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2024-05-13

1. 湖南省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企业产权交易规范、健康,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国有企业产权是指国家作为所有者在国有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财产权力;投资主体是指依法代表国家对国有企业中国有资产行使出资者职权的机构和部门;产权交易是指企业产权的有偿转让。国有企业自身依经营权处分资产的行为,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产权交易范畴。公司制企业中国有股权的转让,按国资企法〔1994〕81号《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第三条 产权交易应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保护债权人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正的原则。第二章 交易范围及方式第四条 除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外,企业所有者都可以将其出资形成的产权全部或部分予以有偿转让。第五条 产权交易以下列方式进行:
  (一)协议转让;
  (二)招标;
  (三)拍卖;
  (四)中介代理;
  (五)其他方式。第三章 交易中介机构第六条 设立产权交易中介机构,须由设立单位向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省经贸委、省体改委审查同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产权交易机构是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独立法人,同级经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产权交易机构监督管理。
  设立产权交易中介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100万元的最低注册资本;
  2、固定的交易场所和必需的交易设施;
  3、熟悉政策、法规和业务的专门人员;
  4、公平、合理的交易规则;
  5、章程和管理办法。第七条 产权交易机构的主要职责:
  1、负责对产权交易主体及法律要件(必备证件、资料)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提供企业产权交易中介服务,包括:发布产权交易信息、寻求交易对象、验证交易双方资信、评估转让企业资产;
  2、受托管理决定出售暂未成交的企业;
  3、经营国家允许经营的股权交易等其他业务。第八条 产权交易中介机构经营服务佣金标准由湖南省物价局另行规定。第九条 产权交易中介机构有为交易双方保守商业机密的义务。未经交易者许可,不得随意向外扩散企业的有关信息和专利。第十条 产权交易中介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产权交易中介机构应定期将产权交易的情况和问题向省级和同级经委、体改委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指导。产权交易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正常经营活动。第四章 市场交易管理第十一条 企业国有产权的出让方必须是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以及对该企业直接拥有出资权的单位,被出让企业本身不得成为产权出让方。产权交易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第十二条 产权转让定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1、保证国有资产不受损失;
  2、注重社会效益和长远利益;
  3、合理评估无形资产;
  4、底价须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须经地(市)级(含本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中省属国有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外产权交易应事先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省财政和有关银行共同审核。第十四条 产权出让人进行产权交易必须出示下列证件和资料:
  1、转让企业产权申请书;
  2、政府或投资主体同意转让的批文、决议或财产所有权证明;
  3、转让财产清单。第十五条 产权受让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十六条 产权受让人在产权交易活动中,必须出具下列证件和资料:
  1、购买申请;
  2、法人资格证明、自然人身份证明;
  3、资信能力证明;
  4、产权受让后,投资方向规划。第十七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支付方式由交易双方议定,原则上一次付清,如数额较大,受让方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经交易双方同意,在有担保资格的法人或自然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分期付款,期限不超过1年,第一次付款不得少于成交总金额的50%,欠付的价款比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

湖南省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2. 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介绍

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湖南省地方性法规,由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湘政办发〔2008〕33号文形式发布,主要目的是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主要内容有总则、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资产配置等十章,该办法自2008年11月20日起施行。

3.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介绍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4〕2号)精神,设立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省国资委),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省委决定,省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省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及企业(不含金融类类行业)。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介绍

4. 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3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