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员离职带走客户违法吗

2024-05-16

1. 业务员离职带走客户违法吗

法律分析:业务员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离职后带走公司客户的,是不是违法要看保密协议的约定,如果违反约定给造成公司损失的,就是违法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业务员离职带走客户违法吗

2. 离职带走客户算违法吗

法律分析:要看你和单位之间有没有竞业禁止约定,如果没有,在没有泄露单位商业机密的情况下,不违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 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3. 销售离职带走客户资源违法嘛

法律分析:员工离职,带走大批客户,一直是困扰很多企业,尤其是销售企业的难题。实践中,以离职员工使用原企业客户信息为由,提起商业秘密侵权之诉的案子也不在少数,但判决结果却各有输赢。这是由于客户名单的特殊性,在考察是否具备商业秘密的三要素时,无法像技术信息那样比较明显和容易判决。从实务来看,客户名单,要构成商业秘密,除具备商业秘密的一般要件外,还应满足以下几点要求。客户名单具有特定性。受法律保护的客户名单应是具体明确的、区别于可以从公开渠道获得的普通客户的名单。客户名单内容较为全面。客户名单的内容应包括客户名称、客户联系方法、客户需求类型和需要习惯、客户的经营规律、客户对商品价格的承受能力等综合性客户信息。需要强调的是,单独的客户名称的列举不构成商业秘密。客户名单具有秘密性。受法律保护的客户名单应是权利人合理的保密措施予以保护的客户信息,他人无法通过公开途径获得客户名单只有满足了上述几点要求,才能比较被认定为商业秘密,受到法律的保护。客户名单具有稳定性。受法律保护的客户名单中的客户群应是权利人经过一定的努力和付出,包括人、财、物和时间的投入,在一定时间段内相对固定的、有独特交易习惯内容的客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 出售或者 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 履行职责或者 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 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销售离职带走客户资源违法嘛

4. 业务员离职带走客户违法吗

【法律分析】: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劳动合同有约定竞业协议,按劳动合同约定处理;如果劳动合同没有特殊约定,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5. 业务员离职后把企业客户业务带走违法吗?

法律分析:当发生员工离职后将公司客户带走,只有通过相关规定将客户名单认定为商业秘密时,单位才能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追究员工的责任。是否构成商业秘密,除依据商业秘密的一般构成要件外,主要根据以下内容认定:
1、客户名单与权利人的经营活动相关,花费了物力和人力,权利人进行了较长时间的投资,付出了一定的体力和脑力劳动,形成了较为稳定的交易关系;
2、竞争者不能从公开渠道轻易获得,客户名单需要经过长时间的积累、收集、加工和整理;
3、具有特定性。客户名单的内容应包括客户的名称、联系方法,需求类型和习惯,经营规律、价格的承受能力等深度客户信息。受法律保护的客户名单应是具体明确的,区别于可以从公开渠道获得的普通客户的信息。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业务员离职后把企业客户业务带走违法吗?

6. 业务员离职后把公司客户业务带走违法吗?

法律分析:当发生员工离职后将公司客户带走,只有通过相关规定将客户名单认定为商业秘密时,单位才能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追究员工的责任。是否构成商业秘密,除依据商业秘密的一般构成要件外,主要根据以下内容认定:1、客户名单与权利人的经营活动相关,花费了物力和人力,权利人进行了较长时间的投资,付出了一定的体力和脑力劳动,形成了较为稳定的交易关系;2、竞争者不能从公开渠道轻易获得,客户名单需要经过长时间的积累、收集、加工和整理;3、具有特定性。客户名单的内容应包括客户的名称、联系方法,需求类型和习惯,经营规律、价格的承受能力等深度客户信息。受法律保护的客户名单应是具体明确的,区别于可以从公开渠道获得的普通客户的信息。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7. 如何防止销售人员离职的时候带走客户?

如何避免销售人员离职带走公司客户

如何防止销售人员离职的时候带走客户?

8. 业务员离职后把公司客户业务带走违法吗

法律分析:员工跳槽后带走原公司客户是违法行为,侵犯了原公司的商业秘密,为新的公司带来了经济利益,是违法行为。如果和员工签的《保密协议》中,已经明确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那么这一规定对员工就有约束力。即使不构成商业秘密,作为员工也有义务不予泄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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