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

2024-05-15

1. 什么是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

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与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
公司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在债券存续期限内,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依照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公司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投资者认购本期债券视作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债券受托管理人由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或者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
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持续关注公司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二)公司为债券设定担保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应当约定担保财产为信托财产,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债券发行前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
(三)在债券持续期内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公司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
(四)预计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要求公司追加担保,或者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五)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受托参与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六)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重要义务。
《公司法》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一、债券受托管理人的产生
在我国,债券受托管理人依“代聘、追认”方法产生。即公司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在债券存债续期限内,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依照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公司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投资者认购本期债券视作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受托管理人由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或者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

什么是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

2. 什么机构可以为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有什么职责

一、什么机构可以为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
只有中国证券业协会可以为公司债权受托管理人。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受托管理人。受托管理人应当与发行人订立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发行人应当在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公司债券视作同意受托协议。
《债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协议双方可以临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于指定的银行。
二、公司债券的概念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是公司债的表现形式,基于公司债券的发行,在债券的持有人和发行人之间形成了以还本付息为内容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因此,公司债券是公司向债券持有人出具的债务凭证。
三、公司债券受托管人的职责
(1)持续关注公司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2)公司为债券设定担保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应当约定担保财产为信托财产,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债券发行前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
(3)在债券持续期内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公司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
(4)预计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要求公司追加担保,或者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5)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受托参与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6)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重要义务。四、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资格
受托管理人应当为协会会员。以下机构可以担任受托管理人:
(一)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二)其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
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自行销售的发行人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
对于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时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及相关风险防范、解决机制,发行人应当在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债券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充分披露,并同时在受托协议中载明。
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受托管理人不得将其受托管理人的职责和义务委托其他第三方代为履行。
受托管理人在履行职责或义务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3. 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

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持续关注公司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2)公司为债券设定担保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应当约定担保财产为信托财产,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债券发行前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3)在债券持续期内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公司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4)预计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要求公司追加担保,或者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5)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受托参与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6)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重要义务。

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

4. 债券受托管理人的什么是债券受托管理人

债券受托管理人是根据债务托管理协议而设立的维护债券持有人利益的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与债券持有人的关系为委托代理关系。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与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

5.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1、公司债券管理人在什么时候应该出具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受托管理人应当建立对发行人的定期跟踪机制,监督发行人对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所约定义务的执行情况,并在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市场公告上一年度的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应该包括什么内容?
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
(2)发行人的经营与财务状况;
(3)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及专项账户运作情况;
(4)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说明基本情况及处理结果;
(5)发行人偿债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以及公司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
(6)发行人在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执行情况(如有);
(7)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情况;
(8)发生《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说明基本情况及处理结果。
3、公司债券管理人在什么情况下应该向市场公告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受托管理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等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场公告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1)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时发生利益冲突;
(2)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不一致;
(3)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注:《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一条规定情形如下:
A、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
B、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C、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D、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E、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F、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G、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H、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决定;
I、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J、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K、发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L、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6.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费用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是公司债的表现形式,基于公司债券的发行,在债券的持有人和发行人之间形成了以还本付息为内容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因此,公司债券是公司向债券持有人出具的债务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只有中国证券业协会可以为公司债权受托管理人。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受托管理人。受托管理人应当与发行人订立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发行人应当在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公司债券视作同意受托协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费用也可以在受托协议中进行约定。
一、公司债券受托管人的职责
1、公司债券受托管人的职责包括:
(1)持续关注公司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2)公司为债券设定担保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应当约定担保财产为信托财产,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债券发行前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
(3)在债券持续期内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公司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
(4)预计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要求公司追加担保,或者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5)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受托参与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6)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重要义务。
2、受托管理人应当为协会会员。以下机构可以担任受托管理人:
(一)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二)其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
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自行销售的发行人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
对于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时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及相关风险防范、解决机制,发行人应当在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债券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充分披露,并同时在受托协议中载明。
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受托管理人不得将其受托管理人的职责和义务委托其他第三方代为履行。受托管理人在履行《管理办法》、本准则规定及受托协议约定的职责或义务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7. 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债券受托管理人的产生

在我国,债券受托管理人依“代聘、追认”方法产生。即公司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在债券存债续期限内,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依照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公司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投资者认购本期债券视作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受托管理人由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或者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

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债券受托管理人的产生

8. 债券受托管理人的介绍

债券受托管理人是根据债务托管理协议而设立的维护债券持有人利益的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与债券持有人的关系为委托代理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