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大股东减持规定

2024-05-15

1. 新三板大股东减持规定

您好,新三板大股东减持规定是1、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39条之规定,持股5%以上的股改限售股股东减持达到1%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出售股份。 2、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就其权益变动,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本所有关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对于持股5%以上股东持有比例降到5%以下的,根据上交所《关于执行等有关规定具体事项的通知》规定,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由上市公司作出提示性公告,免于提交权益变动报告书。持股5%以上股东持有比例降到5%以下的,履行前款所要求的信息披露义务后出售股份的,可以免于按照《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39条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握手][握手]【摘要】
新三板大股东减持规定【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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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新三板大股东减持规定是1、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39条之规定,持股5%以上的股改限售股股东减持达到1%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出售股份。 2、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就其权益变动,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本所有关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对于持股5%以上股东持有比例降到5%以下的,根据上交所《关于执行等有关规定具体事项的通知》规定,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由上市公司作出提示性公告,免于提交权益变动报告书。持股5%以上股东持有比例降到5%以下的,履行前款所要求的信息披露义务后出售股份的,可以免于按照《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39条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握手][握手]【回答】
新三板最早出现在2001年3月,当初是叫股权代办转让系统,是承接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的场所,现在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平台,主要服务对象为中小微企业。【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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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大股东减持规定

2. 新三板大股东减持规定

关于新三板大股东减持的规定是减持达到1%的情况下需要在两个工作日之内做出公告,不过公告期间股份还是可以继续出售的,持股5%以上的股东,减持以后的比例降到5%以下的话,需要在三天之内由上市公司做提示性报告,主要是股东要履行相关的披露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六条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3. 新三板大股东减持有什么规定

新三板股东减持限售股份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有限售期安排的股份;二是新老划断后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IPO)前已发行的股份,减持主要的规章制度如下: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一、在我国关于上新三板是什么意思?
新三板相对于主板来说是门槛低,主要适合中小企业的股权交易平台,新三板与主板的区别主要在于服务对象的不同;新三板在挂牌准入、发行融资、交易结算、并购重组和投资者准入方面也有一套量身定制的制度规则的不同;新三板定位是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的服务媒介等知识。
二、新三板和主板的区别
(一)服务对象不同
1、与沪深交易所服务于“大而壮”的企业不同,新三板服务的企业往往具有“小而美”的特征,这些企业可能没有厂房、设备等值钱的资产,只有几间办公室,几台电脑,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
2、而它们往往处于“砸钱抢市场”的创业阶段,也拿不出一张漂亮的报表,迈不进沪深交易所的大门。
但是它们创新性强、科技含量高、拥有成熟的盈利模式和广阔的发展前景。新三板正是为了服务这些企业而存在的,让社会资本对创新体系的支持由企业的成熟期,前移到初创、成长期。
(二)正因新三板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它在挂牌准入、发行融资、交易结算、并购重组和投资者准入方面也有一套量身定制的制度规则。
比如,在挂牌准入上,新三板不设财务门槛,企业只要存续期满两年、股权清晰、业务明确,有主办券商推荐,即使尚未盈利,也可以挂牌。而且,新三板挂牌成本低、周期短。
1、交易制度方面,主板只有竞价交易一种方式,而新三板则提供协议、做市、竞价三种方式。
2、融资方面,新三板可自行选择融资对象及融资时点。主板、创业板市场只能选择IPO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新股融资,上市当时就要稀释原股东的股权,上市后再融资也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而在新三板挂牌则可由企业自行决定是否融资,以及融资时点、融资对象。例如,紫光华宇由于股东看好企业前景普遍惜售,挂牌以来只发生过一笔交易。
3、信息披露方面,新三板实行“适度披露”原则。与主板、创业板相比,新三板对强制披露事项、流程进行简化。
(三)新三板定位是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的服务媒介,主要是为企业发展、资本投入与退出服务,并不以交易为主要目的,这也是它和主板的一大区别。

新三板大股东减持有什么规定

4. 新三板大股东减持有什么规定

1、根据《 上市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39条之规定,持股5%以上的股改限售股股东减持达到1%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出售股份。 2、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就其权益变动,应当按照《 证券法 》、《 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以及本所有关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对于持股5%以上股东持有比例降到5%以下的,根据上交所《关于执行等有关规定具体事项的通知》规定,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由上市公司作出提示性公告,免于提交权益变动报告书。 持股5%以上股东持有比例降到5%以下的,履行前款所要求的信息披露义务后出售股份的,可以免于按照《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39条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 A股减持新规对新三板有哪些影响

A股减持新规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新三板市场的独立发展。自从2016年6月起,A股IPO提速,每个月上市50家左右,并传出2017年全年A股预计上市500家。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大量新三板优质企业纷纷宣布停牌,准备去A股排队IPO。这一度成为一股风潮,若一家新三板优质企业,没有准备去A股上市,似乎在新三板就低人一等,也很不容易被资金关注。但是,随着严格的A股退出制度推出,一切将会发生改变,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A股减持新规的颁布,预示着未来A股大股东退出周期将大大改变。之前锁定期过后立即套现的传统模式,周期会进一步延长,从而让临时释放利好,拉升股价配合套现的做法不再可行。该新规对于短期股价波动有很强的抑制作用,并为优质标的价值回归提供基础。
二是A股上市后,股东变现退出周期进一步延长,将影响到新三板企业去A股排队的热情。新三板市场也在不断传出,关于大宗交易、连续竞价的利好改革可能近期推出。是否去A股市场排队,企业会开始审慎考虑,不会像之前那样,只要业绩稍好的新三板企业,都义无反顾地去A股排队。
三是新三板私募基金更加理性,选择更加多样化。去年年底到今年年初,很多新三板私募只盯拟A股IPO的投资标的,未来的私募投资会更多回归企业本质,只要是优质的企业,也是可以选择。毕竟,在目前如此严格的减持新政下,即使在A股成功上市,退出反而没有在新三板便利。
四是新三板优质标的去A股排队的趋势会有所减缓。A股因为有了更加严格的大股东退出限制,未来的走势变得扑朔迷离,新三板企业可能重新审慎思考,也许不要太在意究竟该去A股排队,还是留在新三板。目前的两种选择,在未来政策不明朗的情况下,更优的选择或许是一动不如一静。静静等待政策落地,观察市场走向。再做选择。
目前A股如此重磅制度的出台,预示着新三板重磅制度出台也将不远。作为新兴市场的新三板,2017年6月,随着分层的结束,各种差异化制度安排预计将不断推出,而A股减持新政限制的众多资金,大概率将转向新三板。新三板下半年的行情可期。

A股减持新规对新三板有哪些影响

6. 上市公司董监高减持新规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以及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适用本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7. 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转板上市时没有盈利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人员需要遵守哪些减持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规定,转板公司转板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自公司转板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转板上市前股份;自公司转板上市之日起第四个和第五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转板上市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转板公司转板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实现盈利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转板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转板上市前股份;在限售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款规定。转板公司实现盈利后,前两款规定的股东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转板上市前股份,但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股份变动管理的其他规定。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请以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转板上市时没有盈利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人员需要遵守哪些减持规定?

8. 求助,新三板 高管是否有锁定期限制

根据《公司法》第 142 条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根据《业务规则》第2.8 条规定,“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进行过转让的,该股票的管理按照前款规定执行,主办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取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除外。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导致有限售期的股票持有人发生变更的,后续持有人应继续执行股票限售规定。”
挂牌公司股东如果符合上述身份或情形的,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所持股票的解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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