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注册制的评价

2024-04-28

1. 证券发行注册制的评价

注册制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它所表现出来的价值观念反映了市场经济的自由性、主体活动的自主性和政府管理经济的规范性和效率性。在这一制度下,任何个体的行为都是自由的,发行者只要符合法律公开原则,即使无价值的证券也可进入市场,在自由抉择下的盈利或损失,都由投资者自己承担。在这种制度下,证券管理机构只对申请文件作形式审查,不涉及发行申请者及发行证券的实质条件,不对证券及其发行行为作任何价值判断,因而降低了审核工作量。申报文件提交后,经过法定期间,申请即可生效,从而免除了繁琐的授权程序。但是,必须指出:1、证券注册并不能成为投资者免受损失的保护伞。证券管理机构无权确认申请注册证券缺乏实质要件,否则将构成违法。证券注册的唯一标准是信息完全公开。至于发行价格、发行者或承销商利益等实质要件,不能构成证券发行合法性的先决条件。2、证券发行注册的目的,是向投资者提供据以判断证券实质要件的形式资料,以便做出投资决定。如果公开方式适当,证券管理机构不得以发行证券价格、或其他非公平条件、或发行者提出的公司成功前景不尽合理等理由拒绝注册。对于投资者来说,只要发行公开要素具备,则投资风险自负。3、注册程序不保证注册申报书和公开说明书中陈述事实的准确性。所以,注册制并非无懈可击。该制度是建立在信息公开原则基础上,它是假定投资者只要能够得到有关证券发行的一切信息,即可自主做出投资决定,并得以自我保护,证券管理机构无权阻止其交易。但事实上大多数投资者很难具备充分的证券投资知识与经验。况且,有许多投资者根本不可能或无机会获得该信息,加上发行人故意夸大证券价值、或规避潜在的不利因素,都可使投资者受损。所以,从投资安全角度看,公开原则并不能完全保护投资者利益。

证券发行注册制的评价

2. 证券发行注册制的介绍

证券发行注册制又叫“申报制”或“形式审查制”,是指政府对发行人发行证券,事先不作实质性审查,仅对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发行者在申报申请文件以后的一定时期以内,若没有被政府否定,即可以发行证券。

3. 证券发行注册制的概况

在证券发行注册制下,证券机关对证券发行不作实质条件的限制。凡是拟发行证券的发行人,必须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与所发行证券有关一切信息和资料,合理制成法律文件并公诸于众,其应对公布资料的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负责,公布的内容不得含有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信息误导。证券主管机关不对证券发行行为及证券本身作出价值判断,其对公开资料的审查只涉及形式,不涉及任何发行实质条件。发行人只要依规定将有关资料完全公开,主管机关就不得以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未达到一定标准而拒绝其发行。在一段时间内,在未对申报书提出任何异议的情况下,注册生效等待期满后,证券发行注册生效,发行人即可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是证券发行管理制度中的重要形态,也是很多国家普遍采取的证券发行监管方式。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德国、法国、意大利、荷兰、菲律宾、新加坡、英国和美国等国家,在证券发行上均采取注册制。其中,美国证券法是采取发行注册制的典型代表。“在公司或属于某个公司的人或实体对该公司的证券进行出售时,这些证券的潜在购买方应获得有关的财务资料及有关该公司的其他重要资料的充分披露,以便它们能作出知情的投资决定”;“一个公司上市,无须证券交易委员会或任何其他联邦管理机构的批准。任何公司,不论它有多大或多小,无论它是否盈利,不论它重要或不重要,均可上市,只要全面披露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的资料,当然,还要有一旦获得此种资料便要购买它的股份的人。简言之,在美国是市场而不是管理者决定什么样的公司可上市” 。

证券发行注册制的概况

4. 证券发行注册制的相关比较

证券发行核准制,是指证券发行人在遵守信息披露义务的同时,证券发行必须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发行条件并接受政府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政府有权对证券发行人资格及其所发行证券作出审查和决定。证券发行注册制与核准制具备许多共性,如都强调信息披露在证券发行中的地位与作用,但作为不同的证券发行审查制度,在以下方面存在重大差异。 无论采取注册制或核准制,均重视信息披露在证券发行中的地位,但比较注册制和核准制,两者在信息公开的实现方式上存在差别。根据发行注册制,信息披露是以市场行为和政府行为共同推动的,借助各中介机构的介人,使证券发行之信息披露实现标准化和规范化。政府在信息披露中的作用非常特殊,“我们的任务只有一个,就是坚持每种在州际新发售的证券必须完全公开信息,并且不允许与发行相关的任何重要信息在公开前遗漏”,“这一信条,将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赋予发行者,使其成为诚信发行证券和公众对市场建立信心的动力” 。政府审查并非是在评价所发行证券的品质,政府签发的许可、注册并不代表所发行证券的品质,更非所发行证券的合格证书。在核准制下,信息披露同样是基础性法律要求,证券发行人必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对与证券发行有关的各种重大信息予以充分有效的事先披露;但为了使所披露信息适合其发行条件的要求,使所发行证券对特定市场具有更强的适应性,证券监管机构有权对拟发行证券的品质作出审查,并决定是否允许其发行。在这个意义上,发行核准制提供了比注册制更严格的审查制度。 任何证券发行审批制度的设计,都以对投资者群体的素质假设为存在前提。在发行注册制下,证券投资者被假定为消息灵通的商人。所谓商人,应当是能够判断投资之商业利益并趋利避害的人,在信息充分、准确的情况下,其能够作出正确而非错误的投资判断。皮尔斯在描述美国证券法时说,对于证券公开发行来说,证券交易委员会不会对一个公司,也不会对一个公司发行的证券,评审其有无价值。相反,1933年法令要求对接受募股的人提供一份招股说明书。这种说明书,从理论上讲应当包括一个消息灵通人士作出一项投资决定所必需的资料。这样,作出投资决定的责任就落在投资者身上;而保证投资者得到有关资料的责任,则在证券交易委员会。发行核准制同样以投资者素质的理论假定为前提。它以广泛存在各种非专业投资者作为其假定前提。在新生证券市场中,主要投资者是非专业投资者,他们缺乏证券市场的投资经验,对证券信息的把握和处理具有非理性化色彩。如果放任其自行评价证券价值,即使在充分、准确和完整地披露信息基础上,也将难以有效地保护自身利益。为了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证券监管机构必须以适当方式介入证券发行审查,以减少劣质证券的存在。

5. 比较证券发行注册制度与证券发行核准制度优劣

1、审核内容的不同:注册制所审核的主要是上市公司的形式,即公司的文件形式,对于公司的质量并不关心。核准制审核的是公司的实质,对于公司的发行条件比较注重;2、成本:注册制度的成本相对核准制度的成本相对较低,并且注册制所需要的时间也更短;3、审核机构的不同:注册制的审核机构以中介机构为主,核准制的审核机构以政府为主。拓展资料:证券发行核准制,是指证券的发行由证券管理机构进行把关,上市发行证券的企业不仅要充分公开公司经营的真实状况,而且要达到证券管理机构制定的发行条件。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经由证券管理机关批准才可取得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证券的资格,以禁止质量不良的公司公开发行证券,这也是一种“实质审核”的方式。证券发行注册制,是指上市发行证券的企业依法将充分公开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资料,并制作成为法律文件,并交至证券管理机构,由证券管理机构审查。证券管理机构只负责审查上市发行证券的企业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是否充分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在证券发行注册制中,证券管理机构只对注册文件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核”。由此可见,与核准制相比,注册制下,发行人成本更低,上市效率更高,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更快速。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对股市的发展有什么影响?1、注册制改革后,上市发行证券公司的质量问题参差不齐,会给股市来带更大压力,这将对投资者切身利益产生影响。2、创业板股票波动幅度将加大(单日最大波动幅度将由10%放宽至20%),中小市值股票将更加活跃,券商、创投公司等将受益于改革制度红利。3、注册制的施行将降低小微类和创新型企业的上市要求,使具有极高成长性但在公司起步阶段、上升阶段无法稳定持续盈利的企业直接受益,解决融资难的问题,有利于更多小微类和创新型高成长优质企业登陆资本市场,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比较证券发行注册制度与证券发行核准制度优劣

6. 比较证券发行注册制度与证券发行核准制度优劣

1、审核内容的不同:注册制所审核的主要是上市公司的形式,即公司的文件形式,对于公司的质量并不关心。核准制审核的是公司的实质,对于公司的发行条件比较注重;2、成本:注册制度的成本相对核准制度的成本相对较低,并且注册制所需要的时间也更短;3、审核机构的不同:注册制的审核机构以中介机构为主,核准制的审核机构以政府为主。拓展资料:证券发行核准制,是指证券的发行由证券管理机构进行把关,上市发行证券的企业不仅要充分公开公司经营的真实状况,而且要达到证券管理机构制定的发行条件。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经由证券管理机关批准才可取得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证券的资格,以禁止质量不良的公司公开发行证券,这也是一种“实质审核”的方式。证券发行注册制,是指上市发行证券的企业依法将充分公开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资料,并制作成为法律文件,并交至证券管理机构,由证券管理机构审查。证券管理机构只负责审查上市发行证券的企业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是否充分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在证券发行注册制中,证券管理机构只对注册文件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核”。由此可见,与核准制相比,注册制下,发行人成本更低,上市效率更高,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更快速。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对股市的发展有什么影响?1、注册制改革后,上市发行证券公司的质量问题参差不齐,会给股市来带更大压力,这将对投资者切身利益产生影响。2、创业板股票波动幅度将加大(单日最大波动幅度将由10%放宽至20%),中小市值股票将更加活跃,券商、创投公司等将受益于改革制度红利。3、注册制的施行将降低小微类和创新型企业的上市要求,使具有极高成长性但在公司起步阶段、上升阶段无法稳定持续盈利的企业直接受益,解决融资难的问题,有利于更多小微类和创新型高成长优质企业登陆资本市场,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7. 证券发行注册制的程序

美国1933年《证券法》规定了证券发行审核程序和行政程序。从审核程序看,证券发行注册分为三个阶段:注册申报书送达前阶段在注册申报书送达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之前,发行者、承销商和自营商不得有任何推销证券的行为。不得组织承销集团,不得发表与此次发行有关的新闻或作其他市场布置。但是,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承销商相互之间作技术性的初步谈判,研究发行数量,准备注册文件,商议费用分配,发行最高或最低价等事宜不受此限。该立法的意义是防止投资者利用证券发行信息,提前出售未发行证券。等待阶段等待阶段指注册申报书送达,尚待确定生效与否阶段。注册申报书送达后20 日不允许做成证券发行交易。因为,此时许多证券发行信息亦可能披露外界。等待阶段的作用是放慢审核程序,使证券自营商及潜在投资者与发行者接触。此期间可从事以下行为:作出口头要约;作简单广告,其内容包括发行人、证券种类、价格及何处取得公开说明书等;制定初步公开说明书,该文件是申报注册文件的一部分,包括发行价格、承销报酬以外的公开说明书的全部内容。生效阶段此阶段可从事证券发行并订立合同,但必须适时提交公开说明书。其他补充宣传文件也可于此阶段使用,但必须于事前或同时交付公开说明书,以防止投资者被夸大的宣传所迷惑。从美国证券发行审核行政程序看,申报程序分为两个阶段:正式行政程序证券发行注册申报书送交证管会审查,由证管会指明文件缺陷,并要求补正或正式拒绝,或阻止生效。依据1933年《证券法》第8条第2款规定:如注册申报书有重大缺陷,证管会应于注册生效前,发出“拒绝命令”,拒绝申报生效,直到注册申报书依此命令补正为止。同条第4款规定:注册内容有重大不实、遗漏或误导之处,证管会可随时发出“停止命令”,以阻止其生效。此行政程序仅适用于重大案件,且需给予注册人以申辩的机会,直到上诉有管辖权的联邦法院。非正式行政程序由证管会的公司财务部的会计、律师或其他专家审核。审核方式包括:1)不予评论。如注册申报书准备不充分或有其他严重问题,不再予以审核。通知申请人的律师,也不予评论,并且拒绝提前生效。若纵容其生效,注册人有随时接到拒绝命令或被采取其他司法或行政措施的危险。2)初步审查。在注册申报书给予初步审查后,通知注册申请人的律师,不再给予口头或书面评论。如申请发行公司为第一次注册,应由公司行政负责人、审计及承销经理提出书面说明,以表示了解初步审查的性质和证券法人的责任。3)详细审查。证管会财务部将审核发现的问题以“补正通知书”的方式通知其补正法定文件。20日的等待期于补正书送达后重新起算。如果审查无法及时完毕或注册人于20日内无法提出补正书,可由注册申请人省略非重要内容,于20日内提出“延期补正书”。如果注册书已合乎要求,则于最后一次补正时,宣布于当日或次日生效,无须等待20日。

证券发行注册制的程序

8. 证券发行注册制的主要内容

1、就证券发行注册的主体而言,证券法未规定证券发行者的财务与素质,能够发行证券的公司既可以是业绩优良的公司,也可以是业绩较差的公司。申请发行者必须提供与发行者及发行相关的一切信息。并对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2、证券监管机构有权审查证券发行申请人对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情况,以保证信息公开制度贯彻始终。管理者无权对证券发行行为及证券本身作出价值判断,也无权决定所发行证券的品质条件。3、对于证券投资者而言,只要发行公开要素具备投资者即可依据公开信息作出投资决断。投资者能否得到投资回报,完全取决于所投资公司的实际营业状况,投资者的投资风险由其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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