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24-04-28

1.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在科技体制改革中涌现出来的民办科技机构是社会主义科技事业中一支重要的力量。为了加强对民办科技机构的管理,促进其发展,以适应我省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特制订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民办科技机构系指以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成果推广应用为主要任务,实行自筹资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人合伙或个体科技经营实体。
  凡从事与上述任务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在民办科技机构之列。第三条 申请建立民办科技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领办人必须是非在职科技人员。
  二、有一定的资金、工作条件和固定的工作地点。
  三、必须有机构章程。内容包括:①名称、地址;②宗旨;③经济性质;④注册资金数额及来源;⑤核算形式、财产归属;⑥主要研究方向、任务;专业技术服务范围、服务方式;⑦组织机构、人员构成;⑧劳动报酬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⑨对内对外承担的技术、经济责任;⑩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四、有一定数量的能够从事相应专业工作的科技人员和专职工作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或确有特长的科技人员。
  五、机构名称应与其专业方向、任务相一致。
  1、名称中除了要有反映专业特色的专用名词(如“服装”、“机械”、“食品”等)以外,其余部分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规定办理。
  2、凡单纯从事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机构,不要以科研所、科技开发部(公司)命名。第四条 申请建立民办医药卫生、食品、建筑设计的科技机构,应先由机构所在县(市、区)的归口专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医药卫生科技机构需要设立门诊和病房的,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第五条 民办科技机构的业务范围:
  一、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等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推广;
  三、提供科技咨询、科技经济信息服务;
  四、开展技术承包和技术培训;
  五、兴办科技型企业并出售其生产的产品。第六条 凡符合上述第三、四、五条规定的,由领办人向其所在地的县(市、区)科委提交申请报告、机构章程、银行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和领办人简历、固定住所、技术专长证明等文件,填写《陕西省民办科技机构申请登记表》(见附表),经县(市、区)科委征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审查批准;少数重要的民办科技机构,可由省、地(市)科委审查批准。领办人持批准件和有关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向当地税务、银行部门分别办理税务登记和申请设立账号。
  民办科技机构的合并、撤销、歇业、迁移地址,改变名称,抽调资金,变更专业技术服务范围、经济性质和法人代表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科委审查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民办科技机构,一律不得开业。擅自开业的,按工商行政管理有关规定查处。第七条 民办科技机构对外提供各种技术服务和开展经营活动,应签订技术和经济合同。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到经济合同管理部门和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第八条 民办集体科技机构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出口、技术入股所得收入,三年内免征所得税和营业税;试制的新产品可按国家现行税法规定给予减免税照顾。减免的税款,应用于发展科技事业。
  个体经营科技机构按国家税法有关规定交纳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民办科技机构从事非技术经营所得,按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办理。
  民办科技机构每月的经营收入,不论纳税与否,均应定期向税务部门进行申报。
  集体科技机构的财产,不得以任何形式分光吃净,化公为私。其纯收入应建立科技发展基金、社会保险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其中科技发展基金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第九条 民办科技机构必须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加强财务管理。各种技术所得要同生产所得、其他技术经营所得划分清楚,分别记账,单独计算盈亏。第十条 民办科技机构必须自觉接受财政、税收、银行部门的检查监督,认真执行国家财经制度,加强现金管理。核定限额以外的库现金,必须缴存银行,不得自行保管。民办科技机构同外单位的经济来往,应通过银行转账办理。
  对具有贷款条件、有偿还能力的民办科技机构,银行可根据项目研究周期和经济效益情况,酌情给予贷款。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意见的鼓励开展科学研究

18、鼓励民办高校开展科学研究。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在科研课题立项、课题申请、招标、评审、科研成果评审与转化、财政拨付科研经费等方面与公办高校享有同等权利。鼓励民办高校根据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和办学类型成立科学研究机构。支持民办高校积极开展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民办教育研究等。19、鼓励民办高校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鼓励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科研院所、地方政府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开展科研合作,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以多种形式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地方政府在科研合作等方面给予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同等支持政策。

3.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陕西省科学技术推广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表彰奖励在推广先进技术和科技成果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集体和个人,特制订本试行办法。第二条 凡是推广单项科技成果或综合技术措施,或引进消化国外技术并在省内推广,或将军工技术向民用转移,已经在我省付诸生产实践,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都可以申请陕西省科学技术推广奖励。第三条 陕西省科学技术推广奖励,按其项目所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的大小,分为四个奖励等级:
  一等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奖状,给予奖金二千元;
  二等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奖状,给予奖金一千元;
  三等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奖状,给予奖金五百元;
  四等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奖状,给予奖金三百元。
  科学技术推广奖励的奖状和奖金授予直接组织实施该项目的单位。奖金最少要拿出百分之七十,由受奖单位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给直接参加推广工作的有关人员。
  按本办法经评定授予省级科学技术推广奖的项目,凡已接受过有关方面发给的科学技术推广奖金的,只补发被评定奖励等级应发奖金与已发奖金的差额。第四条 凡属工业方面授予科学技术推广奖的项目,其纯收益一般应不低于投入的实施推广费用的五倍。年新增利税二百万元以上(含二百万元,下同)的授予一等奖;一百万元以上、不足二百万元的授予二等奖;五十万元以上、不足一百万元的授予三等奖;二十万元以上、不足五十万元的授予四等奖。
  凡属农业方面授予科学技术推广奖的项目,其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一般应不低于百分之十。年新增经济收入五百万元以上的授予一等奖;三百万元以上、不足五百万元的授予二等奖;二百万元以上、不足三百万元的授予三等奖;一百万元以上、不足二百万元的授予四等奖。
  凡属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授予科学技术推广授奖的项目,按其防病治病、改善环境、保证安全生产、推动社会进步的作用大小,评定奖励等级。其奖励等级标准由省科委会同省级主管部门另行制订。第五条 对发展我省国民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科学技术推广项目,可评定为特等奖,由省科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另行奖励。其奖励金额可不受本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限制。第六条 陕西省科学技术推广奖励,由直接组织推广实施的单位按隶属关系,分别向省级主管部门或地区(市)科委申请。
  省级主管部门、地区(市)科委,对申请评奖的项目,须在三个月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对符合授奖条件的项目予以推荐并提出奖励等级的建议,填写《陕西省科学技术推广奖励申报书》,附上经济效益证明材料,报送省科委。
  陕西省科学技术推广奖励项目,由省科委提出初审意见,经省科技成果推广协调会议审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科委予以公布。第七条 批准授奖的科学技术推广项目,自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果有人提出异议,由推荐奖励的单位负责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科委审定。需要撤销奖励的,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三个月内无异议的,即予正式授奖。第八条 科学技术推广奖的申请、推荐、审定工作,必须实事求是。批准授奖的项目,如发现弄虚作假,经查证核实后,即取消其受奖资格,追回所发奖状和奖金;情节严重的,应予通报批评,并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第九条 本试行办法授权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陕西省科学技术推广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4.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2015)

一、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设立陕西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分为最高成就奖、基础研究重大贡献奖和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二、在《办法》第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省基础研究重大贡献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领域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本省科学技术工作者。
  省基础研究重大贡献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可以空缺。已经获得省科学技术最高成就奖的不再授予省基础研究重大贡献奖。”三、在《办法》第十九条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省基础研究重大贡献奖报请省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为80万元,其中20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60万元作为获奖者的科研补助经费。”四、增加内容后,有关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5.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颁《西安市民办科研或技术服务机构的审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调动城市退休、离休、离职、社会闲散和自学成才的科技人员以及农村的能工巧匠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开发我市的智力优势,更好地为我市科学技术进步,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 允许城市退休、离休、离职、社会闲散和自学成才的科技人员以及城乡的专业户、科技户的能工巧匠,联合起来兴办科研事业,或单个从事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技术服务和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第三条 申请创办民办科研或科技服务机构,一般应在所在的县、区科委办理申请审批手续。在申请时:(一)要明确建所或技术服务的方向和任务,说明建立科研或技术服务机构的理由。机构的名称必须与其科研方向或技术服务任务相称;(二)必须具备与其确定的科研方向或技术服务任务相适应的科技力量、科研手段和科研经费。
  科研所所长一般应是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一定组织管理才能的非在职专业科技人员。虽没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但又确有真才实学者(包括自学成才的科技人员和农村的专业户、科技户的能工巧匠)县、区科委审查认可亦可担任所长职务。
  经审查合格的民办科学研究或技术服务机构,一般由县、区科委批准,并进行管理、指导和帮助,报市科委备案。如以盈利为目的,应到工商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第四条 民办科学研究或技术服务机构实行经济自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企业化经营。按照自愿结合、自筹资金,自聘人员、按劳分配,集体积累、自主支配的原则进行管理。民办科学研究或技术服务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第五条 民办科学研究或技术服务机构,都必须认真贯彻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针,主要为中小型企业、乡镇企业和农村重点户、专业户提供技术和信息。
  科学研究或技术服务的范围是: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开发、研究和推广应用;引进技术和科研成果的消化、吸收、推广、移植;提供技术咨询、技术信息和技术服务;培训技术人才等。第六条 民办科学研究或技术服务机构应受到社会各方面的重视和支持。它们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民办科学研究或技术服务机构在承包科研课题、进行技术服务和申请科研成果奖励时,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具有同等地位。第七条 民办科学研究或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各项政策法令。在对外承包科研课题、开发研究、科技服务和科技成果转让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反对弄虚作假,非法转让以及其它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第八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西安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颁《西安市民办科研或技术服务机构的审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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