府
    2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暂行规定       市政府第43号令   市政府
    3      吉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市政府第53号令     市政府
    4      吉林市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及
        雇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管理办法                              市政府第56号令   市政府
    5      吉林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市政府第73号令     市政府
    6      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市政府第74号令     市政府
    7      吉林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第84号令     市政府
    8      吉林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市政府第102号令    市政府


    附:
^^第三批废止的政府、政府办公厅及部门文件目录(205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机关
    1     关于印发《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农田水
       利基本建设集资投劳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市政发[1990]45号     市政府
    2     关于征收城市地表水资源费问题的通知                            吉市政发[1990]59号          市政府
    3     关于印发《吉林市住房制度改革若干配
       套办法》的通知                        吉市政发[1993]43号     市政府
    4     关于印发《吉林市事业单位综合配套改
       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市政发[1997]30号     市政府
    5     关于调整我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部分费
       用标准的通知                         吉市政发[1999]40号     市政府
    6     吉林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                                    [1988]2号                   市政府
    7     吉林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                                    [1989]13号                  市政府
    8     吉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                                    [1991]1号                   市政府
    9     关于转发市房产局《关于临街住宅底层
       改建营业用房的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1992]32号    市政府办
    10    关于吉林松源食品基地牛牛河水源保护
        区管理问题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1994]2号     市政府办
    11    转发《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预算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1994]15号    市政府办
    12    关于实施取水制度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1994]62号        市政府办
    13    转发《关于鼓励各类人才到乡镇企业工
        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1996]56号    市政府办
    14    关于加强我市公物及各类罚没物资处理
        工作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1997]29号    市政府办
    15    关于财政资金审批程序和权限的通知

5.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95件规章和文件(第一批)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11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95件规章和文件(第一批)的决定》已经2000年2月23日省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洪虎
                         二000年三月二十二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95件规章和文件(第一批)的决定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省政府制定、发布了一批政府规章和文件,对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改革的深化、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部分规章和文件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有的是属于计划经济时期的行为规范,在目前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已经过时;有的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所代替,原来的管理规范与新的法律规定和方针政策相抵触;有的内容不尽合理,设定的行政管理项目过多过细、手续繁杂,增加了企事业和群众不合理的负担;有的文件之间确定的部门管理权力交叉重叠,不协调、不统一,管理相对人无所适从。
  经全面清理,省政府决定,第一批废止省政府规章24件、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38件、省政府部门文件133件。具体目录附后。
## 附件:一、第一批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24件)
     二、第一批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38件)
     三、第一批废止的省政府部门文件目录(133件)

## 附件一:   第一批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24件)


序号       名  称          文  号     发布机关
                               
1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吉林省实  吉政发〔1981〕148号   省政府
   行排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2   吉林省农村敬老院工作暂行办法    吉政发〔1981〕277号   省政府
3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吉林省   吉政发〔1981〕311号   省政府
   小水电站经营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              
4   吉林省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吉政发〔1983〕113号   省政府
5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吉林省对  吉政发〔1985〕31号   省政府
   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暂行规定              
   》的通知                          
6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吉政发〔1985〕95号   省政府
7   吉林省煤炭资源管理办法       吉政发〔1986〕10号   省政府
8   关于加强科技与经济结合的若干暂行  吉政发〔1986〕76号   省政府
   规定                            
9   关于印发《吉林省工业企业升级暂行  吉政发〔1986〕95号   省政府
   办法》、《吉林省工业企业升级试行              
   标准》的通知                        
10  关于发布《健全和完善全民义务植树  吉政发〔1986〕98号   省政府
   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                    
11  吉林省优质产品评审奖励办法     吉政发〔1986〕114号   省政府
12  吉林省地名标志管理办法       吉政发〔1986〕150号   省政府
13  吉林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吉政发〔1987〕66号   省政府
14  吉林省关于推进科研设计单位进入企  吉政发〔1987〕77号   省政府
   业或企业集团的规定                     
15  吉林省基本建设管理若干规定     吉政发〔1987〕84号   省政府
16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吉林省放  吉政发〔1987〕114号   省政府
   活科研单位暂行办法》、《吉林省鼓              
   励支持科技单位、科技人员承包、承              
   租、领办和创办企业暂行办法》的通              
   知                             
17  吉林省省级钢材市场管理办法     吉政发〔1987〕146号   省政府
18  吉林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       吉政发〔1987〕153号   省政府
19  吉林省联合经营合同暂行规定     吉政发〔1988〕46号   省政府
20  吉林省提高载货汽车运用效率的若干  吉政发〔1988〕71号   省政府
   规定(试行)                        
21  吉林省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  省政府1989年第15号令  省政府
   经营合同暂行规定                      
22  吉林省消费争议仲裁方法       省政府1989年第20号令  省政府
23  吉林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  省政府1989年第28号令  省政府
   合同暂行规定                        
24  吉林省公物拍卖管理办法       省政府1995年第31号令  省政府


## 附件二: 第一批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95件规章和文件(第一批)的决定

6.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45件规章和文件(第二批)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11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45件规章和文件(第二批)的决定》已经2000年11月21日省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洪虎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145件规章和文件(第二批)的决定

  根据政府工作的要求,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曾经制定过大量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这些规章和文件对于政府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改革的深化,其中有些文件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需要了。有的年代久远,管理措施已不适用;有的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所代替,原有的管理规范与新的规定相抵触;有的内容不合理,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规定了一些不合理的负担;有的办事程序繁琐,不符合精简、效能的原则;有的管理权力交叉,实行多头管理,当事人无所适从。
  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本次废止省政府规章8件,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17件、省政府部门文件120件。具体目录附后。
## 附件:一、第二批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8件)
     二、第二批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17件)
     三、第二批废止的部门文件目录(120件)

## 附件一:    第二批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8件)


序号    名  称          文号        发布机关
1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吉政发〔1989〕40号   省政府
   《吉林省国家行政机关工
   作人员岗位培训实施方案
   (试行)》的通知
2  吉林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1991年省政府第51号令  省政府
3  吉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 1992年省政府第57号令  省政府
   办法
4  吉林省国有企业职工待业 1993年省政府第10号令  省政府
   保险办法
5  吉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 1994年省政府第17号令  省政府
   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6  吉林省出口玉米监督检验 1994年省政府第18号令  省政府
   管理办法
7  吉林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 1995年省政府第33号令  省政府
   管理办法
8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1997年省政府第85号令  省政府
   《吉林省乡镇集体、个体
   煤矿实行矿山安全条件合
   格证暂行规定》的决定


## 附件二: 第二批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17件)


序号    名  称           文号       发布机关
1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吉政发〔1983〕195号  省政府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实施
   办法》的通知
2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吉政发〔1983〕286号  省政府
   《吉林省枪支管理规定》
   的通知
3  吉林省贯彻《国营企业辞 吉政发〔1986〕137号  省政府
   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实
   施细则
4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吉政发〔1986〕157号  省政府
   《吉林省小水电站管理办
   法》的通知
5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吉政发〔1987〕108号  省政府
   《吉林省机关、团体、企
   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暂
   行规定》的通知
6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吉政发〔1988〕2号    省政府
   《吉林省机电设备招标投
   标办法》的通知
7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吉政发〔1988〕33号   省政府
   《吉林省社会力量办学管
   理办法》的通知
8  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 吉政明电〔1992〕25号  省政府
   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
   实施条例》的通知
9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 1992年3月13日发布   省政府
   发展林蛙资源的布告
10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 吉政发〔1992〕38号   省政府
   改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发
   展全省市场体系意见的通
   知
11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 1997年1月13日发布   省政府
   吸食注射毒品的通告
12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吉政发〔1999〕24号   省政府
   《吉林省机电设备成套单
   位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13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吉政办发〔1990〕19号  省政府办公厅
   于工人农民劳务出国归口
   政审的通知
14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 吉政办发〔1990〕57号  省政府办公厅
   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进
   一步加强旧货业管理意见
   报告的通知
15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 吉政办发〔1992〕17号  省政府办公厅
   发省体改委等部门关于完
   善发展我省生产资料市场
   意见的通知
16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 吉厅字〔1995〕13号   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省直机关及企事业单
   位开展计算机应用能力和
   外

7.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吉林省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正确地贯彻执行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在我省境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建筑安装、商业经营、加工修理、饮食服务、文化娱乐业以及国家允许生产经营的其他行业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以下简称个体户),均按本办法进行税收管理。第三条 个体户必须遵守国家税法,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生产经营情况,履行纳税义务。第四条 个体户要建立帐册和凭证,如实记载生产经营情况,妥善保存进、销货凭证,以备核查,所有的帐册和凭证,须保存三年以上,销毁时,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第五条 税务机关根据个体户的不同情况,分别按下列方法对其征收应纳税款。
  一、查实征收。对帐册、单据比较健全,能如实反映生产经营情况的,由纳税人申报,税务机关查实,按规定计征。
  二、定期定额征收。对帐册不健全,不能如实反映生产经营情况的,由纳税人申报,通过税务、工商管理人员和行业小组共同评议后,经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缴纳税额,实行各税合并征收。
  三、委托代扣代征。个体户从商业批发单位或企业进货的,零售环节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由批发单位和企业代扣代缴,个体户要在每月初五日内,将上月的扣税发货票,报送当地税务机关核查,凭扣税发货票抵交应纳税款。但不办理退税。
  对从事交通运输和房屋修缮、建筑安装的个体户,分别由运输管理部门和建设银行或建设单位按规定代扣代缴应纳税款。
  偏远地区和分布零散,税务机关不便征收的税款,可委托有关单位按规定代征代缴。第六条 下列个体户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县(市)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定期减征、免征税款的照顾。
  一、孤老、残疾人员和烈属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
  二、某些社会急需、劳动强度大而收入又低于一定标准的。
  三、国务院或财政部规定给予减税、免税照顾的其他个体户。第七条 个体户应当缴纳的所得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十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税率,计算缴纳。按年计税,分月(季)预缴,在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具体纳税期限,由市、县税务机关确定。
  实行定期定额各税合并征收的,所得税同其他各税一次征收。年(季)不汇算。第八条 个体户必须遵守以下税收管理规定:
  一、个体户、新开业的要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停业的要在停业前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开业或停业的税务登记。
  个体户开业后,发生改变生产经营范围和联合、分设、改组、转业、迁移以及增减从业人员等事项,应在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
  个体户废业,要在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缴销发货票和《税务登记证》。
  二、个体户对外签订的业务合同,要在签订合同三十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个体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使用税务机关印制的统一发货票、帐册及有关凭证,严格遵守发货票的管理规定。
  四、个体户从生产单位或市场上购进的产(商)品,必须到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执行报验制度有困难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由个体户自行登记,并妥善保存进货发票,做到货票相符。
  五、个体户临时到外县(市)销售产(商)品,须持其原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埠销货证明》向销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回原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不按上述规定办理的,一律在销地纳税。
  六、对跨县(市)生产经营的个体户,其分厂(店)应在其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事宜。
  七、个体户在城乡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携带税务登记证或者税务机关核发的其他有关证件,亮证经营。第九条 对从事临时经营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责成其提供纳税保证人或预缴纳税保证金,限期进行纳税清算。逾期未进行纳税清算的,由其保证人负责缴纳税款,或以纳税保证金抵缴税款。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吉林省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8.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

一、修改《吉林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吉林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吉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3件省政府规章。(详见附件1)二、废止《吉林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办法》等65件规章。(详见附件2)三、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章目录。(详见附件3)未列入目录的其他文件,均不属于规章,不具有规章的效力,其中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与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不一致的规定,一律无效。

  附件1
  修改的省政府规章目录


序号   文 件 名 称     公布、修改时间、政令号         修 改 内 容       
  1

吉林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

性评价管理办法1998年6月18日吉林省人民政
府第93号令发布

第十一条修改为:“外省单位在我省行政区域
内从事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
应当到省或市(州)地震主管部门备案。”

  2




吉林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2001年3月30日吉林省人民政

府第122号令发布

删除第十四条:“确需砍伐被森检对象、补充
森检对象污染严重的林木,有关单位或者个
人必须向省森检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森检机构
提出申请,由省森检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森检
机构进行检疫鉴定,并出具鉴定证明。”
序号  文 件 名 称   公布、修改时间、政令号        修 改 内 容       
  3



吉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2002年4月28日吉林省人民政

府第139号令发布

第十八条修改为:“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
部门可以对除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外的组

织机构代码证书定期进行信息更新和确认。”


  附件2
  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


序号     文 件 名 称         公布、修改时间、政令号      理  由  
  1


吉林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办法

1989年4月 10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
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6日吉林省人民政
府令第85号修改。
已被新法规代替


  2


吉林省农村和外埠劳动力进入城镇管理暂

行办法

1989年4月27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
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6日吉林省人民政

府令第85号修改。
上位法依据失效



  3


吉林省锅炉设备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990年5月25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

发布
上位法依据失效


  4


吉林省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

1990年6月10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32号

发布
已被新法规代替


  5

吉林省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报告及处理

办法1990年7月23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

发布
已被新法规代替


  6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

条例》办法

1990年7月24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
发布,根据1997年9月4日吉林省人民政府

令第74号修改。因形势变化,已不

适用。


  7

吉林省设立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审批问

题的若干规定1990年9月25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

发布因形势变化,已不
适用。


  8


吉林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办法

1990年11月24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

发布
已被新法规代替


  9


吉林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

1991年1月2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发
布,根据1997年9月4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76号修改。
已被新法规代替


10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违反《电力设施保护

条例》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

1991年3月16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
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6日吉林省人民政

府令第85号修改。因形势变化,已不

适用。


  11


  吉林省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

  1991年3月28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

  发布    因形势变化,已不
  适用。

  
  12


  吉林省妇女、儿童保健保偿服务管理办法

  1991年6月11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
  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6日吉林省人民政
  府第85号令修改。  
  已被新法规代替


  13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技术市场

  的若干规定    1992年7月14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

  发布    因形势变化,已不
适用。

  14

吉林省工人考核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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