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2024-05-13

1. 山西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促进城镇集体经济事业的巩固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及工矿区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简称城镇集体单位,下同)。
  乡办、村办的集体经济组织和民政部门所属的福利性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暂不实行本办法。第三条 城镇集体单位均须为本单位职工(临时工除外,下同)办理养老保险。第四条 养老保险包括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和丧葬补助费。
  养老保险费以市、县为单位,统一提取,统一使用。第五条 各市、县应成立城镇集体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下同),负责养老保险的协调和监督。养老保险业务由同级保险公司承办。第二章 养老保险待遇第六条 凡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城镇集体单位的职工,从批准退休、退职的第二个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直至身故为止。
  城镇集体单位职工的退休、退职条件参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执行。第七条 养老保险待遇,分为基本保险和补充保险。
  (一)基本保险:
  退休职工每月领取的养老金,为退休前十二个月平均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五十,退休时工龄超过十年的,每超一年,养老金每月增加退休前十二个月平均标准工资的百分之零点五。
  因工致残的职工退休后,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可根据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发给本人退休前十二个月平均标准工资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九十的养老金。
  退职职工,每月按本人退职前十二个月平均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四十发给养老金。
  退休、退职职工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凭死亡证明领取二百元丧葬补助费。
  (二)补充保险:
  退休、退职职工的补充养老金的领取数额,按其所在单位为其交纳补充保险费的多少计算。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制定。
  退休、退职职工每月领取基本保险养老金与补充保险养老金之和,最低为三十元。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按照国务院对全民所有制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职工退休养老的城镇集体单位,其职工仍按原规定标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超过本办法规定的部分,仍由原单位负责。这部分职工不参加补充保险。第九条 退休、退职职工被判刑的,在服刑期间,不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服刑期满后,恢复应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第三章 养老保险费的筹集第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由当地保险公司按月向城镇集体单位筹集。筹集标准为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十八(其中包括工资总额百分之零点五的管理费和工资总额百分之二点五的储备基金),特殊地区养老保险费收入不足支出的,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提高。第十一条 对累计两个月不交纳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单位,停发养老金和丧葬补助费,待其补交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后,方可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第十二条 补充保险不实行统筹。凡有利润的城镇集体单位均须参加补充保险。补充保险费的交纳数额,根据城镇集体单位的盈利情况分档确定。第十三条 税务部门从城镇集体单位征收的奖金税全部用于保险公司作为城镇集体单位养老保险储备基金使用。第十四条 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计入营业外支出。补充保险与基本保险之和超过《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标准的部分,在税后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费中列支。第十五条 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城镇集体单位应预付两个月的养老保险费,作为铺底资金。第四章 管理第十六条 养老保险费通过开户银行,用“同城托收无承付”方式结算;养老金通过开户银行以“付款委托书”方式结算。
  对保险公司存入银行的养老基金,银行根据基金的存期按规定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户。第十七条 养老保险业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保险公司单独核算,盈余部分不上交。保险公司对养老基金有权按规定使用,其纯收益存入基金户,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第十八条 受管委会委托,保险公司有权到城镇集体单位查核有关帐目,被核查单位应给予配合。对有欺骗、隐瞒行为的城镇集体单位,除补交少交的养老保险费外,加收补交数额百分之三十的款额。所加收款额不准进入成本,由单位税后留利中支付,加收的款额并入基金户。

山西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2. 山西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国家人社部与财政部日前发出《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总体调整水平为2015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5%左右,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办法。挂钩调整体现为“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与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并适当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倾斜予以照顾。最近以来,山西省政府正在按照这个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实施细则,预计调整提高退休人员养老金还需要等待一段时间,但都是从2016年1月开始补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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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山西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试点

主要内容
(一)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单位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试点省(市)人民政府确定,因退休人员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个人工资超过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做实个人账户的起步比例为3%,以后每年提高一定比例,逐步达到8%。有条件的试点省(市)可以适当提高起步比例。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本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储存余额可以继承。
(二)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本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本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标准由各试点省(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本方案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本方案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参加国家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三)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为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其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务院统筹考虑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四)建立职业年金制度。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增强事业单位的人才竞争能力,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事业单位建立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人事部制定。
(五)逐步实行省级统筹。进一步明确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建立健全省级基金调剂制度。具备条件的试点省(市)可从改革开始即实行省级统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实行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同的统筹层次。

山西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试点

4. 山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事业单位实行退休金制度,这对于保障退休人员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尤其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出台之后,近几年五个试点省市进展一直非常缓慢。如何解决改革中所遇到的难点,切实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是当前需要深入研究的重大现实问题。重要意义(一)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健全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客观要求(三)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利于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制度沿革(一)事业单位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始建于20世纪50年代,成型于1978年。(二)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经贸委所属10个国家局管理的242个科研机构、中央所属的178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原建设部等11个部门所属的134个科研机构改革了管理体制,实行属地化、企业化管理,这些转制的科研机构实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三)2006年,原人事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印发的通知》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70%—90%计发(退职人员按50%—70%计发)。(四)2009年,为推动事业发展,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约束功能,经国务院批准,事业单位分三步走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在职职工领取绩效工资,对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五)2008年,国务院原则通过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确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省市先期开展试点,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配套推进。(六)2015年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了这项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基本原则、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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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017年山西省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方案(通知)内容

山西省2017年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还没有出台。

2017年4月1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出《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0号),从2017年1月1日起,对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总体调整水平按照2016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5%左右确定。要求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合理确定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于2017年5月31日前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组织实施。


当前,陕西省的具体方案还没有发布,如何调整还不明确,请耐心等待。

2017年山西省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方案(通知)内容

6. 山西省人社厅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1楼 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0]12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中央驻晋单位: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和“两航”起义退休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退休人员 1、每人每月增加50元,再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3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不满1年部分按1年计算。 2、在上述基础上,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再每人每月增加50元。如同时符合两种及以上条件的,只按其中一种条件增加基本养老金,不得重复享受。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但不符合离休条件或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老工人; (2)建国后至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 (3)退休前按规定获得高级职称资格(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并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年以上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 (4)原工商业者。 3、2009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在上述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4、在上述调整基础上,一类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二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山西省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和类别名单见《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8]142号)附件。 5、军队转业干部退休人员按上述标准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养老金低于1220元的,补齐到1220元。 (二)退职人员 每人每月增加70元,2009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再增加20元。 (三)五七家属工 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将未参保“五七家属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09]83号)精神,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三、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承担。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四、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市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力以赴抓好落实。要通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加大财政补助力度等措施,落实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确保在2010年春节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二_一_年一月二十九日

7. 山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

很多人都知道,养老保险的缴纳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需要自己缴纳的部分,一个是单位承担的部分。对于缴纳养老保险单位承担部分是否由地方财政全额承担呢?1、缴费单位根据机关社保处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年度1月份应发工资减独生子女费)和缴费比例(单位18%、个人2%)计算缴费金额,并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基金投保花名册》(一式二份)和《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养老基金汇总表》(一式三份)。2、缴费单位带缴费年度1月份应发工资表和1条中的《花名册》、《汇总表》到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审核,审核无误后,办理缴费手续。现行的事业单位主要分为三类:1、行政类事业单位;2、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3、公益类事业单位。其中只有公益类事业单位才是《试点方案》适用的对象,其它两类事业单位前者要撤销与国家机关合并,后者则进行事业单位改制成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工资基数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养老保险缴费的比例不一样。由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国家没有统一的政策,各地都根据实际的情况制定缴费比例。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养老保险结算方式不一样。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差额结算制。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的工资由单位发放。如果是临聘人员,按照规定,用人单位要按属地原则依法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按月申报缴费。用人单位按临聘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临聘人员本人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新聘用的人员按第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临聘人员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劳动法》实施前已在本单位就业且连续工作至今的原临时工,应从参保地实施统账结合制度起,按同期国家与省规定的缴费基数和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息),补记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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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