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调整后的工伤保险有哪些待遇?

2024-05-16

1. 陕西省调整后的工伤保险有哪些待遇?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1﹞176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行业: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我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现就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2011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已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二、调整标准和原则
  (一)伤残津贴: 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80元—21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增加后,月伤残津贴不足1210元的,补足到1210元;5至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60元—17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增加后,月伤残津贴不足1070元的,补足到1070元。
  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040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920元。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伤保险省级统筹行业,要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在详细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全市和本行业具体的调整标准,统一执行。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三)生活护理费:各统筹地区以2010年本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工伤保险省级统筹行业以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
  三、调整资金支付渠道
  已将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本通知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调整增加5级、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金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
  四、调整程序和时间
  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具体方案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省级统筹行业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具体方案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批准后实施。各统筹地区和行业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具体方案应在2012年1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

  本次全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工作要求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是直接关系工伤职工、供养亲属的切身利益,保证其基本生活保障的大事,是发挥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紧实施,确保各项待遇落到实处。本次全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应在2012 年2月底前完成。各统筹地区和行业在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调整后的工伤保险有哪些待遇?

2. 安康市调整工伤保险待遇都有哪些内容?

一、安康市4类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政策方案
(1)伤残津贴: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按照每人每月增加23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增加后,月伤残津贴不足1570元的,补足到1570元;5至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8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增加后,月伤残津贴不足1240元的,补足到1240元。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140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020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
(3)生活护理费:以安康市2011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150元)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进行调整。
(4)已将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调整增加5级、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金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3. 安康工伤认定在哪里个做呢

属于安康市的,向安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科申请认定,地址:安康市育才路中段113号政府大院;属于区县的,向区县人社局工伤股申请认定。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安政办发〔2015〕162号
(九)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科
综合管理全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工作。统筹拟定全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政策及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审核全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拟定企业职工疾病、生育停工期间及伤残、死亡的待遇标准;拟定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拟定全市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劳动能力鉴定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市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管理办法、定点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医疗、生育、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工作;负责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信息统计工作。

安康工伤认定在哪里个做呢

4. 安康市工伤护理费用是多少钱

陕西省和安康市都没有制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派人护理的,可以参照人身伤害护理费的标准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3]20号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5. 安康市工伤十级伤残赔偿金标准是多少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一、工伤赔偿由哪个单位负责
进行工伤赔偿的部门是未缴纳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全部赔偿;有缴纳工伤保险的,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等。
二、工伤费用报销范围是哪些
工伤费用报销范围: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其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安康市工伤十级伤残赔偿金标准是多少

6. 陕西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怎样的

陕西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表第一部分:我们先了解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及标准A工伤保险待遇:一,医疗康复待遇:
(一)医疗费:
1,诊疗费
2,药费,
3,住院费
(二)治疗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1,停工留薪期工资
2,福利待遇二,伤残待遇
(一),1-10级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6-24个月的工资。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二)1-4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本人的工资的: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
(三),需要护理的,还可以享受生活护理费,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a,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0%
b,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0%
c,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0%例举:
(1)2007年发生的工伤事故,以2006年度西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316元/年为基数,依次为10158元,8126.4元,6094.8元
(2)2006年发生的工伤事故,以2005年度西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7728元/年为基数,依次为8864元,7091.2元,5318.4元.
4,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三,死亡待遇
(一)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例举:
1,2007年发生的工伤事故,以2006年度西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316元/年为基数,6个月为10158元。
2,2006年发生的工伤事故,以2005年度西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7728元/年为基数,6个月8864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B劳动能力鉴定费C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随着法律法规的完善会有所增加和变化)单位支出的项目及标准
1,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交通、食宿费用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
五、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五级→70%,六级→60%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的标准为:五级→24个月六级→21个月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
5,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综合以上赔偿项目
(一),职工伤残的共有以下几项:1医疗费+2停工留薪期工资+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伤残津贴+5生活护理费+6辅助器具费+7住院伙食补助费+8交通、食宿费用+9劳动能力鉴定费+10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职工死亡的共有以下几项:1丧葬补助金+2供养亲属抚恤金+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三),工伤事故赔偿没有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个项目。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