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2024-05-13

1. 广东省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农民种粮的积极性,确保粮食生产的稳定增长,促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加强宏观调控,稳定粮食市场,防止粮食价格大幅度波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级粮食风险基金是省人民政府用于保护粮食生产,平抑粮食市场价格,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实施经济调控而建立的专项资金。第三条 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由省财政厅设立专户管理。第四条 省级粮食风险基金来源为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省级储备粮食和特种储备粮油费用补贴及其他预算资金,财政部下拨的粮食加价款,中央下拨的进口粮食代理价差价补贴或中央调给进口粮食的平转议差价款,可转作粮食风险基金的其他粮食专项资金以及销售省级储备粮食的价格高于成本价的价差收入。第五条 省财政厅在每年编制预算时,应将当年安排的粮食风险基金纳入预算;对储备粮油费用补贴应根据物价上涨幅度和银行利率变化等因素作相应调整。在预算执行中,应将粮食风险基金及时拨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财政部下拨给省财政的粮食加价款及可转作粮食风险基金的其他粮食专项资金,应在收到下拨款一个月内拨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中央拨给省粮食主管部门的进口粮食代理价价差补贴或进口粮食平转议差价款、可转作粮食风险基金的其他粮食专项基金,由省财政厅根据中央下达的计划、指标核定,省粮食主管部门按省财政厅核定的数额和规定的期限将有关款项划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第六条 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项用于本省合同收购计划内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粮食收购保护价与市场价的差价补贴支出,省级储备粮食销售价低于成本价的价差支出,省级储备粮食和特种储备粮油费用支出,垫支我省储存国家专项储备粮实际成本价高于中央规定结算价的差额的利息补贴,弥补经省核定的定点、定仓、定量的省级储备粮食遭受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第七条 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由省人民政府调度,省财政厅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决定会同省粮食主管部门、省物价部门负责管理,日常财政收支的管理由省财政厅负责。省级储备粮食和特种储备粮油费用、利息补贴,由省财政厅按储备粮油的数量和补贴标准核定补贴款数额,分期拨补给省粮食管理储备局。第八条 省级粮食风险基金须专款专用,当年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结转到下年度滚动使用。第九条 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不得截留挪用,不得虚报冒领,不得用于粮食企业正常的经营性活动。省财办、农办、农业厅、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应对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2. 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第一条 为了保护农民的种粮积极性,确保粮食生产的稳定增长,促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加强宏观调控,稳定粮食市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粮食收购保护价格制度的通知》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食风险基金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专项用于保护粮食生产,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稳定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资金。
第三条 从1993粮食年度起,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各地(市)、县如何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 粮食风险基金的筹集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中央粮食风险基金由财政部负责筹集;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负责筹集。中央粮食风险基金的来源,是粮食购销同价后中央财政在三年内减少下来的粮食加价款,具体数额由国务院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风险基金的来源,是粮食价格放开后,地方财政对粮食企业减少的亏损补贴以及地方的其他资金,具体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 粮食风险基金的调度使用权属同级人民政府,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粮食部门具体执行。中央粮食风险基金专项用于按国务院确定的收购保护价收购与按最高限价销售及抛售(指为平抑市场粮价或处理陈次粮,以低于收购价出售)国家专项储备粮食时所发生的价差支出。动用中央粮食风险基金须经国务院批准。国家专项储备粮食购销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内贸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另行研究确定。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项用于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收购保护价收购与按最高限价销售及抛售原国家定购粮食、地方储备粮食时所发生的价差支出,地方储备粮利息、费用支出。
第六条 粮食风险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粮食主管部门列专户管理。中央粮食风险基金由财政部会同内贸部、国家粮食储备局管理,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会同粮食厅(局)管理,同级计委、经委、农业、物价等部门给予积极配合支持,并对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第七条 粮食风险基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预算中增设“粮食风险基金”支出科目(分中央、地方),中央粮食风险基金列中央预算,省级粮食风险基金列省级预算。如预算有节余,结转下年滚动使用。具体财务处理办法由财政部制定下达。
第八条 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制度是国务院大力发展农业,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的一项重大措施。中央和地方各有关部门要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切实抓好这项工作。要确保粮食风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不得虚报冒领。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地方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计委、经贸委、内贸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 为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确保粮食省长负责制和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的落实,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你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本地区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具体办法报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备案。

3. 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我国为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确保粮食省长负责制和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的落实,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国家计委、粮食局、以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共同印发《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并进行通知,接下来我带大家了解一下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粮食风险基金包干中央财政对各省实行了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并适当增加了对粮食主产区的粮食风险基金补助,由地方包干使用。2、粮食风险基金筹措各省要按政策筹集粮食风险基金,要足额安排,不得留有缺口。粮食风险基金拨付有那些?粮食风险基金对购销企业进行按季拨付,且补贴资金必须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之前拨付到粮食购销企业。4、粮食风险基金使用在中央政策指导下,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5、粮食风险基金超支弥补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后,中央财政对各省超支不补,结余留用。6、粮食风险基金的月报、年报制度各省财政厅负责编报粮食风险基金月报。每月的月报经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审核签章后,于次月5日前上报财政部,并抄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粮食局。总结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确保粮食省长负责制和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的落实 法律依据:《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办法》第三条财政部门负责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开设、资金到位、拨付、清算、使用管理和监督。农业发展银行负责系统内资金划拨和柜台监督。第四条地方县级(含县)以上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均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包括代理机构,下同)开设“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4. 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我国为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确保粮食省长负责制和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的落实,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国家计委、粮食局、以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共同印发《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并进行通知,接下来我带大家了解一下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粮食风险基金包干中央财政对各省实行了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并适当增加了对粮食主产区的粮食风险基金补助,由地方包干使用。2、粮食风险基金筹措各省要按政策筹集粮食风险基金,要足额安排,不得留有缺口。粮食风险基金拨付有那些?粮食风险基金对购销企业进行按季拨付,且补贴资金必须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之前拨付到粮食购销企业。4、粮食风险基金使用在中央政策指导下,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5、粮食风险基金超支弥补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后,中央财政对各省超支不补,结余留用。6、粮食风险基金的月报、年报制度各省财政厅负责编报粮食风险基金月报。每月的月报经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审核签章后,于次月5日前上报财政部,并抄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粮食局。总结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确保粮食省长负责制和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的落实法律依据:《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办法》第三条财政部门负责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开设、资金到位、拨付、清算、使用管理和监督。农业发展银行负责系统内资金划拨和柜台监督。第四条地方县级(含县)以上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均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包括代理机构,下同)开设“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5. 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粮食风险基金筹措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政策应筹集的粮食风险基金,要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足额安排,不得留有缺口。(二)中央财政对地方粮食风险基金包干补助款,按季均衡拨付,每个季度的补助资金要在本季度的第一个月底之前拨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在省级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三)地方应配套的粮食风险基金,要按季均衡到位,并在每季度第二个月底之前拨付到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地(市)、县(市)级财政应负担的粮食风险基金不能及时到位的,由省级财政先行垫付。(四)当年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如数结转到下年度使用,不得抵顶下年度应到位的配套资金。地方各级财政不得减少下年度粮食风险基金预算安排。(五)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资金按单位活期存款利率按季计息,利息收入转增粮食风险基金本金,不得抵顶地方财政应到位的配套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六)对地方财政特别困难的部分粮食主产区,在当年安排的地方配套的粮食风险基金高于上年的前提下,对确实无法足额到位的缺口部分,继续实行经批准向商业银行借款的办法。在每年年底前,由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申请,经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借款。省级人民政府获得的借款,由借款银行直接将资金拨入申请省(自治区)财政厅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粮食风险基金筹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